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工程造价控制
2012-09-17袁艳霞
袁艳霞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太原 030024)
水利工程造价控制,是一个全过程的管理,贯穿于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项目实施等各个建设项目阶段,项目建设方应加强管理,在保证水利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采用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而中标人的投标单价将成为合同结算的依据,直接影响到工程结算价款,从而影响到工程实际发生造价。因此说招标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全过程中一个承上启下的阶段,本阶段造价控制是将工程实际发生造价控制在批准的概算限额以内的起点,做好本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1 编制执行概算
在招标投标阶段,无论是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还是中标人的投标价,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的一项工作,都会与批准的概算限额进行比较,通过优化设计、合理采购等手段纠正发生的偏差。
对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总投资额度大,施工总工期较长,主体工程施工标段划分多,且一般会分批招标。为便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应在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管理与投资的支配权限,按照管理单位及分标项目的划分,进行概算投资的切块分配,编制执行概算。
执行概算的编制,主要目的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调整,以利于投资的归口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划分和临时工程与费用的分摊,以便于概算投资与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及投标报价作同口径对比。执行概算在建设单位已经组建、明确了招标项目的分标原则之后、主体工程招标之前,由有工程造价编制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执行概算是批准概算的投资管理与标段切块分配,其总投资额与批准的概算总投资额相一致。
2 编制招标文件
2.1 规范严谨的招标文件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法律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和实施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也相继颁布和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是一种具有强竞争力的采购方式,其实施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可以选择符合招标资质要求的承包人参与本项目建设,从而达到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这一个平台,实现工程造价控制,这就需要编制规范、严谨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要明确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设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还要明确控制价额度。
评标办法:要明确投标报价响应性要求、投标报价算术修正及合理性评审办法、采取综合评审时还需明确投标报价综合评分办法。
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要明确合同承包形式内容、缺陷责任期、承包人的义务、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价格调整方式、预付款支付与扣回还清、工程进度付款、质量保证金、保险要求等可能影响投标报价决策的相关条款。
工程量清单:要明确工程量计量方式、工程单价费用构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及其他关于投标报价的说明和要求。其中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应该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计量与支付内容一致。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要说明工程概况、当地水文气象地质条件、施工条件;明确标段工程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度计划、质量标准、工程量计量方法、工程价款支付方法。作为总价支付的项目(施工临时设施、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施工导流工程)应该详细说明属承包人承担的内容与施工要求;按单价支付的项目(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钻孔灌浆工程等)要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应该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一致。
事实证明,规范严谨的招标文件能保障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合法性,从而保证合同造价的公正、公平、合理、合法性,避免合同履行时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因合同漏洞引起超额索赔,达到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2.2 招标控制价(或标底)设置和编制
现在水利工程招标文件关于工程造价分:
1)不设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报价评审采用评审的合理低价评分;或以投标报价为基础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计算办法计算一个基准价(如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或所有投标人报价去掉最高最低后的平均值、或平均值的某个系数值等),以投标人报价与基准价比较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分办法综合评分。
其优点是:使项目建设自由竞争空间更大;能吸引实力强、管理与技术先进的承包人参入竞标,从理论上是鼓励投标人积极研究招标工程内容、特点、施工条件与自身技术实力,认真核算完成招标工程的成本和期望的利润等,使得报价反映出个别(先进)水平而不是平均水平,从而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并避免腐败现象的滋生。
其缺点是:容易发生招标工程高价围标,低价诱价或低价中标现象,使得合同实施管理难度加大,导致工程造价失控。
2)设置发包人标底
发包人标底为保密文件,在招标工程开标唱标时与投标报价同时开启唱标。采用标底或复合标底(标底与有效报价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综合计算值,如标底的50%+有效报价平均值的50%等;有效报价为招标文件约定的报价与标底比较在某一个范围内投标报价,如在标底的-8%~5%范围内的投标报价等)为基础,以投标人报价与之比较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分办法综合评分。
其优点是:可能中标的投标报价(有效报价中的一个)控制在发包人期望的范围内,从而达到本阶段造价控制的目的。
其缺点是:投标人竞标空间相对受限;报价将受标底制约,投标人花较多精力研究标底可能的额度或收集标底信息,不再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条件和要求,引发腐败现象,也给合同实施中经济纠纷留下隐患。
3)设置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
发包人在招标时同时公开发布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额,凡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有时发包人为了消除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在发布控制价(总价)的同时发布主要工程项目的单价限价。
其优点是:兼有了不设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和设置发包人标底的优点,同时有效防止高价围标与因设标底滋生的腐败现象。
设置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标书采取综合评审时,又分为报价作为详细评审因素和不作为详细评审因素评标方式。
(1)采用报价不作为详细评审因素时,只要报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内,详细评审内容将为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财务状况等,报价不再作为评审因素。其缺点是:投标人往往紧贴控制价报价,不再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条件和要求,给合同实施中经济纠纷留下隐患。
(2)采用报价作为详细评审因素时,详细评审时将对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内的有效报价进行分析评审。分析内容包括单价的合理性(组成单价的单位消耗量、价、费用的合理性)、总报价构成的合理(构成总价的分类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的合理性)、总报价额度竞争性(合理低价中标)。既防止低价中标,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时,其投标按作废标处理;又鼓励投标人以自身的管理与技术实力,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报价,使得报价反映出个别(先进)水平而不是平均水平;从而合理降低工程造价,达到本阶段造价控制的目的,减少合同实施中的经济纠纷。
4)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
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应依据招标文件(包括商务条款、技术条款、招标图纸以及招标补遗等资料)、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水利部及当地政府和水利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额度内。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与《水利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按照“总量不变,合理调整”原则允许对设计概算项目之间的投资进行合理调整,静态总投资控制在国家批准的静态总投资额度之内。为防止工程量突破初步设计的工程量,确保工程建设的静态投资不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对工程实行限额设计管理。对在招标或技施设计阶段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的,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引起价格水平整体涨幅较大的,应及时调整(或修正)初步设计概算,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批,以批准的调整(或修正)概算作为控制价(或标底)的控制依据。
招标控制价与标底的区别:招标控制价在开标前规定期公开发布,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额,投标报价不可以超过此价,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编制时应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承包人的平均生产水平。标底为保密文件在开标时与投标报价同时唱标,投标报价可以超出此价某一个范围,编制时更多考虑的是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承包人的平均先进生产水平。
2.3 价格调整约定
招标工程相对简单,工期短,工期内价格变幅可预测时,一般采用不调价格合同(不因物价波动原因而调整)。
招标工程相对复杂,工期较长,工期内价格变幅较难预测时,通常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因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有两种方法: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文件中价格指数和权重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也不计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及其他金额;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时:主要是根据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等因子的估计耗用量,在招投标时事先约定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和不可调因子的定值权重,以公平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计算支付项目的价格波动价差。调价因子与权重是合理调价的关键,而不同施工方法材料消耗不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法与报价发生变更、工程量结构变化等多种原因,都会引起权重变化,使合同管理增加难度;同时价格指数的获取目前也存在一定困难。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一般需约定人工、机械使用费(一类费用)系数调整的系数来源;明确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品种,价格(基本价格、现行价格)来源(如《XXXXXX》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其中基本价格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信息价格,现行价格为结算期的信息价格。
3 结语
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是将工程实际发生造价控制在批准的概算限额以内的起点,为了达到不超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目的,应明确标段工程内容对应的概算额度,对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编制执行概算是必要的。
为了达到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目的,招标文件必须规范严谨,合理合法,避免因合同漏洞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索赔,为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法律保证;认真分析招标控制价(或标底)设置和编制与评标办法的对应关系,避免一切可能引发造价失控的因素,鼓励优质合理低价报价;采用公平合理简便的价格调整方式,以减少合同实施阶段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