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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市场发展分析

2012-09-17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1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寿险保险业

葛 宇

一、内蒙古保险业发展宏观环境分析

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实现生产总值11655亿元,首次超过万亿元。“十一五”期间,内蒙古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7.6%,快于“十五”时期平均增速0.5个百分点。一方面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为经济发展贡献了部分力量,另一方面经济的增长也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宏观的经济条件。

财政收入实现快速增长。2010年内蒙古完成地方财政总收入1738.13亿元,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069.98亿元,地方财政支出2280.47亿元。“十一五”期间,全区地方财政总收入和支出年均分别增长29.4%和27.3%,分别比“十五”时期快4.6个百分点和4.3个百分点。财政支出明显扩大,公共财政的服务保障功能得到加强。

人均可支配收入稳步提高。国民物质生活水平是影响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稳定提高可为居民购买保险提供物质支持。保险密度与人均收入是正相关的关系。近几年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可增加对保险产品的需求。

二、内蒙古保险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保险业务长足发展,对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日益增强

内蒙古保险业恢复至今发展迅速,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内蒙古保险费收入从1980年的97.9万元发展到2010年2155372万元,总体增长22016倍;内蒙古保险密度和深度也不断增加(表2),这对人民生活安定和企业正常运作起到了重要的经济补偿与保障作用。

(二)保险主体增加,市场竞争趋势加强

1996年之前,内蒙古地区保险市场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业务,到2010年底内蒙古保险市场主体已大幅增加。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5家、人寿保险公司15家,并且新老公司都加快了向各盟市延伸的步伐。市场主体的增加进一步提高了保险网络覆盖面,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市场机制逐步形成,竞争效应开始显现。此外,保险中介制度的实施初见成效。2010年底内蒙古有专业中介公司49家、保险兼业代理公司2914家。形成了种类比较齐全、遍布全区、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的中介市场体系。伴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发育,一个主体结构比较完善、初具规模与活力的保险市场,也已经在内蒙古自治区逐渐形成。

(三)寿险、非寿险业务趋于合理化

1996年按照《保险法》的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实行产、寿险机构分设。这种严格的分业经营极大地刺激了寿险的发展,非寿险业务比重逐渐下降。1998年全区寿险首次超过财险业务收入。这表明业务结构已开始改善,市场适应能力加强,寿险营销业务全面展开,在整个业务的比重不断上升;产险公司也做调整,优化险种结构,降低高风险业务,增加了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效益型险种业务。

三、内蒙古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市场主体竞争能力不均衡

2010年底内蒙古保险市场虽然有30家公司,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各盟市均有机构,其他保险公司大多只在呼和浩特市设有。并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凭借自身网点多、分支机构多的优势,几乎垄断了全区大部分的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业务占比分别为44.99%和44.39%)。其他保险公司尚无法与之抗衡。内蒙古保险市场主体没有经过一个完善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两家国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着重展业轻防灾、重规模轻效益、营业费用过高、管理不严、效率低、人情赔款、忽视服务的情况。经营管理方式的落后,必将制约内蒙古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

(二)业务规模偏小,与沿海城市相比尚存在差距

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近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市场开拓只是刚刚开始,开发的力度仍然不够,与国内各地区比较也存在差距(见表3)。2009年保险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6%(见表1),全国排名倒数第三;保险密度为707.29元,全国排名21,且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内蒙古保险事业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保险市场的潜力巨大。

(三)保险监管水平较低

监管不力是导致市场非理性竞争和盲目追求保费规模的主要原因。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由于人行保险监管人员缺乏、监管力度不够,区内保险公司无证经营、擅自提高保险费率和手续费的现象普遍存在。2001年中国保监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特派员办事处成立才使情况有好转,使监管工作得以加强。但内蒙古地域辽阔,国有保险公司分支较多,加之近两年新进入内蒙市场的机构如中国大地保险、中华联合保险等公司也加快了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内蒙古保监局监管人员的数量已出现短缺,跟不上保险公司快速扩张的监管要求。

(四)保险中介人制度不够完善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离不开健全的中介机构,内蒙古保险公司展业主要以个人代理和兼业代理为主,其他中介机构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虽然也委托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但代理业务并没有搞起来。在个人代理人展业中,由于个人代理人素质较低和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约束,尚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代理公司发展较快,可是各保险代理公司的资金状况限制了其业务拓展。

(五)保险业务险种结构尚不合理

目前,内蒙古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而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处于较低的水平。内蒙古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把业务重点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上,必然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在寿险业务中,内蒙古保费收入大部分来自普通寿险产品,而分红产品和健康保险所占比例却较低。说明居民对保险产品的认识还存在差距——寿险产品除保障和转嫁风险之外还带有一定的收益功能。

四、加快内蒙古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保险产品创新,满足社会对保险的需求

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在今后的发展中,既要借助于全国及国际经济大环境,又不能盲目跟随其他省、市,要依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把握住消费者的心理与地区特征,根据市场变化灵活地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占领市场份额,开发适合的险种,建立适应经济结构的保险市场。

(二)完善保险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的完善,包括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数量和结构的多元化。只有当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保险人、中介人时,市场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保险监管部门应鼓励刚刚进入内蒙古保险市场的几家保险公司在全区各地、市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国内外保险公司涉足内蒙古保险市场,增加批准进入保险市场的保险主体,引入竞争机制,这样有利于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发。

(三)加强银保合作,使银行保险成为新的增长点

内蒙古地区保险公司要及时转换经营意识,更新经营理念,要意识到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在银行保险的竞争中,谁行动早、落实快,谁就能抢占未来的较多保险市场份额。对此,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充分利用银行优势,在组织结构、人员安排、险种设计上下功夫,大力开展银行保险业务。

(四)加强和完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

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代理人时,应该通过颁发《展业证书》的机会选择高素质的人员,通过《保险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发挥调整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及约束彼此行为的作用。另外还要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在运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应充实保险行业协会的力量,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利用制定公约或守则等形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以增强保险公司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性。

(五)实施人才战略

我国保险业真正的竞争不是资产实力上悬殊,而是人才流失的隐忧。对于内蒙古保险业来说,要想在人才争夺战中稳住阵脚,必须实施人才战略——不仅要注重保险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还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合作,逐步解决保险人才跟不上保险行业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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