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特征性损伤痕迹鉴定摩托车驾车人
2012-09-13唐永强卢继超何泓销
唐永强,卢继超,吴 宣,何泓销,肖 遥,贺 欢
(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四川 成都 610031)
利用特征性损伤痕迹鉴定摩托车驾车人
唐永强,卢继超,吴 宣,何泓销,肖 遥,贺 欢
(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四川 成都 610031)
特征性损伤痕迹;驾车人;摩托车;复杂案件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驾车人的鉴定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的综合技术鉴定项目,涉及到痕迹学、法医学、车辆工程学、交通工程学等学科[1]。驾车人的损伤成因的复杂性、损伤痕迹类别的多样性、损伤特征的复合性及所涉专业的交叉性决定了驾车人鉴定的难度较高。面对纷繁复杂的损伤及痕迹,找好鉴定切入点,才能驭繁于简,使工作快速、有效地进行。由本文案例结合笔者以往经验来看,以特征性损伤痕迹为出发点判定驾车人不失为有效之策。
1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6日21时许,成都市郊县某路段,4人共乘一辆二轮摩托车(珠峰牌,型号为ZF125-C)右侧与一辆逆向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右侧后部发生刮擦碰撞,造成摩托车上3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委托方要求对摩托车驾车人进行鉴定。
2 检验所见
2.1 车检情况:
(1)二轮摩托车损坏情况:前照灯、仪表盒损毁;制动踏板向后移位,制动踏板外缘、右侧后踏脚外缘附着黑色橡胶粉粒,前防护架右侧外端见黑色橡胶粉粒附着;油箱上有油箱盖凸出于箱体表面。
(2)重型自卸货车痕迹检验情况:第三轴右侧副胎胎肩见一处擦碰痕迹,局部附着橡胶粉粒,呈减层;距货厢后端12~82cm、距地面高129~153cm附着血迹、毛发及人体组织;第三轴右侧副胎后挡泥板背面中部见一8.5cm×1.5cm血痕,该挡泥板正面外边缘见喷溅血迹,距地面高 101~105cm[2]。
2.2 尸检情况:
(1)死者甲(男,当场死亡)尸检概况:颜面部附着散状血迹;右额颞部见梭形头皮创,颅骨外露;右耳上侧纵行头皮裂创,深达颅骨;右颊部至右侧颈部有13cm×(1-3)cm范围斜行片状皮肤擦伤。右侧阴囊有5cm×2cm范围皮肤擦伤;左手小指远节指骨外侧、右手背尺侧、右手食指掌指关节、右手远节指骨尺侧、右膝关节等处见擦伤。
(2)死者乙(男,当场死亡)尸检概况:上颌骨、下颌骨扪及骨擦感,右颈部有18cm×7cm范围肌肉软组织缺损,深8cm,颈2~7椎体右侧横突骨折伴部分缺损;右肘后有一6cm×1.5cm斜行创口,深达骨质;右足背内侧有2.5cm×1.5cm擦挫伤,伴周围皮肤青紫;右面部、右上臂、右大腿上段内侧、右足背内侧等部位见不同程度擦伤。
(3)死者丙(男,当场死亡)尸检概况:右额部近眉弓处有不规则创口;右面部有11cm×8cm擦伤;上颌骨、下颌骨骨折;颈部有19cm×5cm不规则创口,颈部甲状软骨碎裂,气管、右侧颈动、静脉及部分肌肉断裂。
(4)死者丁(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概况:右锁骨处有一缝合创口(缝线8针),右锁骨中外段扪及骨擦感;右颞部、下颌部、左膝部下方、右胫前下段、右肩部、左胸腹部、左腕部等部位见不同程度擦伤。
3 分析
二轮摩托车前防护架右侧、制动踏板外缘及右后踏脚板外缘均附着黑色的橡胶粉粒,与重型自卸货车第三轴右侧副胎上的碰擦痕迹可以相互印证,说明二轮摩托车右侧车身与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车身尾部发生过接触。结合二轮摩托车损坏情况及重型自卸货车痕迹检验情况,选取特征性尸检损伤及车辆痕迹,对四具尸体逐一比对分析如下:
(1)死者甲阴囊有 5cm×2cm 皮肤擦伤(见图 1),阴囊为人体最为隐蔽处,其损伤为交通事故中特征性损伤,只有与机动车上凸出、质硬物体接触摩擦才可形成,说明事发时甲应坐在较硬的凸出物上,与货车接触瞬间,其会阴部与凸出物蹭擦,形成此损伤特征;根据对摩托车的检验所见,其油箱前部有一银色油箱盖(见图2),凸出于油箱曲面之上,据此判定油箱盖为阴囊擦痕的造痕体,由此可进一步推断,事发时甲坐于摩托车最前面。
(2)死者乙右肘后有一深达骨质的6cm×1.5cm斜行创口(见图3),创口哆开,创缘整齐,未见组织间桥,说明此创口系较锐利器物切割所致,结合重型自卸货车第三轴右侧副胎后挡泥板上附着的血迹,从高度及痕迹尺寸分析,该创口符合与此挡泥板接触所形成的特征,且就创口的切割角度分析,创口形成瞬间,死者乙的右前臂处于大致平放状态 (即握住方向把时的状态)才有可能形成此损伤特征。
死者乙右足背内侧有2.5cm×1.5cm擦挫伤 (见图5),伴周围皮肤青紫,青紫周缘线形轮廓明显。推断为与具有方正外廓的物体接触所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制动踏板向后移位(见图6),其外廓及高度可与此伤痕相互印证,事发瞬间死者乙右脚紧位于制动踏板之后(即放于右侧前踏脚板上)才可能形成此损伤特征。
由上述两点可知,死者乙紧位于死者甲之后,且为该车的驾驶人。
(3)从死者丙的损伤特征来看,其颈部损伤应与死者乙颈部损伤在几乎同一直线上减速撞击有棱边条、板状金属类物体形成,与货车右后部所留痕迹比对可知,死者乙、丙颈部均与货车右后部的货厢底板发生过接触,由痕迹的连续性及损伤特征的相似性可推断丙紧位于乙之后。
(4)死者丁右肩部损伤应与乙、丙右颈部损伤在同一高度受外力所形成,但其损伤部位在肩部,比乙丙损伤部位(颈部)稍低(经测量,乙、丙、丁坐高基本相同),说明事发瞬间,丁所处的位置最高,即坐于摩托车最后部。
图1 死者甲阴囊擦伤
图2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油箱盖
图3 死者乙右肘后创口
图4 货车右侧副胎后挡泥附着血迹
图5 死者乙右足背擦挫伤
图6 摩托车制动踏板
4 讨论
摩托车驾车人特征性损伤除常见的与所骑车辆接触所致的大腿内侧骑跨伤、阴囊擦伤、虎口撕裂伤、指掌关节脱位、右足背擦伤等损伤外,还有与后座人员接触所形成的枕部、腰背部损伤,与前座人员接触所形成的面部损伤(乘坐多人时)以及与其它车辆、物体接触所形成的特征性损伤。鉴定工作中,应根据车辆的碰撞程度形态对可能形成的特征性损伤痕迹特别加以重视,此类痕迹对驾乘人员的判断及定位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摩托车驾车人鉴定的复杂性还在于上述常见的特征性损伤,诸如骑跨伤、阴囊擦伤、虎口撕裂伤并没有在驾车人身体上产生或者同时在数人身体上出现,此时就不能简单地将特征性损伤作为认定驾驶人的唯一性依据,譬如此案,甲尸阴囊部位见擦伤,但甲并非该车的驾车人。
针对此类情况,需要借助其它的特征性损伤痕迹来综合分析,以本案为例,4人身体右侧均与重型自卸货车货厢右侧后部接触,货厢右侧后部下缘对4人体表造成的擦痕呈现出一定的线性及连续性,摩托车座垫及油箱面为存在高度差的曲面,4人与处于同一高度的货厢右侧后部下沿接触时会在人体不同的部位(坐姿状态时距地高度大致一致的部位)形成类似的损伤特征,结合驾乘人数、座垫长度、驾乘人员在摩托车上的坐高、体形、性别及现场人体、车辆的位置分布(因救护人员施救,本案现场已有变动)等因素,可对驾乘人员位置定位进行辅助性推断[3]。
[1]潘少猷,陈建国,王礼君.车辆部件损坏与事故关系的技术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10,(6):53-55.
[2]涂水成.痕迹检验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208-210.
[3]许洪国.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再现[M].吉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122-124.
(本文编辑:陈建国)
DF794.1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2.05.033
1671-2072-(2012)05-0170-02
2011-12-31
唐永强(1973—),男,工程师,主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鉴定。 E-mail:tyq730727@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