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水稻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1例
2012-09-13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
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
(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盐城224002)
假冒水稻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1例
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
(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盐城224002)
水稻;假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
1 案情简介
农民黎某、江某等(原告)于2009春在某种业公司(被告)购买了标称为“淮稻5号”的水稻种子5 000kg分销给三个县8个乡镇300多户农民种植,面积66.7 hm2。至抽穗后,农民发现种植的水稻品种与过去长的“淮稻5号”明显不同,表现为早熟、植株偏高,倒伏严重,产量低下,损失惨重。由于缺乏证据,种子经销商始终不给农民赔偿。原告多次索赔未果起诉至当地县人民法院。法院庭审中,被告认为品种是真的,水稻倒伏减产的原因是农民施肥量过多、栽培管理不善所致。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同意并于2009年10月12日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对农民田间种植的标称为淮稻5号水稻品种的真伪和经济损失”进行农业司法鉴定。
2 鉴定过程
该所接受委托后,制定了鉴定方案。2009年10月13日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和原告的见证下,鉴定组到三县8个乡镇农民种植标称为 “淮稻5号”的农田进行现场勘验、随机抽样、割方实收等实地调查,并与农民代表进行了座谈。鉴定组对现场取得的水稻样品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与鉴定,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3 结果与分析
3.1 现场调查结果
从现场可见:种植水稻的农田地势平整,沟渠配套,排灌分开,周围无高大建筑物、工厂和人口密集生活区影响。田间无杂草,无病虫害危害。农户间管理水平虽有差异,但总体情况较好。土地的基本肥力水平、田间管理水平及产量情况与大面积生产无显著差异。
3.2 室内调查结果
鉴定组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会调查了农民种植水稻的基本情况。据农户反映,他们购买的水稻品种标称为“淮稻5号”,种子类别是大田用种。种植方式大部分为麦后直播,播种时间在6月10日~15日,播种量为5~6kg/667m2。少数农户采用旱育秧塑盘育苗,播种量为 3.5~4.0kg/667m2,5月 20 日左右落谷,6月10日~15日抛秧到田中。2009年气候对水稻生长无明显不利影响。农民代表在调查会上出示了种子袋和种子标签。种子标签上标注的特征特性为:“该品种株型紧凑,穗率(标签上如此,应为粒)结构协调。株高93cm左右”。“全生育期150天左右,与武育粳3号相当”,“较难脱粒”。原告对上述情况表示认可。
3.3 实验室检验结果和分析
“淮稻5号”是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选育的迟熟中粳稻品种,1997年~1998年参加江苏省水稻品种区域试验,1999年参加江苏省水稻品种生产试验,2000年4月通过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鉴定组对田间现场取样的植株样本进行检验,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总则》GB/T3543.1-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与纯度测定》GB/T3543.5-1995、《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总则》GB/T19557.1-2004、《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水稻》GB/T-19557.7-2004、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淮稻5号”品种标准、水稻品种“淮稻5号”申请国家植物品种权品种性状表、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农民提供的标称为“淮稻5号”的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袁彩勇、袁生堂等在《中国稻米》杂志2002年第4期上发表的题为 《淮稻5号的特征特性及高产栽培技术》论文等国家标准和技术文献对标称为“淮稻5号”品种的植株性状进行实验室检测与分析。
3.3.1 田间种植的品种在株高、落粒性等性状上与“淮稻5号”品种标准不符
鉴定组对田间种植的水稻植株的平均高度与种子标签上标注的株高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表明,田间种植的水稻品种的平均株高为111.47±4.98cm,比种子标签上标注的“株高93cm左右”高出18.5cm,增幅达19.86%。对株高进行样本平均数统计假设测验,样本平均标准误查学生氏 t值表,自由度 v=29,t0.05=2.045,t>t0.05,故 P<0.05,推断田间种植的水稻品种与种子标签标注的株高有极显著差异。根据国家标准GB/T-19557.7-2004《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水稻》中规定的落粒性鉴定办法进行检测,田间种植的品种落粒性为“较高”(代码7,意为容易脱落),而标准的“淮稻5号”的“落粒性”的评价为“低”(代码3,意为较难落粒),两者之间存有显著的特异性。穗伸出度是指穗颈节至剑叶叶枕的距离。田间种植的品种穗抽出度变幅2.5~7.0cm, 平均为5.57cm, 符合 “抽出较好”(2.2~8.5cm,代码值为7)性状标准,而标准“淮稻5号”为“正好抽出”(0~2.1cm,代码值为 5)。 田间种植的水稻品种穗立形状为中间型(代码5),标准“淮稻5号”穗立形状为直立(代码3)。田间种植的水稻品种颖尖色为顶端红色(代码2)与标准“淮稻5号”颖尖色为秆黄色(代码1)有明显不同。田间种植的水稻品种颖壳色为斑块(代码3)与标准“淮稻5号”颖壳色为黄色(代码2)明显不同。田间种植的水稻品种茎秆茎节包露为露(代码2)与标准“淮稻5号”茎秆茎节包露为包(代码1)明显不同(见图1)。田间种植的水稻倒伏严重,倒伏率90%~95%,程度4级(伏在地面),与“淮稻5号”在江苏省1997~1998年水稻区域试验结果(在600~700kg/667m2产量水平下淮稻5号仍表现出良好的抗倒性,没有发生倒伏)不符(见图2)。鉴定组根据“淮稻5号”(标准品种)的特征特性并考虑到当年、当地的气候条件、地力水平、生产管理等其它因素对水稻生长的影响效应,对田间种植标称为“淮稻5号”的品种的典型性、一致性、丰产性、株型、叶形、穗形、壳色、粒色等性状进行分析,判定田间种植的水稻品种与水稻“淮稻5号”之间存在特异性;依据GB/T3543.5-1995认定田间种植品种标称为 “淮稻5号”的种子与真“淮稻5号”种子存在显著性差异,不具有同一性(纯度为0),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行为,为假种子。
图1 田间种植水稻颖尖色、颖壳色、穗立形状、最长芒长度等性状与标准品种存在显著差异
图2 田间种植的水稻倒伏严重,与标准品种存在显著差异
3.3.2 经济损失的估算
产量损失量按(1)、(2)、(3)式计算:
式中:Y1——产量损失量, 单位为千克(kg);ui——第i种生物平均单产,为事故前3年平均值,单位为千克每公顷(kg/hm2);AP——受损面积,单位为公顷 (hm2);Ri——第i种农业生物产量损失率,%。Yi——第i种生物当年平均单产,单位为千克每公顷(kg/hm2)。
经济损失按(4)式计算:
式中:Le——经济损失额,单位为元;Yli——第i种产品损失量,单位为千克;Pdi——第i种农产品当地的平均价格,单位为元/千克;Fi——第i种生物的后期投资,单位为元[1-2]。
本案为1个年份、1种生物(水稻)、1个生长季且整个投资全部到位,其产量损失量、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公式可分别用简化式进行计算:
经鉴定组现场割方实收和实验室检验,农民田间种植的假“淮稻5号”品种的产量构成要素为:有效穗平均379.35万穗/hm2;每穗实粒数平均71.05粒;千粒重平均27.21g;平均产量7 782.0kg/hm2。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编著的《江苏省农业统计年鉴》著录的种子使用者农民所在县粳稻的面积、产量等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种植假“淮稻5号”水稻种子的农民所在县前3年的平均产量为8 760.75kg/hm2。本案种子使用者当产损失为8 760.25-7 782.0=978.25(kg/hm2)。又据江苏省农委公布的2009年10月粳稻平均价格为102.67元/50kg,本案中每hm2水稻经济损失为2008.74元。本案涉案面积66.7hm2,总的经济损失为133983元(取整数)。
4 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组织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未提出任何实质性意见,只是对总的经济损失数值有不同看法(原告嫌少、被告嫌多),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法院依法采信了鉴定意见进行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5 讨论
5.1 种子真伪司法鉴定是品种的真实性和纯度鉴定
种子质量纠纷是生产上常见的案件,种子真伪和质量是否达标是典型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必须进行司法鉴定。如果种子生产、经销商存有主观故意且在生产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那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如果种子生产、经销商虽不存在主观故意但造成了种子使用者农民经济损失的实际后果,那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者违约的民事赔偿责任[3-4]。“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假种子是指“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是指“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非种子如泥土、瓦砾等因不具种子繁殖材料特有的如发芽生根、出叶、开花、结果等特征特性容易辨别与检出。“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的实质是品种真实性不符。品种的真实性是指供检品种与文件记录(如标签等)是否相符。品种纯度是指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用本品种的种子数占供检作物样品种子数的百分率表示。由于农作物品种的群体是由植株的个体组成,在具体操作上是鉴定一定量的种子、幼苗、或者植株的个体的真实性,计算出真实性个体占被鉴定群体的比例,而此比例就是品种的纯度。根据国家标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3543.5-1995,品种真实性和纯度鉴定的方法是采用实验室鉴定和田间种植鉴定。鉴定种子纯度的方法通常为把种子与标准样品的种子进行比较,或将幼苗和植株与同期邻近种植在同一环境条件下的同一发育阶段的标准样品的幼苗和植株进行比较。当品种的性状比较一致时(如自花授粉作物),则对异作物、异品种的种子、幼苗或植株进行计数;当品种的鉴定性状一致性较差时(如异花授粉作物),则对明显的变异株进行计数,依据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对供鉴品种作出总体评价。笔者认为,当被鉴定植物品种群体中真实性品种植株个体所占比例(纯度)超过50%且低于国家种子纯度标准(如常规水稻大田用种纯度99.0%),应认定品种是真实的,纯度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综合判定为劣种子。当被鉴定植物品种群体中真实性品种植株个体所占比例(纯度)低于50%时,应判定被鉴品种虽有部分真种子存在(标注实际纯度值),但总体评价为假种子。
5.2 种子真伪司法鉴定是针对品种表现型的性状进行评判
植物性状的表现型受遗传型和环境共同控制。不同的性状有不同的遗传行为。质量性状是植物表现不连续变异状态的性状,一般由单个基因所控制,遗传上较为稳定,不易受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化。假质量性状表现至少有部分是连续的,但其变化范围是多维的,所有单个表现状态需要在性状描述范围内确定,在遗传上由较少基因控制。数量性状以一维的、线性等级进行描述的性状,其显示性状从一个极端到另一极端的连续变化,遗传上受微效多基因控制,易受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化。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司法鉴定特别是田间现场鉴定在性状选择上,鉴定人必须依据品种性状遗传规律选择合适的性状进行评判。一般应以受环境影响小、测试条件简单可靠、适宜描述的植物学形态特征的质量性状、假质量性状为主,以农艺性状(大多为数量性状)为辅,抗逆、品质和经济性状为备选性状。司法鉴定人在排除环境条件、栽培管理对植株的影响效应的基础上,对被鉴品种作出客观、规范化的准确判断。
5.3 种子真伪司法鉴定的依据是法定的文件记录
品种真实性鉴定有多种方法,但国际上公认的、最有效的仲裁方法是田间种植鉴定。将被鉴品种与已确认真实性的标准品种(对照)采用随机区组多重复试验种植在同一试验田中进行比较鉴定,严格遵循统计学上的“唯一差异原则”,除品种差异外的任何栽培措施如施肥、治虫等都必须完全一致。标准品种为被鉴品种提供全面的、系统的品种特征特性的现实描述。在被鉴品种生长的各个阶段与标准对照的性状进行全面地比较,客观记载被鉴品种与标准种之间的性状差异。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形象直观,可以在整个生长季的不同生育阶段进行现场比较。最大的缺点是试验周期长,长达一个生长季。然而,种子真伪农业司法鉴定一般在农民种植品种的田间现场进行,在农民种植品种的田头不可能种植真实品种为对照,过了农时季节现场就不复存在,司法鉴定人只能以法定的文件记录作为鉴定的标准,在田间种植品种的形态性状上找出被鉴品种与真实品种法定记录上的显著性差异,排除气候条件、土壤状况、地力水平、生产管理等环境、人为因素对农作物品种生长的影响效应后作出综合性判断。品种真实性鉴定依据有:(1)选用已确认该品种真实身份的植株作对照;(2)国际组织公布的品种特征特性描述技术文件;(3)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品种特征特性描述技术文件;(4)国家、省(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的品种特征特性描述的技术文件;(5)技术组织、公开发行的文献期刊公开的品种特征特性描述的技术文献;(6)品种选育者(或引进者)提供的品种特征特性描述书面文件和该品种DUS测试的性状表;(7)种子生产经销者提供的描述的品种性状的种子标签[5]。
农作物品种管理与品种权保护管理是两个不同的类型,有着不同的管理方法。目前我国农作物品种管理中常见的品种审定证书、种子标签等文件记录很不完整,对品种性状的记载过于简单化、雷同化,无品种的特异性性状的准确记载,很难依据这些文件记录将不同品种区分出来。生产中 “一品多名”、“多品一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大大地增加了司法鉴定的难度。国家植物品种权保护强调的是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是国际植物品种权联盟(UPOV)的第39个成员国、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公布的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稳定性(stability)测试(简称 DUS 测试)文件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从植物新品种保护角度先后出台了一大批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的国家技术标准,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性状标准化、规范化的描述、审查、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DUS测试的是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差异,种子真伪司法鉴定是检测涉嫌假冒品种种子与被假冒品种种子的真实性差异,两者之间虽检测对象不同,但在检测技术上有相同之处。将各植物品种DUS测试技术标准和具体品种DUS测试性状记录表作为法定文件之一,应用到农业植物新品种真伪的司法鉴定,可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具体判别标准上,只有被鉴定品种(涉嫌假种子)质量性状有一个性状或数量性状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性状与标准对照品种(真品种种子,下同)达到差异,或数量性状有一个性状与标准对照品种相差两个及两个以上代码,才能判定被鉴定品种与标准对照品种不具有同一性,即被鉴品种与标准对照品种之间具有真实性差异。
种子标签是生产、经营过程中随种子流转记录种子身份的法定文件,标签上所记载的所有事项必须真实可靠,种子标签上品种性状的描述是种子生产经销商对消费者的承诺。鉴定人可依据种子标签上对品种性状的记载等法定文件与田间种植的品种性状进行比对测试,在充分考虑到当地的气候、土壤、生产管理等因素对农作物品种生长的影响效应的基础上,综合评判后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必须用文字、影像等方法记录被鉴品种的性状指标与被假冒品种法定文件性状记录的差异性。只有这种重演性好、证明力强的司法鉴定意见,才能让当事人服气、法院采信放心,起到以科学的结论为涉农诉讼提供证据支持,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司法证明的技术保障。
5.4 种子真伪司法鉴定必须进行产量真实损失量测定
假种子等涉农案件具有使用区域集中、涉及人数众多、季节性突出、影响因素复杂、经济损失巨大等显著特点,处理不好容易形成群发性事件。因此,及时进行农业司法鉴定就成为平息事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6-7]。假种子案件中的“此品种”冒充“他品种”的典型特征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种子出苗后,品种固有的各种性状就逐渐显露出来。植株形态性状上的差异,一般较容易作出判断。产量性状是组合性状,产量损失难以直观判断。农作物产量是多种因素(种子、施肥、喷药、灌水、土壤、气候等因素均有可能造成减产)综合作用的结果,“多因一效”的情况突出。农业司法鉴定必须回答导致产量损失的真正原因和经济损失的大小。如多因素共同作用造成产量损失,还要分清各因素的主次和参与度。司法鉴定人必须按照国家抽样技术标准,在种植有争议标的物的田间抽取一定量的样点(区)进行实收产量(残值)鉴定,严格禁止测定“理论产量”。由于农业生产的地域性、土壤气候条件的差异性、不同农户生产投入与单产的差别性及农户不可能在田间种植标准(真实)对照品种等情况,决定了准确确定标准对照产量为农业司法鉴定的另一技术难点。为消除不同年份、不同地点、不同品种、不同农户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单位面积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实际产值计算”(《江苏省种子条例》第39条)。由于乡(镇)统计机构不健全和统计资料不完整及县域经济中各乡镇的基本生态条件、农业生产成本和管理水平具有相对一致性,一般可用县级统计部门同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的统计数据作为标准对照单产进行计算。在排除施用肥料、喷施农药、气象条件等不成为致害因素的情况下,农民使用假种子田间残留的单产(残值)与所在县前三年同作物大面积生产平均产量之差就是农民单产的损失量;农民单产损失量乘以种植假种子的面积是总的产量损失;总的产量损失量乘以当地、当年、同种适期销售的农产品平均市场价格为总的经济损失。这种计算方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种子真假与经济损失的司法鉴定意见经质证成为法院依法调解、判决的法定证据。
[1]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西瓜药害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1,2(9):176-178.
[2]顾双平,蔡立旺,李洪山,等.一起假冒农药导致梨果重大经济损失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安徽农学通报,2012,(1):17-20.
[3]顾双平,刘咏华.试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J].江苏农业科学,2005,(6):151-153.
[4]顾双平,蔡立旺.典型案例引发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2006,(9):19-22.
[5]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技术规程》,DB45/T 135-2004[Z].2004.
[6]顾双平.试论农业司法鉴定与农业行政鉴定的异同[J].江西农业学报,2008,20(5):162-164.
[7]顾双平.加强农业司法鉴定促进农村和谐发展[J].大麦与谷类科学,2008,(2):1-3.
(本文编辑:李根才)
S181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2.05.031
1671-2072-(2012)05-0163-05
2012-03-13
江苏省盐城市科技发展计划 《农业司法鉴定技术研究与应用》(YK2009067-2)
顾双平(1955— ),男,研究员,主要从事农业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应用与科研管理工作。E-mail:jsyhnks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