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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与中亚贸易行为不规范表现及对策①

2012-09-10新疆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麦迪娜依布拉音

中国商论 2012年34期
关键词:边境贸易边贸中亚国家

新疆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麦迪娜·依布拉音

1 新疆与中亚贸易现状

新疆作为我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地区,能源资源的战略基地,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已成为我国西进中亚的主要桥头堡和加强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前沿,2010年以来中亚各国经济逐步摆脱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步入复苏轨道,对外贸易快速回升,基本恢复到了危机前的水平。2011年、2012年中国—亚欧博览会的在乌鲁木齐的成功举办,更好地发挥了新疆作为新亚欧大陆桥的重要枢纽作用。上海合作组织自2001年成立以来,成员国从贸易投资便利化起步,大力推进了海关、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投资促进、交通运输、通讯及人力资源培训等领域的合作,截至2011年底上海合作组织六个成员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46509亿美元,同比增长25.1 %倍。

表1 新疆与中亚五国贸易额 (单位:万美元)

图1 2004~2011年新疆与中亚五国贸易额

近年来,新疆与中亚五国经贸合作不断深化,贸易额不断上升,新疆对中亚各国的进出口总额占到中国对中亚各国进出口总额的70%以上,其中,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贸易额占新疆对外贸易总额的70% 以上,边境贸易额占总贸易额70%左右,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贸易额陡然下降,2010年以来中亚各国经济逐步摆脱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步入复苏轨道,对外贸易快速回升,基本恢复到了危机前的水平。2011年新疆与中亚五国贸易额达169.84亿美元,创历史最高,其中新疆对中亚出口124.93亿美元,自中亚五国进口44.91亿美元。 2011年新疆对中亚五国的贸易额占新疆对外贸易额的75%,中亚五国已成为新疆最主要的贸易伙伴,新疆与中亚贸易正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2 新疆与中亚贸易行为不规范表现

近年来,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大力推动下,区域内贸易与投资便利化进程加快,贸易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但是历史形成的贸易秩序紊乱、制度不规范、实际操作中不符合国际规则的做法普遍存在于贸易各环节,使得新疆与中亚国家的贸易无法快速与国际接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双边与贸易有关的政策变动频繁,难以预见

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中亚各国缺乏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规范相一致的相关政策法规,现有的经贸政策变动频繁无法预见。以新疆在中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哈萨克斯坦为例,哈萨克斯坦进口关税税率通常每年调整一次,2008年哈萨克斯坦政府突然减少放贷规模导致哈国进口商支付能力大大下降,使得新疆外贸出口受此影响大幅下降。哈萨克斯坦政府于2009年11月对2008年6月的《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制》决议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新决议自2010年1月起开始生效。2011年在2010年 4000美元/车的关税基础上又增收1500美元左右。农产品关税调整幅度最大,以番茄为例,2010年还是400美元/吨,2011年高达600美元/吨。

我国现行的边境贸易政策主要是针对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边境贸易政策变动频繁,一般1~3年内就调整一次,优惠政策有“短期化倾向”,如边境贸易进口税收减半政策是边境贸易各项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家不断调整边境贸易进口税收范围和减少优惠幅度,先后取消了钢材、成品油、非合金铝锭、精矿、铜材、锌等边贸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半计征优惠政策。边境贸易政策频繁调整,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导致边贸企业注重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影响了边境贸易的长远发展。

2.2 关税、非关税壁垒普遍,通关不规范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中亚国家,在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的撤销方面与我国相比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高关税、非关税壁垒相当普遍而且主要是针对中国等国家。以哈萨克斯坦为例,其对从我国进口的大宗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等进口税率均在10%以上,而且征税方法不规范,总使企业纳税的金额高于预期。另外,哈萨克斯坦已对本国有色金属和废钢材的出口提高了5%~10%的出口关税,并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大幅度提高出口成本价,无形中增大了我国边境贸易的成本。自2005年以来,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对我国过境货物提高过境费或关税,吉尔吉斯斯坦对水果、蔬菜等食品及谷物等农业加工产品进口税率达15%~20%,处于其国际关税高峰。2009年11月俄白哈关税同盟签署《海关法典》的协定,2010年7月6日全员运行, 最直接的表现是哈国平均关税水平由6.2%提高至10.6%。2011年7月21日俄白哈关税同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进口商品征收保护性关税的决定。

我国与中亚国家海关在海关程序、监管环境,包括海关印章标识还缺乏相互承认和认可,中亚各国使用其统一格式的海关报关单证,而我国则使用自己本国报关单证,双方缺乏协调造成工作重复、通关效率低下。以哈萨克斯坦海关要求为例,进口商采用单据复印件或传真件报关时,必须经过公证并向哈海关致函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通关时,企业必须向哈海关提供中央银行用以监督贸易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而出具的“交易护照”,否则不予放行,除此之外,哈海关繁琐、不合理的单证要求增加了通关成本和风险,对进口货物通关造成了实质性障碍。

检验检疫方面中亚各国执行国际标准的程度很低,其检验检疫制度制定和变更透明度很低,检验检疫程序复杂,外国企业很难获得中亚国家检验检疫标准和程序方面的信息,对检验单证要求多而且复杂,如吉尔吉斯斯坦对检验检疫单证多达13份,乌兹别克斯坦需要11份,我国6份,过多的检验检疫单证要求,增加了进出口企业的检验检疫费用。

长期以来新疆与中亚国家清关做法不符合国际规则,使灰色清关盛行,增大了边境贸易的交易风险和成本。新疆70%的商品是以旅游购物的形式出口,多数商品的托运形式以混装为主,由于报关、托运手续繁琐,各口岸没有规范化的清关公司外贸企业无法正常办理每项货物的申报手续,通关中不得不选择包车包税的做法,商品到达哈国后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手续,大多按走私或被征收惩罚性关税。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出口商品混装通关是否可行不明确,也不了解对方执行的通关政策,无论企业还是其他贸易辅助部门只看到分类报关费用高,没有意识到规范报关会在降低风险、成本、鼓励出口附加值高的商品、规避假冒伪劣商品出口中的作用。

2.3 贸易术语的运用与国际惯例相悖

目前,新疆外贸企业与中亚国家作贸易时90%都选用FOB阿拉山口,除非客户要求会用CIF,佣金问题不反映在合同中,佣金基本上不能进入交易成本。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的解释:交货地点是在指定装运港船上;风险承担自货物装上船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000通则》风险划分为装运港船舷)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无论是2000版《通则》,还是2010版《通则》,其中贸易术语都有十几种之多,但目前大多数新疆与内地外贸企业最常选用的还是FOB、CFR、CIF这三种,主原因只是长期贸易习惯,新疆大部分边贸企业固守传统,不能积极地对贸易术语的选用加以调整,导致风险加大。

新疆外贸企业在边境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显然是违背国际惯例的、不规范的,使贸易术语在合同中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其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约费用,妥善解决贸易争端的作用。

2.4 双边贸易结算方式不规范

目前,新疆进出口贸易主要采用的结算方式有两种,即现钞和转汇,多数交易的结算是以现钞结算。大量的现钞支付,除了存在极大的人身风险、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外,最终造成大量美元现钞脱离银行结算体系。我国和周边国家的银行之间都没有直接的结算关系,与中亚国家的现汇贸易全部采用的是电汇方式结算,且外汇收入全部汇入外贸企业名下;现钞结算全部使用美元,由周边客商携带入境后直接持有,结算时以外币现钞支付给国内的出口商,部分现钞在市场上兑换成人民币进行支付,这种结算方式已成为新疆边境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约占新疆边境贸易结算总量的。90%的中亚国家金融市场的秩序较乱,结算体系不完善,银行结算渠道不畅,交易方式不规范,导致资金在途时间长,转汇费用较高,影响外贸企业资金安全、增加了贸易风险。

近年来虽然正规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已逐渐在边境贸易中运用,但只是个别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之间,涉及交易时间长、金额大的贸易,还远远不是新疆与中亚贸易结算的主导方式。

2.5 贸易运作随意,无视国际规则、协议

中亚国家在经贸合作中,在贸易法规、海关程序、检验检疫程序、法律仲裁、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操作随意没有按国际惯例形成规范化的贸易习惯,双边或多边经贸协议也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增加了双方贸易风险。

如哈萨克斯坦《关税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海关对进口产品的价格实施“海关审计”,如果审计结果高于申报价格,哈海关将对进口商处以罚款。但是,自2002年10月起,这一工作完全由哈萨克斯坦授权的私人机构承担,这些私人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通常以国际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产品的海关价值,导致大约20%通关货物的价值被高估。根据哈萨克斯坦法院对进口商申诉的裁定,哈海关根据审计结果所做的处罚中,85%都是错误的。但是,目前哈海关仍然没有就上述措施做出任何改变。2003年生效的哈萨克斯坦《关税法》明确规定,海关估价应该以进口产品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但是,哈萨克斯坦海关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与WTO《海关估价协议》不一致的地方。哈财政部第402号命令对部分进口产品规定报关条件价格,如果报关单上列出的价格水平低于条件价格,一律采用条件价格作为海关征税基础。这种估价方法完全违反了哈萨克斯坦《关税法》关于海关估价的规定,与WTO规定的海关估价原则不符,对进口产品造成了不合理负担。哈萨克斯坦《海关事务法》明确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进口货物才需提供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明,但哈海关在通关过程中经常要求不属于这三种情况的进口货物提供原产地证明,否则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定税率的两倍征收进口关税。

3 规范新疆与中亚贸易行为的思路与对策

3.1 加强边境贸易政策在边境贸易中的有效性

从新疆与中亚贸易过程来看,地方政府在促进双边经贸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政府制定一系列政策必须要有长期性、稳定性、适用性才能推动和实施各种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新疆政府应当加快出台推动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机制的配套性强的、完善细致的、动态性的政策法规体系;创造有利于边贸健康发展的机制环境,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加强政府对边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引导,努力创造促进边贸市场发育、发展和运行的条件,使边境地区市场建设纳入符合市场经济、符合国际惯例的管理机制,已达到进一步推动新疆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有序发展。

3.2 通过磋商和谈判消除各种贸易壁垒

上海合作组织是加强我国及我国新疆地区在中亚地位的主要平台,也是目前能够与中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开展多边磋商的唯一机制,应把握上海合作组织向经贸领域扩展的重大机遇,尽快通过磋商和谈判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和保障其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的健康发展。

3.3 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规则,降低贸易风险

新疆与中亚各国之间的贸易正在从简单的互市贸易、小额贸易、易货贸易向规模化、专业化的大宗国际贸易转变,这就要求企业及贸易辅助部门,必须改变以往与国际惯例相悖的贸易习惯和做法,规范贸易行为。新疆外贸企业及贸易辅助部门应该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惯例、相关的贸易协议。政府应该在资金上扶持新疆从事中亚贸易的大型企业,要求这些大型企业率先按照国际规则规范贸易行为,从而带动中小企业贸易行为符合国际规范。

3.4 推进与中亚国家金融合作, 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在新疆与中亚贸易中人民币结算还没被广泛接受,从贸易各方便利、安全的角度出发政府应该推动银行本币结算服务使人民币尽早承担边贸支付和结算货币的职能,不要只局限于通过现钞、个人储蓄账户或地摊银行等非规范的渠道;建议政府从新疆与中亚贸易实际出发, 进一步加强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银行业的沟通和联系, 尽快开办中、哈、俄三国间的账户行或代理行业务, 争取使美元、人民币、卢布或坚戈直接通汇, 进而解决困扰边贸多年的汇路不畅、大量现钞结算等问题, 以更为快捷、全面、方便的结算方式为新疆边境贸易的发展做好金融服务, 推动边境贸易有序发展;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更加主动、积极为边贸企业办理进出口押汇、定期结汇、票据贴现、信用证抵押放款等多种融资业务。

3.5 加强对贸易辅助部门的投入为边贸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要想规范外贸企业行为使其贸易持续、稳定发展,贸易辅助部门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快速完善和规范海关、商检、银行、保险、运输等贸易辅助部门提供信息及履约服务功能,为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信息障碍,改善新疆边贸企业的贸易运行环境势在必行,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外贸易信息服务的专项资金投入,使信息服务的覆盖更加全面;强化个辅助部门的网站建设,为边贸企业提供更全面的贸易信息服务;完善中亚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及环境、贸易市场调研等数据库的建设,为从事边贸的内地、本土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指导。

3.6 政府应加强同中亚国家协商与交流使协议产生预期效果

由于我国与中亚国家双边或多边经贸协议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增加了双边贸易的风险和交易成本。新疆地方政府应加强同中亚国家政府间具有针对性的贸易协商、交流,切实解决企业在中亚贸易中的矛盾和实际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尽快同中亚各国签订或完善各种贸易协议使双边或多边协议更加适用有效,最大限度消除贸易摩擦。

[1]段秀芳.新疆与中亚诸国贸易发展趋势分析[J].新疆财经,2005(3).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新疆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3]王海燕.经济合作与发展——中亚五国与中国新疆[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

[4]张丽君,王玉芬编著.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与边境贸易发展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9).

[5]须同凯主编.丝绸之路上的新商机——中亚经贸投资指南[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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