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12-09-04刘启源
刘启源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无可比拟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当前中国的司法制度还存在司法地方化、司法腐败、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监督机制不完善、“执行难”等问题,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于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1-0213-0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其优越性,认真分析当前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于我们顺利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内涵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才能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才能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确的政治方向,实现人民掌握司法、应用司法,顺利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核心的价值追求。中国的司法是人民司法,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各项司法制度都是由人民在司法实践中创造、确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司法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一切剥削阶级司法制度最本质的区别,也是这一司法制度能够始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根本原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赋予了鲜明的时代内涵,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历史机遇,确立了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能够为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2.具有无可比拟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全适应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有力地保障与促进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和时代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障人民群众的真正参与,是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拥护、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改革创新、自我完善的品质,注重借鉴历史上一切对我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吸收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成功经验,积极利用不同法系国家、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司法制度中的诸多长处,是秉持开放精神、博采他人之长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有效协调性,既能够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正高效处理案件,实现公平正义,又能够集中力量共同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政策制定和司法解释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有效解决和妥善处理复杂司法问题的合力,积极主动地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人类法治文明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具有无比强大的生命力。
二、当前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影响较大。由于中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这就使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能够通过掌握用人权,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实际控制,从使而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行政机关的左右,影响司法公正;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办理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2.司法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司法腐败,是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3.司法运作程序缺乏规范。司法公正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来实现,而诉讼程序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要使当事人在借助司法的力量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公正,那么即使司法的结果与当事人的主观预期有差距,当事人也会自觉接受对自己不利的结果。这样的裁判才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实践中,司法程序问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诉讼制度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最基本的程序没有贯彻落实,存在诸如侦查活动、证据确认不公开,暗箱操作等突出问题。司法机关内部以大量的文件形式规定“隐形程序”,而当事人不知晓。程序不公正是影响司法机关和从业人员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的最主要原因。
4.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中国对司法活动是多头监督,但没有形成一个严密健全的法制监督网络体系,没有用切实可行的法制措施将其变成有力的全程监督,断层、脱节、失控现象突出。一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没有行使监督权力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则,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表现为“工作监督”,即限于各级人大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选举或罢免同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二是司法机关内部制约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法院上下级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三是纪检监察的监督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程序操作不规范,监督效果不显著;四是社会监督缺乏规范合法的渠道。这势必出现没有针对性的监督、盲目监督或者自由监督,势必出现不必要的干预或者侵权,导致司法不公。
三、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1.加快中国司法独立的进程。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司法独立。即在坚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不受任何地方势力和社会势力的影响,严守中立,严格依法审判,超然于各方当事人之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实施并发挥对司法工作作用时,应当尊重司法工作的特有规律,进一步对领导方式进行完善。
2.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3.强化司法监督,惩治司法腐败。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首先,在法院内部,必须严格建立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其次,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卡、要、占等行为,检察机关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最后,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和新聞舆论监督。要切实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各级法院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及时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沈德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责任编辑 王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