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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的教学自由及其限度

2012-08-30李汉学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2年7期
关键词:教学大纲教辅教科书

李汉学

一、中小学教师教学自由的生成

1.教学的实际需要是教学自由的内在动因

教学是学校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能动地学习知识以获得个性发展的活动”[1]。在教学过程当中,教师处于重要的引导者的位置全程参与到知识的准备、传递和发展当中。教师能够以一种自由的姿态发挥作用对于教学目标的达成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自由是教学活动本身的内在要求,是教学活动在逻辑上和实践上之所以能够成立或发生的必要条件。真正的教学活动是应该建立在教师自由、自觉的基础之上的。教学自由是教师内心自由和行动自由的统一”[2]。教学活动在具体的操作中,需要教师灵活自由地掌控知识准备、传递和发展的过程。教师教学自由的实现是教学目标达成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

2.教师成长是教学自由的外在要求

教学过程其实也是教师成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拥有教学上的自由对于教师的专业成长和教学能力的养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赵汀阳先生认为:“个体的自由有三种形态———否决权的自由、选取权的自由和创造权的自由。”[3]教师的教学自由就是这三种自由的集合,即,教师拥有对于教学计划的否决权,拥有对于教学知识的选取权,还拥有对于教学方法的创造权。教师的教学自由,是指教师能够在教育世界中拥有话语权,是教师自我决定的自由。“它是教师在教学实践活动中通过认识和利用教育规律表现出的一种超越权力、制度、传统、环境等因素干扰,主动进入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4]教学自由是中小学教师提高专业素养,增强对于教学活动的驾驭能力、教学技能的外在要求。

3.相关法律法规是教学自由的政策保障

“我们所称的自由,它的意义只能是依照吾人的意志决定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权力。”[5]教师个人意志是通过教学活动中方法的运用、知识的准备、传递和发展所呈现的。我国相继出台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有关教师权利保障方面的条款给予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权利,成为教师教学自由的法律保障。只有具备了教学上的自由,教师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追求更好的教学效果。但当前我国教师的教学自由是有限制的,教师的教学必须遵循必要的原则,否则不但无助于教学的开展,还有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笔者从“教什么”和“如何教”两个方面对中小学教师的教学自由进行探讨。

二、教师在“教什么”方面的自由及其限度

1.教学大纲的编写

中小学“各科教学大纲是国家教委根据各学科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对教学目的、教学原则、教学内容与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的教学指导性文件。它是编写教材,指导教学工作乃至检查评估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6]。教师是教学大纲的最终执行者,教师的教学活动是对教学大纲的具体操作。所以,教学大纲必须是经过广大教师探讨和认同的科学蓝本。教师是否为教学大纲的编写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是否参与到教学大纲的编写过程当中,就成为其教学自由的重要体现。我国教学大纲的编写充分地参考了广大教师的意见和建议,越来越多的专家型教师参与到教学大纲的编写过程中。可以说,我国的教学大纲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广大教师的教学思想。

但是,当前我国教学大纲的开放程度也是有限的。虽然已经有教师参与到教学大纲的编写过程当中,但教师仍然不具有教学大纲编写和采用的决定权。同时,在教师参与教学参考大纲编写过程中,不能编入尚无定论和较为敏感的内容,其所表达的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符合学生身心成长的规律、符合现代化的教育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

2.教学材料的选择

(1)教科书的选定

①中小学教师在教科书选定上的权利和自由。《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我国“中小学教材教科书实行编审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分有条件的学校被赋予一些选用教材的权利”[7],学校的教师并不能自行选定教科书。但是“教师的反馈与建议在教科书选用中拥有其应占的权重,教师有效参与教科书选用,并在教科书建设中占有一席之地”[7],是教师应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教师具有对教科书的选择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参考意见的权利。教师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教科书的选择意见,并充分说明教科书的选择理由。在此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应充分尊重和参考教师的意见和建议。毕竟教师是一线的教育工作者,他们最清楚当前教学最需要什么样的教材。

②教科书对于教师教学的约束作用。教科书对于教师的教学起着约束的作用。通常来讲,教师的教学不能够随意偏离教材的内容。每一本教材通常都会涵盖一个主旨的教学线索,教师一般情况下应在这一主旨线索下展开教学。这样更有利于达到教学的预期效果。当然,这并不是要求教师必须机械地照本宣科,而是要求教师在充分尊重教材内容编排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理解教材、运用教材和驾驭教材的能力。

(2)教辅材料的选用

①教辅材料应当具有关联性。教辅材料不仅仅是指教学辅导书,还包括阅读材料和教学器材。在我国,教辅材料的选择权是归于学校和教师的。由于教辅材料一般是与选定的教材配套的,学校和教师在教辅材料选择上的空间已经不大。但是,教师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达到教学目标的教辅材料。这需要教师首先要对教材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选择更能与教材配套的教辅材料。在教辅材料的选择上,教师不能随意地向学生发放与教学无关的阅读材料和教学器材。因为这样不仅不会对学生的学习产生促进作用,反而还会对学生的学习起阻碍作用。所以在教辅材料的选择上,教师必须遵循有助于教学目标的达成和有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

②教辅材料的内容应当具有适当性。教师选择的教辅材料的内容必须是适当的,不能够对学生的身心成长产生不良影响。首先,教师选择的教辅材料必须经过学校领导和年级组教师的审核。因为这样可以使选定的教辅材料在更大范围内得到认可,保证教辅材料的质量,更好地达到辅助教学的目的。其次,教师选择的教辅材料不能包含有暴力、淫秽、低俗的内容。这既包括相关的阅读材料、影像资料,也包括教学器材。总之,选择的教辅材料在内容上,必须是与教学相关的、适当的、有积极意义的。

3.教学内容的表达

当前我国校园内的言论已经相当自由,学校虽然依然会对教学进行日常的管理,但通常不会严格控制和审查教师的言论。具体的学校管理工作中,“管理者的主要任务绝不是去炮制更多的教学常规和制定更多的规范,而应该是在确保教学秩序的同时赋予教师一定的教学自主权,为教师个人自由和个性的发挥。留有必要的空间,营造崇尚教学个性的良好教学氛围”[8]。同时,教师也应该具备教学勇气,敢于和善于表达自己的教学思想。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师的言论不受限制。我国相关法律尤其是《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学校。一般来说,在日常教学中,教师不能够表达煽动性的、仇恨性的、侮辱性的、反动性的、淫猥性的、暴力性的以及带有较大争议性的尚无定论的教学内容。在教学内容的表达上,教师应遵循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要遵循基本的法律规范;二是表达方式必须是得体的、文明的、有利于达成教学目标的。

三、教师在“如何教”方面的自由及其限度

1.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不是一种实体工具,它蕴涵于教师的主体素质之中。”[9]教学方法的运用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中小学教师一般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学校原则上不能再在教学方法选择上对教师设置条条框框,使“死的”教案成为“看不见的手”,支配、牵动“活的”教师和学生,让他们围绕着它转;也不能使课堂成为“教案剧”出演的“舞台”。[10]但是,由于教学对于政府和学校有着重要的利害关系,教师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也必须有一些适当的限制。我国中小学教师教学方法上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方法的选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依据,中小学教师依据这些规定来组织和开展自己的教学。教师选择的教学方法不能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教师选择的教学方法一般要得到学校领导和教师们的广泛认可,因为相对于个体而言,群体的智慧显得更为合理和更加具有实效性。二是教师选择的教学方法应适当,教师选择的教学方法宽严程度应视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有的学生可能会在作文中出现不适当的、侮辱性的、低俗的、暴力性的语言,教师就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纠正错误。而当学生在作文中的表达虽然有一些不适当但充满想象力的时候,教师就要视情况予以鼓励和帮助。

(2)教学方法应适当

教师选择的方法应当是属于专业认可的适当的方法,实际上就是“教师指导和帮助学生学习的方法,它不是教师教的方法与学生学的方法的简单相加。教学方法具有个体性、过程性、伦理性和文化制约性的特点……教师应当自觉地克服教学方法上的实用工具主义倾向,将教学方法的改革与教学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变革有机结合起来”[10]。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学方法的选择应当与学生的年龄特征相适应,不能够滞后或超越学生的发展阶段,出现学生“吃不饱”或“吃不了”的情况。二是教学方法应以实现教学目标为依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运用符合教学规律和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三是教学方法不能以限制学生为基础,教师选用的教学方法应充分尊重学生学习的自由,多给学生以空间,不能让教学行为干扰学生的学习,阻碍学生创造力的发挥。

(3)禁止体罚和纵容学生

在教学过程当中,教师享有与学生沟通、对话的自由和权利。师生间良好的沟通和对话对于知识的传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在保障教师拥有这种“对话”的自由的同时,也对教师的“对话”方式加以限制,禁止教师体罚和纵容学生。《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是不能体罚学生的,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但是,还有一点也非常重要,即教师也不能过分纵容学生。由于现在学校里的孩子以独生子女居多,从小就被家人娇惯,自然会养成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很多教师因为怕惹麻烦,不愿意对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习惯进行管理,听之任之,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要及时地给予批评和制止。对于特别顽皮的孩子,要通过与家长及时的沟通,多方面协调,来共同教育好孩子,促使其身心健康地成长。所以对于教师来说,可以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劝诫和进行适当的惩罚,而不能体罚、变相体罚或纵容学生。

2.教学仪态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教学仪态,“学生才能在充满人文情感的课堂中得到生命体验,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教师也才能彰顯出道德责任”[11],教学活动才会达成良好的效果。在教学仪态方面,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和性格特征、个人爱好以及生活习惯来决定自己的言谈举止、衣着打扮和行为体态。对此,学校不应进行干涉。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享有的这些仪态的自由主要是针对校园以外的个人空间而言的。在学校这个特殊的公共领域,教师仪态的自由则是要有所限制的。一是教师的穿着应符合自己的身份。女教师不能够穿着过于暴露、性感的服饰,不能浓妆艳抹。男教师穿着不能过于前卫、嘻哈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奇装异服。二是教师的言谈举止要得体,不能在学校或教室做出偏激行为,尽量保持教师的基本风度,以一个良好的形象展现在学生面前。

3.学习评价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有权利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进行评价,但是一味地量化评价只能“把复杂的教育现象加以简化或只评价简单的教育现象,它不仅无法从本质上保证对客观性的承诺,而且往往丢失了教育中最有意义、最根本的内容。这样,学生生动活泼的个性被抽象成一组组僵硬的数字,学生的丰富性则泯灭于其中”[12]。这就要求中学教师在对学生的评价当中,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学生的评价过程中,教师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学生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坚决杜绝人情分、面子分等情况的出现。二是人性化的原则。在对学生的评价中,教师要对学生的成绩和表现作一个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对学生的进步多一些鼓励,对学生的退步多一些安慰和激励。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也要对一些学生进行适当的批评、劝诫,以一种人性化的方式,助力于学生的成长。

总之,任何事情都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享有着诸多自由,同时也会受到诸多的限制。但无论是自由还是限制,都要基于有利于教学目标的达成、有利于学生的成长的基本前提。对于教师教学自由的保障及其限定,一方面有利于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保障学生的相关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教师的专业成长和自身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汉澜,郭文安.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2] 吉标.教学自由:从内心到行动——职业生活中的教师自由及其实现.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7).

[3] 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一种关于幸福和公正的理论(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 皮武.教师自由与教学美的创生.教育学术月刊,2011(9).

[5] [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6] 王彦炯,张生明.要重视教学大纲在教学中的指导作用.人民教育,1993(2).

[7] 胡成霞.论教师在教科书选用中的主体地位及保障机制.现代教育科学,2009(5).

[8] 徐继存.教学个性的缺失与培育.教育发展研究,2008(5).

[9] 叶澜.让课堂焕发出生命活力.叶澜.新基础教育探索性研究报告集.上海:三联书店,1999.

[10] 徐继存.教学方法阐释.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6).

[11] 袁昌仁.浅谈教师课程能力.教学与管理,2004(35).

[12] [美]比尔·约翰逊.学生表现评定手册.贺达水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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