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支流生境替代保护的基本原则
2012-08-29廖文根
高 婷,李 翀,廖文根
(1.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国家水电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38;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水环境研究所,北京 100038;3.水利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4.三峡大学,湖北 宜昌 443002)
1 研究背景
减少水电开发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在开发的同时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水电开发的工作重点之一[1]。对受水电开发影响最直接的水生生物的保护是热点问题之一,诸如白鳍豚、中华鲟等珍稀特有鱼类的保护也是大众关注的焦点。过鱼设施[2-3]、人工增殖放流[4]、兼顾生态需求的运行调度[5-6]等保护措施对减缓水电开发造成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根据保护生物学的观点,保护生境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有效的方法[7]。面对可获得水能高效利用的梯级开发方式叠加的不利生态效应,现有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生生物因生境破坏、破碎而面临的多样性丧失问题。基于能源与发展的需求和难以避免的干流开发趋势,特别是我国西南地区,既是水能资源丰富地区同时也是生态保护热点地区,鱼类保护专家建议在开发河流(河段)的支流划定保护区,以备干流大规模开发后许多鱼类可能只能到支流繁殖时的需要[8]。近年的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了类似的替代性保护方案。环保部也明确提出“开展‘干流和支流开发与保护’生态补偿试点”[9]。
支流保护,是对干流开发项目造成的各种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补偿的措施之一。更重要的是,对某些在干流开发中受到影响的珍稀、特有水生生物而言,支流保护可能是对其进行就地保护以及为人工增殖放流的鱼苗提供适宜生境的最可行的、最有效的途径。
从提出支流保护到其实施,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疑问与难题。就“支流保护”的科学性问题而言,需要回答通过支流保护实现保护目标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论证其理论可行性。在“支流保护”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的是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有的是现实支撑条件问题。前者如受保护支流的选择,目前大多数是以物种丰富度为最根本依据,简单且直观,符合以物种丰富度、特有种丰富度判断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原则思想,但其论证是否科学与充分有赖于我们对生态环境的认知水平和对水生生物的了解程度,而面对复杂的生态系统、种类繁多的生物物种,目前的生态学、生物学研究与基础数据的积累显然还不足;又如支流保护是否有效,不仅需要保护技术的支持,也需要有一套合理评价的标准与方法。后者如环评中提出的保护措施缺乏行政支持而没有执行力,补偿机制不完善使支流保护区的建立与维护缺乏内在活力,等等。
无论以什么途径和方法实施支流保护,为了切实实现其保护水生生物的目的,并使其具有可持续性,对这一保护措施的科学内涵以及基本的、原则性问题先行予以讨论与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2 支流保护的概念与内涵
保护生态环境的最根本目的是保护维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基于这样的理念,“干流开发、支流保护”的出发点是站在流域甚至国家利益的高度,按照“避让、减缓、补偿与重建”的次序统一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0],统筹布局流域内水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其基本思路是寻求干支流之间最佳的开发与保护格局,即在水能利用效率高的江段进行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的水电开发,在与之相通的众多支流中选择适宜河段作为受开发影响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建立以水生生物物种保护为主要目的、兼顾支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保护江段。
就生物保护手段而言,“支流保护”以支流的生态环境保护替代和(或)补偿干流保护,通过在支流上保护生境来实现对受干流开发影响的水生生物种群、群落的保护,属于生境替代保护范畴。而且,“支流保护”在干流与支流间平衡发展与保护,涉及干支流之间在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因此作为一种对干流保护的替代性保护措施,“支流保护”需要以合理的补偿机制、法律与行政手段来予以保障。
因此,支流保护的实质是支流生境替代保护。其一,是以支流生境替代干流生境,以原生境保护(或类原生境保护)的形式,就地保护受干流开发影响的水生生物;其二,是以支流保护作为干流开发中常规生态保护措施的补充性和替代性保护措施。可见,支流保护不仅是生态学、保护生物学等生物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还需要自然科学中诸如地学、数学、系统科学以及人文社会科学中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乃至哲学等各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支撑。
3 支流生境替代保护的基本原则
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着眼于生态文明,支流生境替代保护以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为基本出发点,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生态功能持续化、经济代价合理化、保护活动规范化的基本原则。
3.1 生态功能持续化实现“干支流生态功能可持续”这一生态保护目标,是支流保护的核心技术问题,也是支流生境替代保护实施的最根本推动力。
生态系统的本身具有系统性、复杂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对生态系统内部的研究与认识还远远不够,难以完整清晰地反映人类活动干预后的系统中错综复杂的响应关系与作用机理。因此,为保障“干支流生态功能可持续”,需要多尺度、多维度地设定具体保护目标。
(1)侧重保护不同层次的生物多样性。是指在重点保护目标物种的基础上还要兼顾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保护。
支流保护最直接的目的是对受水电开发影响的某些物种进行生境替代保护,保护的对象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从保护生态系统的角度,支流选择还应考虑整体性原则,实现多层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以及景观多样性4个水平。生态学家多以物种丰富度、物种丰度、物种均匀度等估计生物多样性。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不同水平的生物多样性意义与作用不同,遗传多样性对物种潜在的进化和适应性变异能力具有重大意义,物种多样性有益于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又是基因和物种多样性基础。从特有或土著物种保护的角度,需要关注支流在流域中或更大范围内的特异性、典型性,体现的是特有性在多样性保护中的价值。从生境替代保护的角度,关注的是包括非生物因子和生物因子在内的支流生境与原干流生境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可以满足原干流水生生态系统中大多数生物物种在支流中的适宜性要求。因此,需要根据对保护对象的界定,综合且有侧重地评估各支流用于替代保护的生态学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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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维护水生生物的生境完整性。是指营造保护物种或种群完成生活史所需的不同生境。
因为水生生物在其生活史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生境需求,所以支流生境保护的布局应考虑河流水文生态系统的动态性和鱼类生活史的完整性。河流生态系统的栖息地与水文地貌重叠,决定着水生生物群落及其组成种群的结构和动力学特征[11]。河流生境的物理可变性与水文的动态过程密切相关。对鱼类的生态水文学研究表明,流量、水位、水温、含沙量、平均流速、流场特征等水文水动力条件及其变化过程影响着鱼类的生长、繁殖等关键时期,水生生物的生命过程和不同时期的水文条件息息相关。以支流替代保护干流中受影响的鱼类,固然可以以保护其全生命周期为目标,但从实现的难易程度看,在某一支流或支流的某一河段重点保护其生命史中的某一个或几个关键时期更为现实。这需要分析保护物种受干流开发影响的是生命周期中的哪一个阶段、同样可能因干流开发而发生水文及水生态变化的各支流可以分别实现哪一个阶段的保护,根据实现保护目标所需要的生境格局,在流域内合理布局保护支流和江段,以期实现对鱼类的全生命周期的保护和关键阶段的重点保护。
以天然条件为基础、适当施以人工措施的综合性手段可以更有效地实现保护方案优化。支流保护不是简单地维持支流原状,而是以保护目标为核心,依据支流的现实条件及预测的干流开发后的支流状况,对支流进行维持、修复与重建。例如为了提高生境适宜性,可能会考虑拆除支流上的某些已有工程设施,或建设一些设施改善水质、调节生态水文过程;为了提高资源量,可能需要设立人工产卵槽、孵化场等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此外,其他诸如渔政管理、保护区管理等常规管理手段也应该纳入保护措施以实现有效的管理。
(3)动态保障目标流域的生态安全性。是指建立健全适应性的支流保护技术与措施体系,通过支流保护效果监测、评价以及保护方案调整,对支流保护的风险进行预测、预警和处理。
进行监测与后评价不仅仅是为了了解支流保护的生态效果,更是为了给其后的支流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实时数据资料。首先,为了实现支流生态系统功能的持续性,需要避免支流生境替代保护的相关活动破坏支流生态系统。因受干流开发影响而在支流中进行保护的物种,可能是支流本身就有的物种,也可能是以前有而现在环境变化后没有的,甚至是一直就没有的物种。为了避免外来物种的危害以及人工参与河流自然生命过程后对原生态系统中食物和空间生态位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关注支流保护后的生态环境变化情况,防止支流的河流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其次,由于对生态系统的认识不足,支流保护的实际效果往往会偏离预期,需要根据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对保护方案予以适时调整以保障预定目标的实现。
3.2 经济代价合理化实施支流保护会因其需要的资金投入、对支流开发利用的限制而给利益相关方带来经济损失,即支流保护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各方经济代价合理是保护方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支流保护的经济代价合理,包括保护方案本身符合经济学的规律,即平均成本最小以使得资金高效利用,也包括其利益相关方的损益合理:水电开发企业合理分担保护费用、支流保护区获得合理补偿。保护费用包括支流保护中工程型费用和以多种方式对支流地方进行补偿所产生的费用。
(1)支流保护平均成本最小。从整个流域或更大范围内来看,在满足生态保护底线和资金限制约束的条件下,选择平均成本低的保护方案有益于提高流域内保护资金的生态效益。
考虑生态环保要求和资金这两个约束条件。如果没有方案位于约束满足区(图2中的阴影区域),则说明支流保护没有可行性。如果有满足这2个约束条件的方案(如c、d、e这3个方案),则可能位于OABCD曲线的不同区段,可能在边际产量递减段(如图2(a)所示),也可能是边际产量递增段(图2(b)),或是跨越增减两个区段(图2(c))。图2中满足环保底线而有效投入绝对值最小的都是方案c,但符合平均成本最小原则的依次是方案c、e、d,即:获得资金最大利用率的方案并不等同于满足生态环保要求的最小投入方案。也就是说,开发企业出于成本控制的原因选择的满足环保要求且绝对投入最小方案,很可能在流域整体生态环境保护布局中并不是经济合理的方案。
图1 保护效果与经济投入的关系
图2 不同经济效益区间
(2)开发企业分担保护费用。从企业合理负担生态环境保护费用的角度,各个开发项目应合理分担生态环境保护费用(支流保护的费用)。按照统一部署流域内生态环保措施的初衷,支流保护项目可能不仅仅是为一个开发项目服务。当受益项目由单一企业法人(即使是多家企业联合)开发,谁受益谁出资,一目了然。但多个企业分别开发的不同项目从某一个或几个环境保护项目中各自获得一部分环境替代保护效果时,则极有可能为分担费用的比例出现争议。按发电收益分担显然不合理,因为这样会鼓励发电收益小而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不计环境成本的开发。按项目的环境受益比例分担,可以鼓励开发企业主动减少干流开发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推动发电收益高而环境影响小的项目优先启动。但完全以环境受益为分担依据也会带来问题:开发收益相对小的项目被搁置可能会影响国家的能源安全保障和地方经济发展;难以避免的主客观因素可能使环境影响大小的判定与收益比例的计算在一定条件下没有公认的、单一的、确定的标准,从而留下寻租空间。因此,基于但又不局限于环境受益比例的分担方式有利于水电开发的多目标优化。
(3)支流保护区获得生态补偿。对因支流生境替代保护而遭受经济发展损失的支流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居民,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选定用于生境替代保护的支流同样具有一定的开发利用价值,如提供当地生活、生产用水,提供渔业资源以及休闲娱乐等,也可能有一定水电开发利用价值,可以带动流域范围内社会经济民生的进步。用于替代保护的支流为了达到设定的生态保护目标,必然会对支流的某些开发利用进行限制。虽然保护可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但同样重要的、也是地方及居民更关注的是因这些限制而造成的经济发展损失。干流水电开发受益方给予支流地方政府及居民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推进支流替代保护的必然。
3.3 保护活动规范化支流保护活动规范化是在确立共同的价值观念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完善发布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支流保护的实践活动,以获得最佳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
(1)以科学的价值观引导、协调各方利益。支流保护活动涉及水电开发企业、支流地方政府及居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而各方协调一致的价值取向是建立规范体系的基础。不同的价值观念,导致各方在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时,有不同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表现出不同的基本价值倾向,进而在干支流的开发与保护活动中有不尽相同的利益诉求。多维地考虑河流的社会经济价值与生态环境价值,确立合适的价值尺度和准则,形成科学的价值观,将有利于各方就支流生境替代保护的意义达成共识,减少水电开发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居民所测算的经济代价的差距。
(2)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支流保护活动。法律是社会共同价值观的体现与保障。完备的支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制度的形式界定支流保护的模式与标准,通过其引导、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等作用,实现支流保护活动规范化、高效化,是构成支流保护良性机制的基础。就现状而言,目前大多数环境保护类的法律重心在污染控制,对于生态保护规范不够[13],没有生态保护方面的统一的综合性法规,更没有生境保护相关法律。而单项法规部门立法色彩较重,不同部门立法间缺乏足够的协调性,实际操作中或相互重叠[14]、或留有空白,甚至相互冲突。因此,需要重新界定现有生态环境保护法规间的交叉与矛盾之处,查缺补漏,理顺关系,并制定与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支流保护规范化提供重要依据。
(3)以健全的管理体制落实支流保护措施。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组织机构的保证,且规范化的过程也是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的过程。我国流域的管理机构隶属于水利部,在实际的流域管理工作中又与发改委、环保、国土、电力和建设等部门存在职能交叉。为避免分散的、多头的管理模式影响支流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需要构建支流保护管理体制框架,加强协调,依法推进支流保护措施的规范化实施。
4 结语
水电作为可持续、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水能资源进行水电开发符合国家能源开发的战略需求。但干支流全面开发势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国家生态安全。“干流开发、支流保护”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统筹规划,提出在水能资源丰富、集中的干流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留流域内支流的自然生态环境,以支流保护替代干流开发中常规水生生物保护措施,或补偿现有保护措施的不足。支流保护目前仍然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对其理论的科学性、现实的可行性进行系统的研究,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以技术为支撑、以经济为引导、以法律政策为保障,达到近期与长远、区域整体与局部目标和利益的兼顾,力求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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