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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民国永佃制下地权关系的演变——以苏、皖、浙、闽等省为中心的分析

2012-08-17李倩王改艳

关键词:土地

李倩,王改艳

永佃制是中国历史上占据相当分量的土地产权制度,它是对土地产权性质的分割。地主执有田地的所有权,称田骨或田底;佃户享有田地的耕作权,称田皮或田面。学界在永佃权的区域性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多集中于江南地带,华东地区依旧有继续挖掘的空间。苏、皖、浙、闽等省租佃制较为发达,对本区域的宏观探讨不仅有助于我们理清永佃制的发展脉络,而且可使我们能以一种更为具体、细致的眼光分析历史。因限于篇幅,本文仅作简单概述。

一、永佃制的产生背景

永佃制作为一种长期、稳定的租佃关系,是定额租为适应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而逐步确立的结果。现发现的最早的租佃契约为西州的出土文书。这类文书共22纸,时代最早的为高昌延昌二十四年(584年),最晚的是唐顺元元年(934年)。其中有8纸较为完整。樊曹子租地契朱明租佃期限为3年,曹员子租地契标识租期22年,其余都是不定期租约。

宋朝是中国人口增长的高峰期之一,11世纪末,中国的人口首次突破1亿。人口的增加导致了租佃关系的不稳定。例如,地主会随意撤佃,逐去旧客;官府动用自身的权势增加官田田租,致使民间诉讼不止;客户一旦无利可图,便会弃田而逃。这种不稳定的契约关系必定会损害至少其中一方的利益,甚至会威胁到农人生计。在寻求稳定的前提下,永佃制也就应运而生。目前能找到的证明永佃制存在的最早文献是《宋史·食货志》:“淳化五年令(994年),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以三年租,输三分之一。”

官田设立永佃制是一种稳定秩序、增加财源的策略,民田则是自然发展的结果。其来源大致有三方面:一是地主招佃开荒或土地加工。崇明岛即是此例。崇明岛在清乾隆时期多草荡,有些地主自己无力圩垦,佃农自己组织人力筑圩,付出了圩田工本。草荡经过佃户加工以后变成了旱涝保收的圩田,地主为了补偿佃农助圩的工本费,因此把田面权长期交给佃户。这其中,情感因素起到了重要的连接作用。

还有一部分永佃权是通过直接购买得来的。雍正甲辰二年(1724年)八月,福建永安县的二十七都黄历住人邓秀忠,承父受分赔头谷田一段,坐落二十八都早岭后黄泥岭,以银壹两七钱伍分的价格把田面权让与本里冯九环。

永佃制产生的第三个原因是佃户向地主缴纳押金。当佃户要退佃时,地主有时拿不出该退还的押金,于是便允许佃户自行寻找新佃户来顶替。这样就逐渐形成产权分裂。

经过历代的发展,永佃制逐渐形成。佃户可以永远耕种,即可将田面转让或继承,但须通知地主;同时规定了田面权许退不许夺。“无拖欠短少,准其永远佃种”,“年清年佃,听凭永远耕作;如有少欠,听凭业主另佃。倘日后不愿耕作,亦应清租退佃”。后来的发展则是佃户完全占有了田面,只要按时如数缴纳田租,可以自由处置,不必经过地主的允许。地主可以完全脱离土地,进城定居经商。这是明清时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诱因或结果。

二、明清时期永佃制的发展

明清时期是中国人口增长的又一高峰时期。此时中国仍处于传统的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农村占统治地位,工业化远未发展起来,城市化水平极低,农村人口几乎只能停留在农业内部就业,土地经营是佃农经济收入的主要或唯一来源。永佃制正是在人口剧增引起土地价值上升的情况下,人们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土地而自发地创造出来的。

明神宗时期,中国人口突破了2亿,到清朝的前中期,人口更是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增长,从1776年至1848年的72年间,人口从2.68亿猛增至4.26亿。伴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人均耕地面积呈下降趋势。在北宋以前,人均耕地面积大都能保持10亩,到1848年,人均耕地只有2.82亩。可见,明清时期在日益严峻的人口压力下,土地短缺已经是一般的情形。由人口增长导致土地匮乏和价值上升,为土地更加集约的使用和更长期的投资提供了刺激,永佃制的兴盛正是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在人口过剩压力的挤迫下,人们对人口和土地比率关系变化所做出的一种合理的反应。

永佃制下,佃户可以长期耕种一块土地,不受外人干涉,而地主既不能撤佃换佃,又不能保证受租的按时和完整。所以,在清代永佃制快速发展的时期,田皮价的增长速度超过田骨。章有义对安徽徽州的田皮、田骨的价格变化研究如下:

表1 田骨田皮价格变化表 单位:两

此外,明清时期中国南方出现了“一田三主”的形式并不断扩展。有些人从田主手中取得永佃权以后,把田皮转租给别人,收取第二地租。这种情况在江苏、浙江、福建等省极为常见。“一田三主”是在永佃制的基础上,农村民间各阶层人们互相协调、互相组合的一种特殊的农业经济结构,是一种分割产权和使用权的多层次管理体系。清中期在福建龙岩地区各乡,“若各族祖遗祭产、授耕多年,佃直据为世业,其间辗转流顶,有更数姓,不闻业主。小租加倍原租者,尤为积重之势”(道光《龙岩州志》卷七《世俗》)。

当然,永佃制也存在很多弊端,一方面,佃户遭受双重业主的欺夺,心存幽怨,对田主取敌意态度;另一方面,永佃制“许退不许夺”的特性,有时也助长了一些佃户耍赖发泼的行为,威胁到田主的切身利益。而官府认为,佃户一旦将佃皮据为世业,很可能公然抗欠田主租谷,田主也无法再招佃。更严重的是,佃户私自转卖田皮,致使赋税对象不明确,影响财政收入。福建官府分别于雍正八年 (1730年)、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二十九年(1764年)先后三次下令发“禁革”章程,取消田皮、田骨名目。乾隆四年(1729年),两江总督那苏图认为江南大概业主之苛刻者少,佃户之刁黠者多,要求地方官要随时劝导,随事惩儆,或许潜移默化的策略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5]。

无论是禁革还是潜移默化,福建、安徽、江苏、浙江境内的永佃制并没有因此而全线收缩。因为中国南部多宗族聚集,乡村内部的力量强大,这些举措并不能很好地贯彻下来。在永佃制最为发达的苏南各县,自耕农几乎全部转化为佃农,整个村庄也变成了佃农村。从表面上看来,永佃制是农民生活贫困化的表现,但因为这些佃户都是业主,握有数量不等的田皮,有时甚至是二地主或三地主,这只能说明佃户的中农化。

三、民国时期永佃制的演变

尽管困难重重,中央政府试图将永佃制政令传递到乡村的脚步并未停止。1911年晚清政府制定《大清民律草案》,将“永佃制”单列为《物权》中的一章。1925至1926年北京政府在此基础上修订《民国民律草案》,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正式实施。《民法》放宽了撤佃条件,规定佃皮可以继承、典押、转让,这充分说明政府在分解永佃制上所做的努力,同时也顺应了民间的习俗。国家政权做出的让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乡村内部的聚集性,永佃制依旧有生存的空间。

要分析苏、皖、浙、闽地区的永佃制在民国时期时期的演变,首先要了解上述省份的租佃情况。

表2 20世纪30年代有关租佃制的调查

社会学者费孝通在上个世纪30年代在江苏吴江开弦弓村进行调查时,就发现该村80%的土地都是租来的。尽管上表统计数字的真实性有待商榷,但反映了租佃制以及永佃制在苏、皖、浙、闽各省的状况。不论是专业机构还是学者的调查,都显示苏、皖、浙、闽地区的租佃比例大多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远远超出黄河中下游地带。而在如此高的租佃比例中,相当一部分都属于永佃制。

民国以后,江浙等大城市边缘村庄中的永佃制逐渐显示出对国内不断形成的资本主义经济和半殖民地经济的不适应,再加上民国政府放松了撤佃的条件,清末民初的两部《草案》规定永佃权人连续二年以上怠于支付佃租,或宣告破产的业主可以撤佃;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则规定积欠地租达二年者就可撤佃。在浙江等地,经常会出现佃业仲裁委员会动辄否定新产生的永佃关系或否认业主单独出卖使用权的事件,极力维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由于隐性后盾为官方立场,地主纷纷在永佃田上增加租额或加收押金,从而撼动了永佃制的稳定性。

四、结语

尽管永佃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但是无可厚非,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永佃制在其所处的时代和社会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所以后世不应以传统眼光看待永佃制,更应看到其在转让时对遭到意外打击的农民的救助作用。

我国现在实行的农村家产联产承包制在某些方面与永佃制有相似之处,例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用权长久不动等。面对商品化大潮袭击时,如何保证农民的权益和耕地红线,土地已是全社会的热点问题。中国农地产权的出路在哪里?学者温铁军、贺雪峰[7]等在探讨未来产权出路时,从历史中借鉴尤其是从近代的永佃制中去剖析、寻求最佳途径。因此,对苏、皖、闽、浙等省永佃制下地权关系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薛国屏.中国古今地名对照表[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126-191.

[2]张少筠,慈鸿飞.清至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府永佃权政策的演变——以国家和福建地方互动为中心的考察[J].中国农史,2011(1).慈鸿飞.民国江南永佃制新探[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3).李三谋.清代南方永佃制和额租制的关系问题[J],求是学刊,1991(2).

[3]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4159.

[4]郑行亮.福建租佃制度//萧铮.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M].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32139-32140.

[5]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M].北京:中华书局,1979:11-12.

[6]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J].理论导报,2009(2).

[7]贺雪峰.农民要的不是土地所有权[J].农村工作通讯,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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