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业监管
2012-08-15徐鹏
徐鹏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论保险业监管
徐鹏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由于保险产品具有信息不对称、独特性的特征。同时,保险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政府公共政策的实施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保险业监管,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是当务之急。
必要性;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一、保险业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必要性
(一)信息不对称特征典型的监管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管制垄断力量,限制经济租金或“暴利”,防止或减少由于外部负效应、非对称信息或信息不充分、过度竞争等造成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在这些原因中,保险监管首先针对的主要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要保证一个竞争性市场运作良好,购买者必须有充分的信息来对相互竞争的产品进行比较,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降低其选择成本或提高选择质量。但保险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信息是不完全的。多数消费者对保险的知识甚少,甚至无法理解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因而无力进行谈判。而这种复杂性有时恰恰是源于保险人努力使自己提供的产品更为有效的努力。此外,消费者不能像对普通商品一样对保险产品进行取样或试运作,而且在保单持有期内也无法长期对小单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跟踪监视。鉴于此,保险监管者必须对保险业进行有关管制,包括财务公开、保单条款核准以及价格限制。
(二)产品独特性特征:无形性、时滞性、影响广、技术强度高
保险产品与普通商品在形式上存在很大差异,单个被保险人以保费换得的对价不是有形消费品,而是一种无形商品——心灵的安宁,他不会从损失中获益,但他获得了一种出险时可以获赔的保证。从这一点而言,它和一般的无形产品又有所不同,因为某些无形产品如商标权、专利权是可以用来获利的。除此之外,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从购买到保单兑现一般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保单的时滞性使得保单持有人无力对自己购买的产品质量进行有效评估,一旦保险人陷入财务困境,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无从保障。保险本身是一种社会共济机制,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进行经营,集众多风险单位于一身,一旦公司陷于困境,不能按合同规定偿付损失或公司进行不法经营,以各种欺诈手段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破坏之大是难以计算的。而且,保险产品是一种技术性很高的商品,合同条款的设计、费率的厘定、承保范围的规定无一不包含大量的计算在内,这些都使得整个保险合同显得极为复杂,不像一般的商品,其性能、质量易于鉴别,容易进行比较。凡此种种,构成了保险产品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性,这也是保险业需要严格监管的原因之一,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降低外部负效应。
二、保险监管有利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作为宏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自我运行机制对经济发展和资源分配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对行业的有效监管则可以通过积极引导使其成为宏观经济的有力调控杠杆之一。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有利于保证金融市场的平衡与稳定
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一种典型的负债经营,它具有强大的集资能力,每年世界上数以亿万计的资金流入保险公司。为了保证承诺的偿付能力,公司必须进行再投资以获取所需利润。因此,保险资金是金融市场的主体力量之一,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对这一部分资金及公司的行为进行监控,无疑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国家,完善的金融市场尚未形成,监控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帮助政府实现某些总体政策目标
保险以其独特的经营风险的性质将其自身和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保证其合法经营,减少欺诈行为,有利于全社会的风险分散,保证受损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资金赔偿以尽快恢复生产生活,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此外,政府还可以将保险公司的财务政策纳入国家预算政策,如资助公共支出或某一经济部门,促进国家住房政策的实施等以及防止资金向国外流失等。通过限制和规定保险资金的流向及相应的政策倾斜来达到支持或限制某一产业发展的目的。
三、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实现
保险被认为是“公众利益归属”,即保险业的合理运行可以使社会发展进步。因此公共政策要求对保险业实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客户的利益。监管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公众能够从可靠的保险人处获得质高、价优的产品,而且要保证消费者通过合同得到的保险公司的承诺可以在各种情况下得以兑现。如果按照一般竞争型或垄断竞争型市场规则,允许保险人自由进出行业,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无从得到保护。
四、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对不同的保险人而言,保险产品的实质性差别很小,因此从产品的角度看,其性质属于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的产品。当保险市场的主体达到足够多时,一个具有垄断竞争特性的市场必然产生以降价为吸引客户的手段这一竞争趋势。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如果没有外部力量进行干预,最后达到的市场均衡将是有利厂消费者和厂商双方的。消费者以这一市场类型下可能产生的最低成本获得所需产品,厂商以不获得超额利润为限提供产品,市场在这一点达到均衡。这一过程是动态的均衡过程,整个波动伴随着市场的优胜劣汰选择,即厂商的进入和退出市场。这种竞争在保险业也是必要的,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波及面之广远大于普通的生产厂商,产品对于消费者的意义也与普通消费品不同,它们的进入与淘汰对社会的影响极大,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进程,而且,频繁发生无偿付能力风险会损害公众对该行业的信心。因此,政府有必要对这一行业进行监管,以防止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提高行业的公众信任度,以维持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
五、加强保险监管的建议
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政府介入监管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保护被保险人的最大利益。同时监管也是政治经济行为,它会受到社会集团利益、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条件的约束,从而会影响其行为目标和行为过程。但保险监管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如何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为此,在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对保险业实行偿付能力监管符合国际监管发展趋势,也是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保险系统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但是,实现由“坚持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方式转变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是要有一个过程的。任何急于求成和把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对立起来的思想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健全和完善阶段,保险也不例外,在市场化程度比较低的阶段,人为地追求公示主义宽松监管模式,会使市场效率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市场行为的非理性倾向也会导致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20世纪90年代早期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就是一个证明。因此,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建立功能强大的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加强保险透明化,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中央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可以极大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中央信息数据应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全国保险企业财务状况、保险监管数据标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保险公司风险预警系统、保险产品数据库、保险中介人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行为档案、保险企业投诉信息以及投保人信用信息库。保险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上的必须要注意提高信息质量,增强信息透明度,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交叉、渗透将会越来越显现化的趋势下,三大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共享渠道不应只停留在中央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建议尽快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
(三)适度开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具有决定意义,还可以促使保险费率的下降,从而提高保险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偿付能力,最终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仍是以银行存款为主。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中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构成为银行存款的53%,国债的22%,基金的10%,其他为19%。这样的主要用于银行存款的资金运用,实际上存在着较大的利差损风险,如不能有效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业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的潜在风险。尽管2002年《保险法》修订后在保险资金运用上给保险业留有了很大的想象空间,建议在偿付能力监管引导保险公司规范自身行为的前提下,针对不同负债结构的保险公司适度开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给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上更多的空间。这是符合保险业发展现状的。同时,为进一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帮助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帮助保险公司找到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的联系点,从而减少其业务发展的盲目性。
(四)充分调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积极性,依靠“消费者”的力量监督保险人行为。事实上,监管部门查帐难,难就难在保户的不配合上。单独监察保险人,是很难查出其“猫腻”的。有效的办法就是将保险双方的账目对查,只要保户积极配合,再隐蔽的违规手段也会一目了然。那么为什么保户不愿配合检查,反而时时处处袒护违规保险人呢?利益驱动使然。拿了“回扣”就要替人保密,这是很自然的理。如何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勇于检举违规行为?最好的办法还是加大利益驱动力度。建议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的保户,给予其所检举的违规数额的若干倍奖励,这部分奖励,就由违规的保险公司支付。这样,既奖励了检举有功人员,又惩罚了违规保险人,可谓一举两得。
(五)切实提高保险监管人员素质,落实保险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切实重视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教育,可采取内部培训上岗、到保险公司挂职锻炼等办法,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把不懂业务、贪污受贿,官僚作风严重者清理出去,切实建立起一支懂业务、会管理、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监管队伍。同时,保险监管行为要扎实有效。文件固然要下,但行动不能再搞“一阵风”、走形式。建议采取经常性的“微服私访”方式,深入保险公司和保户中间,了解真实违规内幕。或是采取“突然袭击式”不下文,不发通知,使违规者措手不及。对违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要严惩不贷,轻则罚款撤职,重则罚没财产、吊销执照,再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杀一做百的震慑作用。同时,对具体监管人员亦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奖惩、升降严明,以鼓励广大监管人员敬业尽职,勤勉不懈。
[1]姜华.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J].保险研究,2004,(3).
[2]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