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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规民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独特功能

2012-08-15曾长秋刘宏艳

怀化学院学报 2012年10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村民农村

曾长秋, 刘宏艳

(中南大学政治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所谓村规民约,是指在某一特定乡村地域的范围内,以维护村落秩序和教化乡民为主要目的,由村民共同商议制定的关于本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人际关系的规范。同时,它作为村民共识的反映和村民利益表达机制,还是农村基层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形式,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发挥着独特功能。目前,我国许多村庄都有村规民约,虽各具特色,却发挥着许多相似的功能,我们不能忽视这个“草根文化”。

一、乡村社会资源的整合功能

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包容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了传统村规民约与当地生产、生活相应的内容和原则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村规民约是资源整合的一种重要机制,能够整合乡村社会发展中所需的各方面资源。

首先,它能够整合传统资源与现代资源。传统的中国乡村也存在着大量适应社区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村规民约,村落传统资源是村规民约传承的重要纽带,也是村规民约的根基。

在内容和形式上,村规民约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成文的村规民约—— 《吕氏乡约》,包含“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个方面的内容。[1]宋朝王阳明的 《南赣乡约》,将 “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善良之民,共成仁厚之俗”[2](P93)作为主要内容,这与现代社会所崇尚的孝敬父母、团结邻里、和睦家庭、讲究诚信、注重公平、伸张正义、倡导“八荣”、鄙视 “八耻”的价值观是相近的。在当时, 《吕氏乡约》通过本地长老对乡民“广教化、厚民风”,对创造和谐有序的乡村生活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后来的许多乡约(包括禁令),也依托民间 “组织” 和 “制度”的力量进行推行。借鉴传统村规民约的实施途径,剔除其传统封建的、糟粕的内容,融入现代化的价值观,依托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倡导用民主、法治的精神来实现村庄的治理,必将赋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村规民约以新的生命力。如今的村规民约不是产生于真空状态下,它一方面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承接和接受了传统村规民约带有浓厚乡土色彩的内容,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变化着的村落实际生活的需要,又必须进行乡土化改造。其内容和形式都不能与传统资源相割裂,其历史性的特征注定必须汲取现代化养分。

其次,它能够整合国家政策与本土资源。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村规民约是国家政策与拥有本土资源的村民对话的一个平台,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落的习惯风俗磨合的一个缓冲带。我国幅员辽阔,分布着68万多个村落,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乡村社会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国家政权对它的影响力十分有限,又表现出强烈的地域性——村落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村规民约内容、实践标准、结构、数量等方面各不相同。

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国家制定的法律可视为一种“精英文化”,一种逻辑严谨、语言抽象的知识系统,不易为乡民所接近、掌握,它对乡土农村的调控还有一定的距离与难度。传达到各个村落时,有的不能即刻被村民所理解和接受,村规民约却能够起到磨合的作用。通过制定和宣传村规民约,可以将老百姓难以理解的专用术语和文字,结合当地的风土人情,编成脍炙人口的顺口溜、民谣等形式,加以贯彻。例如甘肃泾川县罗汉桐乡的村规民约完全采用 “四字经”的形式,融国家政策与乡村本土资源于一体;再如《深圳市保安区公明镇楼村村规民约》中有关党支部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使得党纪、国法、村规民约互相整合、互相渗透。这样既确保了国家的政治权威,避免因目标差异产生冲突危险,又富有浓郁的草根特色,能够较快地深入人心。此外,村规民约还能很好地整合乡土社会发展的“横向”资源。由于村规民约源于乡土社会,符合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对促进和谐农村的发展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适应性。所以,它在整合乡土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横向”发展资源方面,也默默地发挥着独特的功能。

二、村民思想观念的引导功能

村民是和谐农村建设的主体,其思想观念决定着和谐农村建设的成败。村规民约是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比国家权力和正式法律所建立的国家秩序、法律秩序更贴近生活、更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村民通过耳濡目染、身体力行的方式,在不知不觉中便将村规民约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正如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所说,“我们几乎不能被认为是选择了它们;毋宁说,是这些约束选择了我们,它们使我们得以生存。”[3](P12-13)村规民约影响程度的深刻性、持久性和作用方式的隐性,为其引导内化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适宜土壤,从而更容易使目标、观念转变成现实力量。

首先,村规民约内容的引导功能。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人们在这种地方性的限制之下,生于斯,死于斯,彼此之间甚为熟悉,这是一个 “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村规民约的内容反映了村民的真实意愿和利益需求,涉及农村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土地山林、执行规定诸多方面,是全村人的行为规范和向导,所提倡和反对的内容,都能够潜移默化为村民观念。如浙江省玉环县徐都、凡海、塘头等20多个村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规定,修订和完善本村的 《村规民约》,将整治婚丧事大操大办等相关内容写进村规民约中,引导群众崇尚文明节约办婚丧事。还有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下巴扎乡结合建设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综合全乡13个村的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制定出全乡村规民约范本,并经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农户意见,最终形成了以“十要,十不要”,“十坚持,十反对”,“十提倡、十不得”,“十鼓励,十严禁” 为主要内容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再如武义县田蓝村在《创和谐田蓝》中规定,“家畜家禽要求达到圈养”、“提倡农户房前屋后种植树木,做好花坛,美化环境”的内容,符合党中央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要求;有关村务民主管理、村财务监督等内容,符合党中央提出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要求[4]。各地村规民约的内容,都大力宣传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党的思想理论,倡导科学、反对迷信,开展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使其内化为村民自身的观念,让农民自觉地摒弃旧观念、旧习俗,引导农民改变落后的生活习惯,逐步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和生活风尚。

其次,村规民约实施方法的内化功能。要重视教育和自我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抛弃墨守成规、小富即安的小农思想,愚昧落后的封建习俗,以及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通过在农村中树立榜样,进而影响村民的观念。如树立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榜样,勤俭持家的、遵纪守法的榜样等,让这些贴近现实生活的佼佼者(如党员干部、退伍军人、能工巧匠、在外创业的农民工),成为农民群众学习的对象。只要方法得当、措施有效,就能内化为群众的动力,就能培养数以亿计 “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让他们迸发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还要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体现民主原则和自治精神,反映多数村民的意志。对村规民约内容要进行深入讨论,按照民主程序和民主原则制订。同样,在实施过程中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位村民,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严谨公开,赏罚分明,体现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念,培养村民的法制精神。

三、乡村日常秩序的维护功能

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和谐农村,而和谐农村的建设离不开和谐的村落秩序,无论是古代 “相劝、相规、相交、相恤”的乡约,还是近现代的村规民约,都在维护村落秩序、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巨大的功能。村规民约能调和村内的矛盾,缓解村民由于利益纷争引起的对立情绪,为国家节约管理成本,为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首先,化解村民矛盾,保障基层社会的稳定。为了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的协调关系和维持秩序功能。由于村规民约是群众自己制定的,从本质上说是一种 “群规”,是一种为村庄内部群体所承认的自定的规则。它针对村庄内出现的因耕地用水、牲畜下田、家庭纷争、邻里矛盾等具体纠纷,既超出了家庭调节的范围,同时村民又不愿意将一些小的矛盾对簿公堂,此时,由执行村规民约的组织采取教育、协商、调解的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可以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

其次,节约管理成本,维护日常的村落秩序。在中国,国家不能真正将触角伸入到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无力解决村庄层面的公共事务,而家庭也不能提供诸如农田灌溉、生活互助、社会安全等方面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此时,具有地缘性和血缘性双重特征的村庄,就作为具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功能的单位凸显出来。它通过村规民约等硬规范和儒家伦理、村庄舆论等软规范,将人们紧密地连接起来。同时,国家在乡村一级推行村民自治,为农村留出弹性的治理空间。“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乡村有许多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如果将乡村的琐事,事无巨细地纳入到国家的管理体制中,既增加国家的管理负担,又不能很好的体现村民自治精神,造成管理资源极大的浪费。而村规民约正好填补了这个空间,它是结合本村实际产生的,针对的是村内的各项具体事情,有较大的灵活性。有时,它在国家政治缺乏村庄社会支持基础的情况下,能保证一些棘手的工作(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落到实处,且不会造成村民的反感或对立情绪。[5]

再次,培育法制意识,弥补国法实施不到位的状况。中国各地千差万别,中央立法难以顾及到社会迅速发展的方方面面,法律条文的阳光也难以关照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于是,中国农村迫切需要一些为村民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以适应不断进行的农村巨大改革的需要。村规民约由全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的力量,调整许多法律涉及不到的社会生活问题,具有自觉性的特征。村规民约具有类法的性质,能将国家法的“有所不为”与民间法的“有所为”合理地结合,在国家法“有所不为”的地方“有所为”[6]。它采用治安联防、群防群治等方式,有效地弥补了国家立法在乡村社会的 “规则缺席”。村规民约与法律同属于行为规范,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起着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治理农村社会的作用。

四、村民生活环境的优化功能

环境有如“慢功” 的中草药,对人们生活方式、思想意识、道德观念、文化水平、人际关系等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民间风俗、社会风气至为重要,有人称之为 “第二自然”。法国思想家爱尔维修说过,“人的差异是由于环境和教育造成的,我们在人与人之间所见到的精神上的差异,是由于他们所处的不同环境,由于他所受到的教育所致。”[7](P468)要保证形成农村良好的社会风气,营造农村和谐进取的环境,离不开完善并具可操作性的村规民约。

首先,优化村庄的自然环境。农村的环境包括村庄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良好的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保障,清新的自然风光、平实朴素的民俗文化、鲜活的农产品,已经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青睐,许多地方的村规民约已成为绿地“保护神”。通过宣传村规民约,教育村民依据当代人的心理追求,利用村镇地貌特征、文化遗存、风俗特色、地利条件,来营造文化氛围,以及建设山林湖泽美景、度假胜地等;教育村民积极推进生态农业、信息农业和品牌农业,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8]教育村民努力改善农村的交通、通讯、能源、环保等公共设施条件,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

其次,优化村庄的社会环境。人与环境是一种对象性的关系,相互渗透,相互依赖。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不可能有全社会的和谐共赢。伴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和相应的机制转型,农村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和谐因素。这些不和谐因素,使得当前的村规民约尴尬地处于历史变革的十字路口。究竟是默不作声地瞻前顾后、左右徘徊,还是坚守着自己的固有领地并有所作为?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唯一可以选择的途径是:村规民约应该与时俱进,要因地制宜地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在农村,利用传统的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自编一些短小精悍反映农村新人新事有乡土生活气息的小节目,树立 “新风尚”、争创“文明户”。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尊老爱幼、维护公德、扶贫济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文化,展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深刻内涵,实现农民“老有所乐、中有所为、少有所学”。良好的村风一旦形成,就会影响处于这个环境生存的一代或几代人,达到促进风气文明、构建和谐农村的目的。

五、村庄乡风民风的淳化功能

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活动落实到了农村的千家万户,有力地改造了农村的不良风气和陈规陋习。“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完善可行的村规民约,能够促进乡风民风的淳化,也是保证和谐农村得以实现的重要措施。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能从村庄的实际出发,着力点在于有重点、有目的地解决村庄的突出问题,维护乡村的稳定,促进乡村的发展。

首先,通过道德、良心和舆论规范着人们的思想行为,荡涤歪风邪气。村庄是由 “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所组成的集合体。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及村风民俗、公共道德、社会治安等众多领域,村民的言行举止都是在村规民约的影响和规范下形成的。在这样一个熟悉的环境下,村民的言行时刻受到他人的监督,若是做出对村落有益处的事,会得到村民的赞扬和尊重;一旦有越轨的举止,必将遭到众人的唾弃和村民的非议,良心备受折磨。村规民约的“软”功能,易于形成和谐的人际环境,淳化民风。村规民约通过道德、良心和舆论的方式,促使村民反思自己的行为,起到对村民监督和约束的作用,净化了乡村社会的空气,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其次,通过有效的奖惩措施规范着村民的思想行为,淳化乡风民风。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在分析农村底层社会时指出, “农民的情绪、行为与物质背景有相关性。”[9](P339)村规民约对乡风民风的淳化,可以通过有效的奖惩措施来实现,如对好人好事、新风尚、致富能手等进行表彰,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赏;反之,对那些违反国家政策、破坏公序良俗、损人利己的行为要加以严惩。如云南金平地区《白乐寨村规民约的实施细则》第7条,针对违反计划生育者规定:“超怀者必须到医院引产。若不到医院引产非法自产者和私行手术者,分别罚款500元。”但奖惩措施的有效实施,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目前只有一部分集体经济较强的乡村可以推行,而在许多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则难于实施。而且,由于一些村干部不太管事,村内德高望重的老人也失去了往日的权威,奖惩措施更难以到位。

[1]安广禄.我国最早的乡规民约[J].农村发展论丛,1998,(4):9.

[2][宋]王阳明.王阳明全集 (卷17)[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3][奥]哈耶克.不幸的观念 [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

[4]武义558个村将 “和谐”写进村规民约.http: www.zjol.com.cn 05sn system 2006 12 01 .

[5]吴业苗.村庄土政策的生成及其整合功能 [J].人文杂志,2005,(1):134-138.

[6]蒋 颖,王向前.村规民约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3,(1):51-54.

[7]北京大学哲学系.十八世纪法国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8]张志存,景国忠.农村环境经营刍议 [J].小城镇建设,2006,(3):96-98.

[9][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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