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旅游发展阶段民族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方式探讨
——以曼春满村寨为例
2012-08-15陈佳娜
陈佳娜,李 伟
(1.云南师范大学 旅游与地理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650092;2.云南师范大学 发展研究中心,云南 昆明650092)
不同旅游发展阶段民族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方式探讨
——以曼春满村寨为例
陈佳娜1,李 伟2
(1.云南师范大学 旅游与地理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650092;2.云南师范大学 发展研究中心,云南 昆明650092)
国内很多研究者已关注民族地区社区参与旅游问题,并提出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的经营模式,但并没有指明社区居民在不同发展阶段应以何种方式参与到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以减少社区居民与旅游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冲突。本研究在以曼春满社区居民参与现状的基础上,强调民族地区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不同阶段,应采取不同的社区参与方式,最后指出不同旅游发展阶段社区居民应采取的参与旅游开发的方式。
旅游;民族地区;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方式
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整个旅游市场呈现出繁荣的发展态势,但旅游业的发展给旅游目的地带来了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环境、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消极影响,旅游业界呼吁社区参与到旅游发展的系统中。同时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能降低旅游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得到共识,且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一、曼春满村寨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现状
西双版纳州的旅游业如今已是州内国民经济增长最快、活力最强的新兴产业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在拉动消费、解决就业、消除贫困、促进开放、倡导文明、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曼春满村寨是西双版纳傣族园区中的一个傣族村寨,旅游业发展相对较早,在西双版纳州旅游业发展格局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一)村寨旅游发展历程
曼春满村寨的旅游业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85年到1990年。此阶段村寨内无接待设施,家庭也不搞接待,游客只是进行参观并不过夜,游客人数少。
第二个阶段从1991年到1994年。此阶段村寨内虽无专门的接待设施,但已有少部分居民开始从事家庭旅游接待。
第三个阶段从1995年到1998年。这个阶段是曼春满村寨村民参与人数多且旅游业比较兴旺的一个阶段,家家户户都开始搞家庭旅游接待,相应的旅游项目也开发出来并开始向游客开放。
第四个阶段从1999年至今。此阶段旅游的特点是:1.所有旅游活动由西双版纳傣族园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经营、村民参与人数比第三个阶段有所减少;2.“傣家乐”之间的竞争;3.游客仍以参观游览者局多,住宿的游客偏少;4.景区内常设旅游项目日益减少;5.社区居民与开发商的矛盾突显。
(二)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现状
景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吸纳村民参与景区活动,然而村民所从事的工作基本属于基层操作且能参与旅游开发的人数少。曼春满村寨村民经常参与旅游的人数约40人,其中在西双版纳傣族园工作的有18人(女性6人,主要从事跳舞;男性12人,从事保安、园艺、环卫等),而开电瓶车、售票这类既轻松、体面,又工资高的工作,村民就觉得受到排挤,公司里管理工作之类岗位很少涉及。此外,村民的孩子不少在家无所事事,人数还有增多的趋势,接近九成的村民希望能进入傣族园工作,但公司提供的岗位往往有限,居民希望有提供培养技能的机会,希望能够提供一些高层次的工作。此外,调查发现,曼春满社区大多村民都不知道目前旅游发展现状和旅游发展方向,部分村民对目前旅游发展表现出的不满意都是基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导致的;对谈到旅游业对本村的影响时,旅游能给当地人带来实惠已得到本村人的认可,同时明显感受到旅游带来的负面影响;绝大部分居民有参与旅游的意识,对旅游的态度是支持的,但是由于种种因素,他们无法参与到旅游发展中来。
二、民族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方式的差异性
从曼春满村寨旅游发展的历程看出,曼春满村寨的居民一直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旅游的开发,但居民对旅游发展的态度却发生了变化。起初本着欢迎的态度,扩大了旅游发展的规模并成立西双版纳傣族园管理委员会,但是景区规模扩大的同时社区居民与开发商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由欢迎转向愤怒、抵制。由曼春满村寨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现状得出,旅游业发展到较高级阶段时,居民与旅游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冲突凸显并不单纯是旅游开发商对居民的安抚政策不足,也包含居民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也逐渐积累了独自参与旅游开发的条件的因素,这些条件使得社区居民有能力深入参与旅游开发,期望在旅游发展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如曼春满村寨的居民不满意低层次的景区工作,而希望景区能够提供一些高层次的管理工作、从对景区发展漠不关心到希望参与景区开发、经营决策。民族地区居民深层次参与旅游开发的背景条件主要缘于以下几方面:
(一)社区居民文化的变迁
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受诸如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远程客源市场、知名度低、人才匮乏等因素的制约,但最深层次并且难以逾越的障碍因素是本区域旅游产业化中自身的文化。在传统文化影响下的社区居民,缺乏从事旅游开发的意愿和意识,只是固守本分地从事传统农耕项目。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大量外来旅游流对民族地区旅游地文化带来了强烈的冲击,致使当地少数民族社区出现“汉化”、“城市化”等趋同性变异,本民族文化向“商品化”发展[1]。受商业化文化影响下的社区居民的参与商业活动的意识激活,开始有意愿且积极地开展商业活动。
(二)社区居民对旅游业的认识提高
当地区旅游业发展到较为高级的阶段时,社区居民已经认识到旅游业是一项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社会文化交流、增加就业机会并对子孙后代都有益的产业,他们在心里上接受并渴望发展旅游业,对于自身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定位等都有较为清晰的认识[2]。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在旅游业发展之间几乎是以农耕为主,对于旅游业的认识模糊甚至是根本就不了解,并没有预计到旅游业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而当旅游业发展到成熟期时,他们已经深刻的认识到旅游业带来的利处,希望更进一步融入到旅游业的发展中去。
(三)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能力增强
在旅游业发展初期,民族地区距离发达地区较偏远,致使经济总量较小,这就限制了旅游业开发的资本投入量;民族地区社会发育程度低,使得民族地区在参与旅游发展时很难与旅游市场、旅游集散中心建立通畅而广泛的联系,缺乏旅游开发的经验;民族地区居民整体知识文化水平偏低,在旅游开发时就缺乏高素质的旅游开发管理人才。这些因素限制了他们深入地参与到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只能低程度的参与旅游开发,而当旅游业发展到较为成熟时期,社区居民在前期旅游开发中逐步积累了资金、经验等,从而增强了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的意识。
(四)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机制健全
旅游业发展到成熟阶段时,会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及运行系统,通过各相关部门及组织的协调参与、配合实现其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的社会功能。这种机制一方面有利于社区发展的各种组织力量和意见的反映,掌握社区发展动向,调动各种组织在社区发展中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使社区居民了解社区发展情况,支持社区发展工作[2]。政策的完善为民族地区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不同发展阶段民族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的方式
基于上面的分析发现,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居民与旅游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要依赖双方的努力。对于民族地区社区居民来说,不应只是完全依赖与地区政府、旅游开发商来参与旅游开发,而应从分利用自己的拥有的能力根据旅游发展的阶段特征,以不同的方式参与旅游开发。对于民族地区政府、旅游开发商来说,应允许社区居民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到旅游开发,而不是仅限于以低层次的人力资本参与旅游开发。
(一)低级阶段——人力参与
低级阶段是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最低层次,处于此层次的社区居民参与是表面的、被动的参与。一方面社区居民并未真正认识到发展旅游业对经济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由于地缘因素,社区居民缺乏参与旅游开发的资金、经验,因此只能较低程度地参与旅游开发,以最为简单的方式参与旅游开发,即以单纯的人力资本参与到旅游开发的过程。如在景区内摆设一些零散的摊位、出售一些简单的商品、为景观建设打工等。此时的居民只希望通过向旅游者出卖简单商品和向景区出卖劳动力来获取一些短期利益,以为本身贫困的生活增加生活收入。与此同时,社区居民通过低层次参与地参与旅游开发,积累了少量的旅游开发的资金、经验等。
(二)中级阶段——资本参与
在旅游业发展到中级阶段时,社区居民在低级阶段积累了参与旅游开发的资金、经验等,加之,受外来强势文化的影响,社区居民的“商业化”意识苏醒,他们希望积极参与到旅游开发,低层次的人力的参与已不能满足社区居民对参与旅游开发的需求。如傣族园旅游业发展到较为高级阶段时,曼春满社区大多村民希望知道目前旅游发展现状和旅游发展方向。此时,就要求当地政府和旅游开发商允许居民以较为高级的方式参与到旅游开发中,即允许社区居民以资本的方式参与旅游开发,如允许居民开设家庭旅馆、经营餐饮业等。
(三)高级阶段——文化参与
文化参与是最高的社区参与,目前在我国只有极少数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达到这个层次。在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到最高级阶段时,需要允许社区居民以文化的方式参与旅游开发。当本旅游地旅游发展到高级阶段时,单纯依靠出售传统“文化资源”来获取旅游商业利益的方式,致使旅游地地方特色消失;旅游资源质量下降,丧失应有的客源市场;旅游产品缺乏创新能力,使其市场竞争力下降[1]。这些因素使得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受阻。此时的社区居民又重新返回寻求自身民族文化特殊性,以民族文化差异性来保障旅游业生存和发展。基于此背景下,民族地区政府和旅游景区也应提供相应的政策,允许社区居民以文化参与旅游开发。
四、结语
“民族地区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且又难解的问题,地理因素、文化因素、经济因素使得民族地区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有别于一般的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的方式,一般的社区参与旅游模式不完全适宜民族地区。传统讨论调解社区居民与旅游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矛盾,都是站在社区居民的角度,指责旅游开发商的获利行为,其实居民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社区居民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社区居民应根据旅游发展的阶段特征,采取不同的方式参与旅游开发,积极参与到旅游发展系统中,同时社区居民要理解旅游开发商的行为,开发商投入了巨额的资本,他们承担了投资风险、要在预期内收回投入,不可能在旅游发展成熟时就全力迁就于社区居民,完全按照社区居民的意愿行事。
(注:本文系云南省自然基金项目:民族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管理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9ZC058M)
[1]李伟.文化边缘地带旅游业的发展选择[J].民族研究,2004,(2):86-94.
[2]郑向敏,刘静.论旅游业发展中社区参与的三个层次[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