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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整退休制度的思考

2012-08-15黄崇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5期
关键词:退休年龄女职工养老金

□文/黄崇超

(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杭州)

一、引言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人口预期寿命自1949年以来大幅提高。近年来,“银色浪潮”更是来势汹汹。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的数据,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1.4岁,其中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69.63岁,女性为73.33岁。根据《2010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9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共计1.1309亿,占总人口比重已达到8.5%,老年抚养比达到了11.6%。此外,另有预测数据显示,中国处于劳动年龄的人口从2015年开始将逐渐减少,老龄人口数量加速上升,中国的人口红利期即将结束。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关于调整退休制度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学者们对于是否延长退休年龄这一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曾有人探讨过这个问题。徐庆凤(1992)认为,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是参照前苏联三十年代的标准制定的,已不适应我国的现状。此外,人们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也有很大的提高,老年个体之间的差异悬殊,这些因素使得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是必要的,同时还分析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的可行性。学者们对于是否延长退休年龄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支持延长退休年龄的观点。国内的大多数学者均表示应对现有的退休制度进行改革,延长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来说,人口预期寿命越长则退休年龄越高。林义(1994)认为我国的退休政策存在着法定退休年龄偏低,提前退休日趋普遍化,退休政策机制尚未健全等问题,必须对现有的退休政策进行改革,并提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弹性退休方式和弹性退休收入。李珍(1997)从经济学角度对退休年龄与退休基金、经济竞争力、劳动力市场、产出、分配和消费等方面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现行制度的退休年龄偏低,对经济的方方面面都有不利的影响,而适当的提高退休年龄会使我国经济发展有更大的余地。

史柏年(2001)则通过对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被动率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增长的今天,存在着推迟退休年龄的需求,并提出了可以按男女有别、分步到位的原则推迟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建议。柳青瑞、苗红军(2004)利用“五普”数据,对未来50年我国城镇人口老龄化状况进行预测。通过数据分析表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一方面缴费率居高不下,企业负担很重;另一方面即使如此高的缴费率也难以保证养老金收支均衡,是高养老金替代率与低退休年龄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必须对缴费率、养老金替代率等参数进行一定调整或是选择恰当时机推迟退休年龄。作者还设计了推迟退休年龄的几种方案,并进行了静态比较分析,最后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范围(2011)通过对世界172个国家和地区退休年龄的比较,发现我国现行退休制度存在身份差别、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等不足,并提出我国采取“分步走”的方式推迟退休年龄。

许多学者都重点谈到了提前退休的问题,认为提前退休不能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长久之计,还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而且许多提前退休的人实际上是退而不休,他们还从事着另外的工作,既拿养老金又拿工资。因此,对提前退休应该严格把关;或者是允许提前退休,但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得相应削减。

(二)建议暂时维持当前退休年龄的观点。姜向群、陈艳(2004)对我国当前推迟退休年龄之说表示了质疑,认为就目前来说全面推迟退休年龄还不合时宜,并提出四点理由。仲大军(2004)认为延长退休年龄将导致劳动力结构偏老,出现用老不用轻的现象,还会导致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更多的社会财富将向老年人转移,老养小的现象更加严重。

郭正模(2010)运用“机会收益”模型对制度安排的劳动力市场退出和退休行为进行了分析,指出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对政府、企业、职工三方所产生的影响,并提出近期在社会就业困难和新增劳动力供给充分的情况下,我国全面提高退休年龄的时机还不成熟。我国劳动力的“人口红利”将在2020年前全面结束,那时人口老龄化才真正到来,劳动力短缺的现象才全面出现,提高退休年龄可在2015年前后逐步、平稳地实施。

综合学者们的两类观点可以看到,目前学界主流的观点还是支持延长退休年龄。另外主要的反对声也是认为暂时不宜延长退休年龄,到了一定时机(如人口红利期结束,劳动力资源将开始出现短缺)再逐步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而现在,我国已经面临着这样一个时机。

三、调整退休制度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其后经过几次修改,目前的规定是: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在退休制度刚建立起来时,当时我国的人均预期寿命在50岁左右。而到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我国的人均预期寿命已达到了71.4岁,整整提高了20多岁。此外,我国近年来劳动力供给出现三大变化:劳动年龄人口增量持续下降、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变缓、劳动力价格不断攀升。这些变化是人口红利期即将结束的表现,将导致我国劳动力供给趋于减少,对我国长期经济发展将造成深远影响。

反观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他们在面对人口老龄化以及劳动力减少时,通过调整退休年龄或者实行弹性退休及时作出应对。2000年德国出台改革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从2001年起将60~65岁弹性退休年龄逐渐过渡到65岁退休。而2007年德国国会通过法案,继续推迟退休年龄,规定从2012年起至2029年,德国退休年龄将由65岁推迟到67岁。而英国在2007年实施养老金改革,颁布的《养老金法案》规定了弹性退休制度,即“达到退休年龄的雇员可以申请推迟领取国家基本养老金,但最多只可申请推迟5年,国家对申请推迟领取基本养老金有鼓励政策,规定雇员每推迟7个星期领取,则其可领取的国家基本养老金提高1%,推迟一年大约可以增加7.5%,如推迟满5年,个人国家基本养老金可以增加38.3%”。

因此,我国应该考虑从当前阶段开始逐步调整退休制度,从而在人口红利期结束后能够维持合适的劳动人口数量,保持经济发展的劲头。但是,又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发展水平很不一样,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相差很大。比如,建筑工人与机关单位职工相比,在60岁退休时身体状况就极有可能差很多。因此,对退休年龄实行“一刀切”,不考虑不同人群间的差异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本文认为,目前最佳的选择还是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充分给予劳动者选择退休时间的权利。

关于调整当前退休制度的思路,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决遏制提前退休。有的观点认为提前退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业问题,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我国就业政策中曾出现过职工子女顶替制,即让职工的子女顶替其父母的职位,使职工提前退休,以解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曾出台过提前退休政策,例如法国的谦让型提前退休、德国和卢森堡的提前退休计划、英国的“让出岗位”创造工作机会制度等。但是这些提前退休的政策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劳动力供需矛盾的问题。因为老年人和年轻人在就业上并不存在完全替代的关系。一方面年龄大的职工(尤其是那些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在退出劳动力市场后并不一定有合适的年轻人来顶替他,因为这些岗位需要有长年累月的经验积累;另一方面年龄大的职工提前退休后未必就彻底退出了劳动力市场,有的人会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另外找份工作,或者被原单位“返聘”。

而且,提前退休不合理地延长了职工的养老金给付期,由于人们的预期寿命越来越高,由此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所以说,在获取养老金权益方面,提前退休行为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平,这是我们必须遏制的。对于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该相应地削减他们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以此来抑制他们希望提前退休的倾向。

(二)逐步提高女职工退休年龄,实行男女职工同岁退休。现行的退休制度规定女职工50周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当时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彼时女性受教育机会较少,家务负担比较繁重,而且所从事的工作也比较艰苦。如此规定能更好地维护女性的权益。但是当今社会,女性的健康有了更好的保障,工作环境也有了极大的改善,其平均预期寿命也大大延长。而且,由于受教育年限不断延长,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也在往后推延。假定一名大学女毕业生在22周岁进入劳动力市场(一般情况下,大学毕业的年龄为22周岁),那么她的工作年限只有28年,而她在退休后的预期寿命还有近24岁。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仍然维持原有的规定不变,将是对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

另外,女职工退休后的预期寿命还很长,这样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较大的支付压力。而且,从女职工个人角度来看,较短的缴费年限使得女职工能获得养老金也较少。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一般由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因此,女性职工较短的缴费年限会使其能领到的基础养老金也较少,同时又由于个人账户上的积累也少,显而易见的是其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也会比同等条件下的男职工要低,从而会对女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产生不小的压力,不利于她们安度晚年。所以,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实行男女同岁退休不仅能更充分地利用女性劳动力资源,而且也有利于女职工在退休后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更好地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需要。

(三)实行弹性退休制度。正如前文所述,随着中国人口红利期即将结束,劳动力将出现短缺,是时候对现行的退休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应对将要到来的劳动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但是,如果政府只是强制性地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必然也会引发许多的反对声。因此,本文建议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引导和激励职工延迟退休,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规定一个最低退休年龄,可以定为60周岁。这符合现有的制度,不容易引起人们的反对。由于老年个体之间的身体状况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用一刀切的方法强制性地提高退休年龄是不符合实际的。从事体力劳动的人较早进入劳动力市场,他们的劳动生产率随着时间的推延而逐渐下降,身体健康状况也越来越差,到了60周岁后确实不适合继续工作了;而从事脑力劳动的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会较晚(由于受教育年限长的原因),有一部分劳动者的生产率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提高的,如老中医、高级工程师等,而且他们的工作环境一般较体力劳动者要好,因此到了60周岁时身体健康状况也会保持得较好,更有可能继续呆在劳动力市场。所以,基于这个原因,可以规定60周岁为必须达到的最低退休年龄。只要达到60周岁,任何人都有选择退休的权利。当然,他们也可以选择继续工作,延迟退休。

第二,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鼓励人们延迟退休。许多事实早已证明,好的制度设计总是能以最小的成本引导人们的行为,而简单、粗暴的硬性规定却会导致南辕北辙的结果。上文已经提到,人们在达到60周岁这一最低退休年龄之后,既可以选择退休,也可以选择继续工作。那么,依据“经济人”的假定,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延迟退休,我们可以对他们的延迟退休给予一定的“奖励”。

由于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因此,本文提出的方案是,劳动者在60周岁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发给2%(这里2%以及下文的3%只是举例,具体数字还是需要通过科学测算得出);65周岁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发给3%。按此方案,劳动者若在70周岁退休,每月能比在现有制度下至少多获得大约25%的基础养老金。此外,每月能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会因为积累的增加以及计发月数的减少而提高。利用这个机制,可以鼓励更多的劳动者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条件下继续工作,发光发热。这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劳动力的供给,以应对人口红利期结束后劳动力短缺的困境,而且也进一步提高了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使他们在退休后能维持更高的生活水准。

当然,基础养老金多计发的数额需通过科学测算得出,使得在鼓励更多的人延迟退休的同时,更高的养老金水平不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压力。

四、结论

随着中国人口红利期即将结束,我国将面临劳动力供给短缺的困境,因此现阶段考虑对现有的退休制度进行调整、调整退休年龄,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经过分析认为,在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时,应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坚决遏制提前退休;第二,逐步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实施男女同岁退休;第三,实行弹性退休制度,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激励劳动者延迟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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