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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2012-08-15□文/谢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5期
关键词:高技能苏州市苏州

□文/谢 冬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苏州)

一、“十二五”期间苏州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战略方向

2009年11月15日苏州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09]55号),以图改变中心城市产业层次偏低、辐射带动能力偏弱、经济首位度较低的现状。意见提出:“全方位转变发展方式,高起点推进转型升级,大力度发展创新型经济,努力增创新的竞争优势,全力推动苏州科学发展跃上新水平”。《意见》共30条,分“优化城区发展空间”、“提升产业发展层次”、“增强市级调控能力”、“扶持老城区加快发展”、“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营造城区加快转型升级氛围”六个部分。通过对《意见》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为实现“三区三城”建设的目标,苏州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以下两个战略方向:

(一)全面实施六大主导产业振兴计划,重点实施四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工程。目前,苏州经济总量已处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奠定了全国加工制造业基地的重要地位,但产业结构偏重、产业层次偏低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必须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力争使苏州成为拥有符合全球产业发展趋势、在世界产业分工中处于高端位置、具有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结构和产业体系的重要城市。为此,苏州市已经全面启动实施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冶金、轻工和石化等六大主导产业振兴计划,加大龙头型、旗舰型、科技型项目的投入,抓紧落实配套措施,推动支柱产业新一轮大发展。大力实施新一轮高新技术产业“双倍增”计划,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中本土企业所占份额进一步增加。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换代,实现产业链向高端延伸。

与此同时,苏州还致力于瞄准世界产业发展方向和全球科技发展趋势,重点实施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工程。抢占发展拥有核心技术的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及生物技术、新型平板显示和智能电网等四大新兴产业和战略产业,加大对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投入力度,发展物联网产业和低碳经济,形成以基础产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现代工业结构,尽早实现产业高端化、多元化,最终形成苏州发展的新优势。

(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革开放以来,苏州市三次产业结构中第一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呈逐步下降趋势,第三产业比重呈总体上升态势。1978年三次产业比例为 28.1∶55.7∶16.2,呈“二、一、三”排列。1987年服务业占比超过第一产业,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 19∶60.7∶20.3,呈“二、三、一”排列。此后,第三产业比重逐步上升,到2008年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1.6∶62∶36.4。但是,与国内外发达地区相比,苏州的第三产业占经济总量不到40%,明显“短腿”。为此,苏州确立了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战略目标:一方面加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消费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公共服务业,坚持“世界工厂”与“世界办公室”发展并重,注重提高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价值,形成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的格局,实现产业链、价值链向两端攀升;另一方面聚焦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旅游业,致力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挖掘、发挥苏州的文化资源优势,推动文化与科技的结合,促进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使之成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苏州文化底蕴深厚、文化资源丰富,必须顺势而为,把握机遇,推进文化产业集群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集团,提升城市文化品牌,使文化产业在促进产业转型、增强城市功能中发挥引擎作用。

二、新形势下苏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不能适应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苏州推进“三区三城”建设,改造传统产业打造产业体系和基础设施平台,迫切需要提高高技能人才队伍素质;六大主导产业振兴计划,需要建设一支具有精湛技艺、掌握核心技术和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四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工程,发展物联网产业和低碳经济,需要一大批掌握现代新兴产业技术的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聚焦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旅游业,致力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需要一大批掌握现代经营方式和现代服务技能的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但目前苏州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知识及能力结构和素质远远不能适应苏州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

(二)与高层次人才相比,高技能人才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我们对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与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比较时发现:与高层次人才相关的就有《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等政策。以2010年7月2日出台的《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为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姑苏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和旅游领军人才;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等5类高层次人才将在落户、住房、社保、税收、薪酬等11个方面享受优待。

除此之外,此办法还做出了居留和出入境、通关、薪酬等其他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力度,苏州还出台了《苏州市关于加快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和《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优惠政策,其覆盖面和政策力度都非常大,这里不一一列出。

反观苏州高技能人才的相关政策,虽然有《技师政府津贴制度》、《高技能人才政府奖励制度》、《紧缺人才培训政府补贴制度》、《技能大师工作室建立与成果奖励制度》、《评选青年首席技师制度》、《启动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111资助计划”》、《技能竞赛选拔优秀人才制度》、《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制度》、《千名优秀青工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等政策,但无论政策覆盖面、细化程度,还是优惠待遇、激励幅度,高技能人才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以《技师政府津贴制度》为例:该制度2005年起实行,对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将给予200元、150元政府津贴;再如《紧缺人才培训政府补贴制度》,对紧缺人才培训每人政府补贴3,000元培训费;青年首席技师,由政府为每个人建立了个人1万元的培训账户,等等。

(三)与高层次人才相比,高技能人才的保障机制仍有待完善。尽管苏州近年来加强了高技能人才建设,在行动目标上提出要加快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的劳动者,但与高层次人才完备的保障机制相比,由于高技能人才利益机制导向不明确,尚未形成整套的、具有合力的、互相衔接的行动计划和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引进机制、培养机制、激励机制和服务机制。已经出台的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如技师比照工程师、高级技师比照高级工程师的待遇政策,在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没有落实;在社会保障方面,高技能人才在劳动合同年限、保障水平等方面与其他类人员也有明显的差距。

三、苏州高技能人才建设改革与创新的具体对策

建立和健全科学、规范的人才保障长效机制是解决苏州高技能人才短缺、助推当前苏州产业结构转型、顺利推进“三区三城”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

1、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制度,开通“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目前,苏州市与引进其他高层次技术人才的优惠政策及待遇条件相比,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政策力度明显不足,使得高技能人才的内在价值基本没有体现出来。实际上,国内广东、湖北、深圳、大连等省市早就专门出台了有关高技能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而且力度都相当大。因此,应该尽快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制度,降低或取消一些不必要的门槛限制,真正开辟畅顺的“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简化人才引进手续,打破高技能人才引进身份、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引进。

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建立高技能人才配套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在人才引进中面临的住房、配偶工作、子女入学、学术交流资助、创新创业扶持、出入境便利等现实问题。对从省外调(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在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分别与中、高级层次的人才同等对待。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符合苏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的,可申请入户,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此外,已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应为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和高级技师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2、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增强对高技能人才的吸引力。目前,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的薪酬待遇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各个企业都是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来确定高技能人才的薪酬待遇,其中存在许多不够合理和科学的成分。在现实中,高技能人才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方面的贡献很大,但是他们应取得的利益却得不到很好地体现。在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现在受到重视了,他们的发明创造,有时能得到相应的回报。但是,高技能人才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和贡献常常被“轻视”,使他们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这不仅挫伤了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也严重挫伤了普通技术工人要求成长为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为此我们建议,苏州市应制定并颁布高技能人才市场指导工资价位,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的高技能人才分配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把职工的技术技能和业绩贡献作为要素参与分配,加快建立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使高技能人才能够获得与其劳动能力和业绩贡献相符的报酬收入。可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对做出较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建立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带薪休假以及疗休养等制度。加快建立并完善高技能人才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鼓励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

3、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体系,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市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掌握当地高级技工以上的人才状况,定期通过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发布供求信息。对于需求量比较多的技能人才,可举办专项招聘会进行招聘和引进。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服务窗口,实行职业介绍、劳动合同备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代存档案等一条龙服务。对自愿来苏州市的国内外高技能人才,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

(二)探索多元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1、整合教育资源,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校)和技师学院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一方面鼓励各高职院校合理分工,形成特色、错位发展。有特色才有优势,有优势才有实力,有实力才有发展。各高职院校必须准确把握自己的办学传统、办学基础和现有水平,扬长避短,走以特色带动整体,以整体提升特色的发展之路,全力实现分工合作、在错位中找准学校的发展优势,在错位中明确学校的办学定位。结合苏州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6+4”产业振兴发展计划和各高职院校的办学传统和优势,对办学规模大、设施设备条件好的职业技术学院(校),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某一战略新兴产业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2、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的投入和扶持,每年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技工学校发展,提高办学能力。对高职院校开设苏州市紧缺专业,达到一定规模,培训学员经鉴定合格,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照合格人数和培训机构投资规模,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有求职要求的大学毕业生,参加国家准入控制高级职业(工种)和苏州市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费补贴。对于技工学校在扩大办学规模中涉及的用地、用水、用电、基建等方面,享受与教育部门所属学校同等优惠扶持政策。

3、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苏州市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职工培训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大中型企业要制定职工培训规划,建立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建立企业高级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制度,完善名师带徒措施,鼓励企业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技术创新与攻关等活动。加强政府组织培训和企业内部培训的衔接,对培训中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没有国家标准的,以企业生产实际需要为标准进行考核鉴定。加强对企业培训的帮助指导,对没有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做好岗位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政府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主要应放在社会环境的创造和导向性的政策鼓励上,以提高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认同。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表彰奖励在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及培训机构,逐步建立地区、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体系。要定期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宣传他们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革新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创造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和优秀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倡导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风气,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形成技能人才也是人才的良好氛围,使高技能人才像高层次人才一样,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成为劳动者普遍的选择,激励更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广大青年钻研技术,提高技能,立志岗位成才,引导更多的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四)完善高技能人才服务体系

1、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把好就业入口关,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予以处罚。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面向社会,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加快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进程。坚持质量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2、进一步落实技能人才的各项待遇。要积极探索创新政策和制度,在企业工作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在使用、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与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探索具体办法,认真抓好落实。要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社会先进人物,应兼顾高技能人才。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制定与技能水平挂钩的企业工资制度和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实行倾斜的政策;提高高级技能人才的社会保障水平,为高技能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针对企业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技师”,并给予相应的待遇,提升技术工人的企业价值和社会地位。建立高级技能人才岗位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技术工人技能津贴标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S].2008.

[2]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鉴[Z].2009.

[3]福龙.推进苏州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路径思考[R].2009.

[4]赵坚,储雪林,蔡跃进.关于加快苏州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的思考[R].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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