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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

2012-08-15林菡馨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5期
关键词:土地农民

□文/林菡馨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福建·福州)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土地制度之一,自北魏一直延续到唐中叶近300年。均田制的实行,对中国的农业经济、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北魏均田制与唐代隋唐均田制在内容、对象、本质、实行情况上都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本文旨在通过结合特定历史背景来研究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不同,分析不同土地制度以及经济政策对农业经济发展、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进而提出其对当前中国国情的启示。

一、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

北魏均田制和唐代均田制都分别对各自的社会产生过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分别存在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缺陷。

(一)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推行的背景比较。北魏统一了北方,结束了十六国时期分裂割据、战祸连年的局面后,处于经济衰败、农业凋敝的时期,建立北魏政权的拓跋鲜卑民族逐渐意识到农耕的重要性,采取措施将各部落成员定居下来,计口授田。战乱时期中形成的大量官田荒地,加上从部落联盟大酋长转化而来的北魏皇权拥有极大的权利和威信,北魏均田制得以实行。唐代的均田制的重新确定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田;经过农民战争的冲击,大地主的势力被削弱、兼并力量也在不断萎缩,推行均田制的阻碍因素较少,因此均田制仍然具备实行的条件。综上,亟须进一步发展农业、稳定政权是实行均田制的必要条件;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物质支持;强大的皇权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重要的力量保证。

(二)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内容比较。北魏均田制明确规定了授田的对象、土地类型、土地数量,等等。授田对象分别有男子、妇人、奴隶、地方官吏。不同的对象获得的土地有所不同:男子十五以上受露田(即农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为“业世田,终身不还”;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地方官吏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君臣各六顷。此外,为了农业轮耕的需要,露天加倍或两倍授给,甚至还规定了种菜的数量“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露田有还有受,年老免课及身死时,交还国家;原有桑田者国家不予触动,不足者可依制补足;露田、麻田皆不准买卖,桑田只能买卖定额二十亩的不足或有余部分;官员离职时必须将田地移交下任,不得转卖。北魏均田制对于私田只有登记,超过标准可以买卖,低于标准可以补足,实际上对国家的荒田才实行均田制。相对于北魏均田制,唐代均田制在授田对象、土地方面都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北魏均田制对奴婢、耕牛受田,使得贵族官僚有机会扩大其所占有的土地,因此唐代取消了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部曲及耕牛的受田,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的受田。通过减少授田对象,可以解决均田不足的问题。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发展、寺观普遍占有土地,因此唐代的田制承认了僧、尼、道士的受田地位。唐代的官吏永业田拥有产权,可以任意出卖、典押、租赁;土地买卖放松,使得官僚地主更容易通过兼并不断扩大自己拥有的土地,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综上,北魏均田制能够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制定适合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比较完善的田制:合理地针对不同的对象授给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田地;且限制田地的买卖;相对古代授田制,只要农奴不背叛封建礼法,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可以子孙传袭的,这是相当大的进步。唐代均田制弥补了北魏均田制存在的一些制度缺陷,如官僚地主利用奴婢、耕牛为借口不断扩大占地,但是始终没有触动到官吏的利益,使得官吏受田更多且永业田可以传授,官僚地主通过请受与购买扩大土地所有为大土地制度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方便。

(三)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推行情况比较。北魏曾在京畿一带积极推行过均田制,而且总是从京师推广到四方;然而,总体来看北魏推行均田制很不彻底,很多地区没有实行均田制、农民生活依然困苦:“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就是描述当时在京师附近的地区也没有实行均田制,百姓穷困潦倒、没有田地的情形;豪强权贵凭借权势,将良田占为己有,却将贫瘠的土地分给穷苦的农民,欺诈百姓严重:“然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给百姓,因此困敝,日月滋甚”就是当时豪强权贵欺诈百姓的真实写照。唐代政府的屯田、营田和牧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土壤肥沃且水利条件好;而地主阶级的土地也不可能用来均田,即便是官田荒地还可以被用来赏赐权贵功臣,因此实际上,唐代用来均田的土地是极其有限的。但是,唐代确实实行过均田制:京畿人户过多,唐太宗考虑将其“移之于宽乡”;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两次颁布均田令、天宝十一载下诏严禁兼并,都体现了封建国家希望维持均田制的愿望;隋唐时期官吏能夺贵族所占之地以还贫民,切实维护均田制;但是由于历史条件,均田制也无法彻底地实行。

(四)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影响比较。北魏均田制在实行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第一,对于政府而言,隐户得以清理、收取租调的范围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第二,解放生产力,使得农业得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生活安定;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农民自身还有剩余产品,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得到保证,农业在较短时间内得以恢复;第三,约束土地的兼并。北魏均田制颁布了法令,限制豪强任意兼并土地,如华州刺史杨潘“借民田,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正是因为均田法令的存在,使兼并土地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制裁,抑制了豪强兼并土地。

但是,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第一,农民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所要求缴纳的租调、所要求服的力役被固定下来,加重了农民的生活负担;第二,对农民来说,实际收益的较规定的要少,分得的实际土地数量与规定的有偏差、土地的质量即肥力、地理位置等等也有所不同。唐朝均田制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在扩大耕地面积、将土地和劳动力结合起来、恢复农业生产方面起积极推动作用,使得粮食产量不断增加、经济空前繁荣,长期、普遍实行均田制还为隋唐盛世奠定了物质基础;在籍的农户不断增加,使得国家能够掌握更多的劳动力,财政税收得到充分的保证;唐代均田制虽然不能够完全限制权贵豪强对土地的兼并,但多少起了一点抑制作用。

(五)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废止原因比较。尽管北魏均田制包括私有土地,但是能够用来授给的只有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十分有限,加上实际上口分田能还官的很少,用来均田的数量实在不足。加上人口增值,税收负担较重,农民遇到自然灾害就变卖田地,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必然要发生,因此北魏均田制实施不久就遭受到破坏。唐代均田制衰亡的原因应该归结为土地无限制自由买卖导致官僚地主、权贵豪强不断兼并土地,荒地数量有限导致均田不足,使均田制无法继续实行,天宝末年的安史之乱后唐朝经济衰退、服役加重、农民到处流亡给均田制造成了进一步的破坏,最终均田制废止。综上,商品交换的发展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打破自然经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和商品化;新的官僚贵族和地主商人兼并土地的强烈愿望迫使加速了均田制的灭亡;宋元明清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很高程度,皇权和地方官僚地主势力的结合更加紧密,从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同时,由于北魏均田制和唐代均田制都是封建国家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以榨取租调,一旦出现社会动荡、农民逃亡,均田制的重要作用便随之消失;在分散的劳动和小私有者的前提下,如果土地是公有或国有,那么其财产关系就是隶属与奴役关系,这也决定了均田制必然瓦解。

二、对当前的启示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社会生产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综观均田制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土地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则劳动力收入增加、生产力提高、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土地制度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就会使得生产力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进而引起社会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存在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均田制的兴盛至废止,对当前的土地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所有权的明晰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虽然均田制是为了将农民固定于土地上以便于收取租调,但是在确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之后,农民积极性提高、促进了农业生产;但是也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执法的不严厉,均田制的实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豪绅贵族利用私权兼并土地的行为,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在产权不明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既不能实现其应享有的权利,也不愿意对土地进行投资。我国法律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主体定义模糊,在主体设置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常出现产权主体为谋求私利争夺土地所有权,还会出现被征地农民权利受损而补偿分配不均的现象,农民的利益容易被蚕食;所有权的明晰能够给农民以法律保障,因此在立法上可以形成以村民小组为法人代表来执行相关权利。此外,征地者可能涉及政府国土部门、用地单位、乡镇组织等等,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可以获得利益,因此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征地者利用职权来维护各自的利益。在单一的行政农地征用制度下,缺乏产权约束给监管带来了困难:中央政府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农地开发合同无法对农地征用进行监督、土地市场监管不到位,在执法过程中还应该注意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加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约束。

(二)使用权的延长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均田制实行期间,土地只有在身死才归还,使用权时间较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自然提高;耕作技术的进步和土地产出率的提高有了制度保证。较长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激发了内在的激励因素,而且使得外部的监督和管理成本内部化,收益增加、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尽管目前农业生产情况与当时有所差异,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使得机械的使用、化肥的利用不断为产量的增长提供动力,但是如果使用权的期限过短会导致农民不愿意对土地进行投资,从而影响未来的农业生产。尽管1994年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但是数千年来土地的“王有思想”和土地制度的频繁变更使得农民对使用权缺乏长远的预期。纵观历史,人口增长与土地有限的矛盾总是通过不断地精耕细作来实现的,要推广精耕细作就应该保证农民拥有土地较为长期的使用权。

(三)发展权的建立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无论是北魏的均田制还是唐代的均田制,政府都关注于土地分配及赋税的收缴,而往往较为忽视土地的整体规划;相比于古代,近现代由于工业的发展使得环境的破坏程度不断加剧。在强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广义的土地发展权涉及土地利用和再开发的用途转变和利用强度的提高而获得的权利。确定了土地发展权,就可以对土地利用建立一个整体全面的规划,也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各级农村组织乃至农民个人的行为。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发展权制度,但土地管理中已开始注重土地的用途管制,建立土地发展权有利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有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能限制滥用征地权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促进集约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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