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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环保习惯法及其现代价值研究

2012-08-15苏庆华

红河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习惯法黔东南侗族

苏庆华

(云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昆明 650091)

黔东南环保习惯法及其现代价值研究

苏庆华

(云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昆明 650091)

千百年来,世居在黔东南的苗侗各民族先民迫于生计和对生态灾难的恐惧,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了反思,深刻地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以苗族“榔规”和侗族的“款”为代表的黔东南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通过其特殊的影响力,在历代生态保护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建设民族地区生态文明的今天,我们应充分挖掘少数民族地区环保习惯法的合理成分,彰显其现代价值,为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黔东南;环保习惯法;榔规;侗款;现代价值

引言

在历史上,黔东南一直是一个生态环境保护得较好的地方。黔东南锦屏县清水江畔的文斗寨,“在元时,丛林密茂,古木阴稠,虎豹踞为巢,日月穿不透,诚为深山箐野之地乎。”[1]这表明文斗寨在元代还是一片郁郁葱葱的原始森林。到明朝的时候,据《黎平府志》记载:”洪武三十年(公元1398年),古州蛮(今榕江侗族、苗族)作乱,杨文讨之由沅州(今芷江)伐木开道二百里抵天柱营小境。”[2]。这说明当时天柱、榕江、锦屏一带还是漫山遍野的森林。通过这次用兵,朝廷了解到了这一地区的森林资源情况,便开始在此地征派皇木。到清朝的时候,黔东南依然是天然林广布之地,杉木、松树和种类繁多的阔叶林排山塞谷,遮天蔽日。清朝乾隆时期爱必达写的《黔南识略》中记载:“郡(黎平府)内自清江以下至茅坪二百里,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漏荫,栋梁木角之材,靡不具备。坎坎之声,铿訇空谷,商贾络绎于道,编巨筏放之大江,转运于江淮者产于此也。”[3]民国时期,黔东南境内清水江、都柳江流域林木繁茂,二三十米高的杉树随处可见。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这里仍然是有山皆绿,茫茫林海,云重烟接。

黔东南的生态环境之所以这么好,除了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壤肥沃等自然地理条件优越外,主要得益于黔东南苗侗等各少数民族传统的环保习惯法。可以说,黔东南环保习惯法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一直对黔东南生态环境保护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 黔东南环保习惯法的概念界定

黔东南环保习惯法是指存在于黔东南的民族社会中,通过原始的自然崇拜、各种禁忌和议榔款约而产生,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人们共同信守并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民间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与当地的原始宗教信仰等传统的特殊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气候及日常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是历史上民族习惯法流传与演进的结果[4]。黔东南苗侗各民族长期身居崇山峻岭之中,处在一个相当封闭的环境里,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由于自身没有文字,又长期无流官统治,他们只有通过民族习惯法进行管理,采用鼓社、议榔、理老制度方式进行自治。以苗族的“榔规”、侗族的“款”为代表的黔东南环保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从内容上看,不仅涉及到对森林、动物和水资源的保护,而且涉及到人口控制等方面。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仅有在无文字状态下形成的“埋岩”(无字碑)、榔规榔法、传说故事以及口承流传下来的理词、唱词、古歌、谚语等,而且有清朝以来以文字记载的法规、碑刻、族规族训等资源。

二 黔东南环保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世居在黔东南的苗侗各民族先民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下,迫于生计和对生态灾难的恐惧,他们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了反思,深刻地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所以,黔东南各少数民族在各自生存的土地上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习惯法,比如森林、水资源、动物的保护以及为减少环境负载而进行的人口控制等。

(一)关于森林保护的习惯法

森林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摇篮,黔东南苗族长期居住于崇山峻岭之中,很早就有“靠山吃山,靠山养山”的深厚理念和爱林护林的传统,这可以从苗族习惯法——榔规上反映出来。苗族榔规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理词,苗族理词说:“议榔育山林,议榔不烧山;大家不要砍树,人人不要烧山;哪个起歪心,存坏意,放火烧山林,乱砍伐山林,地方不能造屋,寨子没有木料,我们就罚他十二两银。”这说明苗族先民很早就以议榔的形式加强对森林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苗族习惯法还高度重视林地疆界,不论任何人只要破坏了原有的林地疆界,就会受到重罚。这种对林地疆界的规定很好地保护了林业经营权的稳定,有利于将森林保护的任务落实到人到户,从而调动每家每户保护森林的积极性。苗族榔规还规定了林业的生产月令,一、二、三月是林业的操作期,林木的间伐和疏伐安排在一月完成,而林地的中耕则安排在二、三月完成。这样的月令安排,除了林地的必要的管理期外,一年中绝大部分时间,林区完全处于封闭状态,这样就确保了林木的生长和林区的安全 。[5]

在黔东南,侗族人民历来也有植树造林、爱树护林的优良传统。作为侗族的习惯法——款,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款碑、款约、石头法、谚语、格言等,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有许多明确而严厉的规定,比如在从江侗族村寨,常常流行这样的谚语:“大树保村,长老保寨”、“山要森林人要衣”、“山坡有绿树,江河有清水”、“千杉万桐,子孙不穷”、“栽树是徒弟,管树是师傅”等等。还需特别强调的是,侗族十分重视对年轻一代习惯法观念和习惯意识的培养、普及和深化。通过各种生动、具体的事例和形式强化本民族成员特别是年轻一代的习惯法观念和意识,使之家户喻晓,深入人心。

(二)关于保护动物的习惯法

在黔东南,苗侗各民族先民的传统观念就是最质朴的万物有灵观。他们坚信,人和一切事物都有灵魂,都受到神灵的支配。人在生产生活中触动任何事物,不管是动物、植物还是无生物,都意味着触动了相应的神。所以,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都表现得很有节制,很有分寸,只要能够满足生活所需,他们就绝不谋求更多的消费。比如苗族的万物有神观念,他们认为,不仅植物有植物神,而且动物有动物神。按照他们的理解,神与人一样都具有喜、怒、哀、乐,也有生活所需。因此,不能无原则地触怒神,人类必须遵守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持和谐关系的信诺,若过分地向自然界索取就会触怒神。水田里的鱼、蝌蚪和螺丝等水生动物都是神管着的,每个人在捕食这些水生动物时都不可以全部弄来吃光,使其断子绝孙,甚至要求不到合适的季节严禁随意捕食这些动物。到了打猎季节,对山上的野兽也不能捕杀光,集体围猎时,只要捕到就行,切勿过多滥杀,若过分索取就会触怒神。在岜沙,苗族先民在捕鱼季节,凡是对各个河段鱼群的围捕,都是经过集体推选寨老进行联合商议后有计划实施的,而不是随意地在整个河面上盲目地捕鱼,每年都要有意识地让大部分河段的鱼群获得“轮休繁殖期”,以便今后的永续利用。

(三)关于人口控制的习惯法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黔东南苗侗先民除了采取保护森林、野生动物和水资源的措施外,还严格控制人口的增长,减少对大自然的过度索取,以维护生态的平衡。号称“中国生育文化第一村”的占里,是黔东南从江县高增乡的一个侗族自然村寨,该村寨1952年到2003年,该村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几乎为零。据说在清朝时,该村立下寨规:全寨不能超过160户,人口总数亦不能超过700人,并且一对夫妇最多只能生育两个孩子,家有50担稻谷才能生育两个孩子,只有30担稻谷的只许生育一个孩子。这个寨规一直传承下来并影响至今。占里侗族先民还把寨规编入古歌《劝世歌》,以告诫后世子孙。

为了保证人口控制习惯法的贯彻实施,占里侗族先民除了通过这些朗朗上口的民歌俗语教育子孙外,还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婚龄的限制、通婚群体的规定、神秘的节育措施、孩子的抚养教育、老年人的养老保障等,通过这些措施,占里的人口控制落到了实处。占里的习惯法不仅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增长,提高了的人口素质,而且间接地减轻了土地和森林的承载负荷,最终维持了生态的平衡。

(四)关于水资源保护的习惯法

黔东南雨量充沛,气候温湿,素有“天无三日晴,地无三里平”的说法。所以,黔东南水资源丰富也就在情理之中。尽管如此,但由于山高沟深等自然条件、生产方式落后的限制,水资源利用十分困难,引水和灌溉时常困扰着苗侗人民。正因为水资源利用是如此的困难,所以水资源在苗侗人民心中就显得弥足珍贵。苗族榔规规定水资源为共有,不得强占,“田水均分”。在水利管理分配方面,苗族有一套传统的习惯规则,哪条沟灌溉哪几丘田都是固定的,若地权转移,那么用水权也随之转移。苗族习惯法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如乱挖别人田坎或擅自阻断别人用水等,加以处罚。关于饮用水,苗侗先民建井之后一般都要立井碑,碑上内容一般都是饮水思源、造福广民、慷慨捐资、维修水井和一些禁止性规定。如水井石碑常常规定:上中下三口井,上井饮水,中井洗菜,下井洗衣,不得乱用。

三 黔东南环保习惯法的现代价值

随着文明社会的出现,榔规、侗款等环保习惯法早已被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所取代,但在现在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里,我们也不难发现传统环保习惯法随处可见的影子。在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今天,我们切不可忽视传统环保习惯法的现代价值,无论是对民族地区环保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还是对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传承意义。

首先,黔东南环保习惯法所体现的人与自然融为一体的思想对实现现代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在黔东南,榔规、侗款等环保习惯法所折射出的质朴的人与自然融为一体的思想,其基本价值取向与汉文化的主流思想“天人合一”是一致的,既尊重人的利益和价值,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又强调自然的利益和价值,尊重自然规律,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荣的发展。这一思想的合理成分对于我们有效地解决人地矛盾,缓解生态危机,建设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其次,黔东南环保习惯法注重对民族群众的道德教化和引领示范,使他们产生思想认同,从而在行动上表现为自觉,这启示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务必加强环境危机教育,培养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提高民族群众的环境道德素养。黔东南环保习惯法寓理于法、寓教于乐,通过古歌、埋岩、讲理、摆古等形式,利用一切时间和空间,巧妙地将环保习惯法的内容贯穿到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方位的教育模式,使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深深地渗入人们的头脑,熏陶、教育着一代又一代人。这样,民族群众对环保习惯法就能耳熟能详,妇孺皆知,从而在内心认可并愿意自觉遵守,这就充分调动了人们保护生态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建设黔东南生态文明的今天,我们在宣传国家环保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务必对民众加强环保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从而实现环保法律与环境道德良性互动。

最后,黔东南环保习惯法在历史上以其独特影响力发挥了劝导和规制民族群众环保观念和行为的作用,这就启示我们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中既要发挥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环保习惯法的作用。黔东南环保习惯法的主旨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是基本吻合的,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环保习惯法的特殊影响力为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宽松的环境,并且通过环保习惯法去调整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在民族地区难以规范的行为。虽然环保习惯法没有国家环保法那样高的效力,但现实情况表明,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却远远不及这些习惯性的东西在民族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因为这些习惯性的行为规范与民族群众的祖先、与民族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只要我们发挥环保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的独特影响力,同时做好对民族群众正确而积极的引导和教育工作,那么,我们既可以增强民族地区群众的环保意识,又可以大大提高民族地区的环保绩效。

结束语

尽管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但在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的今天,传统的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还是有其合理之处和继续存在的理由的。我们应大力挖掘和利用传统环保习惯法中的积极成分,充分发挥其现代价值。当然,对传统环保习惯法的探讨,并非是要在任何绝对意义上重返过去,更不是要全盘吸收农耕文明背景下的环保习惯法,而是要在继承传统环保习惯法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从总体上实现传统环保习惯法与现代环保观念、国家环保法律的对接,进而建立一种适应黔东南民族地区现实特点和发展需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并以此为契机促进黔东南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

[1]《姜氏家谱•记》.

[2]《黎平府志》.

[3]单洪根.木材时代[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23.

[4]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三村民族习惯法研究[M].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7-8.

[5]徐晓光.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62.

On Minority Customary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its Modern Value in Qiandongnan

SU Qing-hua
(Yunnan University,Kunming 650091,China)

For thousands of years, the ancestors of the minority in Qiandongnan such as the Miaos and Dongs,who were forced to livelihoods and feared of ecological disaster,reflect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and profoundly understood the importance of harmonious coexistence .The minority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hich is presented by Dong′s rules and Miao′s rules,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y its special influence.In the present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minority areas ,we should fully exploit the reasonable components of the minority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nd highlight its modern value,and make it serve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Qiandongnan.

Qiandongnan; Dong′s rules; Miao′s rules; customary law of environgmental protection;modern value

D922.68

A

1008-9128(2012)01-0028-03

2011-12-25

苏庆华(1968—),男,湖南邵阳人,在读博士,凯里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辑 张灿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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