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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英语中法律文献的语言特点及其翻译标准

2012-08-15钟玲俐王佳娣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商务商务英语原文

钟玲俐,王佳娣

(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外国语学院,长沙410205;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外语系,长沙410205)

一、引言

国际商务英语是人们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一个重要语言工具。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务英语越来越得到广泛应用。中国人才市场乃至世界人才市场将需要更多的商务英语专门人才。国际商务英语中的法律文献是指在进行国际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具有法律规定意义的文献,包括:国际商法、条约、合同、售货/购货确认书、信用证、提单等[1]。它用书面的形式阐述了在商务活动中与法律规定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进行国际商务活动所必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应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正常的国际商务活动,这样才能保证全世界各国人们在各领域有秩序地进行更广泛的合作与交流。如果说商务英语在这种合作与交流中起着主要的桥梁作用,那么商务英语中的法律文献则起着不可或缺的支柱作用。因此,国际商务法律文献的翻译工作者必须具有良好的中外文语言功底,同时还必须熟悉与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的国际商务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掌握国际商务法律文献的语言特征。以下本文尝试对国际商务英语中法律文献的语言特点及其翻译作进一步详细的探讨。

二、国际商务英语中的法律文献词汇特点

法律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语言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信息的承载体,必须体现法律的社会职能。法律语言的特征主要有:

(一)用词精确、严谨(Preciseness)

用词准确简练、所指内容清楚、具体、严密,不含糊和似是而非,这是商务英语法律文献语言最重要的特点,因为稍有疏漏就有可能造成误解或歧义。如下句正是精确、严谨的典范。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all be deemed to form and be read and constructed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contract.

译文: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构成或被解释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

(二)用词正式、规范(Formality)

要严格谨记商务英语法律文献用词规范,结构严整,逻辑性强,和口头英语有着显著的区别。王佐良指出法律英语中的“大词”的运用使法律文体更加正式、庄重[3]。如:

At the request of Party B,Party A agrees to send commissioners to assist Party B to debug the equipment.

译文: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派遣专员帮助乙方调试设备。

上句“commissioners”一词比“specialists”正式,“assist”比“help”正式。这两个词在法律文献中运用普遍。常用的正式用语还有很多:

commence(开始),endeavour(造成),accede/partake(参加),accommodate to(考虑),inimical(不友好),in accordance with/pursuant to(依据),assign(转让),construe(解释),convene(召集),execute(签字),interim(临时),repatriate(遣返)等。

(三)用词晦涩难懂(Obscurity)

在不断的实践中,商务法律文献形成了一种程式,其文体相对较稳定,较保守。与现代英语用词普通意义差别较大,常给人留下晦涩难懂的印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1.常用普通词表达特殊意义

如上提到的“party”在法律语言中表示“person contracting or litigating(当事人)”,类似用法的词很多,如bench(法官),bar(律师界),hearing(审讯),instrument(法律文献),save(除了),consideration(报酬)等。

2.常使用古体词语

国际商务法律文献经常使用古体词语(archaic words),即使用古英语时期(公元450-1100)和中古英语时期(公元1100-1500)的词汇。这些古体词主要是由here,there,where加上in,by,with,of,under,fore,upon,after,over等介词构成。常用的如:whereof(关于),wherein(其中),whereby(凭借),hereby(特此),therefrom(由此),thereon(在其上)。另外aforesaid(如前所述),witness(证人,证据)也是古体词。

古体词的使用能够准确地传达法律的正式和尊严,有效防止上下文的多次重复。此外还能避免词义广泛性引起的误解,使行文语义更简明、确切。如:

This agreement is made on 20th of August,2012 by IBF Company(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Sellers”)who agrees to sell and ABC Company(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Buyers”),who agrees to buy the following good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as bellow.

译文:本协议由IBF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ABC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2012年8月20日签订,双方均同意按下述条件买卖下列货物。

上句“hereinafter”的使用一方面显得文体正式,另一方面告知“afterwards listed in this Agreement”,免了下文“agreement”一词的反复使用,显得一目了然。

3.常使用外来语

英语词汇的来源最具有开放性。林承璋认为,超过一半的英语词汇是从拉丁语和法语派生而来[4]。拉丁语的使用被认为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象征。在英国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只有懂得拉丁语的人才称得上是学法律的人。常用拉丁语有inter alia(尤其,其它以外),ad litem(专指),de minimis(微量),de facto(事实上),exofficio(依照职责),sui generis(独特的)。如下句:

Director-General,who acting in an ex officio capacity,will offer good offices,conciliation or mediation to settle the disputes.

译文:总干事,依照其职责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解决争端。

此外,商务类法律文献中还有很多专业术语源于法语,如justice(正义),suit(诉讼),attorney(律师)等。其次还有不少来源于德语、西班牙语。

4.常使用成对同义词或并列的相关词语

成对的同义词(近义词)或并列的相关词语在国际商务英语法律文献中大量存在,它们的使用看似重复罗嗦,实际不仅限定了词义的唯一性,同时还可以使行文面面俱到,意思精准。如: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译文:买卖双方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此句“by and between”意在强调该合同是由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以条款为准。体现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其它类似用法的词有:

customs fees and duties(关税),null and void(无效),shun and avoid(避免),reciprocal and mutual(相互),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调解),affirm and confirm(证实),provisional and interim(暂时),repeal and annul(废除),just and fair(公平),as and when(necessary)(必要)时,rectify,amend,or modify(修改/正)等。

5.常使用地道的法律用语

国际商务法律文献当然少不了地道的法律用语,这些词属于专门用途英语,特别规范和正式。如:onus of proof(举证责任),be without prejudice to(不使受损害),resides in/is vested in(归于),in terms of reference(职责范围)。

The right of interpreting these regulations resides in/is vested in the Mofcom.

译文:本法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所有。

6.常使用专业缩略词

法律文献语言趋于高度专业化。一些专业术语常以约定俗成的缩略词的形式出现在商务法律文献中,这些词因为频繁使用和出现在常用文献或大众传煤中,为业内人士所熟知,因此很多情况下用它们的英语首字母缩略词代替了完整写法。如:DSU(Disputes Settlement of Understanding争端解决机制),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等。

7.常使用非典型搭配

国际商务法律文献中有些词没有使用我们熟知的搭配,而习惯使用非典型的搭配。如:

a committeeontrade,/UnderstandingonRules and Procedures…,/imposein…

(四)用词意义模糊(Ambiguous)

这种模糊措词不同于词义的歧义、模棱两可,它是融词汇内涵的可塑性、有限性与外延的模糊性、无限性为一体,用这种方法或表达弦外之音,或声东击西,或不愿直接表达具体立场,或自我保护,留回旋余地,或亦此亦彼,推诿搪塞,或表达礼貌,劝导对方[6]。如:

Unless the account is paid within next ten days,it will be necessary to take appropriate action.

译文:如再十日内仍未到帐,我方将有所行动。

“appropriate action”这一措词不仅照顾了对方的感情和接受能力,又能有效表达自身的立场,对维护日后双方关系有利。

三、国际商务英语中的法律文献句法特点

(一)多用陈述句和被动句

法律文献是规定缔约各方应该做些什么,而不是提出问题和进行商榷[4],因此法律文献中的基本句式通常是陈述句,被动句,且都是完整句;少简单句,没有疑问句,省略句。法律英语的基本句型是:If…,then…shall be…/If…,then…should do…如:

If the event that such mediation fails to resolve the dispute within thirty(30)days,then the dispute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by arbitration.

译文:若调解于三十(30)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后裁决。

(二)多用状语从句、定语从句、主语从句等长句

商务法律文献中多出现长句子,这些长句子一般是由定语从句、状语从句、主语从句构成的复合句。

1.状语从句

在国际商务英语法律文献中,为力求确保各条款明确清晰,排除一切可能产生的歧义,大多涉及对义务的规定和对权利的确认,为严格界定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的时效、方式、条件等,经常使用大量时间、条件、目的、原因和方式等状语从句。如常见的引出条件句的连接词有if,in case(that),in the event(that),unless,provided that,shall,should等。例如:

By the use of a choice of law clause,if the parties agree in advance as to what law should apply,then their choice shall be strictly enforced.

译文:合同当事人如事先就应选择适用哪国法律做出约定,其选择将被严格执行。

2.定语从句

定语从句的频繁使用是商务法律文献多长句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使用定语从句,是为了体现法律文体庄严的风格、严谨的结构和严密的逻辑性。使用定语从句的目的在于使句子意思明确、清晰,以避免误解、曲解产生的可能性。例如:

Party B must guarantee that they contribute 50%,which includes the factory building,some machinery and equipment,otherwise this contract shall be null and void.

译文:乙方必须出资50%,其中包括厂房、一些机器和设备,否则本合同视为无效。

3.主语从句

常用It作形式主语的主语从句。常见的句型是:It is agreed that…,/It is understood that…/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例如:

It is agreed that a margin of 2 percent shall be allowed for over or short count.

译文:双方同意,允许的数量误差为正负2%。

(三)大写单词字母

法律文献经常用大写字母,以达到强调、突出的目的。例如:

IN WITESS WHEREOF we the Secretary and two of the Committee of Management of the Society have hereunto attached our signatures.

译文:为昭信守起见,管理会秘书一人及成员两人特此签字立据。

四、国际商务英语中的法律文献的翻译标准

由于商务英语法律文献的文体特征、所涉及领域的专业性、中英文表达方式的巨大差异,尤其是一些长难句的复杂性等因素,高质量的法律文献的翻译的确难得。笔者以为,忠实、规范应成为商务英语法律文献翻译的最重要标准,即尽可能做到语义、风格上与原文保持一致。

(一)忠实(Faithfulness)

国际商务法律文献的翻译应该力求忠实地表达原文的思想内容,保持原文的法律特点和商务特色,做到语言通顺流畅,正确无误。我们绝不能随意删减原文的任何一个字词。如:“subject to the terms hereof,…”译:“根据相关条件”,正确的翻译应是:“根据此条款…”要达到“忠实”的标准,翻译时务求坚持两个对等原则——译文准确,简练流畅。

1.准确(Preciseness)

准确性是法律文献翻译的第一要素,不准确的法律文献翻译不仅起不到交流借鉴的作用,甚至还会造成严重的误解和巨大的损失。如翻译:应由乙方一周内付款。

译文:PaymentshallbemadebyPartyBin10days.

在该句中,“in 10 days”这一时间概念让人印象模糊,可以理解成“十天之内”或“十天之后”。需翻译成“within10 days”才能避免误解。

2.简洁(Conciseness)

简洁意味着用最少的词语表达最有效的信息。如:

中英版本之间存有任何不一致,应以英文版为准。

译文A:If there is any misinterpretation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the English version,the latter shall be taken as the standard.

译文B:Incaseofanydiscrepancybetween the ChineseversionandtheEnglishone,thelatter shallprevail.

与A相比,译文B的翻译显然更胜一筹。因为它以简洁的词语表达了最精华的内容。

(二)规范(Formality)

要遵守质量准则,译者在翻译时要求使用行业约定俗成的套话和一些惯用语,力求准确无误达到真实。要达到规范的标准,翻译时务求坚持三个对等原则:

1.使用正式的词语和表达

2.用语一致

3.使用法律语言

如下例句:

“THIS AGREEMENT WILL BE GOVERNED BYTHELAWSOFTHESTATEOFCALIFORNIA.”

译:“本协议由加州法律调整”

很明显,上句翻译成中文后失去了原文庄重文体的特性。应译成:“本协议适用加里福尼亚州法律”,用黑斜体字以体现原文大写字母,再现原文的正式风格,传递严谨的“原法原味”。

总之,随着各国间的经济交流日益广泛,商务英语法律文献的翻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提高商务英语法律文献翻译的准确性,翻译工作者必需细化翻译具体步骤,逐步实现原文和译文之间的功能对等[7]。对于长难句的翻译,任丽萍提出了十步法“三字经”,即:观语境;找主干;划层次;析意义;定时态;选句型;挑词汇;通逻辑;求顺畅;重润色。在此程序中实现语境、主干、层次、意义、时态、句型、词汇、逻辑、顺畅性和文采性对等[8]。

五、结语

国际商务英语中法律文献的文体决定了其独具的词汇特点和句法特点。本文通过若干实例分析了商务法律文献的语言特点,并探讨了其翻译标准以及翻译中的五个对等原则等内容。灵活掌握其各种语言特色和翻译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忠实地表达原文的思想内容,保持原文的法律特点和商务特色,使译文准确无误,通顺流畅。

[1]吴丹.商务英语法律文献语言特色初探[J].中国电子商务,2011,(5):313-314.

[2]廖瑛,莫再树.国际商务英语语言与翻译研究[M].第二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3]Joanna Channell.Vague Languag[M].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0.

[4]廖瑛.国际商务英语[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

[5]林承璋.英语词汇学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

[6]王佐良,丁望道.英语文体学引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7.

[7]曲海婷,刘祥清.论英语商标英译选字的动态性[J].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1,(4):114-116.

[8]任丽萍.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经济文献翻译十步法[A]//邓海.我国商务英语专业建设与发展问题与对策[C].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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