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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报道对模仿效应的规避

2012-08-15邵馨颖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9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暴力效应

邵馨颖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文史系,湖南长沙 410205)

论媒体报道对模仿效应的规避

邵馨颖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文史系,湖南长沙 410205)

媒体某些暴力事件的报道有可能引发模仿犯罪,面对重大暴力事件,媒体既应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又要避免刻意渲染,防止产生模仿效应。对模仿效应的规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减少犯罪细节描写和煽情式的报道;(二)构建具有启迪性的议题和视角;(三)尽量不要置于版面显著位置;(四)尽量少配发有强大视觉冲击力的血腥画面。

校园暴力;模仿犯罪;模仿效应;细节描写

2010年3月23日至5月12日,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我国连续发生了六起严重校园砍杀事件;2011年2月至4月南京市发生4起中学生跳楼事件。事件发生之后,我们不禁要思考,媒体是否应该“有闻必报”?媒体报道是否会带来“示范效应”?研究我国媒体报道此类新闻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改进重大暴力新闻报道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媒体是否引发了模仿犯罪

从最初的福建南平校园暴力事件开始,各大媒体就争相进行了报道,很多媒体甚至给出大幅头版报道来吸引读者。而事件的密集型和相似性以及报道的强度又给受众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恐慌,其负面影响在传播过程中被放大化。于是有人将矛头直指媒体,认为正是由于媒体的不合理报道引发了“模仿效应”。

“模仿效应”是指因为新闻报道或者小说电影中描述的事件,而导致的一连串类似事件[1]。法国模仿理论创始人塔尔多在其代表作《舆论与群集》中分析了法国报纸读者阶层后指出:现代社会中,人们虽然在肉体上(空间)是相互分离的,但是在心理上却是相互连接在一起的一种群集。社会心理的“无接触传染”可以通过日益发达起来的、可进行大量传播的印刷品——报纸、杂志、政治宣传手册等等,在人群中扩张和传递。日益发达的大众传媒把人们联系在一起时,也成了社会心理、情绪传染的一个途径[2]。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媒体引发模仿犯罪在传播上的可能性。

北京理工大学教育专家杨东平向路透社说:“我个人感觉,媒体对此类袭击的报导,帮助形成了一种模仿效应。”对比各大媒体对相关新闻的报道,我们发现很多媒体深入挖掘了事件的社会原因以及施暴者自身的原因,最后都往往传播着这样一个概念:那就是事件是一系列对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报复行为。虽然媒体本身没有恶意,也符合新闻学的报道技巧,但媒体对暴力新闻和自杀类新闻的大肆渲染对于一些有着相同经历和心理的人具有强大的暗示、诱导作用。尤其是这类新闻被密集且全过程地展示在人们面前时,会对背景或问题与自己相近的人群产生身份认同,并模仿对方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同时,报道越多,被模仿的机会越大。

此外,我们从案件发生的地理位置来看,远隔千里的相似事件的模仿绝对不是依靠传统的口口相传或亲眼目睹,那么是什么导致这一系列的恶性案件之间的模仿?媒介报道传播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媒体是报道还是放弃

对于突发事件,如果受众的信息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增加信息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会引起受众的种种猜测。杂乱的信息、不准确的信息必然会乘虚而入。所以,媒介所抱有的“有闻必报”的态度也是出于尊重和保护受众的“知情权”,但凡事都有一个度,过多的、过度的报道则容易引起受众的误解和不安,同时也可能导致“模仿犯罪”。

新浪网总编辑陈彤在微博上提出:“如此的乱世环境中,媒体显然不应该‘有闻必报’,特别是近日屡发的砍杀儿童事件,大肆渲染报道的效果之一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越来越多丧心病狂之徒铤而走险”。

西方学者伯顿在《媒体与社会》中也谈到:“最持久担忧就是:大众传媒当中暴力引发了社会当中暴力……约77%的研究证明媒体暴力确实引发了现实生活中的暴力,时至今日这一结论仍然是成立。”[3]

心理学爱苏雷特说:“哪怕是被描述成魔鬼,这样的出名对有些人仍然很有吸引力。”[4]媒介对系列校园暴力事件的竞相报道则可能会使一些精神状态不太稳定或仇视社会的人认为,这是一种泄私愤或表达个人要求的方式,从而产生了“模仿效应”。由此可见,正是这种开放环境中的新闻自由,伤害了新闻媒介本欲保护的社会。

“媒体对某些暴力事件(比如恶性凶杀)的报道应该保持克制,避免渲染”,陈彤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可以在短短几分钟内传播开来,从根本上说已经没有办法“不报”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去理解什么是真正的公民知情权”[5]。所以,如果为了防止恶性案件带来的模仿效应,政府取缔正常报道,显然是不可取的,这样的遮掩反而会引起受众的种种猜测,引发其他的弊端。

三、媒体如何避免模仿效应

当然我们不能单靠媒体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但面对如此频繁的暴力事件,媒体也应该进行反思和警醒:该怎样才能在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同时避免模仿效应?

(一)减少犯罪细节描写和煽情式的报道。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传媒》杂志第4期卷首语认为,应慎用媒体的放大作用,“媒体对校园血案的及时报道本没有错,但客观上对作案细节的逼真描述,虽然满足了人们的知情权,但某种意义上等于同时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可能让极个别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深受‘启发’,进而模仿并疯狂报复社会。”[5]

翔实地、细致地报道犯罪过程,固然有提醒大众的目的,但也可能因此引起歹徒的“有样学样”,所以媒体在报道暴力、自杀等犯罪事件时,有必要告诉人们事实的真相,但必须以正面报道为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报道那些感人的、正面的细节,淡化作案细节,从而唤起社会的正义感,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郑民生:走上55秒杀戮之路》、《郑民生:从医生到杀人恶魔》等多篇报道对犯罪过程进行了细节描写:“王永来……从学校侧门强行闯入学校院内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这样的细节描写为有犯罪倾向的受众提供了作案范本,而且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的刻意强调让人觉得这类袭击校园儿童的犯罪形式更容易效仿,更容易引发模仿效应。

同时多家媒体都对犯罪者的人生经历和作案动机进行了细致的、煽情式的报道:“郑民生的街坊邻居都坚持说,郑民生是个不讨厌孩子的人”、“化纤厂原职工小付曾在郑民生那里看过一次病,只是小的伤口处理。他记得郑笑呵呵的”。报道犯罪分子的人生经历,追问作案动机应该属于报道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但详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甚至努力挖掘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苦衷等,最后会给人这样一种错觉:犯罪分子杀人是被逼无奈的反抗,是弱者的反抗,问题不在个人,而在体制,弱者的报复是有道义借口的,是值得同情的。

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是媒介的初衷,但过度的细节描述的确会产生负面的效果,所以媒介在进行此类报道时应尽量减少犯罪细节的报道,尽量少挖掘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苦衷。

(二)构建具有启迪性的议题和视角

事件发生后,很多媒体的报道却将犯罪动机归于社会、家庭,比如失业、未婚、家境不好等等,隐藏着一种让人不寒而栗的逻辑:问题都在体制,弱者杀人是被逼无奈的反抗。所以,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媒体在议题设置上是不是出现了偏差?我们来看看国外对此类事件是如何报道的。2007年韩国学生赵承熙制造了震惊全美国的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击案,造成包括犯罪人在内的33人死亡。《今日美国》、《纽约时报》等媒体的报道视角主要围绕案情发生的消息,赵承熙个人经历尤其是其心理问题的追问,受害者的抚慰、祈祷,枪击管理的反思等等。而在中国媒体的报道中,更倾向于寻找社会原因——底层生存环境、失业、失恋、买不起房、缺乏精神病鉴定程序等,而对杀人者的心理历程如何一步步走向仇恨和罪恶的描述,并不清晰[6]。

我们的记者在报道此类重大新闻时应该保持冷静,力求谨慎、客观地报道事件,并进行理性的剖析,不渲染、炒作暴力事件的个案,从单个校园暴力事件引向暴力问题,启迪受众尊重生命。

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惨案发生后一个星期,媒体传出了一条“美国人将赵承熙也视为遇难者慰藉家人悲痛”的新闻在中文网络上广为传播。美国大学生们在为赵承熙而设的悼念碑前的留言令人动容:“你没能得到必要的帮助,知道这个事实的时候,感到非常悲哀。希望你家人能尽快得到安慰并恢复平静”;“今后如果看到像你一样的孩子,我会对他伸出双手,给予他勇气和力量,把他的人生变得更好。”我们不得不承认美国公众宽容的态度和媒体对此构建的成功议题,他们没有停留在消极负面的情绪之中,而是为自己的社会和文化的缺失悲哀、反思、自省。他们认识到了这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暴力事件”,而是整个社会都应该反省的“暴力问题”。同时他们对犯罪者的宽恕,也体现了受众、媒体和整个社会对一切生命的尊重,这样更让有犯罪倾向的人放下屠刀,感受到被害者和自己生命的可贵。

(三)尽量不要置于版面显著位置

“不是说不要报道,而是用什么样的力度、版位去报道”,新浪网总编辑陈彤表示,“所以在处理江苏泰兴事件的报道中,我们就(在网站的新闻列表里)用了比较低的版位,去淡化它”[5]。

香港报业评认会在《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第三条规定:新闻从业员在处理涉及暴力、性犯罪、自杀等社会新闻时,应避免淫亵、不雅或煽情;新闻界不宜完全不报道个別的自杀案件,而应在报道自杀新闻和避免产生“模仿”效应之间求取平衡;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否则应低调处理有关新闻,报章应在内页刊登有关新闻;电台及电视若真的要播报有关新闻,必须顾及电子传媒对公众的巨大影响力,而把有关新闻安排在非主要新闻时段内播出;报道时应避免绘声绘色地描述自杀的过程和所采用的手法[7]。

对于一些能引起轰动效应的题材,媒体会不遗余力地进行炒作,南平事件发生之后,校园暴力事件的报道充斥各大报刊、网络、电视,一时间该事件成为了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重点新闻,媒体对新闻事件的关注程度也让受众感觉到了事件的不一般,而对于有着犯罪倾向的人来说这更是一种刺激。在他们看来,事件受关注的程度越高,“出名”的概率就会越高。而媒介最初并没有认识到这点,仍然继续大幅报道,最终使得校园暴力事件被一次次被模仿。

世界卫生组织与国际自杀干预联合会(IASP) 2008年编写的《预防自杀:媒体从业者指导》中也提到,媒体要淡化自杀报道,并就媒体的报道自杀事件制订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不作头条新闻、不附带任何有关照片等。那么,为了保护受众,我们能不能也为社会暴力事件制定相关的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加强媒体自律,提升传播品位,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进而更好地发挥媒体的社会功能。

(四)尽量少配发有强大视觉冲击力的血腥画面

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对新闻工作者而言是一个重大题材,为了增加新闻的可读性,提高点击率,媒体会配合文章刊登相关的图片,但笔者还是反对用大幅的、有强烈视觉冲击力的、散播受害者的血腥照片。尽管说新闻报道的一大原则是尽可能还原事物或事件本来的面貌,但从心理因素和社会后果看,此种血腥面貌还是少在或者不在文字和画面中还原为好。记者的初衷可能是想激起受众的同情心、或是愤慨心,但这样并没有很好的维护受害者的尊严,相反会对受害者的亲人造成二次伤害。所以,我们应该还受害者一份安宁,不要以视觉的冲击来消费着他人的悲剧。

在突发事件中,媒体既是记录者、见证者,更是参与者、协调者,我们有必要从此次系列报道中总结经验,避免类似模仿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这也是媒体的责任和使命。

[1]木木.媒体报道应避免模仿效应[N].潇湘晨报,2010-05-17.

[2]新明正道.群集社会学[M].雷通群,译.上海:新宇宙书店,1930.

[3][英]伯顿.媒体与社会[M].史安斌,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和静钧.犯罪模仿与反模仿的思考[N].中国经营报, 2010-05-14

[5]张东锋.面对校园血案媒体该怎么报[N].南方都市报. 2010-05-15

[6]彭晓芸.校园惨案的媒介伦理:被混淆和被忽略的[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80dfbb0100 jnmp.html.2010-06-25.

[7]曾革楠.国内校园血案频发,专家称媒体应警惕成为帮凶[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05-19.

On AvoidanceofModelingEffect in theMedia Report

SHAO Xin-yin
(Literature and History Department,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205)

The report of some violent events will possibly trigger modeling crimes,so the media should not only let the public learn the truth but also avoid publicizing them sedulously.The avoidance of copying the crimes is mainly embodied in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firstly,reducing some detailed description and the reports which possibly arouse the people'sfervor;secondly,constructing inspiring topic and perspective;thirdly,locating the reports to unimportant column;fourthly,cutting down some bloody pictures.

violence on campus;copying crime;modeling effect;detailed description

G206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674-831X(2012)02-0121-04

2011-11-14

邵馨颖(1979-),女,湖南常德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新闻传播学研究。

[责任编辑:葛春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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