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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叔衡对中央苏区法制事业的探索与贡献

2012-08-15苗体君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9期
关键词:何叔衡工农苏维埃

苗体君

(广东海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湛江 524025)

何叔衡对中央苏区法制事业的探索与贡献

苗体君

(广东海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湛江 524025)

何叔衡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司法战线的先驱和卓越领导人,中共党史上反腐第一人,为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并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主政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期间,注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严厉打击贪污腐化分子;担任内务部代部长期间,积极开展行政立法,开创性地以顺口溜的形式对法律进行传播,为法律社会学及法律传播学的研究提供了范本;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时,践行治国安民“法为上”的原则。

何叔衡;中央苏区;法制事业的探索与贡献

纵观何叔衡59年的人生,他对中国革命有两大历史贡献:其一,他是中共“一大”代表,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其二,在中央苏区时,他对中共早期法制事业进行了探索性地实践。本文对何叔衡在中央苏区时期对苏区法制事业的贡献进行探讨。

1931年秋,何叔衡由上海来到瑞金,住在叶坪一个叫谢桂明的老乡家里,这里距毛泽东的住处仅隔30余米。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谢家祠堂隆重召开,会议决定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毛泽东当选为主席,何叔衡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临时中央政府就设在谢家祠堂内。在同年11月27日召开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何叔衡被选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也就是“肃贪部长”。在1932年“1月27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五次常会决议,在苏人民委员周以栗因病请假期内,其部长一职暂由工农检查人民委员何叔衡兼任。”[1]3862月19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议决组织临时最高法庭,以判决重要政治犯,委何叔衡同志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审。”[1]386也就是今天的首席法官,何叔衡也因此成为中共领导下,红色政权的首任“大法官”。同年4月22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员委会召开第十二次常会议决项英出席江西省苏大会并指导一切工作,项英各种职务暂由何叔衡代理。”[1]386-387至此,已56岁高龄的何叔衡集检察、内务、司法大权于一身,主管了苏区的全部司法工作。由于“受到‘左’倾路线的批判”[2],1933年11月,何叔衡“被撤销掉监察部部长、内务部代部长、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各级苏维埃训练班主任等职。”[1]389但在这有限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何叔衡不辞劳苦,为苏区的法制建设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地工作,开创了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他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司法战线的先驱和卓越的领导人,还是中共党史上反腐第一人,红色政权的首任“红色大法官”,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一、主政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期间,注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严厉打击贪污腐化分子

工农检察机关的任务是:“监督辖区内的国家和机关企业,以及有国家资本在内的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特别要发动群众同国家机关和各种经济组织中的贪污、浪费、腐化、官僚现象作斗争。工农检察机关受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挥,同时受上级工农检察机关的领导。执行任务时,为便利工作,工农检察机关可组织各种专门检察委员会。如有必要,还可组织群众法庭,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官僚腐化案件。群众法庭有权判决开除犯有官僚腐化罪行的工作人员,公布其罪状。如发现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工农检察机关应将材料转送司法机关,提起诉讼。”[3]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后不久,作为部长的何叔衡为了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他先为自己准备了三件宝:布袋子、记事簿和手电筒。布袋子是何叔衡自己设计请人缝制的,袋子中有几个小袋子叫做“袋中袋”,每个小袋都有它特定的用场;何叔衡年纪大了,自认为记忆力不行了,所以记事簿上几乎无所不记;何叔衡视力不好,特别是晚上,手电筒是为了夜晚走路方便。然后何叔衡召集工农检察部全体工作人员开会,发动大家分头下去摸底,何叔衡背上自己的三件宝就出发了。他白天和群众在田间地头边干边谈,晚上又召集部分干部、群众搞座谈,没几天就掌握了很多材料。不久,各路人马返回检察部,通过汇总整理,发现在中央苏区有相当一部分县、区政府工作人员存在着吞没公款、多吃多占、贪污腐化的现象。于是,何叔衡就立即将这些情况向毛泽东、项英等作了汇报,后经毛泽东提议,中央政府立即对那些执行上级命令和国家法律疏忽懈怠的现象,对一切贪污腐化分子给予严厉打击。为此,人民委员会发布第五号命令,命令发出后,何叔衡立即率领人马深入各省、县、区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那些初犯或情节不甚严重的,何叔衡尽量进行教育;对那些不称职的干部,他坚决撤销他们的职务;对贪污犯罪分子,他予以严厉打击,从而使苏维埃政权在群众中的威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为了贯彻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开展检察工作,何叔衡在许多方面还进行了创新。

(一)组织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信员及群众法庭四部分构成的群众性监察组织,配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打击各种官僚主义和贪污浪费行为

1.成立突击队。1932年8月13日,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颁布的《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进行反腐败工作时,可以组织突击队去检查某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工作。凡有选举权的人都可以参加突击队,突击队员不离开生产,利用生产空暇进行突击检查。突击队的任务是监督和检查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对政纲政策执行得是否正确,工作计划是否完成,参战程度如何,是否有官僚腐化、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其工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开的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合作社,以揭破该机关或企业的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腐败现象。另一种方式是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看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工农群众的态度、办事的效率,以测验该机关的工作现状。”[4]181但“突击队每次出发之前,须由工农检察部的负责人,预先做出计划,与该队队长、队员详细谈话,使突击队可以按计划去检查。每次突击之前,须向工农检察部,做详细的报告。”[1]226

2.成立轻骑队。1933年12月20日,苏区中共中央局通过的《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大纲》规定:“各级轻骑队在组织上受团组织的领导,在业务上受工农检察部的领导。轻骑队的任务是:监督、检查苏维埃各机关、企业及合作社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消极怠工、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4]181

3.成立工农通信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必须在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社会团体及街道村落中,设立工农通信员。工农通信员是不脱产的群众监察员,他们的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遇有上述机关和人员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反政策及其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时,有权而且也应该负责搜集材料,经所属机关领导审查后,以通讯的方式向监察机关报告。”[4]181-182

4.成立群众法庭。何叔衡还组织成立了群众法庭,《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各级政府机关内有官僚主义者和腐败分子时,可以由监察部门出面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群众法庭有判决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布其官僚腐败罪状等职权,但涉及刑事案件,则要由苏维埃法庭审理处罚。”[4]182

(二)创造性地在中央工农检察部增设控告局,以加强检举、监督力度

何叔衡担任中央工农检察部部长后,就提出:“要从各级领导干部检察起,要从上层领导检察起。”[4]180为了便于苏维埃公民及时反映揭露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违反苏维埃政府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的现象,何叔衡就在工农检察部下设立控告局,并制定了《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

控告局是设在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之下的一种组织,控告局直属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受其指挥和节制,但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控告局设局长一人,调查员若干人。控告局的任务是:“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及调查控告的事实。但控告局只接收控告机关,或某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控告书,不接收私人争执的控告书。”[1]226

控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工农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控告箱,便于群众投递控告书。二是指定不脱产的、可靠的工农分子代替控告局接收各种控告。人民向控告局控告,可以把控告书投入控告箱内,或者把控告书以邮件的方式寄给控告局,不识字的可以到控告局用口头的方式进行控告,有电话的话,也可以用电话控告给控告局。同时,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的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实姓名,还要写明控告人的住址,同时要把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姓名的控告书一概不予受理。如果发现造谣诬控的,一经查出,即送交法庭,也要接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

控告箱也是由何叔衡亲自设计的,箱子是木质的,陈设在各机关单位和街道路口,以方便群众举报。在控告箱的四面写着密密麻麻的说明文字,这些文字均是何叔衡亲自拟定的,在控告箱正面上书“控告箱”三个大字,下落款“×××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控告局制”,在箱盖上书“各位工农群众们,一切什么事情都可来这里控告。所写的控告意见书,必须要盖好私章才能作效力,没有盖私章的概作废纸,而且还要用信套密封好,并且要注明送某机关工农检察部控告局长收。”箱的右面写着:“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和消极怠工的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任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箱子的左侧写道:“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姓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的住址,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作处理,倘发现挟嫌造谣诬控等,一经查出即送法庭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4]182何叔衡的控告箱在反贪污浪费运动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这种方式一直延续到今天,2009年6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通的举报电话“12309”,及开通的举报网站,其实就是当年何叔衡制作“控告箱”的一种现代新形式的延续。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检察工作走群众路线,开始于中央苏区时何叔衡的检察实践。

(三)成立检举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

当时,中央苏区“在敌人垂死的挣扎,用三分军事,七分政治,下最大决心大举进攻的时候,一切阶级异己分子及各种反动政治派别,必定要混入我们的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来危害和阻碍我们的革命胜利。我们为了粉碎敌人的大举进攻,进行和准备与敌人长期作战,保障革命的全部胜利,我们对于被选举的各级苏维政府委员,及各级政府委任的工作人员,和各地军事机关及地方武装,独立师团,游击队,赤卫军,少先队等部队的指挥领导人员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官僚腐化动摇消极分子,要来一个大大的检查运动,洗刷他出苏维埃政府机关及地方武装中去。”“少数地方政府有阶级异己分子混入操纵,致发生领导反水的严重现象,同样的在少数地方武装内,也有阶级异己分子混入操纵,使我们阶级战争发生污点,这值得我们严重的注意。”[1]227针对上述情况,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何叔衡及时提出,决定由各级工农检察部组织临时检举委员会,并由工农检察部部长任检举委员会主席。

何叔衡还具体规定了各级检举委员会组织成员:省一级的检举委员会,由省工农检察部、省职工会、省雇农工会、少先队部、军区指挥部、军区政治部各派出一人,再由省苏政府主席团指定一人,共七人组成。县一级检举委员会,由县工农检察部、县军事部、县职工会、县雇农工会、县少先队部各派出一人,县苏政府主席团指定一人组织成。区一级的检举委员会,由区工农检察部、军事部、区职工会、区雇农工会、区少先队各派出一人,由区苏政府主席团指定一人组成。城市检举委员会,由城苏工农检察科、军事部、城区职工会、城苏主席团指定一人组成。还规定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1、各级工农检察部召集上面所指定的机关和团体派来的人员组织检举委员会,一面定期开会,制定检举表,开始工作;一面呈报上一级工农检察部批准,如上级认为某一个检举委员有不称职时,可令撤换,再行拣派。2、检举本级政府机关及本级所属地方武装组织,详细登载检举表,开会讨论,定出某一个异己分子及官僚腐化动摇消极分子的停职,撤换惩办。监视各办法,向政府机关,军事机关的群众报告,发动斗争,征求同意,再向上级工农检察部报告,提交上级政府机关及军事机关核准执行。3、分发去指挥监督检举下一级的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的组织,如省分发到各县,县分发到区,及城市,区分发到各乡之类。”[1]228而且“各级检举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检举表,都要写两份,一份存本级工农检察部,一份报告上级工农检察部。检举工作完结,检举委员会即解散。”[1]228

何叔衡在组织检举委员会的同时,为了工作的慎重,他还组织了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任务是:审查贪污浪费,而且省、县、区、乡四级都组织了审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是:由工农检察会为主席,从主席团派1人,青年团派1人,工会派2人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对象:“首先是财政部及总务处,其次是国民经济部及其所属的经济机关,再次是各部以至一切经手款项的人。前后方军事机关,尤其是后方各机关。务必彻底审查。”[1]229

(四)开创了法律、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局面,并探索出了一条检察与舆论监督结合的新路子

为扩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影响,巩固取得的成果,何叔衡还决定把检察工作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一些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典型事例,刊登在《红色中华》报《突击队》栏目中给以曝光,以告诫他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如《红色中华》刊登的《鼓动红军归家的黄坑乡苏主席》、《用拉夫式来扩大红军的太拔乡苏》、《合伙瓜分公款》、《提倡迷信帮助封建的桃黄区三乡主席》、《贪污与腐化》、《两位乡区苏主席的写真》、《奇妙的罚款》等等新闻监督稿件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二、担任内务部代部长期间,积极开展行政立法,开创性地以顺口溜的形式对法律进行传播,为法律社会学及法律传播学的研究提供了范本

(一)积极开展行政立法工作

何叔衡被任命为内务人民委员部代理部长后,当时内务人民委员部下设市政、行政、卫生、交通、社会保证、邮电等六个管理局。根据革命战争的需要,何叔衡有选择地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邮政整顿、道路交通建设、农垦粮食生产和卫生防疫工作上,并积极开展立法工作。他首先选择整顿苏区的邮政工作,针对邮政通讯问题,他先后签发了《临时中央政府内务部布告第一号——关于统一苏维埃邮政问题》、《临时中央政府内务部训令——整理苏维埃邮政统一组织统一办法》,邮政总局成立后,他随后又颁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邮政暂行章程》。为了红军行动便利,为了运输迅速,为了发展经济、流通商业,为了群众往来方便,针对交通问题,他签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内务部命令——加紧修筑道路桥梁切实执行本部第一号训令所规定》。为了解决苏区的粮食问题,何叔衡带领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组织群众开荒垦田,兴修水利,使粮食生产有了提高和保障。由于缺乏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监管,粮食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囤积居奇、抬高物价和运粮出苏区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何叔衡签发了《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命令——禁止粮食出口与糜费》。

(二)开创性地以顺口溜的形式对法律进行传播

1933年3月6日,何叔衡签署的《中央内务人民委员会布告》在《红色中华》报上刊出,针对苏区的交通、通邮的不便和群众文化素质偏低状况,何叔衡采用文学顺口溜的形式来有效传播法律,“中央苏区全境,群众数百万人,粮食问题重大,缺少调节流通;现在战争形势,敌人大举进攻;接济红军给养,关系更属非轻;江西福建两省,情形各有不同;田地有多有少,收成有欠有丰;并且有些边地,敌人抢劫一空;都是工农阶级,父母姊妹弟兄;应该同心合力,向着困难斗争;粮食调济设局,中央正在经营,粮食合作设社,各地都要进行;甲县运到乙县,不能阻挡留停;大家有了饭吃,大家好打白军;省县区乡政府,拿住这个中心;要向群众解释,发展阶级同情;倘有造谣操纵,不论奸商富农,定要严拿办罪,法律决不宽容。”[5]何叔衡这一做法,可以说是开创性的,他为法律社会学、法律传播学的研究提供了极好的历史范本。

三、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时,践行治国安民“法为上”的原则

(一)既抵制“左”倾,又反对“右”倾,坚持“法为上”的原则。

1932年,何叔衡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审时,当时,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错误路线已在苏区开始逐步贯彻,司法工作在“左”倾肃反扩大化政策的影响下,一些省、县司法机关的干部产生了宁“左”勿“右”的思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简单化、死刑化代替司法公正的裁决,在过“左”的肃反政策的影响下,一些省、县司法机关的干部,认为多判死刑保险。“固执”的何叔衡坚决反对这种做法,对下面报来的审批案件,他认为材料不够判处死刑的,坚决不予批准。如:1932年5月24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送来第20号判决书,请何叔衡审批,何叔衡接过判决书一看,上面写着:被告人朱多伸,瑞金县壬田乡人。判决:朱多伸处以枪毙。何叔衡看后愣住了,原来何叔衡到壬田乡检查工作时,曾多次与朱多伸接触,这位朱老头早年参加过地方农民暴动,壬田乡苏维埃成立后,朱老头十分关心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对那些贪污浪费、消极怠工的乡干部进行过多次举报,对王明的一些“左”的口号和政策也多次表示过不同的看法。为了弄清楚这个案子,何叔衡背起行李立即赶到壬田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的结果是朱多伸有一些罪过,但主要还是他多次举报,惹恼了一些区、乡干部,乡干部企图借此报复他。调查中,何叔衡还听说,枪毙朱多伸是某个主要领导交代过的。这一切并没有动摇何叔衡,经过仔细审查、反复推敲后,何叔衡严格按照量刑尺度,1932年5月26日,何叔衡在审批瑞金县苏裁判部第20号判决书时,写道:“关于朱多伸判处死刑一案,不能批准,朱多伸由枪毙改为监禁2年。根据口供和判决书所列举的事实,不过是贪污怀私及冒称宁、石、瑞3县巡视员等等,是普通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罪。且朱多伸组织游击队,参加过革命,又年已72岁,因此减死刑为监禁。”[6]特别是1932年2月26日,临时最高法庭举行第一次公审,审判3个AB团案件,何叔衡担任主审,在公审中,何叔衡以事实为依据,对罪犯给予以严惩或宽大的裁决,罪刑得当,使罪犯无言可辩,这也是在“左倾”路线的控制下,一次有理有据的审判。最终,何叔衡激怒了王明“左”倾错误路线的执行者,1933年9月3日,《红色中华》报点名何叔衡是“拿法律观念来代替残酷的阶级斗争”[7],1933年11月,何叔衡所担任的中央工农检察部部长、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等职务被撤销。在即将离职之前,何叔衡仍心系检察工作,并写下了《怎样检举贪污浪费》一文,文中写道:“瑞金县苏主席团及工农检察部在中央严重指出他们的问题后,漫不经心,拖延一个月之久不进行检查,最后还是中央直接派人检查才查出2000余元的贪污案来。各地主席团及工农检察部切不要以为自己机关中没有任何人员在做贪污或浪费的事情(自然不一定每个机关都有这种事实),一定要注意查察,有一点小的表现就要跟着去查,常能从小的事件查出大的问题来,瑞金的大贪污案,就是从他们灯油费浪费一件小事着手查出来的。”“在艰苦的国内战争环境中而有贪污浪费现象发生,完全是一种罪恶。……因为贪污浪费的反面就是刻苦奋斗,把贪污浪费分子除掉了,其他工作人员以至广大群众将更加兴奋起来,所以反贪污的斗争,是执行苏维埃一切战争任务不可分离的部分,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要犯严重的错误。”[8]

何叔衡在抵制“左”倾的同时,还特别注意防止“右”倾思想对司法工作的干扰与影响。1932年10月16日,何叔衡在《致寻邬县苏裁判部的信》中写道:“给你们判决书第5号的《批示》想已收到,兹又接你们第6号判决书,觉得你们裁判部的工作,完全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考察判决书的材料,有的应处死刑,有的应监禁2、3、5年,乃你们只判处监禁至多1年,少至3个月,如此审判反革命罪犯,比帝国主义国民党罚处小偷抓窃还要轻松,你们对革命是否尽责,恐成问题。请你们将该5犯所犯罪证据赶急尽量搜集报来,以凭批驳原判,再行审讯。至苦工队登记表共6名,只收到5名,查问有何金妹一名,在离寻邬县40里彭古隘即行逃逸,务望赶急地令缉拿归案,送犯护兵亦应加以追宪和处罚。”[9]

(二)对一些重大案件,何叔衡都要亲自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

据曾与何叔衡一起工作过的同志回忆,何叔衡对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对一些重大案件,除一般干部下去调查外,他自己也要亲自出马,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后再根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最后才作出判决处理。如1932年秋,何叔衡接到瑞金县黄柏区干部群众联名揭发该县县委组织部长陈景魁存在有严重问题的告发信,何叔衡亲自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陈景魁的祖父原是大柏地一个作恶多端的恶霸地主,到陈的父辈,虽然家庭开始衰败,但仍以收租、放贷为生。1929年,陈景魁参加组织农民武装斗争,加之有一些文化知识,善于钻营,不久混进党内并得到了组织的器重。1932年3月,陈被组织派到黄柏区指导生产,黄柏区有几户佃农曾在陈家打过工,陈景魁为了隐瞒过去他家的罪恶历史,便对这几户知情的佃农进行威吓并寻机杀人灭口。为此,陈景魁拉拢、结交了一伙赌徒、打手,对有私仇和知情人施行打击,手段极其恶劣。问题查清后,恰在这时有人拿出“某某主要领导讲了不能杀陈”的话要挟何叔衡,最后,何叔衡硬是将陈景魁依法逮捕,经公审后执行枪决。就是因为何叔衡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所以每次审判时,进行得都非常顺利,同时何叔衡提出,在审判时要杜绝了严刑逼供的做法,坚决反对肉刑,这对当时中央苏区的审判活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红军被迫撤离中央苏区,进行长征。长征前,何叔衡再三请求参加长征,但当时博古、李德控制下的中央却把何叔衡留在了即将沦陷的苏区,1935年2月24日,何叔衡在撤退突围中壮烈牺牲。何叔衡并没有被历史所遗忘,在他牺牲74年后,暨2009年6月,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启动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由群众评选的“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和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评选活动,何叔衡作为“中国政法系统的‘老前辈’”“人民检察事业先驱”[10]入选“百位为新中国成立做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

[1]李龙如.为苏维埃流尽最后一滴血:忆何叔衡[M].长沙:岳麓书社,2000.

[2]《永远的叔衡》编委会.永远的叔衡,中共创始人之一何叔衡130周年诞辰纪念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202.

[3]舒龙,凌步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史[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376.

[4]彭光华,杨木生,宁群.人民共和国摇篮丛书,中央苏区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09.

[5]杨青.中共一大代表丛书,何叔衡[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社,1997:171-172.

[6]红色中华[N].1932-03-02.

[7]红色中华[N].1933-09-03.

[8]刘良.何叔衡肃贪[J].湖南党史,1997,(5).

[9]红色中华[N].1932-06-02.

[10]政法老前辈何叔衡入选中国英雄模范人物,导语.正义网[EB/OL].2009-7-24.http://www.jcrb.com/zhuanti/jczt/hsh/.

An Analysis of He Shuheng's Exploration and Contribu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MIAO Ti-ju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Teaching Department,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Zhanjiang,Guangdong 524025)

He Shuheng is a judicial pioneer and outstanding leader of the CPC and the first anti-corruption hero. In central Soviet area,he did a lot of exploratory work 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made great contribution.He paid attention to the investigation and strictly cracked down on corruption while working asa chief in the workersand farmers'procurator committee.He actively carried out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when acting as the minister in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punlicizing the law by means of jingles.He insist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supremacy of the law to govern the country when acting asthe temporary President of Supreme Court.

He Shuheng;the central Soviet area;the exploration and contribu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K827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674-831X(2012)02-0076-06

2012-02-08

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8JC770004)

苗体君(1969-),男,河南鹿邑人,广东海洋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共党史人物研究。

[责任编辑:胡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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