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性别比失衡背景下的男性婚姻挤压
2012-08-15庄梅兰
庄梅兰
(福建农林大学 金山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一、男性婚姻挤压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一)男性婚姻挤压
所谓婚姻挤压,是指一定社会中由于适婚年龄的男性数量与女性数量之间比例失调而导致部分男性或者女性不能按照传统的偏好和习惯择偶的现象。当适婚年龄的男性数量少于女性时,就会出现女性相对过剩和男性相对短缺,也就是女性婚姻挤压;反之,当适婚年龄的女性数量少于男性时,就会出现男性相对过剩和女性相对短缺,即为男性婚姻挤压。女性婚姻挤压一般发生在大规模的战争之后,由于婚龄男性人口的大量阵亡导致女性婚龄人口的婚配困难;女性婚姻挤压还容易发生在男性死亡率较高的渔村和矿区,有时候由于大量的女性人口涌入引发移民性的女性婚姻挤压。男性婚姻挤压可以是移民性的、产业性的,更多的是性别选择引起的。[1]
早在1990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印度经济学家玛蒂亚·森就曾预言,到2020年,中国将有3000万到4000万的男性无法找到配偶,实现婚配。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数据,由于婚姻市场上男女比例的失衡,到2020年前后,保守估计中国将产生2400万左右的“剩男”,表现出明显的男性过剩和女性相对不足,即男性婚姻挤压。
持续的男性婚姻挤压不仅影响受挤压男性个人的生活,还可能引发严重的家庭和社会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二)男性婚姻挤压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1.加速社会分化
在配偶的选择上,中国人向来遵循“女低男高”的婚配传统,主要表现为女性婚姻选择的“上迁婚”和男性婚姻选择的“下迁婚”。女性一般倾向于找年龄不小于自己,学历不低于自己,尤其是职业、工作和家庭条件要优于自己的男性作为配偶。同理,男性往往要求未来的配偶年龄小于自己,文化程度低于自己,特别是职业声望、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低于或至少不优于自己的女性。因此,在婚姻市场中,那些经济收入、职业声望、社会地位较高的男性往往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而经济收入、职业声望、社会地位较低的男性在婚姻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劣势,不同程度地经受着婚姻挤压。
婚姻挤压的后果,主要是底层“穷人”从配偶短缺中受损,因无法组建家庭来获得经济支撑并获得向上流动的资本和渠道,固化了自身的阶层属性,拉大了与其他男性群体的差距,在社会最底层形成一个越来越大的“光棍阶层”。[2]可见,资源配置不均衡和机会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结构中的阶层差距,在婚姻市场中得以全面反映,并不断固化。
2.增加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作为成年人的基本需求之一的性需要必须通过建立婚姻关系才能得到合法有效的解决。如果这种需求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得到释放与满足,就会成为矛盾聚集的地方,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费孝通先生认为“性的关系是一种先于文化的原始的关系,这种强烈的冲动可能销毁一切后期的、用社会力量所造下的身份。”[3]持续的男性婚姻挤压将使得目前农村存在的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的现象变得普遍,骗婚、性暴力、性犯罪的案件也有可能增加。
此外,性需求能否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有效释放与满足,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结婚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认同和参与。若无法拥有合法、有效的性需求满足途径,无法保障其基本的结婚权利,这部分社会成员将难以正常地参与社会,这种情况势必使他们产生对社会的负面看法,加大对社会的离心力,在某些矛盾激化的情况下,他们可能形成并释放敌视社会的行为,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3.不利于地区和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人口的迁徙和流动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文明、开放的标志。在我国,因婚姻缔结而形成的人口迁移和流动占地区间社会成员流动的相当大部分。男性婚姻挤压意味着在婚姻市场上,女性有更多可供选择的婚配对象。受“女低男高”的婚配传统的影响,经济落后地区的女性可以通过外嫁流入经济发达地区。大量的女性通过外嫁流出导致“婚姻迁移”人口增加,婚姻挤压矛盾随之发生转移,主要体现为婚姻挤压在地区和城乡间的转嫁,具体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男青年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男青年的挤压,最后被挤出婚姻市场的大多为贫困、边远地区和农村的男性。
贫困、边远地区和农村的男性成为婚姻挤压的最终承担者,一方面造成这些地方的男青年难以组建家庭,不成家便难立业,影响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导致经济发展缺乏后劲;另一方面,从长远看,农村女子呈“级差型”外嫁,一些本来很有作为的男青年因为找不到配偶,只好脱离本土,迁居他乡,致使本地劳动力日益丧失“精锐部队”。长期的农村高素质青年外流,使滞留在村庄里的人口长期处于同时期的“素质凹地”,对地方的发展愈益不利。[4]其结果无疑是延缓我国缩小区域和城乡发展差距的历史进程。
二、男性婚姻挤压产生根源是出生性别比偏高
从人口学的角度看,影响婚姻市场的因素有出生性别比、年龄结构、夫妇年龄差、两性间的死亡率差异和人口迁移等方面;其中,性别结构和年龄结构对婚姻市场的影响最为直接,是影响婚姻市场变化的内在动力,而人口迁移则是影响婚姻市场重要的外部动力。出生性别比失衡和人口迁移通常是引起婚姻挤压的重要原因,其中出生性别比失衡是一个主要因素,也是造成我国当前男性婚姻挤压现象根本原因。
出生性别比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出生婴儿中男婴与女婴之比,一般以每100个女婴对应的男婴数量来表示。就生物学的角度看,如果没有人为因素干预生育行为,出生性别比应该稳定在105左右,即出生性别比是个常数。根据国际经验,出生性别比的正常值通常在105±2的范围内,新出生男婴的数量略多于女婴数量。由于人类生物性特征的影响,男性死亡率一般大于女性死亡率,这样,人口性别比到婚龄年龄段就会趋于平衡。如果出生性别比超出105±2的范围,大大高于107或者低于103,便会导致未来婚龄年龄段女性或男性数量的相对不足,造成婚姻挤压现象。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现象大量出现,我国的出生性别比迅速攀升。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1981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是108.4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公布的1989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是111.92;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6.86;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是118.06,这个数据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提高了1.2个百分点,但是比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的118.59下降了0.53个百分点,比2009年的人口抽样调查的119.45下降了1.39个百分点。也就是说,与2000年相比,2010年的出生人口性别有了提高,和2005年、2009年的数相比略微有所下降,这说明近几年我国采取的“关爱女孩行动”,在就业、工资等方面促进男女平等的举措起到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118.06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还是超出了正常的范围。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意味着在现有婚配模式条件下,男性人口将多于女性人口,导致男性数量的相对过剩,婚龄男性难以找到婚配对象,出现男性婚姻挤压现象。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于2007年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总报告》认为,到2020年20岁—45岁男性比女性多3000万左右。2005年以后,新进入婚育年龄人口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婚姻挤压问题凸现。再者,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的生育率将保持较低水平,甚至继续下降。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增加7390万人,增长率5.84%,年平均增长0.57%,比1990年到2000年的年平均增长率1.07%下降0.5个百分点。这说明,十年来我国人口增长处于低生育水平。未来几十年内,在生育率下降和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男性婚姻挤压的现象将是难以逆转的趋势。
三、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
受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生育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就我国来说,造成婚姻挤压的原因主要有男孩偏好的生育观念、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滞后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未预期后果等方面。
(一)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
1.深层原因:男孩偏好的生育观念
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儒家文化反映在生育文化中就是体现为重男轻女色彩的生育观念,甚至认为生育儿子是“上以事宗庙,而下以数后世”的荣耀之事。[5]这种生育观念对我国人民的生育行为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父系单系制的家庭制度,这种制度在血缘追溯和财产继承上都是以男性为主,女性往往被认为是外人,没有继承的权利。在很多地方,没有儿子的家庭其社会地位也受到冲击,而男孩较多的家庭更易于形成以男性为网络主体的家族社会结构,从而使他们的社会地位相应提高[6],这就更加强化了一些家庭生育男孩的愿望。因此,男孩偏好的生育文化和父系继承、女儿外嫁的家庭制度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深层原因。
2.根本原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滞后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发展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加之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社会保障尤其缺乏。1990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某些农村地区开始试点,1992年逐步在全国推广。但是,至2010年我国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只有5000多万人,相对于全国近8亿农民而言,这个保障覆盖面简直是杯水车薪,况且当前的保障水平还是较低的。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障网络没能覆盖到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民只能以家庭为主进行自我保障,依靠家庭和子女抵御老、病、死等各种生存风险,家庭是农民养老的主渠道。由于父系单系制的家庭制度,儿子继承财产并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女儿外嫁,父母留在儿子家中养老是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这样,没有生育男孩的父母要担心其未来的养老问题,此外,没有生育男孩的家庭在生产生活中也会遭遇很多现实的困难,这就成了性别比例偏高的巨大拉力。
3.直接原因:计划生育政策的未预期后果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前,由于生育不受限制,再加上未使用性别鉴定技术,人们对性别几乎没有选择,处于自然生育状态中,因此出生性别比也基本处于正常范围内。[7]80年代开始实行的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个人多生子女与生育男孩的生育意愿,特别是阻碍了人们通过多生来实现生男孩的途径。在生育子女数量受限的情况下,为了能够生育男孩,人们开始利用B超技术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其结果是一部分女性胎儿在性别鉴定后被人工流产。普查数据显示,1999年11月1日-2000年10月1日出生的活产婴儿中,第一孩出生性别比是107.1,二孩上升到151.9,三孩则上升到160.3。可见,出生性别比随孩次升高而升高。这是人们无法通过多生达到生育男孩目的而进行人为干预的结果,是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未预期的后果。
(二)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对策建议
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对策分为 “疏”和“堵”两个方面。“疏”,就是立足全局和长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具体做法有:通过宣传教育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人民的生活,降低人民的生存风险和生育男孩的愿望等,使得生育行为处于自然状态,从而实现正常的出生性别比。但是,“疏”的方法效果较难测定,而且具有缓慢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观念的国家,短期内很难见成效。“堵”,即对孕妇进行定点产前检查、定点接生、定点产后访视,限制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医务人员的监管等。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堵”的方法能够起到较明显的效果。因此,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既要从长远出发,又要立足当前,做到疏与堵的有机结合,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促进男女平等
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观念造成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从而导致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现象,是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社会根源。因此,要根本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必须树立男女平等的生育观念,关注女性的生存与发展,促进男女平等。这里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例如韩国,为反对性别歧视、提高女性地位而制定了《男女平等雇佣法》、《性别歧视预防与救助法》和《援助妇女创办企业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此外,还设立研究妇女问题的专门机构并对妇女进行教育和培训,促进妇女平等地参与社会发展。我国要实现出生性别比的自然平衡,必须减少对生育的人为干预,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此,要逐步弱化社会性别差异,保护女性在财产继承、土地权益、教育、就业、参政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孩也是传后人”的新思想,才有可能根本扭转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趋势,使之恢复到正常值。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尚不能覆盖到广大的农村地区,农业生产和家庭养老主要依靠男性,这是造成人们偏好生育男孩的现实原因。因此,一方面,要保障女性与男性在财产继承上的平等权利和赡养老年人上的平等义务,使女性也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实际生活中男女没有很大差别。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效益。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的老人最大的担忧就是他们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之后会无所依靠。因此,要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解决性别比例偏高的关键措施之一。
3.严格生育行为的管理,杜绝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现象
一是在进行人口总量控制的同时,注重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把实现出生性别比正常化纳入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健全出生性别比定期分析公告制度和预警机制,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管理[8]。二是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强有力的问责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即“两非”行为。三是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对医务人员的行为约束,严肃查处“两非”行为。大力提高从事“两非”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不仅要没收非法所得、进行罚款,还应依照法律追究其相关责任,擅自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务人员应吊销其医生执照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对选择胎儿性别而终止妊娠的人进行处罚,从而进一步从外在条件上遏止性别比例失衡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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