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基于我国《社会保险法》
2012-08-15赵书文
赵书文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一、问题的引出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这是一个利益急剧分化和分层的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和官方相关政策的导向,利益分配差距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并且由于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差距和收入分配不断扩大,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开始大量涌现,诸如贵州的“瓮安事件”等群体性聚众泄愤事件,其参与者并不是该事件的直接利益冲突方,但是他们积极地参与了,并且不遗余力地把事件推向了难以控制的地步。简单地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逻辑并不能合理地解释这种群体性事件中大众参与的真正原因。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群体性泄愤事件的发生原因并不能直接简单地运用“经济人”这样的经济学理论来解释,相反,从社会整合的失范角度或许可以获得合理的解释。众所周知,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利益分配的不公和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社会各阶层之间矛盾丛生,于是一些人便产生了对社会和政府的怨恨。一旦这种怨恨积聚、发酵、传染,人们就会在社会心理上获得一种集体行动的冲动。当偶尔的一个事件发生之后,即便该事件与自身利益毫不相关,但是这种积聚的愤懑和怨恨便会迅速找到一个发泄的机会,于是这些人迅速积聚,互相呼应,共同促成了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这些泄愤群体性事件背后其实是社会整合出了问题,因此,对于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路径依然要从社会整合入手,2011年7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社会整合意义重大。
在此笔者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社会保险法》是在2011年才开始实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之前的中国社会不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等行政机关对社会保险关系制定的规范中已包括许多零散的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因此,本文所强调的社会保险法不局限于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
二、社会整合的理论及方式
社会整合是社会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涂尔干用“社会团结”来称谓“社会整合”,认为“社会整合”是指“人与人、人与群体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联结关系,这种联结关系既可以建立在共有的情感体验、共有道德情操和共同理想信念之上,也可以建立在因为生活需求、功能依赖而形成的相互依存关系之上”[1]。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在《社会体系和行动理论的演进》一书中对于“社会整合”则是这样认为的:一是社会体系内各部门的和谐关系,使体系达到均衡状态,避免变迁;二是体系内已有成分的维持,以对抗外来的压力。帕森斯还认为,社会整合必须具备两个不可或缺的要件:一是有足够的社会成员作为社会行动者受到适当的鼓励并按其角色体系而行动;二是使社会行动控制在基本秩序的维持之内,避免对社会成员作过分的要求,以免形成离异或冲突的文化模式。社会学家的理论背后都有相应的社会背景和时代根据。因此,社会整合理论在中国的运用也存在外来文化本土化的问题,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以郑杭生为代表的国内社会学学者。郑杭生从社会行动主体的角度来阐释社会整合,他认为:“社会整合是指社会利益的协调与调整,促使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结合成为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过程。简言之,就是人类社会一体化过程。”[2]另外,一些国内学者则是从社会要素的角度来诠释社会整合的概念,比如庞玉珍认为:“社会整合就是通过制度、组织、价值体系等连接纽带把各种不同的构成要素、互动关系及其功能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3]
从某种角度上讲,中国当前的改革其实是一场“利益”的重大调整和再划分的重大社会活动,“利益”成为这场改革的核心,社会分化因“利益”的差别而起,许多社会矛盾也因“利益”而起,亦即正是由于利益资源的分配和占有的不均衡才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危及社会秩序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上述国内学者在阐释“社会整合”概念的时候都直接或间接地把“利益”作为社会整合的核心范畴来对待。
社会整合的意义和价值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由于性质有所区别,所以在整合的具体方式上是不相同的。一般社会整合的方式基本上有以下三种:利益整合、组织整合和意识形态整合。然而这仅仅是一种学术研究上的类型的划分,并不意味着在社会整合过程中存在非此即彼的情形。在不同性质的社会,这三种整合方式应该是并存的,但它们之间并非是无逻辑结构的排列,而是呈现一种“品”字形的主从逻辑层次结构。
在传统社会中,主要是通过意识形态的整合方式来实现社会整合,当然这并不是否定通过法律的“惩罚”进行社会整合的作用。例如,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任何法律都是通过利用刑罚的惩罚手段来实现社会整合的。然而,这种“惩罚”的方式仅仅是辅助手段,更多的是通过运用儒家的教化方式对社会成员进行“意识形态”方面的灌输,以此来统一社会成员的思想,实现社会整合。这种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以“意识形态”的教化为主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一直是历代统治者治理社会和整合社会的主导思想。意识形态整合居于主导地位,组织整合和利益整合居于从属地位。例如,在中国古代社会,“士农工商”的等级层次划分就表明了利益在社会整合中的地位是从属性质的。虽然利益在任何社会都是争夺的对象,但是利益并非是进行社会整合的主要手段和途径,统治者通过对人民的思想教化和灌输等方式进行意识形态的统一,从而实现大家都共享一个共同的信仰和理想,以此来实现对其统治地位和统治秩序的维持。另外,在中国古代社会,当时的国家是一种文化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state)而非今天的民族国家(nation),对于社会的整合除了意识形态的教化之外,还有一种通过“家族”这样的组织来实现的社会整合方式。每个家族都有一个德高望重的“族长式”的人物,当家族内部出现纠纷和矛盾时,这些矛盾和纠纷最初先通过家族的调解来进行,“族长式”的人物根据一定的风俗、习惯、族规等乡规民约来解决纠纷。遇到家族无法解决的一些重大纠纷,双方当事人到衙门要求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通过“家族”这样一个组织进行社会整合是继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之后的另外一种社会整合方式。利益整合方式则是当时的统治阶层最不经常使用的社会整合方式,只有当社会资源分配达到极度不均衡以致危及国家政权的时候,国家才会进行税赋改革,通过减轻农民的税赋负担以及调整土地等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这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有明证的。
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划分,新中国成立之后直至实施市场经济的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依然归属于传统社会,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至20世纪90年代这十几年的时间内我们的民事法律案件不再依照刑罚的惩罚方式进行审理了,但是从整体层面上看,社会整合的方式依然是通过严厉的惩罚方式惩罚具体的犯罪分子,以此来实现对广大社会成员的教育,从而实现社会整合。这种社会整合方式依然可以归类于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方式。比如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三次大的全国“严打运动”就是通过严厉惩罚的方式惩罚犯罪分子和恫吓潜在的犯罪分子的,社会的秩序通过此种方式得到暂时的稳定和维持,社会整合也正是通过此种方式得到实现的。
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利益已经成为一个大家公开追逐的对象。当然,这里的“利益”一定是合法利益,对于以违法手段追求的利益,法律肯定是严格禁止的。这时候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已经使得传统社会中主要以“意识形态”教化为社会整合的手段渐渐式微,利益的角逐和争取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生存常态,那些在传统社会中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宗教、道德教化和习俗已经无能为力,代之以法律手段,通过对利益的调整来实现对公民行为的引导,从而实现社会整合。
三、社会整合视野下的《社会保险法》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合法利益的公开争夺成为社会的常态并获得官方的承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中国的社会整合方式也悄然发生了转变,由刚性调整变为弹性调整,即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利益调整来实现对其行为的调整和规范,从而实现社会整合。大量的社会保险法方面的法律和规范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制定和颁布的。这些社会保险法规的出台和实施的重要动机就是通过对社会成员利益的规范和调整来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
《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整合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它通过对社会底层的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保障,使得这些社会成员的权利得到维护,心理上得到慰藉,从而减少他们对社会的反叛行为。在这方面,欧美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法对社会整合的经验值得借鉴。在西方国家工业化时期,劳资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化,为了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社会保障法。例如,德国在俾斯麦时期就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对缓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起到了巨大的政府作用。20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政府为了缓解由于经济危机导致的社会矛盾,出台了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对生活水平低下的社会成员进行救济,使得这些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得到了保障。罗斯福政府对社会财富进行的二次分配,是采用“抑富济贫”的手段使国民收入得到了更为合理的分配,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有助于提高美国的劳动力质量。美国社会保障的许多项目不仅使劳动者获得补偿,还使生产力得到了提高,可以说达到了优劣互补的目的。
目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利益冲突频发。从根源上分析,许多利益冲突都是由于广大群众的最基本的利益无法得到制度性保障而引发的。
在改革开放初期,广大社会成员基本上都受益于改革,然而当改革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大家都受益的“纳什均衡”遭到了破坏,经济增长的集中受益者往往集中于少数人,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和各区域之间因为利益的分配引发了冲突。有些利益群体相对于其他参与者而言享受到了更多改革的成果,有些参与者则在改革中遭受损失。尽管政府官员和城市居民大都否认自己而相互指认对方是受益者,然而他们在谁是改革中最严重的受损者问题上却意见一致:国有企业职工和农民被认为是改革过程中受损最严重的群体。①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面对人口占多数的社会群体的集体怨恨,国家的政治权威遭遇了严重的危机。为了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益和福利保障。与此同时,为了矫正市场经济给社会造成的分化危机以及利益的分化给国家整合社会资源、力量带来的负面效应,一系列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也陆续出台: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上述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历史上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整合作用。由于缺少一个能够统领以社会整合为目标的立法机关的法律,于是《社会保险法》便应时而生了。这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统合了公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以及生育等五种基本社会保险,旨在“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可知,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的零散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的必不可少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社会整合功能,《社会保险法》则是对以往这些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集成,虽然就目前来看,保障的水平并不是很高,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工伤以及失业和生育保障金比较低,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完全解决弱势贫困人群的基本所需,但是这些保障措施毕竟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的责任意识,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的水平和保障的覆盖面会进一步扩大。这些法律整合措施对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和每个公民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刘少杰.国外社会学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
[2]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2.
[3] 庞玉珍.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新型整合机制的建构[J].社会科学战线,1999(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