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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执业纪律

2012-08-15

关键词:委托人执业纪律

王 恒

(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新时期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律师业务已经从传统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领域渗透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在房地产、金融、证券、国际贸易与投资等民事、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应该是国家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主体性要素、国家法律建设的主体性力量、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主体环节、维护人权和先进文化思想的主体性源泉,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则构成了律师崇高形象的保证。但在律师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新时期律师队伍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亟待加强。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改革攻坚阶段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文化思潮相互激荡的大背景下,西方一些错误的政治观点、法学观点不可避免对律师行业带来消极影响,少数律师的行为与律师职业肩负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社会功能背道而驰:有的律师职业道德缺失,服务为民、维护正义等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诚信服务的意识比较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有的律师责任感不强,不能恪尽职守,工作敷衍了事,甚至拿钱不办事;有的律师靠说大话收取代理费,对当事人做出不负责任的“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等“三包”承诺;有的律师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作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等;有的律师运用熟练掌握的法律规范,巧妙唆使或者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使当事人获得不当利益,甚至在诉讼过程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妨碍诉讼。从表面看这些问题是律师个体的行为失范,从深层次上看则是道德失范,是律师服务意识的缺失和执业观念的错位,从而导致了律师执业行为的不诚信,影响了整个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总结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筑牢思想防线,进一步增强做好律师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定党对律师工作者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进一步端正职业理念,在执业过程中努力体现为民服务的要求,不断提升执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二、我国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范

我国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范主要有《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专章明确规定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和具体的权利、义务;依据《律师法》,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2004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五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进行了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分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9章108条,自2011年11月9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律师法》颁布后,司法部于2004年3月召开“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2005年乃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司法部推出《律师诚信执业手册》,要求律师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进行集中教育整顿和自查自纠,此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陆续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警示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等一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有利于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有利于加强律师队伍的执业作风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

三、对律师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执业纪律的几点认识

(一)加强律师队伍的诚信建设,律师当以“诚信”为本,尽职尽责

诚信实际上是律师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个人修养、文化素养以及执业纪律的综合体现。一个合格的律师首先应该是个诚信的律师,而提高律师的诚信意识、树立律师行业的诚信形象则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和根基。诚信是律师行业的立足之本,牢固树立以诚信执业为“生命线”的理念,“诚实信用”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首先,律师应当以善意的心理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真诚的承诺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决不能不顾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安排,对当事人的委托来者不拒,作出虚假承诺,更不能恶意地欺骗当事人,骗取当事人的信任而委托其办理法律事务。其次,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自觉履行委托合同,信守诺言,积极主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办理委托的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不可擅自中止合同,以免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更不得滥用委托人授予的权利。尽职尽责,要求律师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全面维护其委托人的利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热忱地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当然,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应明辨是非,以正确的道德价值观作为指引,要懂得衡量对错、划清楚界线,不可为客户利益不惜任何代价。

(二)律师应注重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同行尊重互助、公平竞争

高水平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正确认识与理解法律规范,尊重事实,依法服务,严格执行办案程序,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对同行应当尊重,不得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和标榜自己、贬损和诋毁其他律师,更不得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律师的威望和名誉。同业互助,要求接受共同代理的律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服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互相明确分工和责任,彼此合作,协同办理好法律事务;律师之间应增加经验和信息的交流、共享,互通有无,而不应搞封闭、垄断,倡导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促进律师业务水平和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坚决反对贬低他人、抬高自己、唯利是图、损人利己、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

(三)律师应勤于学习,提高素养,具备丰富的法学、经济、科技管理知识

随着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同步发展,法律调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更加广泛,专业化、国际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法律服务领域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也要求律师必须具有高层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律师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使法律服务工作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开拓和发展。律师应具备深厚的法学知识和渊博的经济、科技管理知识,掌握一至两门外语,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迎接中国加入WTO后的挑战;努力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素质,不断培养敏锐细致的观察能力、明辨是非的判断能力、自身的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同时律师工作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自控能力,自信但不自负,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做出谨慎的判断并细心看待每个细节。律师在处理专业问题时犯错误不仅导致客户蒙受经济损失,还将损毁自身声誉,甚至让整个律师行业蒙羞。

(四)律师在办案时应严格遵守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注意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正确处理好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第一,律师不得为办案而与案件承办人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以办案为目的送礼或与案件承办人进行“证据不足,礼物送够”的交易。第二,律师办案前后,不得宣传自己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利用关系办案。第三,律师不得作伪证,亦不利用他人作伪证。第四,律师应当遵守庭审规定,尊重法官和仲裁员。第五,律师不得带被拘押人的亲属等会见被拘押人,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其传递物品、信件或信息。上述纪律有利于确立律师的职业形象并使律师行业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如果律师见利忘义,认为打官司就是打钱,就是钱权交易,以非法手段影响司法活动,不仅践踏法律,最终必然导致司法腐败和损害律师的社会形象。

正确处理好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则必须做到:律师不得利用执业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如不得与当事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出售给自己或亲友;律师不得为收案而作虚假承诺,如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否认有罪指控,或是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就不能随意说无罪或有罪,更不能承诺法院将作出无罪或罪轻的判决;律师不为非法的、不道德的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非为紧急情况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擅自转委托;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业务无关的活动;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约定的利益;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活动;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五)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入信访工作,将调解优先贯穿于律师执业活动的始终

律师的职责不是为追求财富,而是维护社会的法律和正义。应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入信访工作,由信访部门指定律师免费代理诉讼,由法律专业人士协助排查、调处矛盾,实现访、诉分流,从源头上降低信访率,减轻信访工作的压力。鼓励律师在欠薪讨债的方法、手段方面,力所能及地为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无偿法律援助;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将调解优先贯穿于执业活动中,主动参与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运用其他非诉讼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努力让服务对象明情知法,从而形成相互理解、配合的和谐氛围,通过换位思考的办法,提高办案质量。

[1]吴洪淇.从纪律到规则:律师行业规范的演进逻辑——兼评《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J].法治研究,2009,(3).

[2]王进喜.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李壮.我国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D].吉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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