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崇拜
2012-08-15范宏旗
范宏旗
(三峡大学体育学院,湖北宜昌 443002)
当今世界上,只要是一个正常的人,大都会感受到体育的奇异魅力。体育的魅力体现在优异的成绩能使国威大振,也体现在一场激烈的争夺能激动人心,更体现在它越来越多地占据着人们的余暇时间,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人们为体育消费;以及它无孔不入地向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情感方式渗透。如今,人们浓厚的“体育情结”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以至于变成了一种颇富宗教色彩的体育崇拜现象。
这种体育崇拜的热烈程度丝毫不亚于虔诚的教徒对宗教教义或教主的顶礼膜拜。我们看到,这些崇拜者们有的脸上贴着被崇拜者的国旗,有的贴着某某体育明星的名字,有的头上顶着体育明星们穿着的衣服,有的双手拿着为心仪的体育明星呐喊的大旗小旗,有的把球星的衣服撕成布条尊为圣物……很多体育明星成为姑娘们追逐的对象,甚至成为国家的骄傲,马拉多纳就被阿根廷的“信徒”们尊崇为布宜诺思艾利斯的模范公民。正是这种奇异的带有宗教色彩的体育文化现象“作祟”,使当今人们的意志表达、感情宣泄甚至气质类型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变化。即使在中国这样一个推崇“中庸之道”、“通情达理”和“情理并茂”的国度里,无数青年也加入了令人叹为观止的体育崇拜行列,以他们的激情表达着内心世界的热爱和愤懑。
面对这种狂热的体育崇拜现象,人们不禁要问:这是怎样形成的呢?这种崇拜是一种新的宗教吗?体育崇拜者到底崇拜什么?他们的崇拜表达的又是一种什么情感?体育崇拜现象中,隐伏着什么样的文化符号?我们就来把体育崇拜与宗教崇拜现象作一个比较吧。
一说到崇拜现象,人们不禁想到非理性的宗教狂热。因为崇拜是宗教文化中的最基本内容,它给人们留下的印象极其深刻。尽管我们还很难将体育崇拜称为宗教崇拜,但体育崇拜也的确与宗教崇拜存在着某种密切联系。从形式上看,体育崇拜与宗教崇拜颇为相似,但就其内容与实质而言,则完全相反。体育崇拜中流露出的文化含义是与宗教崇拜极不相同的。
体育崇拜把宗教崇拜的对象由天上拉到了地上,是宗教崇拜的一种扬弃,是对宗教崇拜的可贵的颠倒。它去掉了宗教崇拜的神秘外衣,可以说体育崇拜是宗教崇拜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先看看宗教崇拜产生的背景。
当人类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阶段时,对自然界知之甚少,对各种自然现象的发生无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原始人将这些给人带来恐惧与威胁的自然力量予以神化,从而形成简单而原始的各种巫术或萨满教,并以各种方式比如祭祀等仪式去“讨好”这些鬼怪般的自然力量,或歌颂它,或端上各种美味献给它。在此基础上最终又演化出各种宗教。宗教现象只不过是对自然力所进行的系统化献媚而已。宗教有理论,有教义,有各种庄严的形式,丰富了原始的巫术和萨满教。但是,光有对超自然力的神化与信仰尚不能构成宗教,宗教的产生必须具备与之相结合的崇拜形式。因此,崇拜及其崇拜内容,才是宗教文化的重大标志。这种崇拜形式,深刻反映着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之间谁战胜谁、谁控制谁的问题。
宗教从其产生到现在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其崇拜方式也经历了不断变化的逻辑过程。
而体育的崇拜,就其崇拜对象而言,无论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意义上,都是“人”的崇拜。“人”的崇拜,虽然在宗教中也占有较大的比例,但这种崇拜与体育中“人的崇拜”有着本质差别。体育场上的各种疯狂与激情,没有一个是对死去的英雄崇拜,而是对那些活着的人,活着的“技艺高超”的各种“星”的崇拜。
“活人”受人崇拜,这是一个与宗教文化有联系但又不同于宗教行为的现象。它与宗教的崇拜形式紧密联系,并又有新的发展。体育中的“活人崇拜”,反映了这样一种现象,即人作为被崇拜的对象,终于由崇拜“历史的人”进入了崇拜“现实的人”这一新的阶段。“活人”的崇拜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即那种原始的虚幻、颠倒、愚昧的“恐惧”式的意识形态,已经让位于实在、正确、理性的“战胜恐惧”的思想感情。“活人”的世界很多,一个人可以从事艺术,可以进行科学研究,还可以去进行诸如政治与经济等各种活动,但为何唯独体育这一“活人”的领域出现了世界上最为普遍的崇拜现象?莫非体育运动中存在着某种为全人类所共同崇尚的东西,从而引起了人们的激情迸发?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运动,区别于任何其他文化现象的根本特征就是其明确的竞争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符号学价值。体育运动所以能激发人们的崇拜行为,盖因为它以最直接、最不加掩饰的竞争方式(其他领域当然也有竞争,如企业、商业、政治等,但由于他们的竞争都必须有许多中介条件的参与,而不能表现为赤裸裸的直接竞争)呼唤着人的本质力量。达尔文揭示的生物学法则认为,竞争是决定物种存亡的根本力量之一种(另一种是“自然选择”),人类作为万物之灵长,应该是也必然是所有物种中竞争能力最高的一种。如果人类没有竞争能力,则其长期进化的成功就难以解释,人类的文明史也就不好说明。
体育的狂热崇拜为何在当代社会中表现得如此酣畅淋漓?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体育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一种宣泄“竞争欲望”的“窗口”。这是因为虽然当今社会竞争无比激烈,但社会中限制竞争的力量也同样强大,比如法律、道德、伦理等,都是为避免盲目竞争、过度竞争和避免导致各种人间悲剧而专门创立的限制竞争的“社会措施”。
竞争固然是“进步”的力量,但盲目竞争则会导致竞争者之间两败俱伤甚或同归于尽。人类毕竟是人类,人类毕竟有其理性和社会良知,于是人类自己必须限制自己盲目的欲望。只有这样,人类才能过上“太平”的生活。因此,限制竞争必然是竞争社会中的另一种重要力量。这是人类“人性”的力量表现,是自我保护的一种安全措施,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伦理”策略。由于有这种力量的参与,人类那种原始的、盲目的和强大的竞争欲望自然就会受到压制。一个需要竞争的社会,常常又不许人们竞争,这就是矛盾。人们常常被这种矛盾所激怒,甚至激怒到了处于病态的边缘。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竞争欲望都具有盲目性,但社会的法则是理性的,它的目的就是要限制各种盲目。于是个人接受社会的规则,就成了一种强制性的义务。
当今社会,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无不处在这种“盲目与理智”的矛盾之中。众多社会成员常常因为寻找不到释放欲望的有效途径而“憋”得极端难受。怎么办?幸亏人类发明了体育。体育就成了矛盾生活中人类解开竞争情结的一个发泄渠道。体育是竞争的游戏。体育是直接的竞争,但它竞争的直接结果并没有给竞争者带来一丝一毫的具体利益(诸如地盘、房屋之类,奖励是另一回事)。体育是“形式化的游戏”,是没有具体利益内容的竞争。它是一种符号,是一种象征。它极其简洁地浓缩着人类竞争的天性。体育运动就是人类本能与欲望中有关竞争与征服的宣言书。在体育这种游戏中,在体育这种文化中,运动员还原为原始的感性生命时,社会对本能的一切压抑刹那间得到了消解。
运动员的成功恰与人类英雄的伟业有着极大的吻合。英雄总是战天斗地,劳苦功高,于是便被人们所记忆所追念;明星则以其技艺,克服着游戏中别人难以克服的困难,从而显示了自己的“本质力量”,显示了类似于征服自然的那种“人类的力量”。活生生的人成为体育崇拜的对象绝非偶然。人们崇拜的就是运动员身上体现出的那种战胜困难的力量和拼搏精神。体育崇拜,绝非盲目。如果没有崇拜者与被崇拜者之间的价值认同,如果被崇拜者的行为不能“高超地”反映人类的共同愿望或本能欲望——成功、胜利的话,那么体育运动的存在也就没有了意义,体育崇拜也就没有了产生和发展的可能。一切被崇拜的运动员和明星,他们自己虽然可能无法理解何以被崇拜,也可能不明白这种被崇拜的文化学含义,但他的确有意无意充当了人类与自然的一种尺度。因此,每当激烈的体育运动如足球、拳击、橄榄球等对抗性极强的体育比赛展开,总会引起数以万计、十万计、百万计乃至数亿计的观众狂热的呐喊、助威,把无数个“加油”寄托给自己在感情上在利益上相一致的运动员身上,并希望他赢而别人输。此时此刻,与其说观众是期望自己崇拜的对象去赢,不如说是期望自己去赢。如果每个“看客”不能实现这种心理上“赢”的满足,他就没有必要置身比赛场地,没有必要打开电视机。正是自己也想赢甚至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才有了“寄情”于选手的举动。于是,体育运动中,代表自己赢得比赛的一切优胜者,必然也会赢得大家的崇拜。人们崇拜他取得了胜利,崇拜他代表自己“解决了问题”,崇拜他为自己的集体、民族、国家赢得了荣誉,崇拜他代表人类显示了一种征服自然的“本质力量”。
由此可见,人们崇拜体育明星,其价值和意义,其符号学含义,并不在其对某某明星球技高超、跑速飞快、投掷精准等非凡能力之如何崇拜,而在其崇拜由明星的技艺、速度和力度所表述的那个诱人的结果——成功与胜利。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它的存在之所以有价值,其真正的文化学道理也许就在这里,它揭示着体育运动背后的一种人类学意义,揭示着人与自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