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2-08-15石育松
石育松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昌 443002)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表明,国际工程管理就是合同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都是围绕着如何圆满地完成合同而展开的。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败,决定着承包商管理目标和利润目标能否实现。本文结合国际工程中的一些工程的履约实践,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下承包商的角度谈谈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问题及其对策。
一、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第一,国际工程合同涉及的空间广。国际工程一般至少跨越一个或者几个国家,而中国的国际工程承包,一般都在非洲或者南美等国家,业主一般都是当地国家政府或者企业,而所需要的设备和物资大部分都从国内采购,部分劳务当地采购,涉及的空间范围大。
第二,合同实施风险大。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承包商面临的是不熟悉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自然环境、法律环境等等。对环境的不熟悉、对市场的不了解,加上一些国家政局不稳,经济、税收制度和法律经常变化,使得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困难重重、风险很大。
第三,合同管理工作难度大。国际工程大多跨越两个国家,由于一般成熟的劳务分包商都实行劳务和采购属地化,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的不同,超出合同条件规定的事项可能层出不穷,这就使得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任务很重,工作量很大。
第四,合同实施过程复杂。国际工程项目从购买标书到竣工验收拿回质保金,从局部完成到整体完成往往要经历几百个甚至几千个合同事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承包商必须保证合同在工程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上都顺利完成。
二、国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合同的执行存在侥幸心理。某公司在科威特的一水利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要履行合同单价的35%反投资税,即将工程标价的35%再投入到当地的福利事业中去。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反投资税,但是过去许多工程项目中很多承包方都没有履行该义务,以为没履行反投资税是惯例,以为自己也可以不用履行,在投标报价中也没有考虑该因素,结果在工程结束时被业主起诉要求履行该义务,以致造成巨大的损失。
第二,合同管理权限的分散。根据项目法人制,项目经理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的主体,但是施工合同的履行需要国内的协助,在实际的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经理、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基地办事处等均有权力去采取某些行为来履行施工合同某一部分,但是职能部门、办事处的人事工资和编制等项目经理无权决定,无法制约他们的行为,造成公司职能部门和办事处许多合同签订和履行均未从最有利于项目履约的角度出发,如某项目职能部门以低价采购了一批自卸车,由于没有征求项目部的意见,该批自卸车属于过渡产品,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厂家就停止生产该型号的车辆,车辆使用国甚至中国国内都没量产的配件,要配件需要从生产厂家定做,周期都在二个月左右,再加上海运周期,造成车辆因缺配件出勤率不高。如某职能部门采购的材料,在国内时没有验收,当经过三个月的漫长海运期到达目的地后,发现材料不符合同要求,但由于工期要求紧张,只得重新购买或将就使用造成工期延误,引起业主和监理的不满。
第三,不熟悉规范和法律法律造成的困难。缅甸某水电站项目实行的交钥匙的承包方式,设计施工均由承包单位承担,实行欧美工程技术规范。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人员熟悉规范,造成设计无法通过验收延误一年多,整个工程也因此延误一年多,被业主没收履约保证金。在埃塞俄比亚某公路工程中,当地增资税法规定所有企业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先扣掉买家的2%预扣税,由于企业没有充分重视这个预扣税事先预扣,使政府机关认可的发票不一致,由于发票政府不认可,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增加。
第四,中国式合同管理思维。中国人在日常交往中讲究交情,这种习惯也渗透到合同管理中来,除了签订施工主合同时慎重一点,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口头交往的东西多,书面交往的东西少,认为只要把双方交情做好就行了。同时在某些国家,该国通用的收据和实行就没问题。而在国际合同履行过程中,讲究程序,讲究书面资料,一旦没有书面的东西,就不认可,并且很多权利具有时效性。如某一变更事项发生,28天内可请求监理业主确认,若过了期限,则权利丧失。非洲某公路工程中,业主将城镇部分道路变宽,承包单位像往常一样,口头向业主提出要求增加工期和价款,业主也口头承诺会增加工期和费用,但是到最终结算时,业主以工期延误为由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承包商虽然觉得冤枉,由于没有书面材料,也无可奈何,最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第一,运用各种中介组织,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则。一个公司进入新的国家新的市场,若不经过三到五年的实践,一般都无法熟悉当地的各种情况。而熟悉当地市场的一个快捷方法,就是聘请各种中介组织,如当地的律师事务部解释当地法律,当地的会计事务部熟悉当地的税法和会计制度,当地的商务专家熟悉工程计量和变更规则以及相关的制度。恰当地运用好这些中介机构,可以对合同的履行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第二,理顺关系,建立合同管理的专业人员和团队。针对合同管理职责混乱的情况,应依据项目法人制原则,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没有项目经理签字认可,都无权签订合同,任何合同都必须有利于项目履约的原则。针对合同大家都只管签订、而不管履行、出现问题都推脱的情况,应该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赔偿、解除等明确责任人,同时设置合同专职人员和团队,以提高合同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三,加强合同的变更和索赔管理。承包商在日常工作中,常接到监理工程师要求增加合同外工程内容的指示,并且大多是口头的,在国际工程中根据菲迪克合同条款,工程师的任何指示都要书面确认。如果承包商没有要求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业主一般都是不予计量的,这样会给承包商造成巨大的损失。我们在合同管理中要特别注意额外工作的内容。有些人甚至习惯性地认为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下达指令的工作不能不执行。实际上对于额外工作,承包商并没有义务一定执行,而需要重新协商、定价,必要时可以坚持签订补充协议;对于附加工作,也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判定是属于合同清单已列的工作,还是合同清单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围内的。对于后者,应核定新的单价;核定新单价时,根据不同情况又有多条原则。在精确划定工作性质后,应周密地进行计量计价工作。
第四,正确运用仲裁和诉讼等手段,维护合法的合同权益。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一般认为仲裁和诉讼都是不好的东西,有伤和气。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依据菲迪克合同条款,承包商本来上处于弱势地方,业主和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必须执行,但是承包商的要求,业主和工程师可以拒绝,这基本上是工程界中的一个通行规则。因此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积极收集资料,随时准备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合同权益。对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对其违反合同的行为,要坚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诉讼具有国家性,法院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容易受到当地政府和当地有关部门的干扰,因此大型的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仲裁,目前使用较多的一般有法国巴黎仲裁中心,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和瑞士的苏黎世仲裁,为世界公认的三大仲裁机构。
随着中国实力的增强以及国际市场的高度一体化,中国越来越多的承包企业走出了国门,参与到国际工程项目中。而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职能的核心,合同管理的成功则项目管理基本都成功。承包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和项目的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以求在国际工程承包的大市场中不断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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