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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现状及建议

2012-08-15孙海云

关键词:公司章程章程公司法

孙海云

(太原理工大学 轻纺工程与美术学院,山西 太原030600)

一、公司章程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公司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责任、义务、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组织结构、议事方式、终结事项等必要内容。它是设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在公司的成立、发展直至终止时期都起到关键作用,是公司和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建立法律关系,解决公司内部分歧的重要依据。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办法、运营模式、股权结构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本文只针对兼具人合和资合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来展开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就是经全体股东签名和盖章后的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本质上是出资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契约。其约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和明确性三个特点。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须要记载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些事项对公司运行有重要指导意义,如果缺失或者违法将会导致公司不能被批准成立的严重后果。自治性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对有些事项尤其是涉及到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的事项可由股东自行约定。明确性一方面指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权利义务规定的具体明确,另一方面也指约定事项应尽可能准确表述,不能因带有歧义而致使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理解。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在《公司法》中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中,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公司法》中还间接性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做变通处理的其他内容,如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这些内容涉及到公司向他人投资或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任期的决定,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分配,股东股权转让和继承的办法,公司向股东送交财务报告的期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程序,公司的解散事由等。

这些规定在公司成立时就应该作出,既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序上赋予了公司进行自主管理、意思自治的权利。但是,整个公司的经营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过程,股东在合作初期很难把握公司未来的局面,所以公司章程的绝大多数条款是依靠程序上的、预测性的规定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三、实践中绝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章”、“公司自治法规”,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

(一)章程内容千篇一律,缺乏体现公司自我需要和特色的个性化规定,大多数章程是把《公司法》的有关条文重新抄写一遍,甚至许多公司被工商登记机关强制要求购买并填写其统一印刷的公司章程范本,投资人只能在相同的范本上填空,不允许添加其它条款,导致章程雷同现象严重,影响了章程的个性化设置。

(二)许多公司章程中缺乏对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的明确规定,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随着对公司控制能力的减弱,其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而违背其出资的初衷—— 一般而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而投资者更重视长远利益。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在实际事务中引发争议。许多股东设立公司时也不看章程,不关心写了什么内容,公司如何经营只在口头表示,等有了争议,才去看章程,发现和《公司法》规定的一样,根本解决不了具体的问题。

出现以上问题,一方面由于投资者缺乏章程意识,另一方面他们确实难以预料事态的发展。因此,增强公司章程意识,完善公司章程内容,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不仅能够避免公司成立后运作过程中的潜在的矛盾和纠纷,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正常良性运行,最终保障所有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四、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的几点建议

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时,各投资主体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预测能力,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充分考虑本公司具体的经营特点,对公司法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量化;另一方面,要考虑避免有争议问题的出现,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章程内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作为公司章程制订和修改的参考。

(一)针对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具体目标,增加个性化的规定

在此要着重体现以下原则:合法原则,考虑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和人合双重性质的原则,不损害股东利益原则,效率和公平兼顾原则。

例如,有关股权变动的问题,如果股东打算转让出资,优先购买权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着规定。但对于股东中同时出现多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并没有规定,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可以事先规定以下方法:平均分配受让股权;以股东出资额确定认购比例;以竞买方式确定股权受让方。这样通过事先的规定避免股东之间的争议和矛盾。另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如何缴纳新增加的资本,是按原出资比例还是按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对公司的其它贡献等其它因素来确定,也应事先规定在章程中。

(二)明确公司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股东的主要义务就是在设立公司时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公司法中已规定了股东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时应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股东之间由于不信任、矛盾加深而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或股东会决议无法作出,继而严重影响公司运作的状况。这种局面出现后,只有靠事先在章程中的约定来解决。一般说来,有这样几种方式:约定就同一事项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股东均可提请解散公司;约定大股东收购小股东的出资额;约定第三方参与评价或裁决。当然,具体的解散事项、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以及第三方的公正和权威性的保证方式等,都应写入章程中。

由于大多数股东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这样,参与实际经营的公司董事、经理有可能为了短期利益做出有损公司长期利益的决定,或者有些股东利用表决权上的优势作出有损其它股东利益的决定,所以章程中可以约定对于某些事项或超过一定数额的资金运作要依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来处理。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还规定了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如果由于董事、经理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被他人挥霍浪费掉收不回来,董事、经理对公司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样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制订章程时就规定清楚。

(三)注重公司章程内容规定的可操作性,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对于数字的规定要准确无误。例如,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式。《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它股东过半数”是否包括本数?为避免歧义,应在公司章程中将这些波及数字的问题规定清楚。

明确章程中的涉及到的具体名称。例如,在自愿解散和被责令关闭而依法清算时,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负责进行清算,为避免个别股东的怠于清算行为而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可在章程制订时就明确具体的事务所的名称,将明确的由股东签署的授权文书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并在股东变动时及时做出修正。

总之,公司章程制订得越详细明确,公司运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发生争议也有规则可循,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应重视其内容的预先设计,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体现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的本质特征。

[1]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6卷)[M].法律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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