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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污权交易对企业清洁排放的作用
——基于环境会计的视角

2012-08-15辛利利

关键词:排污权总量污染物

辛利利

(河南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开封475004)

论排污权交易对企业清洁排放的作用
——基于环境会计的视角

辛利利

(河南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开封475004)

将环境外部性内部化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途径。近年来,一种基于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方式——排污权交易制度越来越受到环境经济学家的青睐,他们认为其在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上十分有效。本文在借鉴排污权交易理论的基础上,主张结合环境会计建立一种激励企业实现清洁排放的机制,以企进一步发挥排污权交易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环境外部性;排污权交易;环境会计

排污权交易被经济学家们认为是一种比较行之有效的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治污方法,其理论基础来源于科斯所提出的“通过权利的清晰界定来获得资源配置的效率”的论断。排污权交易政策作为解决环境资源利用中的外部性的方案,于20世纪60年代末由Crocker和Dales等人提出,随后逐渐应用于环境管理领域。1972年Montgomery从理论上证明了基于市场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明显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策,此后的环境学术领域把越来越多的关注投入到这个以市场为基准的环境政策上来。环境会计是近年来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会计新领域,反映了企业将外部环境成本的内部化。这种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促使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动机的生产经营行为兼顾了环境保护的要求。我们认为,排污权交易不仅应反映目前对企业排污的规范约束,更应该和环境会计结合起来,发挥作用以激励企业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继续投资实现清洁排放。

一、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动因

企业是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这使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置社会责任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借助外部力量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控制其对环境的影响。我国目前采取的主要是以外部压力为主的激励机制(即制订环保法规),对企业实施强制的规范约束。但是,目前的环保法规只是致力于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却没有将低标准排放纳入考虑范围。经过调查研究,除少数特例外,大多数企业尚不具备将环境保护水平提高到国家标准以上的自觉性,企业会刻意的将对环境保护的投资控制在刚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水平。由此可知,一些企业实现清洁排放并非是由于技术上的不可行,而是国家对此没有强制要求与相应的处罚规定,使得企业放弃这种选择的机会成本为零。

二、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分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许可指标的企业在有关的政策、法规约束下进行的市场化的交易活动。排污权交易制度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在一个市场上交易来进行污染的控制,其核心思想为市场是资源的最佳配置者,其实质特点可以归纳为:排污资源商品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污染控制总量化。

(一)排污权交易是环境资源商品化的体现

由于环境资源是有限的,环境的纳污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环境容量也可看作一种资产,具有价值和价格。于是,排污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可以看作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行为,从而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格——这就是排污权交易的内涵。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是环境资源,环境资源由于交易行为的出现而体现出商品化的特征,在不同所有者(即排污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二)排污权交易使环境资源配置得以市场化运行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在这种政策条件下,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即排污权,并运用各种分配方式和市场交易机制使排污企业取得与排放量相当的排污权,允许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和出售这些权利,这种方式给予企业自主处理污染的自由,从而有利于促使企业把被动治理变为主动治理。如在利益最大化的导向作用下,企业在购买排污权和治理之间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当治理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企业会倾向于减少污染治理而选择购买排污权;反之,如果治理成本低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企业则会倾向于通过治理“生产”更多的排污权以在市场上出售。根据供求原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决策行为将导致治理成本与市场价格的平衡。为实现利润最大化,一些企业会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治理成本,以在交易市场上获得更大的收益,先进的治理技术也会使得企业对污染的治理更加有效,从而有利于环境保护。这一动力在行政调控机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排污权交易这种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政策更为有效。

(三)排污权交易实现了污染总量控制目标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是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的,总量控制原则要求排入某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必须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政府根据各单位的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其污染排放总量,单位排污不能超过此量。因此,总量控制是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区域的环境保护。

三、排污权交易的效益分析

排污权交易产生的前提:一方面,是政府对环境污染采用的“总量控制”措施,另一方面,是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存在差异。事实上,企业之所以进行环境投资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是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是在法律对超标排放的处罚高于企业达标排放需要投入成本的情况下才选择了对环境投资。因此,我们认为,排污权交易促使企业在对排放许可权交易价格与本企业实现清洁排放投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使企业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有动因去继续追加环境投资,以实现清洁排放。这样通过市场的调节和政府的监督,将总排放量降低在本地的生态环境可容纳限量之下,实现了本地环境的改良与净化。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是通过法令的形式对减排提出强制要求,以达到规定的减排标准。不可否认这样的法令可以强制企业快速实现减排,但却无法调动企业追求清洁排放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降低本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此外,政府法令一般会强制性地关闭一些暂时无力实现达标准排放的企业。这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将加重地方就业的压力,与我国当前的国情是不相符的。而排污权交易可以促进市场对清洁排放的调节作用,在不增加本地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下,给暂时无力实现达标排放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继续生存的机会。在这一点上,排污权交易比政府法令的“一刀切”更为灵活可取。

四、排污权交易与环境会计

在污染减排的大背景下,排污权作为当前最具发展前景的环境政策工具,需要在财务中确认环境成本,计算环境效益。但传统的会计无法计算出企业为实施环境政策而投入的费用与收到的效益。因此,排污权必然要体现在环境会计中。

(一)环境资产的确认

企业为购进排污权而发生的环境支出应分两部分加以确认:购进用于本企业排污权确认为“递延资产”;持有留待以后出售的排污权确认为“环境资产”。

(二)环境资产的计量

企业在对交易获得的排污权计量时,应以取得该项排污权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该项环境资产的账面价值,具体包括排污权的交易牌价和相关费用。

(三)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在购进用于本企业的排污权时,借记“递延资产-环境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该项资产应于受益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摊销,借记“环境成本”,贷记“递延资产-环境支出”;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借记“本年利润”,贷记“环境成本”。企业购进持有留待以后出售的排污权时,借记“环境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出售该项环境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环境资产”,实际收到金额大于环境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环境收入”。

(四)环境资产的披露

环境会计在报表中应向有关各方提供以下的会计信息:一是在企业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具体披露企业本期发生应记入本期损益的环境支出;二是企业持有待售的环境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排污权交易作出规定,“排污权交易”合同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还是一个未知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中虽然规定了企业不得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一些地方法规中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罚款金额很少,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另外,排污权份额初始分配还存在“灰色交易”困境,由于环保部门掌握着排污权的分配指标和交易方式,一旦权力参与排污资源分配,权力寻租就难以避免。排污权名义上是公共资产,但是由于企业的初始排污权由管理部门分配,实质成了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这就使得排污权交易的规范建立在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的“廉政自律”之上,这显然是一种充满风险的制度。

(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体制问题

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依赖于完善的交易市场。这个市场体制的建立,国内尚无经验可循,须结合当地情况摸索发展和完善。另外,关于排污指标的初始分配(以二氧化硫为例),目前国家环保总局采取的方式是,首先将全国二氧化硫总量按照行政区划分配到各省,省向下再分配到市,最后到各个企业。然而,行政区划是个人为的概念,而环境容量所指的“环境单位”是自然的概念,两者之间不完全重合。若按照行政区划分配,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发展的考虑,可能不愿意向外地出售指标,这必然会限制排污权交易在整体环境区域内的实施效果。因此,单纯强调行政区域内环境总量控制的意义十分有限,指标分配给条块不同的行政利益主体,必然带来很高的交易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排污权交易效果的发挥。

(三)污染物排放技术监测问题

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是排污总量控制。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控制区域的最大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精确监测企业的实际排污量。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技术监测手段为:在线自动监测网(CEMS系统),这种技术可以全天候不间断地监测、记录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并自动累加已经排放的二氧化硫数量,通过网络向各级环保部门传送,客观公正地提供每一个排污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状况。但是这种方法还在实验阶段,没有大规模普及,技术问题也是我国排污权交易试行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排污权“供给”不足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不完全是一个自发的市场行为。交易不能顺利进行的原因不是没有买方,而是卖方太少。排污权“供给”不足原因有三:第一,企业普遍有未雨绸缪的考虑,即使有剩余的排污指标也不愿意出售,而希望留待以后自用;第二,在总量控制的限制下,很多企业即使进行了治污,仍有可能超标排放,需要从其他地方获得排污指标;第三,很多企业之间治污成本相差不大,无法有效地形成差价,进而通过交易降低治污成本的优势就无法体现,企业交易的积极性不高。

六、结论以及展望

以上是我们基于环境会计的视角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的探究。其中,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市场体制的完善以及对环境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定量等问题是我们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我们相信,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价格和清洁排放投入成本之间的权衡将最终促成地区总排放量的减少,实现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均衡,达到人与环境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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