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反腐研究
2012-08-15□文/连悦
□文/连 悦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
温家宝谈及几十年政治生涯,懂得两个问题可以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以至政权的巩固:一个是物价问题,一个则是贪污腐败问题。
虽然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力度反腐倡廉,虽然我国公务员队伍主体仍是清廉的,但是,正如孙立平先生所说,今天的腐败分子趾高气扬,不但不会成为人们鄙视的对象,甚至会引来欣羡的目光。腐败开始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成为人们都要去适应的生活方式,甚至开始成为一种被人们接受或默认的价值。在一些地方,清廉和正直甚至开始成为被嘲弄的对象。这是值得警惕的!
本文,我将围绕细节反腐的角度来探讨处理腐败问题的途径,主要分析细节反腐的重要意义与如何有效进行细节反腐。
一、细节反腐在本文的含义说明
笔者认为,细节反腐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从监控角度;二是从腐败程度角度。
监控角度是指将生活细节纳入监控视野,从而使腐败现象进入可治理状态。例如,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副处级以上官员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进行普查。
腐败程度角度是指按腐败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将腐败分为轻度腐败与重度腐败。轻度腐败即细节、小腐败,例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小额受理和吃请等,我们常见而忽视其腐败性质的腐败现象。重度腐败即包括媒体报道中的令人震惊的腐败大案等。
本文,细节反腐含义主要是从腐败程度角度出发,是指加大反腐力量关注轻度腐败。当然,进行反细节、小腐败更加需要对生活细节的有效监控。
二、细节反腐的重要意义
相对于社会中腐败大案、要案频发的事实,人们自然会有一种疑问,在此背景下,对于细节、小腐败给予关注值得吗?会不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或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反细节、小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一)细节、小腐败的腐败性质。桑图里山主编的《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此定义虽言简,却已强调了腐败行为的两个方面:第一,采取的手段:对掌握的公权力不正当使用。第二,目标和结果:谋取私人利益。
细节、小腐败,如小额吃请、公车私用等,虽然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贪污上千百万相比很小,但其腐败的性质并不因此而被弱化,同是不正当使用手中公共权力以牟取私利。
(二)我们的容忍是腐败的帮凶——从细节、小腐败开始
1、我们为何容忍了腐败——从细节、小腐败开始。首先,因为腐败是一个连续谱,从轻度腐败到重度腐败是逐步加深的过程,中间没有清晰的边界。当我们习惯了轻度腐败——细节、小腐败的时候,也就会逐步习惯重度腐败。类似“审美疲劳”,我们产生了“审腐疲劳”,最终容忍了腐败;其次,作为普通民众,意识中,我们认为自己对不论是轻度还是重度腐败都是无能为力的,无法有所作为的。这又是多种因素复杂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群众的监督与反映机制不健全是一重要原因;最后,笔者认为,从细节、小腐败开始的对腐败的容忍最根本是由于意识层面问题,即公私不分的意识状态,从而意识不到保卫自己所属的公共利益不被私人占有。
2、容忍怎样成了腐败的帮凶——“腐败氛围”的形成。我们都承认绝对的权力必导致腐败,而人又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在失去了权力来源与公共资源所有者的——我们的监督,代替的是我们的容忍下,腐败行为的产生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了。
对细节、小腐败的容忍造成的恶果不仅仅是纵容了小的腐败行为,更严重的是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腐败氛围”。此“腐败氛围”最终必将会导致腐败的“常态化”。这才是我们应该警惕的关键,也正是笔者分析反细节、小腐败的原因所在。
“腐败氛围”从大的方面讲是一种公私不分的社会文化,身处其中的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手掌公权的官员都缺乏着公与私的概念。民众意识不到自己是公共权力的来源、是国家的主人,意识不到公共资源是属于自己的;意识不到腐败行为,即使是私用了公车1公里,也是在私占公共资源,我们应该去谴责,去保卫公共资源。某些无公仆意识的手掌公权的官员更是在民众的“腐败高容忍度”下,以权谋私,且理所当然、安心自在,毫无公私概念。在这样的“腐败氛围”下,将无“腐败意识”,腐败将会成为“习惯性”行为,这将是极其危险的。
(三)反细节、小腐败——消除“腐败氛围”、树立公私概念。细节、小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比腐败大案,因此倾注力量与反细节、小腐败所挽回的经济损失也是相对较小的,那是不是在做“赔本买卖”?但是,容忍细节、小腐败将助纣“腐败氛围”与“腐败习惯”的逐渐形成,最终成为腐败大案的土壤,这一“软伤”与“内伤”是无法用经济损失来衡量的。
加大力度反细节、小腐败不仅能够遏制细节、小腐败,更具有意义的是,能够纠正久而久之形成的错误“腐败氛围”与“习惯性腐败”,树立起明确的公私分明的观念,提高民众对腐败的敏感度与容忍度,从而迫使手掌公权的官员逐渐养成“清廉的习惯”。某种程度上,意识层面的触动何尝不是一条同周密的制度规范一样有效的反腐思路呢。
三、如何有效进行细节反腐
笔者将主要从制度、规则的低容忍度与具体化、承担机构的专门化、有效的技术手段、配套的严厉惩罚措施与监督主体多元化五个方面来探讨如何有效进行细节反腐:
(一)制度、规则的低容忍度与具体化。目的在于反细节、小腐败,首先制度与规则的内容就一定要体现对腐败的低容忍度并且明文规定要具体。
西方一些国家在实践中渐渐形成了极其广泛和细致的制度规范。例如,芬兰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标准只能根据物价指数调整,一般在24美元左右。在一些餐馆里,一杯白开水可能要5美元,这样就算在餐馆里请公务员喝白开水,也要数一数能喝几杯才可以。此法律规定就充分体现了芬兰的制度规则对腐败的低容忍度并且设置具体化。24美元的标准规定很具体并且很低。
(二)承担机构的专门性、独立性。已制定的制度、规则的实行需要专门的机构来承担,否则便是空纸一张。我国应该建立统一、专门性、独立性的进行反细节、小腐败的机构。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此专门机构的独立性,否则无法真正的客观的“按法律、规则办事”,必将成为“摆设的摆设”。
另外,“官官相护”是反腐败斗争中的最大障碍之一。七十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加强了反腐败的机构建设,其基本趋势之一就是专门机关的独立性越来越强。而且,反腐败专门机构大多直属议会。例如,英国领导反腐败机关的总检察长直接对议会负责。在美国,总检察署虽设于司法部,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但独立检察官有权直接向议会汇报案情和提供弹劾案情。
同时,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防止此机构的“庞大化”,加重组织机构的臃肿,成为机构精简的负担,因此,一定要按实际工作需要来配备人员、设备等。
(三)有效的技术手段。任何制度,除了配有相关专门承担机构,若离开了有效的技术手段,都会成为一种摆设。因此,制度建设需要技术性思维,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空洞的原则上,在对细节腐败的监控上尤其如此。事实上,在计算机和互联网时代,技术和可操作性问题已不再是困扰我们的难题,不再是能不能做的问题,而是去不去做的问题。我们可以从芬兰为管住数量很少的私车而曾设计的一套监控系统中反思与得到借鉴,当然,我国有着具体的国情,还需要从自身实际出发。
系统具体是这样的:公车上装有两个发射器,一个刻有公务字样,另一个刻着私事字样。如果是私事,就要照章交费。公务员用车需要事先向政府办公部门申请并说明去向,上车时还需要按情况按下按钮,让监控中心收到信号具体掌握公车一路的行踪。如果按下了公务按钮,而汽车实际行驶方向不对头,车上的无线电话就响了,监督人员会询问和提醒开车者。
这样周密的技术手段保证了对公车使用监控的有效性。久而久之,人们也就形成了不能私用公车的习惯。这种习惯与意识,才正是我们“不顾成本”应用高科技手段来打击细节、小腐败的目的与意义所在。
(四)配套的严厉惩罚措施。若没有配套的严厉惩罚措施以提高腐败的成本,那么再低容忍度的周密的制度规则、再独立公正的机构、再有效的技术手段也是毫无意义。惩罚措施虽处于反腐过程的最末端,但却至关重要。
(五)监督主体多元化——媒体、公众舆论的力量。细节、小腐败现象的特点就是细而繁多,因此只靠专门机构的监控是远远不够,也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官员最怕的也是公众舆论的力量。媒体发现问题可以曝光,公众发现问题可以举报,形成监督主体的多元化,这样才能形成对官员生活细节的有效监控。笔者认为,实际生活中,媒体比公众的影响力量更大,因此应该保证新闻媒体一定的自由和独立性。
西方国家比较强调新闻的监督作用。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等,发达国家的各级官员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尼克松曾抱怨,即使换一把椅子,也得小心翼翼,以免被新闻界抓住口实。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从制度规则的低容忍度与具体化、承担机构的专门化与独立化、有效的技术手段、配套的严厉惩罚措施、监督主体多元化五个方面来探讨如何有效进行细节反腐,并且分析借鉴西方国家在此操作层面的具体经验,当然根本还是要从我国国情出发。
[1]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苗佳瑛.当代西方国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