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城市城中村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
2012-08-15吕淑良邓亚楠
□文/ 吕淑良 邓亚楠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
“城中村”是指伴随产业分散化以及乡村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为城建用地所包围或纳入城建用地范围的原有农村聚落。“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现象,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密切相关。其中,城市的发展与扩张是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外部推动力,所以城中村的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于东部比较发达的城市中。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为了扩大城市面积,整治城市容貌,许多东部城市都对城中村进行了拆迁与整治。在整治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城中村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拆迁政策不统一、拆迁行为不规范
1、拆迁协议的签订问题。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被拆迁人有时处于弱势地位,签订的拆迁协议对自己以后的生活帮助不大,甚至有时会出现因不签订协议而进行强拆的情况。
2、拆迁过程中不依法办事。其中,最为明显的则是因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利益冲突没有达成协议,拆迁人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拆迁。从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产生矛盾甚至是摩擦,酿成惨剧。
(二)拆迁安置没有统一标准,补偿不合理
1、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首先,征地的补偿费标准过低,不能保证城中村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其次,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没有依照《物权法》进行评定与估价,没有给予合法补偿;第三,城中村房屋拆迁后村民户籍被划入城市管理,身份变为城市居民,补偿却仍是按照村民的标准进行。
2、“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程序混乱。由于“城中村”房屋在地理位置、房屋性质方面具有特殊性,也就是这些房屋地理位置上与城市房屋毗邻,但在房屋性质方面则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属于城市房屋,所以一般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在这些房屋需要被拆迁时往往被划在与被拆迁的城市房屋的同一拆迁地段。所以,在实践中,对于需要被拆迁的“城中村”房屋究竟是否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将来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迁补偿,拆迁人没有做好慎重的选择,导致“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程序混乱。
(三)拆迁后的安置工作不到位。城中村改造成功与否最关键的问题是村民失去土地、出租屋之后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来源应该如何解决。房屋拆迁后,村民从户籍上成为城市市民,但他们与城市市民又存在着一些差距。竞争力不如原本的城市市民,受教育水平也比较低,不能够保证自己失去房屋后的生活水平。另外,村民的医疗、教育、劳动保障等社会福利也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其次,城中村中居住的除了本地村民外还有很多外地民工,房屋拆迁后他们很难再找到租金低廉的住处,很多地方城中村拆迁后没有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的安置问题。
在城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毫无疑问会出现很多问题,城中村房屋拆迁也是其中一个,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建设。
二、解决措施
(一)完善拆迁编制,规范“城中村”房屋拆迁及补偿程序。作为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要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就必须完善立法,使拆迁以及补偿问题有法可依,同时也要统一拆迁的方法,所有的拆迁行为都要做到合理合法。
在对城中村房屋进行拆迁前应对城中村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建立“城中村”的基本数据的基础上,按人均占地面积的多少,分别完善“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安排,并计划性地做好城中村分批改造规划图、用地规划图的科学编制工作,使基层干部、群众了解相关情况,熟悉办事程序,为拆迁改造创造条件。
(二)提高城中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城中村”改造之所以那么困难,主要是因为利益问题没有协商解决好,安置或补偿没有达到村民的要求。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工作应在对房屋进行评估与断定之后,结合本地物价以及生活水平对被拆迁人作出赔偿。补偿基本上应做到能够保证被拆迁人一定的生活水平。
同时,补偿方式应该多样化,除了现金补偿外,还可以由企业或政府对村民进行长期补偿,或者让农民入股分红等。
(三)妥善安置城中村村民,保障村民权利。城中村村民的房屋被拆迁后,户籍划入城市管理,身份变为城市居民,给予合理补偿,应按照城市居民的管理标准保障村民的利益,解决好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就业、子女上学问题等。
在安置过程中,把失地农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结合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的情况,可以进行技能培训,就业培训,解决市区房屋后的生存问题等。
(四)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依法救济被侵害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城中村”房屋如果被国家征收,被拆迁人享有合法补偿的权利,“城中村”房屋如果属于个人住宅,则应该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但如上所述,当“城中村”房屋被拆迁人的这些权利被侵害时却不能得到很好的救济,缺乏法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时甚至因为强拆出现自焚等激烈行为,因此建立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同时,也应对征地实施进行监管,保证拆迁行为和拆迁过程的公平合理。如果因房屋拆迁确实导致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拆迁人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每个城市都会存在的。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和历史文化的差异,各个地域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解决措施需要结合地区特点,分析补偿政策及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总体而言,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发展应当与城中村村民的个人利益实现进行综合平衡,不应使农民利益受损,从而为构筑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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