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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提高民主党派监督的实效和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2012-08-15张献礼刘奇叶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党和政府多党合作民主监督

★ 张献礼 刘奇叶

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我国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统一战线具有共同的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各民主党派得以快速健康地发展,他们积极履行参政党的职能,在自身建设、社会服务、参政议政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社会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新时期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准确把握民主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增强民主监督制约的能力和实效。

一、党和政府的重视是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矛盾着的事物都存在着两个方面,其中一方起主导作用。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时,相对于执政党而言,在人才、权力、资源、信息等诸多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更谈不上什么优势。民主党派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在参政议政上要取得切实的成效还是比较困难的。党和政府是起主导作用的一方,各级统战部、组织部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支持十分重要。党和政府的主导性是由如下几个要素决定的。

首先从性质上看民主党派监督是“异体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既不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也不是一般的社会监督,它是通过参政党的影响力,在政治参与过程中,通过提意见、建议和批评等方式,在国家和地方权力运行过程中,施加影响,以减少失误,增强正效应。因此,它是来自党和政府的外部,属“异体”监督。

其次,从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来看,执政党处于主导地位。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民主党派是参政党,非常需要作为诤友的民主党派和其它各方面的监督,以减少失误。因此,党和政府的主导性是由执政地位和所负的责任所决定的。

另外,从实践上来看,党和政府对民主党派监督重视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民主党派监督的实效和积极性。一般来说,矛盾的主导性表现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因此,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前提是党和政府是否重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矛盾的双方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统一体如何协调对立双方,使对立双方形成合力,是事物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党和政府的重视首先应体现在建立一个良好的民主党派监督的机制。这个监督机制应该包括监督的性质、原则、内容、载体、程序和结果反馈,保障并引导民主党派监督正确而有效。

二、党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和接受程度是民主党派履行好职能的重心所在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的政治监督,只有执政的共产党重视,才有顺畅运作的保障;只有得到政府的支持,才能使民主监督监督落到实处。因此,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成效与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和接受程度有密切联系,是民主党派履行好职能的关键所在。

首先,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到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重视和支持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要规范化、制度化,积极主动为民主党派组织发挥民主监督职能创造必要的条件,以深化民主监督工作的成效。

其次,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干部要有宽广的胸怀,重视来自民主党派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调动他们讲真话、出高招的积极性,使民主党派成员争当中国共产党诤友,真正体现“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再次,要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宣传。提高全民特别是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意识,提高民主监督意识,形成全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民主监督的良好局面。应多为民主党派创造更多知情知政的机会和渠道,如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尤其是与民主党派建立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报告,出台的重大政策能及时抄送给各民主党派各级地方组织;多邀请民主党派中的一些专业人士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的的政策调研、检查、咨询、论证等。

三、民主、团结、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是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发展都受一定的社会条件的制约。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发挥同样受社会政治环境的制约。民主、团结、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是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必要条件。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当前有些党委和政府的一部分领导以及一些部门对我国的多党合作、民主监督认识还不足,有的认为民主党派监督是“找麻烦”,不太习惯民主党派的监督;有的甚至不尊重和干预民主党派的监督。

由此可见,民主党派监督的社会条件还有待进一步的改善,特别是营造一个良好的民主党派监督环境尤为重要。一方面,在全社会特别是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中,应进一步开展多党合作和民主监督必要性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目前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民主监督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这一点是关系到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和群众能否真正接受多党合作、民主监督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2006年7月10日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藉此加强治理多党合作、民主监督的民主政治环境。同时,我们还应注意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及效果的宣传报道,为民主党派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关键

当前,我国有的省、市民主党派监督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颇有成效,关键是发挥了内因的作用。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应包括如下内容:

其一,要有使命感、主动性。民主党派要充分认识自己作为参政党的职责,要有历史责任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民族的大事,也是参政党的大事,对自己的事要敢说,敢于监督,敢做“诤友”,真正做到“肝胆相照”、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加强主动性的另一方面就是要协调好内部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使内部的民主渠道畅通,及时把下面的意见反映给有关方面。

其二,要搞好思想建设。思想建设是一个政党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思想工作搞得如何,决定着一个政党效能的发挥。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民主党派的思想建设离我们所从事事业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抓好思想建设,只有抓好思想建设,民主监督才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在民主监督中才有清醒的头脑,做到“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切实而不表面”。

其三,抓好组织建设。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也是自身建设中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建立起一定规模、高素质的党派队伍是民主党派搞好民主监督的内在必然的要求。当前我们民主党派在大力发展成员的基础上,也应注意把一批高层次、有影响的具有一定监督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的代表人物吸收到党派队伍中来。同时建议党和政府重视建立科学合理的民主党派人才评价标准,给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创造更多实践锻炼的机会,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落到实处,真正产生实效。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他们的知识、影响、能力来为民主监督服务。

五、民主党派的监督需要法律保障

社会政治文明越是发展进步,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就越是必须。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很长的国家,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在我国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人治”的现象目前仍然存在。特别在新的时期,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和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转变的关键时刻,在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区(部门)或个人利益不同,必然会有不同的看法、认识和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解决矛盾,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保障而光依靠“政策”“规定”显然是不够的。同时,如果没有法律保证,民主党派监督也只能摆摆门面、样子,流于形式。因此,民主党派的监督迫切需要法律保障。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立法过程中,除规定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等基本内容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如下环节:

首先,在知情环节——主要确立“知情制”。要规定重大问题和重要情节要及时与民主党派协商和通报;党和政府的重要会议要民主党派列席;同级文件要送民主党派参阅等等。其次在沟通环节——主要确立“权益保障制”。要规定民主党派的意见、批评、建议应直通同级的党政部门;民主党派监督受保障,各方面要提供便利;对隐瞒情况或是干扰、打击报复的要给予处罚等。再次,在反馈环节——主要确立“监办制”。应规定党、政部门对民主党派监督反馈的期限;民主党派好的意见、建议批评,在党政部门采纳实施过程中有监督的权利;不满意的有上诉的权利;拖着不办的有追诉的权利。

总之,新的历史时期,民主党派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还任重道远。只有党和政府重视支持,有力推动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建设科学化社会化发展,才能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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