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运作中如何实现网络公众的有序参与*:基于网络媒体引导的分析框架
2012-08-15陈发桂
陈发桂,高 阳
(1.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 南宁530022;2.兵团农七师检察分院,新疆 奎屯833200)
从2009年3月10日王胜俊院长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到2010年3月10日提出“全面推进审务公开,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网络直播”,表明司法最高层在推进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中,已经充分认识到如何通过网络媒体吸纳民意并有效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运作过程的重要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公众针对司法个案表达处置意见或意向的时间与地域限制,使公众可以凭借BBS、QQ、博客、微博等网络技术平台,不受时空限制自由地参与到司法运作过程中。尽管如此,网络技术平台对于公众司法参与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缺乏有效的引导与制约,将造成公众无序参与司法运作的后果。从”彭宇案“到“邓玉娇案”,再到“吴英案”,此类司法个案的理性处置,与网络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具有重要的关系,从而使之成为司法民主化进程中富有标志性的事件,由此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与司法有效回应。网络环境下的公众司法参与,是公众借助互联网而进行的对有关司法个案处置的表达和讨论,以及经由网络动员而引发的集体行动。网络媒体与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联动关系当然不仅是因为网络媒体促成了司法个案理性化的处理结果,主要是经过网络媒体的推动,促成了社会公众与司法机构在个案处置中良性互动格局与机制的进一步形成,由此将对我国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化实践以及司法生态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1]。司法裁判社会可接受性目标的实现需要利用网络媒体营造舆论环境,网络媒体的发展是各方司法诉求博弈下司法有效运作制度的必然产物。在现代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网络媒体影响着人们的司法态度和司法行为的选择,影响着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行动逻辑。
一、司法运作中网络媒体与公众参与的内在联动关系
网络媒体与司法运作中的公众参与之间存在着非对称关系。这种非对称关系包括网络媒体的话语空间设置、司法信息聚集和非理性解读功能对司法运作中公众参与方式的影响等[2]。这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网络媒体制度化的影响程度越高则公众有序参与的程度越高,司法个案处置方案的社会可接受度越高;网络媒体的非制度化影响程度超出了一定范围,公众司法参与将有可能出现无序化的倾向,甚至有可能导致直接的自由主义司法民主。公众参与司法运作的方式主要通过旁听公开开庭审判的定性司法个案,但囿于时空的限制,大多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只能借助网络平台及开放的司法信息发布渠道表达自己对司法个案处置过程的参与,这种借助网络媒体参与的方式无法排斥网络媒体所释放的影响力,导致网络媒体作为间接的司法参与主体通过价值综合和利益表达参与到司法价值权威性分配过程的结果。
(一)网络媒体设置司法话语空间的功能影响着公众司法参与的方式。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标志和特征之一就是个案信息交流的畅通,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最鲜明的体现就是拥有一个大众可共享司法运作过程信息资源的“网络”。网络技术所拓展的“司法话语空间”作为司法民主之外的公众参与空间,使普通社会公民对司法个案处置所表达的意见或意向开始对司法裁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网络创制的司法议程决定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运作的实践方式与具体模式。当然,网络媒体对司法个案处置问题的引导程度与受众的关注程度成正比,但分散式的普通公众在组织严密而强大的司法机关面前,其影响司法个案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在总体上仍比较低。因此,需要借助公众社会组织将这些分散的力量聚合起来与司法机关形成有效互动。网络媒体通过报道将普通公众分散的、模糊的、潜在的司法个案处置意见或意向吸纳、整合、转化成明确、集中、一致的司法诉求,并将这些诉求输入到司法运作的决策系统。从我们的实际调查结果看,网络媒体是我国公众获取和反馈司法个案处置信息的主要渠道,网络媒体的信息质量直接影响公众参与司法运作的结果、参与方式和质量。
(二)网络媒体积聚司法信息的载体功能影响着公众司法参与的方式。网络媒体积聚司法信息的功能为成千上万的人参与讨论同一个共同关心的司法个案处置问题提供了可能和条件。人们可以随时发表自己针对司法个案处置的意见或意向,补充修改别人的观点。通过网络媒体参与司法运作进行的交流或互动比传统媒体更具有感召力、说服力,无论是谁表达的一个处置意见或意向,都会通过网络媒体这一载体,激励成千上万的网民,并引起共鸣。网络媒体也是司法运作信息透明的载体,有利于促进司法运作信息公开化,司法个案处置过程不透明是影响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重要制约因素。网络媒体回应了司法运作公共性和关注公众意见的要求,广泛收集和反映着公众司法处置意见或意向,引导公众舆论,影响并改变司法运作环境。由于网络媒体的直接性、迅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它能为司法裁判创造良好的公众支持和认同环境,从而扩大司法诉求的群体,提高司法运作的认知程度。网络媒体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和间接司法参与主体,它往往和其他间接司法参与主体,如法律咨询机构,联合起来促成各种因素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改变公众司法诉求的力量和指向。调查显示,我国公众对于关涉自身将来或潜在权益的司法个案的处置表现出较高的参与热情,采取有序的司法参与方式,并配合司法运作的推进。反之则表现出消极、冷漠、不合作的态度,选择无序的司法参与方式。
(三)网络媒体非理性的解读功能影响着公众司法参与的方式。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面对社会公众对司法个案处置信息了解的迫切心愿,网络媒体往往通过对司法处置信息非理性的解读功能引导着社会公众的参与情绪,网络公众表达的意见或意向蕴含很大程度受制于网络媒体的解读方式。对于发生在一定区域、一定社会背景下的司法个案,只有通过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才能使司法个案的具体情节公开化并面向大量的网络受众。这些网络受众并不在案发现场,也不曾亲自目睹案件的发生过程,全凭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而获取司法个案的有关信息[3]。由于网络媒体在以它影响的广泛性弥补司法运作主体无法到达的话语空间的同时,为公众提供了司法表达最直接、最迅速、最广泛的渠道,其内容以新颖的词汇、直观通俗易懂的话语,将一个普通的司法个案打造成一个极具影响力的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了大多数人通过追随网络媒体而关注相关司法个案处置进程,却不进行深入的理性思考,使得司法参与的主动性和审慎性日益下降,特别是对与自身利益关联度较低的司法个案,使公众的司法参与方式由主动参与转变为消极的认识事务。此外,随着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个案的发生,司法机关的运作程序也相应启动,这一系列的司法运作程序必然成为网络媒体报道或披露的对象,而网络媒体对司法个案所关涉的事实进行的报道或披露的信息,并不像司法运作程序那样中立、客观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它往往抽取司法个案中最能吸引公众眼球的部分,并介入网络非理性“解读”的个人主观认识,其构造的“司法议程”场域让公众无法对司法个案的发生与发展作出准确判断。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网络媒体所具有的负面效应与公众非有序司法参与在当代中国互为因果,共同造就了我国当代公众无序参与司法运作的现实。
二、司法运作中网络媒体对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价值考量
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行动逻辑是一个首要的基本问题,它对公众理性选择司法参与方式和路径、是否有序参与到司法运作过程具有重要决定性的作用。影响公众有序司法参与行动逻辑的因素有许多,如出于公众责任心、基于维护司法公正、公众权利的需要、个人利益的驱使、个人兴趣和从众心理。将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行动逻辑与网络媒体有效引导的关系程度做出以上排序,可得到“公众司法参与的行动逻辑与网络媒体的引导关系越紧密,或者说司法参与接受网络媒体有效引导越理性,越容易促进公众司法参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引公众更加有序地参与司法运作过程。”[2]网络媒体作为宣传和发布司法运作动态的重要渠道,对公众有序司法参与行动逻辑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
(一)网络媒体为公众参与司法运作提供个案信息。网络媒体在提高公众司法参与素质,塑造参与型公众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法裁判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表达和实现的利益,从应然层面来看具有公共性,从实然层面来看则具有偏好性[4]。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多元利益主体之一,其司法运作过程不可能完全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由于其自身的非理性可能输出偏离公共利益诉求的司法裁判,甚至成为实现某些利益群体需求的工具。网络媒体通过大量追踪性和披露性的报道引起公众对具有典型意义司法个案的关注,监督并制约着司法裁判主体司法权力的行使,维护了司法应有的公正。我国网络媒体不断向公众灌输司法运作知识,传递司法个案信息,报道司法运作存在的问题,逐渐增加人们对司法个案处置问题的关心,使得社会成员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就司法个案处置进行有效讨论,从而提高公众对司法个案处置的关注以及对司法公正期望的追求,激发司法运作中公众的积极参与意识。所以,我国网络媒体是公众提高司法参与能力的重要渠道。由于我国处于司法民主化的转型阶段,网络舆论监督尽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权力制约形式,但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权力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较为薄弱,呈现出盲目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缺乏目的导向和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二)网络媒体为公众参与司法运作提供有效平台。司法民主化作为一种促进司法有效运作的制度安排,在该制度中社会成员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司法个案处置的决策。公众在关注媒体报道司法具体运作的过程中,司法民主化意识深入人心,积极的公众司法参与也在此过程中强化[5]。网络媒体的出现和发展打破了传统司法运作中少数人的司法垄断权,增强了公众司法参与的意识,为公众价值诉求拓宽了参与范围,提高了司法参与质量和效果。同时,网络具有匿名性和方便性,针对司法个案处置可以让不同意见或意向得以表达。过去在真实司法场域面临的角色冲突可能出现的内心挣扎,在网络媒体所建构的虚拟空间都可得到规避和舒解,让不同立场与观点彼此博弈,以便寻求司法运作结果选择的平衡点。网络媒体也为无法与司法决策系统接触的人群或处于司法运作边缘的弱势群体提供了表达处置意见或意向的平台,扩大了司法诉求的来源,有效克服了司法裁判中存在盲区的局限性,提高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为公众广泛、普遍、深入的司法参与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三)网络媒体为公众参与司法运作提供互动空间。换言之,公众参与司法运作出于关注或者力求避免司法个案处置的不利因素为其带来潜在危害。从博弈的角度来看,司法裁判的作出是多元利益主体通过博弈达到利益均衡的过程。网络媒体通过对关涉司法个案公共议题的设置,促使公众出于各自利益诉求参与到司法运作中来,形成舆论压力迫使司法个案所关涉的公共议题进入到司法运作的公共议程中来。网络媒体自身的业务特点,如强调公众性,追求新闻性和时效性,关注受众等决定了它对公众参与司法运作的动机的影响。每个公众的司法诉求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参与动机也应有尽有,网络媒体自身强调公共性的特点,突破了传统的司法运作模式,实现了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互动,尤其在司法运作和执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司法裁判者的有限理性,从而保证司法运作的公共理性。公众的司法诉求具有时效性,网络媒体的特点也强调时效性。由于网络媒体的影响力使然,导致公众司法诉求的时效性在多数情况下服从网络媒体的时效性,从而改变不合时宜的司法诉求,并使自己的参与动机更加接近主流的司法运作现实。
三、司法运作中网络媒体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的路径选择
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取决于公众司法参与制度化(或有序参与)之间的比例关系,当公众司法参与程度高而司法运作制度化程度低时,扩大公众司法参与可能导致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程度降低。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司法运作的程度不高,公众司法参与的热情、公众所掌握的司法信息量及司法决策主体对公众参与的支持度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扩大我国司法运作中的公众有序参与,应发挥网络媒体的积极作用,以利益型参与和责任型参与为先导。
(一)利用网络媒体的信息传递功能,提升网络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意识与水平
有序的公众司法参与势必要着力提高公众对司法个案处置信息的有效感知,突破人为地阻隔公众司法参与的信息沟通,当然,这首先需要网络媒体在维护公众参与司法运作的过程中获取实质性的了解司法个案处置信息的机会,以此实现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同时,更需要公众通过网络媒体的信息传递意识到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及其裁判的作出与执行,意识到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对于提升自身的权益保障,对于有效防范司法权力变异具有的重要价值;能够充分感知到公众的主体性与自觉意识既是司法运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因素,也是经由参与争取并获得自我救助能力成长必需的发展历程。可见,网络公民有序司法参与的意识及其权责观念与网络媒体对司法信息的有效传递密不可分,它是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制度基础。可以说,没有网络媒体有效的司法信息传递,就没有有序的司法民主化运作过程,也不会具备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充分条件。诚然,司法运作过程中,由于大多数公众所具有的专业能力和司法素养有限,司法裁判者为实现提高司法运作效率减少司法运作成本,通常将公众司法参与边缘化、表面化。网络媒体通过加强对公众宣传教育,向公众传输司法政策及司法参与的知识和技能,扩大公众获取司法个案处置问题和信息的渠道,提高对司法个案处置问题的反应能力,使公众能够正确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和司法诉求。大力加强网络媒体对司法信息传递功能的建设,为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运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司法民主化转变的层面上,网络媒体能够促进司法运作社会化模式的建立,为公众与司法机关间互动提供了平台,缓和了司法运作的内在张力。
(二)利用网络媒体强大的宣传和组合功能,拓宽公众司法参与的制度化渠道
政治开放、发展的速度应与政治体制的吸纳能力相匹配,这样才能使政治博弈过程中新成长的力量被有序地吸纳,而不至于导致政治秩序结构的失衡,并瓦解社会稳定的基础[6]。因此,公众司法参与的有序性意味着国家司法体制动员能力、司法解纷能力与社会自发的司法参与力量兴起和成长保持平衡,表现为司法诉求表达与吸纳、个案处置意见或意向发散与统合、公众司法参与权利与参与制度途径之间的力量均衡。从这个基点出发,则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国家司法民主制度的建设,利用网络媒体强大的宣传和组合功能,保障公民基本的司法参与权与知情权,拓展公众司法参与的制度化途径;另一方面,要发展网络环境下司法运作的社会管理模式,在党的领导下,运用司法程序、司法政策等多种手段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运作过程。
建立公平有效的司法运作整合机制,引导公众以积极、理性、平和的司法心态有序参与司法运作。司法运作整合包括司法运作程序、司法处置结果、公众诉求回应的整合效能,才能确保司法运作利益格局的顺利转换,才能引导公众以积极、理性、平和的司法心态主动参与司法运作。优化民意表达方式,不断拓宽司法参与渠道,扩大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范围,提高公众司法参与的质量,使更多公众有机会参与到司法运作中来。发展司法政策性民意表达机构,客观上要求各级司法部门必须增加司法运作开放度、透明度,广泛开展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对话,激发公众司法参与热情,改变司法裁判者对公众司法参与的态度。
(三)利用网络媒体的双向沟通功能,加强公众有序司法参与制度化、程序化建设
在网络媒体的推动下,将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看作是在制度化、程序化框架下由法定司法民主制度和公众司法参与权利规定的参与理性、合法的参与途径。这种思维的理论依据是,有序性首先意味着公众即使在具有匿名性的网络环境下也需要遵从法定的司法参与秩序,在制度化与程序化的规则框架下行动,而有序的网络公众司法参与则首先是公众应以理性、合法的程序、途径和方式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因此,这一论点强调我国宪法、法律规范的司法运作与公众司法参与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安排。当前,由于缺乏对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双向沟通的制度安排,导致公众司法参与渠道不畅且流于形式,而且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问题一直成为影响司法权威有效生成的主要因素。利用网络媒体的双向沟通功能,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众的司法运作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前提下,对网络公众司法参与的方式、途径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众司法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通过网络媒体的沟通,提高公众司法参与的法律意识,树立有序司法参与理念。因此,加强网络媒体的双向沟通功能,可以实现网络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使网络公众司法参与过程中所表达的意见或意向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及时回应,以此提高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效果。
(四)利用网络媒体设置话语空间的功能,让网络主流民意有序进入司法运作过程
网络媒体所设置的话语空间,不仅可以吸引公众聚集网络参与社会关注度高的司法个案的讨论,而且可以促进网络主流民意有序进入司法运作过程。要让网络媒体为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司法参与的话语空间,司法机关在建设司法运作网络系统时必须对组织结构、司法运作流程进行重新设计。为解决这一问题,利用Web2.0技术,司法机关可以建设开放的网络司法运作系统,让公众通过开放的网络司法运作系统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实现网络主流民意搜集与司法个案处置诉求的理性表达。
1.利用网络媒体设置话语空间的功能,建立起司法机关与网络公众间良性的互动关系
沟通与互动是实现网络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基本前提,开放式的网络司法话语空间不仅要提供司法运作流程信息的公开披露,还要提供互动式的沟通。网民通过网络媒体构建的话语空间不管是留言、咨询、提意见、提建议等,都应该生成类似于商务平台的“订单”,即每一项提交都生成唯一的一个ID序列号,通过ID号同步转到相应的司法职能部门、管理者和监督者。司法职能部门要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公众,管理者和监督者也可以通过ID同步查看“司法诉求”的处理状态,就可知相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公众也可同步查看处理状态[7]。这样,司法机关与网络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最终建立,网络主流民意也才能有序地进入司法运作过程中。
2.利用网络媒体设置话语空间的功能,使网络公众表达的司法处置意见或意向理性化
通过Web2.0的在线协作模式可以实现在线公众表达的司法处置意见或意向理性化。开放式的网络话语空间可以提供网络民意调查、网上庭审直播、司法文书网上浏览等互动方式,实现网络公众自我司法诉求的表达,也有利于司法裁判质量的提高。例如:典型司法个案的网络直播,如何处置的讨论等,相关司法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主流意见后,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民主性与科学性。要建立网络公众理性表达司法处置意见或意向的网络话语空间,首先要网民填写实名制的注册信息,计算机根据注册信息将公众分为司法公共问题的相关权利人,这些人可以是司法裁判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是司法裁判的间接利害关系人,名单要在网络上公示。在网上建立司法运作的互动与共同参与平台,拥有参与资格的人凭注册信息和通知邮件序列号进入互动平台,具有发言权和建议权,其他人则可以旁观。从而实现司法运作过程中网络公众理性表达司法处置意见或意向的目标。
四、结 语
网络是时代的产物,也是未来公众更加有效参与司法具体运作过程的载体。网络媒体作为一个崭新的自由对话、公共交往和自由表达意见的场域,是公众行使司法参与权的平台,它拓展了公民参与司法运作过程的空间[8]。哈贝马斯认为,理想沟通情境的理性规则有三点:第一,每个有能力说话和行动的人都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第二,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任何主张,提出新的主张,表达其态度、欲望、需求及偏好;第三,不可借由外部的强制力量阻止参与者说话的权利[9]。这三项理性规则可在公众网上参与司法运作过程上加以实践:第一,公众网上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可确保所有参与者皆可公平参与司法个案处置的讨论;第二,公众网上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可确保所有参与者提出和质疑任何司法个案处置的主张,提出司法诉求理由的自由;第三,网络媒体的公众司法参与机制没有言论检查的限制,可以开放能够平等的沟通互动情境。2011年11月21日,中国记协党组书记翟惠生在第十一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说,要促使网络媒体尽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流媒体。借助网络特别是微博这一平台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已经成为当今倡导司法民主化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促进有序的公众司法参与更是中国司法与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课题。但在司法运作实践中,人们对网络环境下能否或如何有效实现有序公众司法参与路径的选择存在着差异甚至分歧,这些分歧与网络媒体披露司法个案处置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利益、体验、立场和法律价值观密切相关。差异和分歧的出现是正常的,关键是要针对差异和分歧建立有效的对话、冲突化解与分歧协商机制[10]。通过增加公众司法参与的机会,畅通公众司法参与的渠道,促进公众在借助网络媒体表达司法个案处置意见或意向过程中的良性互动、相互理解和共同体验与学习,加强司法机关及成员与公众在司法运作中对角色的彼此认同。这对于构建网络环境下多元参与主体的有序司法参与共识,实现司法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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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文华.网络论坛的“有限公共性”及其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冲击[J].理论与改革,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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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Wahl-Jorgensen,Karin and Galperin,Hernan 2000“Discourse Ethics and the Regulation of Media:The Caseof the U.S.Newspaper.”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Inquiry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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