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民职业化问题研究*
2012-08-15孙迪亮
孙迪亮
(曲阜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日照276826)
农民职业化,是指农民由一种身份标识向特定职业转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以农民务农热情的提高为前提,以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为基础,以农民职业素质的增强为动力,以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为目标[1]。农民职业化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充当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特定的资质;从事农业不是子承父业式的自然而然的活动,而是经过后天的长期努力才能获得的占有物;农业生产方式与其他产业的生产方式是同质的;从事农业能得到全社会的平均报酬;农民职业的进入和退出自由,即市民可选择农民职业,农民亦可选择非农职业;农民生活的优质化[2]。农民职业化不同于农民非农化和农民市民化,其实质在于由传统农民向职业农民的转化。近年来,学术界对农民职业化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在这些研究成果中,虽然对农民职业化的必然性、重要性及其发展路径有所论及,但关于农民职业化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机理及其制度构建问题的专门探讨还较少。鉴于此,本文就此问题略陈管见,以突现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职业化的价值与进路。
一、农民职业化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机理
农民职业化与新农村建设具有内在契合性,它既能因新农村建设而获得发展良机,又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动力。它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机理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通过助推现代农业,夯实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众所周知,按照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在于“生产发展”。鉴于农业是农村的主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因而现代农业建设无疑是农村生产发展的首要环节。2006年中央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2007年中央发布的《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产业基础。”换言之,现代农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新农村建设成败的一个重要尺度。没有农业的稳步发展及其现代化,新农村建设是不可想象的。而对于现代农业建设,农民职业化能发挥出至少两方面的助推作用:其一,助推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众所周知,科技进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显然有赖于具备较高科技文化素质的农民。长期以来,虽然我国研发了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但这些成果很多难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我国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较低,不具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能力。而职业农民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因而可成为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的基本载体。其二,助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有效途径,它的发展要求农民按照生产技术现代化、生产方式标准化、生产商品市场化的要求去经营农业,尤其是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增加农产品的科技含量。这就需要一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市场意识、管理经验和御险能力的职业农民。相反,传统农民对于农业产业化是难以适应的。
(二)通过提升农民素质,强化新农村建设的现代主体。农民是农村发展的主体,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依靠力量。国内外农村建设的经验教训表明,农民的主体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程度,攸关农村建设的成败。在民国时期,梁漱溟等人倡导的乡村建设运动虽然轰轰烈烈,但最终却以“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结局而收场,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即在于未能聚合农民和组织农民。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农村曾经出现的良好发展局面,也是通过破除人民公社体制从而解放农民、重启农民主体力量的结果。就国际方面看,韩国“新村运动”的巨大成功,直接得益于农民的积极而广泛的参与。韩国新村运动的精神实质,就是通过倡导“自助、勤勉、合作”的精神,培育农民的主体意识和潜能,进而使新村运动最终转变为“民间主导型”的群众运动。当然,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农民,绝非技能单一、观念落后的传统农民,而应是深受现代文明浸染的高素质农民。孟德拉斯曾指出:“农民是一种存在,是对自我的一种整体的和静态的规定,而其它的职业是人们获得的和占有的‘所有物’。”[3]但是,当一个国家要求农民具备较高的职业资质、农民这一职业变成人们只有经过长期努力才能“获得或占有的所有物”时,农民及其子女就会为获取这一职业而勤于学习、完善自我和接受必要的职业训练。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也表明,农民职业化实为提升农民素质、培育现代农民的有效途径。这是因为:农民职业化本身就是以农民职业素质的增强为内在动力的,它所遵循的进入与退出自由原则,使农业和农村变为一个更加开放的系统,资本、技术、人才、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对流和充分交融。此等社会图景,既能使农民专职于农业,并以充足的时间增进农业知识与技能,又能使农民获取足够的知识储备和现代理念,扩展从业领域,从而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通过增进农民利益,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标。新农村建设与农民利益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它以农民利益严重受损为重要动因,以增进农民利益为根本目标。特别是从“20字方针”来看,充分体现出其关注农民利益的根本导向。其中,“生产发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归根到底是以“生活宽裕”为核心的,是为了更好地增进农民的利益。具体而言:“生产发展”是通过强化农村发展的物质基础,增进农民的物质利益;“乡风文明”是通过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的主观福利;“村容整洁”是通过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管理民主”是通过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农民的政治利益。进行新农村建设,其实质即在于通过统筹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农民职业化对增进农民利益的贡献是不容置疑的。首先,农民职业化意味着农民综合素质的逐步增强,意味着对农民的社会排斥和束缚的逐步消解,意味着农民社会地位的逐步提高,这既是对农民的社会利益的即时满足,又能为增进农民的长远利益提供必要条件。其次,农民职业化对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直接或间接效应,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能够深化农业的专业分工和促进农民的职业分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产品的单位成本,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直接增加农民的农业收入;二是可增加农民受教育的机会,提升农民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养,增强其择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从而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与就业,间接增加农民的非农业收入[1];三是客观上有助于吸引外部资源注入农村,促使政府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市场体系、农村人文环境等方面的建设,从而改善农民致富增收的外部环境。
二、当前阻滞农民职业化的障碍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业经营制度、乡村治理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日益改革,农民身份的制度性固化逐步消解,农民的职业化进程开始起步。我国于2005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首次把农业职业范畴作为一个职业大类单独列出。同年底,农业部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培养“职业农民”的要求。但据测算,目前我国的农民职业化水平仍较低,截至2007年仅有50.753%[4]。究其原因,首要的在于阻滞农民职业化的障碍尚未消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人才逆流
农民职业化并不排斥农民的非农化和市民化,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纵观世界,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是实现农民的分工分业,即对兼业农民进行职业上的分解和身份上的转型,使部分农民转变为专职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余部分转变为非农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和市民。在我国,如果9亿农民都窝积于狭小的耕地上,农民职业化即便实现,也无意义。当然,鼓励农民分工分业并不意味着对农村人才的单向度外溢的认同,相反,必须留住农村的本土人才和吸引城市的优秀人才去经营农业、呵护农业。这样讲,不仅不是逆工业化、城市化潮流而动,而恰恰是为了夯实工业化、城市化的基础。毕竟,我国迄今仍是较为落后的农业大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刚刚过半,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需要在人才、技术、资金多方面予以大力扶持和保护的弱质产业。假如没有农业人才的足量供给,如何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及其现代化水平的稳步提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又何以支撑和延续?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以及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农村不仅未能引来外部人才,更未留住本土人才。大量高素质农业人才通过进城务工、升学、参军等渠道,源源不断地从农村流向城市,由此导致严重的“人才逆流”问题。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本为常理,但对农业和农村而言,人才只出不进或多出少进,则前景堪忧。农村人才的外流,虽然客观上有助于缓解农村的就业压力,但它使本已人才薄弱的农业发展雪上加霜,造成农村发展的“空心化”。据朱启臻等人于2010年对10个省市20个村庄的调查,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达到30%,农业劳动者的平均年龄为57岁,留在农村种地的农民都以老人为主[5]。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青壮劳动力甚至倾巢出动,离农而去。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农民工的统计监测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在返乡农民工中,文化程度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的分别占2.40%、14.80%、65.80%、11.10%、4.00%、2.00%,其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2.90%;而在15岁以上的农村留守人口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为52.67%,前者比后者高出30.23个百分点。这些数据表明,外出务工农民的文化程度远远高于留守农村的农民的文化程度。而当高学历的青壮劳动力流出农业和农村后,作为留守人员而经营农业的就只能是那些智能、体能都相对孱弱的老弱妇孺。靠这些女性化、老龄化或低龄化的农业劳动力,是无法支撑起“农民”这一职业的。即便他们都成为职业农民,也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因而也就背离了农民职业化的目标指向。
(二)农业经营细碎
农业职业化经营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在一定规模条件下进行。如果农户经营规模较大,且大量采用现代经营手段,则表明其职业化经营具备了一定基础或达到了一定水平。但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按照现行的农地承包制度,是以农村人口数量均分土地,不论农地承包者是否有经营能力、是否热爱农业,都获得小块农地的经营权,从而导致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落。而对于这小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特别是永久性转让,多数农民都是相当谨慎的。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表明:转出土地的农户中,绝大多数属于不定期转包;尚未转出土地的农户中,有90.6%表示根本不愿转出,3.1%未表态,仅有6.3%明确表示愿意转出;当被问及如果条件合适是否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时,49.2%的被调查农户表示不愿放弃,25.1%表示可放弃一部分,17.2%表示可完全放弃,8.5%表示要看其他乡亲的态度;至于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具体条件,32.2%的被调查农户希望有足够的资金补偿,21.6%希望提供养老金,12.3%希望安排就业,另有3.9%的农户希望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两项或三项[6]。
由于土地被无限细分且流转不畅,必然导致农业经营的细碎化和分散化,进而使从事农业的农民仅能获得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的经济收入,这势必引发严重的弃农意识,破坏农民职业化的利益诱因,使人们对农民这一职业望而却步。
(三)社会保障残缺
欲使农民成为一种真正的职业,就必须增强这一职业的吸引力,尤其是要免除人们因为当农民而产生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长期以来,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十分低下,仅以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五保户供养为主要形式,多数农民主要依赖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法享受到与市民同等的养老、就业、医疗等各种保障与福利,这构成了农民职业化的一个严重障碍。一方面,有些农民虽长期脱离农业、进城务工,但迟迟不愿放弃土地使用权,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担心在遭遇非农风险后难以被社会保障所覆盖,因而被迫延续“亦工亦农、亦城亦乡”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在农村税费已全面取消的背景下,那些怀有浓厚“守土”情结的农民,虽然主观上对终身专营农业非常乐意,起码并不排斥,但出于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残缺而产生的忧虑,最终必然是“无心恋农”。近几年来,虽然国家出于统筹城乡发展的考量,在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出台了许多新举措,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举措的实效并不能令人十分满意。
(四)职业教育滞后
米勒森认为,职业化的过程取决于三个因素:获得相对确定的知识与经历的能力;获得知识和经历的机会;从业者自我职业意识的发展[7]。从个体角度看,农民的职业化过程需要职业化能力、机会、自我职业意识发展等要素的支持。如果农民不能获取一定的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其职业化将难以推进。舒尔茨认为,从事现代农业经营的人未必熟悉耕作,也不需要出身农家,但首先必须受过良好的教育[8]。当然,这里所谓的教育绝非应试教育,而主要指职业教育。农民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功能性教育,将夯实农民职业化的知识和智力基础。舍弃了对农民的职业教育,农民职业化势必陷入空谈。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农民职业教育发展相对滞后,曾经鼎盛一时的农民夜校和中等农业学校或早已关门,或数量锐减。即便仍存在的农业学校,也大多存在目标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投资严重不足、运转缺乏活力等问题,从而严重制约农民职业教育的开展及其成效。正如有学者指出:“现在的教育还是一种应试教育,对在校学生缺乏应有的职业技能培训,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普遍没有开展农业生产知识方面的教育,农村青年学校毕业后,没有务农的知识,更不愿意从事相对繁重辛苦的农业劳动,大都选择了直接外出务工或经商。不少村民表示,他们的子女已根本不会种田,以后也不会选择在土地上谋生。”[9]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占0.13%,而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培训的高达76.4%[10]。职业教育的缺失,导致农民的职业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对农民职业化极为不利。
三、农民职业化的制度构建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制度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农民职业化是一个牵涉经济社会诸层面的系统工程,它的启动与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制度保障。基于对上述四大障碍的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障碍的生成皆可归因于相关制度的匮缺。因此,欲加速农民职业化的进程,必须诉之于相关制度的构建。
(一)人力资本归农制度。在新生代农民的离农倾向愈益明显、居于城市的农业人才不愿下乡务农的情况下,欲造就新型职业农民群体、促进农民职业化,当务之急是引导农村优秀外流人才回归农村并使之经营农业。而要实现这一点,则需要从“增强内部引力”和“加大外部推力”两方面着手,即在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农村自身吸引力的同时,通过相关政策、制度的创新来适当加大推力。为此,一要在彻底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基础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建设,保证农民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劳动权益和社会待遇;二要在农业投入、农业补贴、农产品流通与价格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等诸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增大农业的经营利润,保证农民在经营农业后能够获得不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的经济收入,并建立保障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三要对返乡务农的优秀农业人才进行感情抚慰和物质褒奖,并在土地流转、资金融通、农产品加工与运销、农机具购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四要打破对务农者在地域、户口、行业等方面的限制,降低农内就业的制度门槛,使务农成为劳动者或经营者的自由选择;五要吸引、支持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到农村经营现代农业和创办现代农业企业,鼓励有兴趣的城市青年和工商界人士成为新型农民;六要建立健全职业农民补贴保障制度,对具备资格的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给予财政补贴和提供贷款优惠,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11]。
(二)农业园区经营制度。农民职业化的推进有赖于合理的农业经营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农户分散化、土地细碎化、利润微弱化的农业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难以实现农民职业化。必须革新农业经营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经营有多种途径,通过扩大农民经营耕地的面积、进而扩大经营规模,不失为一个基本方式,但此方式受农民非农化的程度、农地流转机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因而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实,土地的经营规模并非反映农业生产规模的主要指标。随着农业集约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日益成为经营规模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传统的家庭经营难以胜任这一目标,必须借助于农业园区经营制度。现代农业园区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通过对土地、资本、技术、人才的高度集聚与高效管理,能够大幅度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实现规模经济。农业园区的发展,有赖于必要的制度保障:一是土地流转制度。应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应重视对土地流转专业人才的培训、考核和监管,积极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并实现其组建、运营与管理的法制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补贴制度。二是多元化的农业经营制度。应以特色农产品和农业优势资源为依托,通过种田大户、家庭农场、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加快农业产业集群的培育,实行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同时强化各类组织对一般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三是社会化服务制度。政府应在科学规划、政策引导、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园区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权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农民也不例外。只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落实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国民待遇”,才有望消除农民因职业化而产生的后顾之忧,也才能真正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当然,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大,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农民的收入及消费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建立城乡一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而不宜作为现实政策的起点。换言之,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不必追求整齐划一,而是应该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兼具层次性差异和地域性差异。其一,就地域性差异来说,应允许各地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下,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进行社会保障项目的合理创新。其二,就层次性差异来说,农村社会保障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的基本原则,在项目设置、工作进度等方面,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即在首先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先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点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发展导向型的保障项目方面取得突破,最终确立覆盖所有适龄农民的层梯型社会保障内容体系。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保障资金的筹集问题。为了确保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仅靠增加财政投入和农民缴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我们可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成功经验,试行社会保障彩票的发行与营运,以便从社会广泛募集资金。此外,还可考虑在农村推行“以土地换保障”制度,即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去换取一定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实现隐性社会保障资源的现实化,弥补农民的保障资金缺口。
(四)农民教育培训制度。提升农民的职业素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必须着力于健全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其一,创新教育培训目标。一般而言,培育职业农民应主要体现在培育农民的职业化素养、职业化行为规范、职业化技能三个方面。为此,既要在文化素质、农业科技应用与农业经营管理、市场应变能力、内部协作能力等方面对农民进行培训,又要从思想观念、行为举止、生活方式等方面对农民加以引导,更要对农民进行全面的农业教育,包括农业功能教育、农业文化教育、农业政策教育、农业法律教育等。通过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努力实现农民的四大转变,即由经验型农民向科学型农民转变、由生产型农民向经营型农民转变、由盲从型农民向主动型农民转变、由单干型农民向协作型农民转变。其二,优选教育培训对象。为了提高农民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实效性,应突破“撒胡椒面”式的普惠型教育模式,优选以下人员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对象:农村的初、高中毕业生,打工返乡户,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农村承包大户和家庭农场继承人,致力于农业生产服务和农业科技开发的农村青年。其三,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的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诸如农民培训中心、培训农场、农业广播学校、农业职业学校、农村青年俱乐部、农业教育电视台、农业网络及农业刊物等,形成多层次、立体式的教育培训网络。在教育培训内容上,要紧紧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地区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进行设置,努力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5]。其四,强化教育培训保障。要进一步提升农民职业教育在国家总体教育规划中的地位,加大对农业高校和农业职业院校的资金、政策和人才支持,并把发展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放在农村,组织好对青年农民的分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强农民职业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县及其以下的农民职业教育机构,分阶段实施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农民培训补贴制度;要加快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在农村的普及与应用,强化对农民教育媒体资源的开发与整合,为农民职业教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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