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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人权思想的理论内核及其当代价值

2012-08-15杨昌宇

关键词:人权本质理想

杨昌宇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马克思人权思想的理论内核及其当代价值

杨昌宇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当下中国人权事业的迅速发展促使人权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马克思人权思想理论内核与当代中国法治国家以人为本的实践本质具有内在的同一性,有助于在理论上确立起一种人权的核心价值观,能够提供一种正确处理人权理想与现实张力的方法和一个人权实现的评价尺度,从而为我国人权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人权思想;人权核心价值观;法治国家

近20年来中国人权事业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1991年《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到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庄严地写入宪法,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发布,从中国政府对人权客观态度的明确,到人权最高法律地位的确立,再到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和保障体系的基本形成,中国人权实践发展迅猛。伴随着中国人权事业的飞速发展,人权理论研究应当进入一个更高的阶段,但当我们回顾我国人权理论研究的历程和人权的实践发展时,会发现理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滞后,在理论上探索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研究体系,能够为人权实践提供深层动力和现实理论支撑。同时,使马克思的人权话语走向中国实践,重新理解马克思人权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创新和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人的观念”更新

在对马克思人权思想进行文本解读时,不应仅仅局限于“人权”字样本身,而应当把目光锁定在“人”这个马克思一生都关注的核心问题上。

在人的观念上,马克思在早、中、晚三个时期的认识上存在一个逻辑演进过程。马克思早期受自然法思想家的影响,对人持有理想化的信念。青年马克思曾一度把“需要”、“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自由自觉的活动”看做人的类本质,但马克思很快发现,“人的本质问题,不仅是个理想问题,它首先是个科学问题,研究它不仅需要激情和理想主义,更需要科学精神,以现实的科学态度来对待”[1]348。当马克思把人放在现实生活中时,他得出了早期对人的问题研究的最重要的结论,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60。

马克思中期的哲学思想和早期一脉相承,其核心仍然是人,目的仍在于进一步揭示人的本质,只不过研究的取向改变了,从理想的人走向现实的人,从内在本质的揭示转向外在本质的把握,“对人的经济解剖和贯彻其中的历史分析正是这一时期马克思把握现实人的两大杠杆”[1]349。

在晚期,马克思关于人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在早期和中期,人的问题虽然十分重要,但在历史发展中,它并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尺度,人的利益和价值问题始终于第二位,必须服从历史的发展。最终马克思通过对俄国革命危机分析,提出俄国等东方国家怎样不经受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苦难而取得它的全部成果,避免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极端不幸的灾难,不通过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可怕的波折而吸收它的一切肯定的成就。这就成为跳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的出发点[1]357。在马克思看来,跳越卡夫丁峡谷的结果将是:一方面吸收资本主义的肯定结果;另一方面避免资本主义的痛苦、灾难和牺牲,实现人的价值追求。人的价值和社会进步在历史上第一次统一和协调起来,与生产力尺度一起成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历史尺度。晚年马克思把内在的抽象的人和外在的具体地结合起来,从而找到了挥求人的本质和价值真正的出路。

二、马克思人权思想理论内核的构成

(一)马克思人权思想的核心视角:对人的全面认识

马克思从人类本质出发,将个体自由置于社会自由之中,将个体的人置于类的人的背景之中,认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人权理想的实现是人类的彻底解放、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最终实现,即通过解决人和自然、人和社会以及人和他自己的关系问题的解决而实现每个人的自由。

马克思一生的研究都是围绕每个人的自由这个核心主题展开的,从其一生的研究看,这一主题没有发生变化。在对资产阶级人权观批判的过程中,马克思深化了对人的理解。得出了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的彻底解放的结论。人类的政治解放还存在现实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权就是特权,人权在本质上只属于资产阶级,是那个时代的意识形态,它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成员与人的本质的分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以人为本”实际上是马克思关于每个人的自由这一核心主题的时代表达。这是人权保障与实现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支撑,它不是单纯对物质福利满足的伦理学目的论意义的理解,也不是抽象平等的人道主义口号,而是要为如何建立一个正义的制度来解决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提供内核。

(二)马克思对人权问题的研究方法:对人进行经济和历史分析

对人的经济和历史分析,马克思人权思想在现实中的展开。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作为生产力的实现形式总是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通过生产关系可以把现实人的本质的探讨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联系起来,人的社会本质的实现总是与现有的物质水平相适应。“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2]67-68马克思认为,人具有历史性,都是“从历史中产生的”,是“一定的历史的结果”。这种历史的个人,并不是来自于“人类的天性”,而是由不同时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变革所决定的。只有同时对人进行经济和历史分析,把“现实的人”、“利己的人”放置在具体的历史生活之中,才能真正描绘出他们的生存状态。

(二)马克思对人权实现的评判尺度:生产力发展与人的价值实现相统一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能贬损人的价值,不能以限制人的生存与发展为代价,必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这正是马克思晚年对人的认识的提升。社会进步为何必须伴之以人的价值的沦丧,马克思用跳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这一设想揭示了这个历史之谜,从而使人的价值和社会进步在历史上第一次被统一和协调起来,与生产力尺度一起成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历史尺度[1]357。马克思晚年对俄国的社会状况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认为俄国有条件“能够不经受资本主义生产的可怕波折而占有它的一切积极的成果”[3]。这种设想生发出了生产力发展与人的价值相统一的人权实现的评价标准。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践行了马克思的设想,虽然20世纪末苏联解体,但并不影响这种双重尺度的确立。

在晚年的《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又开辟了观察人类历史演进的新视角,他从人自身的发展程度上对社会发展三阶段的划分。以人自身发展程度为特征的三大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本质上是三种不同经济形式的演进,是经济类型的演变在人自身发展上的反映。在自然经济状态下,人们互相依赖才能生存。而当商品经济发展起来以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被对物和金钱无止境的追求和竞争的关系所取代。当生产力高度发展,达到产品经济时,人类才能摆脱物和金钱对自己的支配,真正有可能全面发展自己的个性。在这一意义上,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理论仍然是对人的价值尺度与生产力尺度相统一的惯彻,但有了认识视野的扩展与升华,这为当代人权发展与实现的价值评判提供了一个整体的背景。

三、马克思人权思想之于中国当代人权发展的意义

人权问题曾一度是我国国家生活中没有解决好的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人权曾被认为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口号而受到否定,对人权地位和价值的忽视和轻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展开,我们党和国家不断打破人权思想的禁区,取得重大的理论突破。马克思的人权思想以其对人的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出发点,在实践中通过对人进行经济和历史分析不断展开和完善起来,并完成了从理想的人向现实人的转换,最终确立起使人的价值与社会进步和谐发展的人权法哲学的双重评判标准。

(一)为确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核心价值观提供基本的理论硬核

在人权观念趋于多元化理解的当下,树立一种科学的人权理念至关重要,它是人权保障与发展的观念前提。马克思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为我们提供了思路。马克思人权观确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人的类本质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他从人的类本质出发,在批判资产阶级抽象的虚伪的人权观的同时肯定人权的普遍性、历史性与多样性,树立共产主义人权理想,即人自由自觉生活状态的实现,从而将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在实践中统一起来。对马克思人权思想进行深入挖掘时,不应拘限于文本中的人权字样,而应当把目光锁定在“人”这个马克思一生时刻关注的核心问题上。从人的存在出发,马克思的人权理想着眼于人类解放,对现实的人权制度进行批判。

马克思怀着人类彻底解放的社会理想,对资产阶级的人权制度进行批判,他从社会的、现实的、作为类存在物的人出发,而不是从单个抽象的人出发,在人类解放的高度上阐发了自己的人权理想。他所谋求的不是一般的政治解放或经济解放,而是人类彻底解放,“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自身”。人类的彻底解放是马克思人权理想的核心。马克思所确立的以人自身为最高发展目标的人权理想与“天赋人权”、“法赋人权”、“商赋人权”等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他强调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是把人的世界还给人自身,剥离开了附着在人身上的神的因素、法律的因素、经济的因素等,从而确立了以人的全面自由和谐发展为核心的人权理念,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人权价值观。这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核心价值观的确立提供了理论硬核。

(二)为正确处理人权理想与人权现实制度间的张力关系提供必要的理论导引

人权观念是人类认识的积累过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传统生成不同的思想和认识,人权的实现要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物质生活条件与思想文化意识都对人权的实现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对人权的尊重与发展、促进与保障要受到对人权的认识程度、客观物质条件、实现途径及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通常的人权问题应当包含人权理论基础、人权理想、人权制度和人权实现这四个方面,所以人权可以分为何有、应有、法有和现有四个形态。前两个形态可以被称为观念层面的人权,属于基础理论研究范畴。后两个形态可以称为现实生活层面的人权,属于人权的实践范畴。在历史现实中这两个层面总是脱节的,不能步调一致,人权每每被当做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几百年来,人权概念虽然屡屡被用作鼓动革命、推翻旧制的工具且颇得心应手,但人们一旦脚踏实地建设新制度,便会发现已经建立和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能够建立的新制度与理想的人权标准总是有相当一段差距。”[4]216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我们坚持走自己的人权发展之路,也恰在此时恰恰是在践行马克思的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人权实现程度。有什么样的人权哲学基础,建立什么样的人权理念形成什么样的要权认识,这是人权保障法实现的前提。

(三)确立人权保障与发展的价值评判提供一种标准

用什么样的尺度来评判人权的保障与发展,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人们缺乏衡量评判的标准,常常认为哪些以往不被重视被忽略的权利应当在时代面前成为现实的人权。既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从现实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出发,也要考虑固有的文化传统、法律规范以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探究人权的内在根据和基本原理。观念层面的人权是一面理想的旗帜,斗争的号角,具有普遍性。“在马克思看来,抽象的人权概念,作为一种法律术语,它是社会政治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作为一种理想原则,它是生活在具体的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和政治环境里的人类要求改革现实、解放自我的精神表现。”[4]208每个人的具体人权项目彼此之间存在张力,国家的干预与协调成为必要。现实生活层面的人权是活生生的,充满了利益与个性的特征,在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存在着张力,马克思并不否定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于近代西方的人权制度,马克思坚持作具体的经济分析,反对抽象地、一般地谈论它,并不断地寻求实现人权理想的根本手段。以人的彻底解放为基本内涵的共产主义,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它不是虚幻,而是继承以往社会发展的全部财富,包括物质文明和一切科学的文化精神。

马克思并没有把目光局限于人权的权利内容上,而是紧紧抓住了作为社会关系总和而又必然反映社会关系基础的具体的人,以及为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现实的权利关系来展开他的人权理论。马克思晚年提出分析人类历史演进的三阶段理论,也同时开辟了研究人权保障与发展的新视角。马克思的生产力发展与人价值提升的双重评价尺度,在现阶段对确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实现标准仍然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如何使马克思人权思想从哲学的思辨王国走入社会历史生活中,在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发展的当下,更应当从现实的社会历史进程出发,使马克思的哲学话语走向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以人为本,注重对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保障,在本质上是对马克思人权理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发展与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创造性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直接的表现。如何将作为理论形态的马克思的人权思想运用于中国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实践中,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问题,是结合中国特定历史阶段和特有国情对已有理论的创造和发展。

[1]张奎良.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及其当代意义[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

[2]马克思,思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62.

[4]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2.

The Theory Core and Contemporary Values of Marx's Human Rights

YANG Chang-yu

At presen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human rights’theory cause the research to deepen further.The core values of Marx’s human rights thought theory have intrinsic identity with people’oriented practice esse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it is helpful to establish a core values of human rights in theory,it can provide a correct treatment of human ideal and reality tension method and a human evaluation scale,so as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theoretical basis for human rights’development.

Marx’s human rights;the core values of Marx’s human rights;country ruled by law

DF0

A

1008-7966(2012)01-0136-03

2011-12-12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08D025)

杨昌宇(1971-),女,黑龙江青冈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理论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从事法学基本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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