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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与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

2012-08-15

关键词:契约民法典法国

万 琪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法国民法典》与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

万 琪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法国民法典》是民法法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它建基于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律和启蒙思想之上。既吸收了旧法合理的成分,又带有理性主义思想的印痕。拿破仑领导制定并强力推行的《法国民法典》,在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上作出了重大贡献,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法国民法典;社会文明;制度文明

一、《法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一)思想基础

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狄德罗等,为法国大革命准备了思想理论基础。他们崇尚个人自由、宣传人人平等的理想,反对封建特权,他们求助于理性,把理性当做一切现存事物的唯一裁判者。他们认为,应当建立理性的国家、理性的社会,应当无情地铲除一切同永恒理性相矛盾的东西[1]。被人民推翻后的路易十六在狱中读到卢梭和伏尔泰的著作时曾感叹说,就是这两个人把法国给搞乱了。启蒙理论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卢梭的思想曾深深地影响了全力制定并推行民法典的灵魂人物——拿破仑。启蒙思想家特别强调了立法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这为革命胜利后利用立法来巩固胜利果实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都精辟地阐述了建立合理的民主政府,实行政府权力分立的重要性。这为大革命后如何组织政府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政治基础

大革命的胜利对国家的权力集中形成了有利的局面,改变了封建时代各地贵族分割国家权力的不利状况。对大革命的后果胆战心惊的欧洲各国封建帝王,妄图扼杀革命,在与欧洲反革命势力进行殊死搏斗的过程中,法国人民凝聚了巨大的民族力量,拼死捍卫了革命胜利的果实。革命运动一般倾向于统一法律。革命者认为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这正是卢梭思想的体现。这种观念也是迅速改变社会结构、确立革命思想领导地位的最有效的手段。由此形成了一种名副其实的法律崇拜。更何况作为革命派的立法者对代表着旧秩序和旧制度特权的罗马法、习惯法以及巴利门怀有很大的不信任[2]。《法国民法典》是在新势力战胜旧势力,新政权为了巩固已有的成果,平息各种混乱局面的条件下而采取的重大政治措施。

(三)民法上的理论准备

法律统一之前,法国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律,伏尔泰曾语带嘲讽地说,在法国旅行,旅行者需要像更换坐骑一样更换法律。从16世纪开始,一些学者在总结习惯法成果的基础上,致力于研究制定全国性的法律。16世纪,查尔斯·迪穆林已经开始为法国构想一部独一无二的民法典了。柯尔贝尔作为路易十四的助手,在20年内,实现了五个重要领域的法典化、统一化和法国化的目标。到了18世纪,罗伯特·朴蒂埃撰写了26本系列论著,涵盖了民法的所有领域。他的成就说明了法国民法最终成为一个和谐的统一体的目标并不遥远[3]。大革命废除了旧制度,推翻了旧法体系。同时,社会平等的新原则得以确立,人民的一系列权利得以确认,而这些原则和权利必须要有新的法律来巩固和维护,新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需要新的法律来保障。1791年,制定全法国共同的民法典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条款写进了宪法。1799年雾月政变后,拿破仑在1800年任命四名法律专家组成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即来自成文法地区的波塔利斯(Portalis)和马勒维(Maleville);来自习惯法地区的特朗舍(Tronchet)和比戈·普勒阿梅纳(Bigot Preameneu)。起草委员会高效运转,四个月内就拟出了全部民法典的初稿。

二、《法国民法典》在社会文明上的成就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文明”有三种含义:1.文化,如物质文明;2.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的;3.旧时指有西方现代色彩的(风俗、习惯、事物)。《辞海》的解释是:1.犹言文化。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2.指人类社会进步状态,与“野蛮”相对。3.光明,有文采。本文所称的“社会文明”指在社会生活领域取得的进步。

(一)对人的解放

《法国民法典》在社会文明上取得的主要成就,首先表现在对人的解放上。在旧制度下,法国人不能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也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财产。全体法国人均在政府的管理监督之下[4]。民法典首要的任务就是解放人,给人以自由,把人从原来封建等级的牢笼中解脱出来。民法典体现了对大革命成果的巩固,同时又缓和了某些过激的做法。但从总体上讲,大革命的思想——自由、平等和政教分离原则——得到了维持。民法典是自由个人主义的胜利。例如,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5]72契约自由原则一再得到重申。例如,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对于法律的效力。”

(二)平等、自由原则的贯彻

旧法的内容杂乱,其根本的特征是不平等性和束缚性。大革命之前,整个社会被分为贵族、教士和第三等级。除了等级之间的不平等,在每个等级内部,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例如,贵族家庭内部,在继承上是不平等的,为了将不动产保留在一个最有能力维护家族地位的儿子手中,长子继承和代位继承都可适用[2]91。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确立了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废除了封建特权,规定任何一部分国民或任何个人都不得再有任何特权,对全体法国人所当遵守的共同法律不得存在例外。坚决废除了那些损害自由和损害权利平等的制度,规定今后不得再有贵族、爵位、世袭荣衔、等级差别、封建制度、世袭裁判权,也不得有从上述制度中所产生的任何头衔、称号和特权,不得有骑士团,不得有任何根据贵族凭证或出身门第的团体勋章,除在执行职务时有官吏的上级之外,别无任何其他上级[6]47。

(三)婚姻自由

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法律认定婚姻只是民事契约。”“立法权应为全体居民毫无区别地规定出生、结婚和死亡的证明方式,并应指定公务人员接受和保存出生、结婚和死亡的文书。”[6]50《法国民法典》将这些规定进行了落实,传统的封建婚姻观念被打破,包办婚姻被否定,规定婚姻以合意为前提,婚姻解除前不得再婚。《法国民法典》中,家庭法被完全世俗化,婚姻只被看成是一个民事合同,民事身份法律完全摆脱了教会的控制。婚姻自由原则得以确立,《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并且详细规定了离婚的诉讼程序。

(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

大革命期间,规定非婚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尤其是明确了继承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还取消了男性长子继承权和替代权。此外,还禁止通过遗嘱或赠与将某些利益给予某一个子女,而牺牲其他子女的利益[2]93。《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些思想。如第333条规定:“因父母事后举行婚姻仪式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

三、《法国民法典》在制度文明上的成就

在一般意义上,制度是指对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体系。从制度与文明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制度文明一般便可看做是一定民族、社会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体系现状而取得的积极成果,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们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体系的进步状态[7]。

(一)身份证书制度

《法国民法典》在第一编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身份证书制度,身份证书的形式有出生证书、婚姻证书、死亡证书以及在领土外军人的身份证书。身份证书作为个人身份之证明,对于维护社会交往秩序,确定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起算点有着重要的意义;婚姻是家庭生活的前提,夫妻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社会才能得以延续;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标志,用证书的形式,对一个人的死亡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既是对人的尊重,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

(二)继承和赠与制度

《法国民法典》用两章共计383个条文详细规定了继承和赠与制度。其第718条规定:“继承因自认的死亡和民事上的死亡而开始。”值得指出的是,《法国民法典》确定了法定继承制度,开了法定继承的先河。另外,对于继承资格的取得、继承的顺序、非正常情况下的继承、继承的承认与抛弃、遗产的分割及返还等内容也作了详细规定。《法国民法典》中将赠与遗嘱单列一章,而不是将遗嘱作为继承制度的一个部分。其第894条规定:“生前赠与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依此行为,赠与人为受赠人的利益,现实的且不可反悔的赠送财物于承诺赠与的受赠人。”其第895条中规定遗嘱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遗嘱人得处分其死亡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且遗嘱人有权取消所定之遗嘱。这些制度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使财产处于一种可以预期的状态,促进了人类制度文明的发展。

(三)宣告失踪制度

《法国民法典》在第一编第四章中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的效果发生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假定继承人占有和保管。民法典还根据失踪人行踪不明的时间,规定了不同的收益分配模式。对于父行踪不明时,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民法典也进行了规定。

(四)收养和监护制度

《法国民法典》在第一编第八章和第十章中规定了收养和监护制度,并对收养及其效果、收养的方式,以及监护的种类、监护监督人、免除监护的原因、监护人的管理、监护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五)财产制度

财产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具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在总共三编的内容中,“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就占据了两编。这两编内容也是民法典中稳定性最强的部分,在200多年的时间里,约70%左右的条文依旧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通过时的最初条文。

《法国民法典》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所有权制度中,规定了所有权绝对使用原则,这一规定对后世民法典的制定影响深远。其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非为公共利益且事先得到公正的补偿,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对于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和役权或地役权等制度,民法典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这些内容为后世民法典所借鉴和参考。

(六)契约制度

契约自由原则是《法国民法典》确定的重要原则,也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三大原则之一。其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第1134条中对契约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此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对于契约订立过程中,发生同意错误、胁迫或欺诈等情形时,有关契约的效力问题,民法典也进行了规定。契约当事人有无缔约的能力是契约有效与否的前提,《法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对于契约的标的与客体,民法典亦有规定:一切契约,均以一方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为标的。在出卖的规定中,民法典还规定了出卖人受低价的损失而取消买卖的内容。其第1674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买卖有失公平所受低价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7/12时,即有取消买卖的请求权;即使出卖人于契约中抛弃此项请求权的明白表示且已声明赠与此项超过价金的价值者,亦同。”这一规定为以后各国民法典制定类似的规定开了制度先河。

(七)保证和担保制度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保证和担保制度。其第201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自己不履行其债务时,对债权人负履行其债务的责任。”保证不得推定,应明示为之,并不得扩张至超过契约所定的限度。

对于保证的效果、保证的消灭、法定的保证人及裁判上的保证人等内容,民法典亦有详细的规定。

(八)委托及代理制度

委托及代理制度使人们在很多领域内不必事必躬亲。《法国民法典》第1984条规定:“委托或代理,为一方授权他方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契约,需经受托人的承诺而成立。”[8]对于受托人的权限,民法典规定,受托人不得超过其委托书记载的范围处理任何事务,因此,和解的权限并不包括仲裁的权限。对于受托人的义务,民法典亦有详细规定,“受托人在其受托期间,负履行其受托的义务,并对其未履行受托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在委托人的义务规定上,民法典有5个条文对此予以明确。委托人对于受托人根据其所授予的权限所缔结的契约,负履行的义务。委托人应偿还受托人为履行委托所垫付的款项及费用,如允以报酬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最后,对于委托终止的各种方式也有规定。

(九)过错责任制度

过错责任被认为是对个人自由的另一种确认,这种责任理念认为,只有在与人的意志选择有关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失时,始有责任[9]。《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其第1383条中进一步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在第1384条还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致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动物和建筑物因管理不善而致的损害,亦规定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仆人与受雇人、学生与学徒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由其父(如父死亡后,则由其母)、主人与雇佣人和学校教师与工艺师负责赔偿。如果父、母、学校教师或工艺师证明其不能防止发生损害行为的,则免除其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避免了人们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时动辄获咎的情形,有利于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合理信赖的社会秩序。直到今天,过错责任原则,依然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归责原则[9]。《法国民法典》确立的个人责任原则,构成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十)法官不得拒绝审判制度

《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另外在第5条中又规定:“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人民发生任何民事纠纷,法院均应受理,即使法律有漏洞,法官也不得拒绝受理,这样,纠纷总有可以解决的地方,社会才不至于陷入混乱和不安[10]9。

四、《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拿破仑及大革命对民法典制定的影响

拿破仑1799年雾月政变上台后,对民法典的起草极为重视,他把民法典看成是实现他的根本政治目的一个途径,即巩固大革命成果的一种手段。他经常参加起草会议的讨论,并在102次的会议中,亲自担任了57次主席。他不是法律专家,但是他好学多思,找来法律书籍自己钻研,在讨论民法典的会议中,他经常能提出非常独到的见解。

韦伯曾经把《法国民法典》喻为法国革命的新生儿,对于民法典来说,大革命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萨维尼曾说,在制定这部《法国民法典》时,较诸立法的技术因素,其政治因素的影响更为强大。民法典并不是将大革命时期的思想成果统统拿来,而是有所取舍,有所鉴别。拿破仑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奠定了现代社会的基础。而这些法律中,民法典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他最为看重的。他曾说,“我的光荣不在打胜了四十多次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将永世长存的,是我的民法典”。他所取得的这一系列成就,都是以武力为后盾的,他清除了议会里碍事的议员,排除一切阻力制定并通过了民法典。以致有人说这么优秀的法典,居然是拿破仑强加给法国人民的。

(二)《法国民法典》在世界上的推行

没有拿破仑的努力,《法国民法典》就不会顺利出台,同样,没有拿破仑的强力推行,《法国民法典》也难有今天的影响力。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其他在拿破仑战争中被适用和强力推行的国家中,民法典的影响是难以消除的[5]8。

(三)《法国民法典》的地位

《法国民法典》的结构一般被认为很糟糕。第三编简直就是一个大杂物间,里面堆着一串规则,没有严格的条理。但是,民法典的文字非常令人满意,它语言朴实而细致。司汤达建议每晚读上几条借以完善自己的风格,儒勒·罗曼也建议每晚读一点民法典,借以治疗失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国民法典》也有过很高的评价。

民法典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它虽然后来经过了一些较大的修改,但仍然是法国民事立法的核心。第二,民法典在全世界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它曾是大革命思想的传播工具,同时也是第一次如此规模和质量的法典化活动[2]95。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肩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德国民法典》产生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的时代,但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10]23。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1804年颁布的民法典虽然不乏革命的理想,但还是有其难以避免的缺陷。比如,法典以家庭为中心,男子在家庭中居于主导地位;无论是在家庭中的地位还是在继承上,对私生子都充满了歧视;妇女地位卑微,在家庭中没有什么地位和发言权;离婚的条件亦不利于妇女,等等。《法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具有理想化的色彩,有些规定亦没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萨维尼曾经批评说,在死亡登记问题上,法典所规定的形式在巴黎全然行不通,而在各省也不过是一个令人向往的目标罢了[11]。

五、结语

《法国民法典》是世界各地编纂一切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自1804年颁布以来,其又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但是,200多年后《法国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内容依然保持着其制定当初的原貌,很多内容依然是200多年前民法典制定时的条文。《法国民法典》建基于革命前的法律和思想之上,关注现实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旧法合理的成分,从而使这部法典始终带有现实主义的色彩,有效地避免了激进的理性主义思想的影响。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民法典,它曾经影响了整个世界,在编纂完成后,迅速地被译成各国文字,广为传播。至今,提到民法典,人们亦不能不提到它。可以这么说,在它制定之初的那个时代,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在200多年后的今天,其影响依然。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22.

[2][法]雅克·盖斯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M].陈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4.

[3][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M].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873-875.

[4][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91.

[5]法国民法典[S].李浩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6]华中师范学院历史系.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M].吴绪,杨人楩,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7]张瑞芬.浅析制度文明[J].兰州学刊,2002,(6).

[8]法国民法典[S].马育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368.

[9]余能斌.民法典专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81.

[10]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9.

[11][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2.

Code Civil Des Francais:Social Civilization and System Civilization

WAN Qi

Code civil des Francais(French Civil Code)is one of the three pillars of civil law system.It rooted from the laws before French Revolution and the spirits of initiation thinkers.The code not only absorbs the reasonable part of the former laws,but also has the trace of idealism.The code drafted and strongly implemented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Napoleon,has done great contribution to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system civilization.As the first complete civil code in the world,it has the special meaning of a milestone.

Code civil des Francais;social civilization;system civilization

DF0

A

1008-7966(2012)01-0132-04

2011-11-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律制度与社会建设的和谐”的成果之一(05&ZD042)

万琪(1970-),男,河南信阳人,2008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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