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尊严理论初探
2012-08-15廌喆
廌喆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科社新探·
温家宝尊严理论初探
廌喆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温家宝的尊严理论作为温家宝重要的执政、外交和法治的思想,具有丰富的理论体系内涵,可以概括为人之尊严、法律尊严和国家尊严三部分。对温家宝的尊严理论进行系统整理,可以预见性地把握中国未来的政治文化和国家发展理念的趋向。
温家宝;尊严理论;人之尊严;法律尊严;国家尊严;以人为本
尊严,作为凝聚人类文明的文化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它不仅是一个生活范畴的概念,尊严中的人之尊严是人之为人、安身立命的基本准则和底线;更是一个流行的政治、法律概念,尊严中的国家尊严是国之为国、民族发展的根本,法律尊严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温家宝在不同的场合提及和阐释尊严,尊严遂成为中国政治话语的强音符,社会发展的主旋律。温家宝的尊严论在不同的场景谈及看似不成体系,实则已潜移默化为温家宝在位期间的重要执政、外交和法治思想,可以概括为人之尊严、法律尊严和国家尊严的尊严理论基本架构。尊严理论是我国未来国家发展理念的基本思想,是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依归与旨向,因此对温家宝尊严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不仅理论上可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理论,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综上可言,对温家宝的尊严理论进行系统整理,可以预见性地把握中国未来的政治文化和国家发展理念的走向。
一、温家宝尊严理论的形成过程
所谓尊严理论是人对尊严问题的立场、看法与观点的总和。温家宝尊严理论是温家宝对尊严现象或尊严问题的总的看法,其核心是温家宝对人的尊严的基本观点。温家宝最早在公开讲话中谈道确切意义上的尊严是在2009年2月2日于英国剑桥大学演讲中谈道,“改革开放的实质,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就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同年3月1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温家宝就关于“农民工和大学生就业问题”提问解答时,指出“无论大学生还是农民工的就业,不仅关系他们的生计,还关系他们的尊严。对这个问题,我们政府将百倍重视,不可掉以轻心”。事隔近一年,温家宝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中指出,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同年2月27日温家宝在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时,第一次系统阐释“如何能让百姓活得‘更有尊严’”,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赋予自由和权利。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同年3月5日,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将“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成为政府施政纲领。同年9月23日温家宝接受CNN专访时更是将自己的政治理念与愿望归结为:让人有尊严的幸福生活,让人感到安全可靠,让社会充满公正,让人对未来充满信心。2010年12月26日,温家宝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参加特别节目《重返灾区——中国之声温暖行动》,与全国的听众朋友互动交流时,再度更进一层地阐释了尊严理论和幸福理念,认为要使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第一就是要保障每一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所给予的自由和权利;第二,就是无论职业不同、财产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每一个人都完全平等,特别是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第三,要使社会更加公平,特别要关注那些弱势群体、残疾人、艾滋病人,使他们能够有尊严地生活;第四,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包括犯错误的人,以至犯罪的人都要尊重他们的人格,通过教育和帮助,使他们获得新生,这就是我对尊严的理解。所谓幸福,就是要通过我们不断的发展生产和改革开放,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每一个人都能过上更加体面的生活。2011年2月1日温家宝在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中认为,“艰难困苦,玉汝于成”。伟大的中华民族具有自强不息、坚忍不拔的奋斗精神,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战胜任何困难和挑战,把中国的事情办好,让人民安居乐业、心情舒畅,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同年6月27日温家宝在英国皇家学会发表了题为《未来中国的走向》的演讲。指出“有坚定信心、继续前进,中国才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人民才能更加普遍和以更高水准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同年9月30日温家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2周年招待会上指出要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生活得幸福、安全,更有尊严。
二、温家宝尊严理论的内涵和特征
温家宝的尊严理论内涵极其丰富涵厚,是中国共产党尊严理论长期发展的结果。它内承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传统文化深邃的尊严思想,儒家尊严观是一种强调伦理秩序整体维系的德性尊严观,通过具体的、关系中的个人,关联性和开放性的勾连着周遭环境“你荣我荣”地来展现自我尊严;外承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尊严的理论,马克思的尊严观是在一切人的经济、社会地位的平等为理论基础上以人类自由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内容的尊严观;顺承毛泽东、邓小平的独立自主的尊严观,毛泽东、邓小平的尊严观强调国家在国家关系中独立自主的国家尊严进而维护和捍卫人之尊严;兼承西方先进尊严理论思想,西方先进的人之尊严思想强调人之主体性独立价值,人本身即是目的,决不可物化为手段和工具,人应该具有人之为人所应具有或享有的平等地位或资格。这些思想资源奠定温家宝尊严理论的思想渊源。现实意义上,深刻的时代背景:制度与人的关系的异化是温家宝尊严思想风靡和凸显的根本原因,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温饱问题已经成为“过去时”,遂此国人对体面、尊严、幸福的诉求骤升,而原有的中国政治、经济体制却无以全面有力保障人之尊严,二者矛盾近至临界,所以全面的尊严诉求更为炽热:人之尊严作为内生的政治品格,国内意义上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没有应有的尊严,人之尊严自然无从所依;国际意义上,一国公民之尊严保障得好,国家的形象自然就好,国家在国际上也就更有尊严;反之亦然,国家形象的好坏也关乎着国人尊严的好坏,国家有尊严则国人在全球化时代尊严利益就有了保障的后盾。温家宝尊严理论系统全面回应了特定时代背景的理论诉求,其理论特色在于人之尊严是其尊严理论的核心特质、法律尊严是人之尊严的实现路径以及国家尊严是人之尊严的有力保障三个方面,并以此为基础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理论体系。
1.人之尊严是温家宝尊严理论的核心特质
“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温家宝在2011年初短短一个月三次提及,更是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成为政府工作的施政目标和纲领,舆论好评如潮,被媒体简称为尊严论。温家宝这里所言“尊严”是从个人角度而言,是人之为人令人称慕的本质,当然更多的是指人的精神追求,属于“人格”的范畴,强调执政是为了普遍意义的每个独立主体的尊严,这一沉重的“以人为本”的议题显示了国家领导人执政理念的一大进步。纵观人类历史,更多地是为人之尊严而不懈追求的历史,人之尊严的维护和保障代表着人类主流文明的核心。人性尊严是以个人为主体的尊严形态,是“人之作为人的要求和尊严……是内在于每个人自身是人之天性、民之本性”[1]。其“在于肯认每一个人均为自主、自决的独立个体;每一个人均代表一个具体存在的意义体、生命体;每一个人均应有各自维护自己尊严的权利;每一个人在社会共同生活中均享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有权主张受到充分的尊重”[2]。人之尊严的重要性就是要求国家和社会必须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之为人的主体性和自治性,尊重人之为人的尊严和本质规定性。现今“维护个人尊严,反对一切形式的奴役和侮辱,乃是一个具有宪制价值的原则”[3]219。“享有尊严的权利乃是一系列正式法定的保证的母体,而对这些保证进行保护乃是确保尊重该原则本身所必需的。”[3]220世界主流文明国家都将人性尊严的保障写进法律,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与宪法秩序的基础。温家宝在中国改革的关键时刻,在不同场合提倡“尊严”政治,恰合人们现实的尊严需求,也折射当今政府执政方面的不足和改革创新的方向,这也无形中深化了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
2.法律尊严是人之尊严的实现路径
尊严在社会层面,是指对人的权利的维护,属于“人权”范畴。法律是以人为本体的制度措置,它通过保障人权以实现人的尊严,而作为伦理价值的人性尊严是人权的最高价值归宿。概而言之即法律尊严是人之尊严的实现路径,人的尊严寄寓着法律尊严的根本目的。温家宝作为一名极具法治素养的领导人,多次强调法律之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查阅其政府工作报告,语词“法律尊严”曾多次提及。2008年人代会的报告中温家宝指出,改善民生要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2008年5月4日青年节在中国政法大学与学生交流时对法治的理解近乎完美,他认为法治就是:第一,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四,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第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温家宝对中国未来法治事业寄以厚望,其在英国皇家学会发表演讲中认为,未来的中国,将是一个充分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国家。法律尊严,政改先行,温家宝也多次谈及政治体制改革,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坚持依法治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坚决反对腐败。2010年9月温家宝在第65届联合国大会演讲中更是满怀信心地向世界宣告:“中国将继续深化体制改革。”“要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推进和搞好政治体制改革。”并明确指出: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温家宝深刻体认有尊严生活的前提,是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必须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一个缺少民主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只可能是人性尊严沦丧。柯林斯写道:“虽然尊严不是一个美德,却是许多美德之母。”人性尊严是现代宪法的根本原则和最高价值追求,尊严不仅仅是一种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而且与国家制度息息相关;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环境下,个人生存不可能获得完整意义的尊严。而“一旦人的尊严得不到基本尊重,就远不只是一个颜面受损的个人问题,整个国家都将陷入相互伤害、侮辱、践踏的人为灾难之中”[4]。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制度的精华“法律的建设”,让人之尊严成为现代法律的总纲,贯穿法治的各个实现过程,以实现法律保障人的尊严的根本目标,是我国政府对“维护人权、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彰显法律这种公正制度的根本保障性力量的尊严的体现。
3.国家尊严是人之尊严的有力保障
尊严在国家的层面,是对国家的权益的维护,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尊严形态,属于“国格”范畴。有学者韩德强认为“尊严指的是人基于所处的社会关系和人自身的需求,通过一定的形式而具有或表现出的一种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越或不可剥夺的社会存在状态”[5]。的确,一定程度上可言,人与周遭的环境尊严程度息息相关,上升到国家层面即是人之尊严寄寓于国家尊严中,国家尊严是人之尊严的有力保障。“一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的个体性之中,而且存在于他从属的集体之中,并通过集体而存在。”[6]从来一国国民尊严与国家尊严息息相关:国家强大发展,具有应有的国际地位,国民自然觉得有尊严。国家尊严是个人尊严的集合和升华,没有个人尊严,就没有国家尊严。诚如左拉所言:“个人正义维护着国家正义,个人尊严组成国家尊严,国家唯一能让国人感到骄傲和安全的,就是它对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所作出的承诺和保障。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国家还有什么尊严和荣誉可言?”温家宝在国际外交舞台,以其特有的外交家风范广受称誉,特别是其在剑桥演讲中从容睿智应对不愉快的“扔鞋事件”的有理有节,那一刻记录下总理的人格魅力和中国尊严的厚重,后来温家宝与网友交流,谈及英国访问“扔鞋事件”时,温家宝说当时他“首先想到是要维护国家的尊严,人的尊严,要维护中国和英国的友谊……”;并且他也曾承诺“为了使我们的民族在世界赢得应有的尊严,我愿献出我的全部心血和精力”;也始终坚信“中华民族又是一个重友谊、守信用、有尊严的民族,我们会平等对待对我们友好的民族”。这一切表明温家宝对国家尊严的持重。另一方面温家宝“尊严论”在国际层面,是对国人利益和尊严的维护,每当东道国政治不稳定、自然灾害、政治骚乱等非常态情况发生时,中国政府总是积极伸出援手,采取如包机撤侨等各种措施维护国人尊严和利益。有位哲人曾言“虚荣的人注视着自己的名字,光荣的人注视着祖国的事业”,温家宝以其完美的外交家风范践行了一个外交家应有的国家尊严观,在国与国关系中,把国家尊严和国人尊严维护作为外交的基准,在国内处理政务,将国人尊严放在首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鉴此可言温家宝是一个“光荣的人”。
综上所述,温家宝的尊严理论是一个系统体系,其所关注的主要还是人之尊严,至于法律尊严、国家尊严都由人之尊严衍生或延伸的结果,但法律尊严、国家尊严有时却不能由个人独立行使。即尊严首先属于具象的个人,再者人的尊严勾连于生活范畴外显为人与周遭世界的关系,遂此法律尊严、国家尊严应运而生,亦可言人权的保障依赖于主权、法律权威。“‘人的尊严’是一个关系性概念,是人在一定关系中被尊严地对待,而对人的尊严的实现具有体制性、根本性意义的关系是人与国家的关系。”[8]“相对于人的尊严而言,国家和社会更多地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8]这也验证了温家宝尊严理论的理论合理性:人的尊严,从个体角度而言,是尊严理论的核心特质;法律和国家更多是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法律尊严属于社会层面,是人之尊严的实现路径,国家尊严属于国家的层面,是人之尊严的有力保障。总而言之,温家宝尊严理论是体系化的理论。一方面,人之尊严的中心地位决定了法律尊严和国家尊严的内容和任务;另一方面,法律尊严和国家尊严是人之尊严的保障。
三、温家宝尊严理论的意义
尊严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人的尊严总是具体的、历史的产物。伴随着社会进步,尊严理论是个不断扩展的范畴,世界主流尊严理论的发展潮流是“从国家中心转向对个体尊严和权益的关切”[9]。相应的尊严理论在中国也有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强调国家在不平等和不自由状态下的反抗与斗争,更多的是国家尊严的追求,但没有产生以系统的尊严理论为基础对国人尊严的保护,甚至人的尊严未尽全面保障还受到抑压。第二阶段强调改革创新寻求以系统的尊严理论为基础对国人尊严的保护,包括中国特色主义法律体系建构、韬光养晦的外交政策等,以解决人的权利问题。温家宝尊严思想是毛泽东、邓小平尊严理论及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尊严理论的继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结果,是无产阶级尊严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温家宝强调的“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汲取了中西方尊严理论的智慧,延伸了国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发展战略,显示政府的开明之治,更着眼于国人自身的发展,是对民主政治的践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进步,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新发展、政治文明的进步和党的执政理念的与时俱进的表现。最重要的是中国政府顺应世界普世文明潮流把“人性尊严”作为现代文明的终极价值选择,为社会进一步转型改革驾驭好政治大方向。尊严中国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当然“有尊严的生活”,理解为个人的尊严和国家、法律的尊严的统一更为贴切,其中法律尊严和国家尊严建设是尊严中国建设的两个利器,共同关注尊重和维护国人的尊严,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总而言之,温家宝的尊严理论丰富了尊严的内涵与外延,适以相成,恰如其分,符合时下主流文明精义,系统厘清了中国未来发展的理路。
[1]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4: 49.
[2]张学海.人性尊严与司法改革[EB/OL].http://old.n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264.htm.
[3][法]诺埃勒·勒努瓦.生物伦理学:宪制与人权[C]∥陆象淦.西方学术界新动向——寻求新人道主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19.
[4]张千帆.做一个有尊严的中国人[J].民主与科学,2009,(6).
[5]韩德强.人的秩序性尊严之构成——论尊严形态在不平等社会关系中的现实性[J].文史哲,2008,(3).
[6][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M].谢鹏程,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4.
[7]孙莉.人的尊严与国家的修为[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1).
[8]胡玉鸿.“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J].法学评论,2007,(6).
[9]金灿荣,刘世强.论以人为本的中国外交思想[J].外交评论,2009,(5).
D621.5
A
1008-8520(2012)01-0044-04
2011-11-01
廌喆(1986-),男,山东蒙阴人,法理学研究生。
[责任编辑:那青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