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面对种业新政的机遇和挑战
2012-08-15程春明冯兆滨漆林花涂玉琴申琪凤余传元
熊 涛,程春明,冯兆滨,漆林花,涂玉琴,申琪凤,余传元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科技管理处,江西 南昌 330200)
过去几十年,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到各科研院所,科研院所在进行研究的同时将其成果进行商业化操作,成立了不少种子企业,这个模式运转了很长时间,大力推动了我国农业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了提升我国种子企业的竞争力和农业科技创新水平,2011年4月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下文简称为《意见》)等一系列的文件来促进种业发展和改革的新政策。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动科研院所和高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市场,做强、做大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企业。种业新政将会对科研单位造成一定的影响,科研单位必然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1 种业新政简介及我国种业发展的现状
1.1 种业新政简介
2011年初,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提出将出台一些政策措施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为贯彻“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精神,农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促进种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3份文件相继推出,种业改革新政将在全国范围展开。这次种业新政最吸引人的不是什么整合,而是要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就是品种选育要以企业为主,改变目前以科研单位为主的育种模式,这个和目前的育种业态有着很大的差别,自然也是引起广泛的关注。
1.2 我国种业发展的现状
1.2.1种子企业发展的现状我国种子企业发展的现状是种子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育种资源和人才不足,研发能力弱,竞争力不强;产业过度分散,集聚进程缓慢;发展环境欠佳,管理体制的改革落后于市场化进程;部分中小企业急功近利,屡屡侵权假冒,违法经营。虽然目前我国持证的种子企业很多,有8 700多家,但注册资本在3 000万以上的仅200多家。其中,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更少,只有100多家,并普遍存在研发投入不足的现象。相比国际上的种业巨头把销售收入的6%~15%用于研发的情况,我国种子企业在研发这一块的投入还远远不够。
1.2.2科研单位商业化推广能力不足我国每年通过国家审定的品种约有150个,省级审定品种近千个,其中超过90%的品种是由科研院所领衔完成的。现今,种质资源和育种人员都集中在科研院所或农业院校。根据我国此前的体制,种子商业化育种平台多为高等院校和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由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长期与市场脱节,较少从事商业化推广,所以研发的新品种市场推广成效不佳。过去10年,我国大约有80%的农作物新品种来源于科研单位,但是品种审定的效率却不足1%,大部分的品种不能进行商业开发,竞争力较弱。这种情况与国外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例如在美国,80%的农作物新品种是由企业研发。
1.2.3种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良种的培育和应用,对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和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作物种业取得长足发展,农作物品种选育水平和良种供应能力有了显著提高,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全部实现了商品化供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作物种业的发展面临着一些新问题:(1)商业化的种业科研体制尚未建立,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落后,科研与生产脱节,创新能力不强;(2)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监管不到位等现象较为普遍;(3)供种保障政策不健全,良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低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 种业新政对科研单位的影响
2.1 促使“事企脱钩”
《意见》明确提出: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基本实现“事企脱钩”;推动科研院所和高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做强、做大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企业。这意味着科研院所要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进行资产分割,如此科研院所将损失一大部分利益,对现有的科研单位有一定的影响。
2.2 促进职能的转变
《意见》指出,一方面让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及高校承担起基础性公益性的研究任务;另一方面将商业化育种工作交付企业。促进科研单位将研究重点进行相应的变化。种业新政颁布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方向将逐步转向基础研究领域,重点开展种质资源的搜集、鉴定、保护,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和公益性研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推进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和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共享机制,为种子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撑。
2.3 加速人才的流动
目前,种质资源和育种人员都集中在科研院所或农业院校,科研经费大部分是由农业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通过“项目”投入,各牵一条线,各管一小片。而90%以上的种子企业是没有专门的研发团队,其研发能力在总体上比发达国家落后大约15~20年。如果科研育种人员不进入企业,那么种子企业就很难发展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产学研分离和育繁推脱节的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种子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变得十分困难。《意见》指出,要提升种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研发人才是个关键因素,因此要支持科研人才和种质资源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新模式。这一原则必将对科研单位的人才流动造成一定的影响。
3 科研单位面对种业新政的的机遇
3.1 有利于提高基础研究能力
《意见》中关于科研单位的主要研究方向的政策对科研单位来说是个巨大的机遇。因为要实现这一转变,必须要“事企脱钩”,让科研院所从商业运作中分离出来,从而专心从事基础研究,加强对基础研究的资金和人力投入,有利于提升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能力。因此,科研单位要紧紧抓住国家对科研单位转型的扶持政策,实现科研单位的稳步发展。
3.2 有利于提升基础学科研究平台
《意见》的四条基本原则中指出要“坚持扶优扶强”。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对优势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增加相关研究投入,加大扶持力度。意见中的重点任务还指出科研单位的研究重点将由现阶段的应用研究转向开展公益性研究,为种子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这些都表明,种业新政对科研单位基础学科平台建设来说是个很大的机遇。科研单位可以利用政策导向,争取到更多的经费来不断完善科研单位基础学科研究平台的建设,实现科研平台的提升,以求在下一轮的竞争中寻找一个支撑点。
3.3 有利于建设基础学科研究团队
由于科研单位和高校一直是我国农作物育种的主要承担者,为了进一步夯实科研单位和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要继续加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的硬件和软件投入,并完善好培养机制,提高培养科技人才的能力,为我国种业不断发展提供支撑。随着科研单位的研究方向的转变,科研单位的基础学科团队建设必将是个必然趋势。为了完成这个转变,国家出台了相关的帮扶政策,从这方面来看种业新政将有利于科研单位基础学科研究团队的建设。
4 科研单位面对种业新政的的挑战
4.1 及时转变发展方式
《意见》出台后,为了顺应潮流,各科研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使得科研单位发展实现新突破。为了顺利实现这一转变,科研单位要主动寻求应对当前形势的对策,这是竞争的关键点所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多数地方科研院所已经定义为公益性农业科研单位,并且下发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文件。在政府鼓励科技人才向企业合理流动的情形下,科研单位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科研队伍和人力技术资源是个重要的任务。科研单位只有在《意见》的框架内不断深化和拓展基础科研能力才是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寻求到发展的机会。
4.2 紧跟政策导向
《意见》指出,科研单位要转变研究方向,进行公益性基础研究,并且为了帮助科研单位实现这一转变,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例如加大对高等院校和优势科研院所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等。因此,具有优势的科研院一方面,要加强与育种相关的资源储备及重要的遗传基础研究,为育种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要顺势调整学科结构,拓展学科领域。例如加大环境资源综合利用,节本高效技术、绿色生产技术、加工增值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4.3 强化与企业的联合
种业新政的目标是抓紧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种子企业。引导种子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就是一条很好的实现途径,为此科研单位应强化与企业的联合,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使研发与开发相得益彰,优势互补,从而实现共同发展。在新的商业化育种机制下,高等院校和各级科研院所应重点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为种子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种子企业则进行种业的商业化研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但是目前两者之间如何衔接与互动这一核心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机制,还需进行深入探索。
4.4 创新人才管理机制
《意见》提出“坚持自主创新,坚持企业主体地位”、“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等,表明企业将作为今后种业研发的主体。另外,意见还并明确指出政府要帮助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问题。这一系列政策会给科研单位的科技队伍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何在响应国家号召的前提下,维护人才队伍的稳定也是科研单位面临的一个挑战。就实现情况而言,科研单位要实现人才队伍的稳定,创新人才管理机制是必然的选择。
[1]霍 怡. 种业新政酿变局[J]. 农资视点,2010,(7):16-19.
[2]龙九尊. 撤出商业化育种 种业新政让科研院所很迷茫[N]. 科学时报,2011-10-7(b4).
[3]问 容. “种业新政”引发震荡[J]. 农村·农业·农民(A版),2011,(2):47.
[4]张世煌. 种业新政以后科研单位和中小企业的改革方向[J]. 种子科技,201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