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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智能电网立法与我国《电力法》修订

2012-08-15周凤翱陈子楠

关键词:电网智能发展

周凤翱,陈子楠

(1.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2.北京能源发展研究基地,北京 102206)

国外智能电网立法与我国《电力法》修订

周凤翱,陈子楠

(1.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2.北京能源发展研究基地,北京 102206)

文章以我国加速推进统一坚强智能电网建设为背景,通过阐述美国国会、各州以及欧盟在促进智能电网发展方面的立法实践,分析并总结其中一些重要法律、政策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修改并完善我国《电力法》相关内容的立法建议。

智能电网;立法;《电力法》;修订

随着人类迈进互联网和智慧地球时代,发展智能电网科技及产业正被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提升为国家能源战略并纷纷通过立法保驾护航。反观我国,迄今尚无专门的智能电网法律,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智能电网”尚处在国家规划与政策制定阶段。鉴于1996年4月施行的《电力法》已列入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法律修订工作计划,本文以此为契机,通过分析美国国会及各州在促进智能电网发展方面的立法实践,介绍欧盟针对智能电网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国发展智能电网的立法诉求,探讨《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

一、智能电网的概念及发展概况

(一)智能电网的概念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世界性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一切都给电网的发展带来了新课题和新挑战。依靠现代信息、通信和控制技术,积极发展智能电网,适应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已成为国际电力发展的现实选择。到目前为止,各国对智能电网的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欧盟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将“智能电网”概括为:“加入了电力供应商与客户双向数字通信、智能电表、自我监控系统的升级版电网”。①European Commission.Smart Grids:from innovation to deployment,SEC(2011)463final,P2.而美国电力科学院则在其报告中认为,“智能电网一词指代的是一种能够进行自我监测与保护的现代化电力传输系统,它能将各个相互关联的环节进行自动优化——通过高压输电网络和配电系统,把中央电源和分布电源与工业用户、楼宇自动化系统、能量储备装置以及终端用户的温控器、电动汽车、家用电器及其他家用设备串连在一起。”[2]

我国武建东教授提出了“互动电网”的概念,英文为“Interactive Smart Grid”,其定义为:“在开放和互联的信息模式基础上,通过加载系统数字设备和升级电网网络管理系统,实现发电、输电、供电、用电、客户售电、电网分级调度、综合服务等电力产业全流程的智能化、信息化、分级化互动管理。同时,再造电网的信息回路,构建用户新型的反馈方式,推动电网整体转型为节能基础设施,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客户成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创造电网价值的最大化。”[3]互动电网革命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世界电力产业的跨越式转型,推动电力产业从中低端电力供应商的传统模式提升为综合能源、通讯和信息服务商的高端创新模式。

目前,我国正在规划和建设的“坚强智能电网”,是指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坚强网架为基础,以通信信息平台为支撑,具有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特征,包含电力系统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和调度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电压等级,实现“电力流、信息流、业务流”的高度一体化融合的现代电网。

(二)国外智能电网发展概况

在国家战略方面,智能电网建设已成为美国、欧洲等国家经济和能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电力设施更新改造、依靠技术手段提高利用效率,以及满足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需要的不同目的,美国、欧洲正利用自身先进的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加速开展智能电网研究和实践工作,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在工作进展方面,各国主要都还处于研究和实践的起始阶段,智能电网的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还不统一,技术路线也不相同。

2011年2月,欧洲理事会正式确立了智能电网的重要地位。同时,欧盟发布的“关于2050年迈向充满竞争的低碳经济的路线图”也将智能电网看作是未来低碳电力系统的重要环节。在财政扶持方面,过去10年中,欧洲地区开展了约300个智能电网项目,总投入超过55亿欧元,其中约3亿欧元来自于欧盟的预算。此外,在欧盟委员会的推动下,为了实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其能源总消费20%的目标,完成欧洲电网互通整合等核心变革内容,在2010年至2018年期间,欧盟预计对智能电网的总投资额将达到20亿欧元。

2011年下半年,美国的智能电网建设呈现为重点突破的趋势,即将“电动汽车及电网现代化改造”作为其建设智能电网的战略突破点,相关项目的推进也紧密围绕这两个重点,并以十年之内是否适合商用作为重要的推广标准,再一次凸显了美国实用主义的发展哲学,也从侧面表现出美国官方智能电网建设资金匮乏的窘状。

总的来看,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发展智能电网的方向和重点也不同。

(三)我国智能电网发展概况

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在密切关注欧美发达国家电网智能化发展趋势的同时,着力本国国情和技术创新,研究与实践并举,在智能电网发展模式、理念和基础理论、技术体系以及智能设备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和探索。

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的“2009特高压输电技术国际会议”上,国家电网公司正式发布了“坚强智能电网”发展战略,提出在2020年全面建成统一的“坚强智能电网”,技术和装备全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3]。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加强智能电网建设”,智能电网理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目前,智能电网建设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4]2011年,国家电网公司电网投资达到3019亿元,一批智能电网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批复,发起并创立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智能电网用户接口项目委员会,8项特高压和智能电网国际标准在国际电工委员会、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立项。在特高压方面,淮南——浙北——上海特高压交流工程获得核准并开工建设,特高压交流扩建、宁东——山东直流、三峡地下电站送出等跨区跨省重点工程竣工投运,大大加快了我国智能电网建设步伐。

2012年2月21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宣布该公司今年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投资仍将超过3000亿元,用于研发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经费将达80亿元。

二、美国和欧盟的智能电网立法

(一)美国智能电网立法

1.美国国会的智能电网立法

美国智能电网发展战略推进过程,较清晰地表现为三个阶段,可归纳为“战略规划研究+立法保障+政府主导推进”的发展模式,是一个典型的美国国家发展战略推进模式。[5]其中,在立法保障这一阶段中,美国国会制定的两部法律起到了关键作用,分别是《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Energy Independence and Security Act of 2007)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

在《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第十三章“智能电网”中,第一条即阐明美国对其全国电网输配电系统现代化的支持,并详细列举了智能电网的10项特征。其后,该法对美国智能电网的战略推进框架进行了系统设计,明确了多项重点发展任务和承担部门,其核心内容如下①U.S.110th Congress.Energy independence and security act of 2007[EB/OL].(2007-12).:

(1)建立智能电网系统汇报制度。该法要求能源部长在法案通过后一年以内以及之后每两年向国会提交智能电网系统报告。报告的形成需要咨询各相关机构,系统介绍智能电网在全国范围的发展状况和前景,以及继续发展所遇到的管理体制和政策障碍,并可以对各州和联邦政府的政策提出建议。

(2)设立智能电网咨询委员会和工作组。咨询委员会的职能是为能源部长和相关联邦官员在制定相关技术发展、技术的全国性推广、拟定技术通用标准以及更好地使用激励政策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智能电网工作组则负责跟踪、协调和整合联邦政府不同部门在智能电网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行动。

(3)促进智能电网研究、开发和示范。该法规定能源部长须启动电网数字信息技术研发项目及智能电网区域示范计划,在推进智能电表、需求响应、分布式电源、储能技术、广域量测、通信信息网络、电动汽车等相关技术评价与研究工作的同时,加快验证和展示智能电网相关先进技术和标准协议。

(4)建立智能电网通用标准系统。该法规定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负责协调美国智能电网通用标准系统建设,并要求NIST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建立一个灵活、一致以及技术中立的标准体系,进一步匹配政策、商业和技术手段,使得各种电力资源都够为高效可靠的电网服务。

(5)提供智能电网投资政府补贴。该法要求能源部长启动智能电网投资补贴计划,并在该法案颁布之后的1年内,择优选取满足要求的智能电网投资项目申请机构,提供最多20%的财政补贴。

(6)明确各州发展智能电网的具体责任。该法通过对《1978年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进行修订,增加了智能电网投资责任和智能电网信息管理的相关内容。规定各州政府应要求电力公司投资智能电网,并对因发展智能电网系统的需要而淘汰的设备进行相应补偿。同时,该法还要求各州向电力用户提供电价、使用情况、电力来源等用电信息。

(7)研究私有线路法对综合供热供电设施发展的影响。该法要求能源部长就涉及私有配电线路的相关法律对于综合供热供电设施发展的影响,以及是否会造成输电设施的重复建设进行研究。

(8)对智能电网系统属性进行研究。该法规定能源部长须在法案颁布后的18个月内向国会提交一份有关智能电网系统建设对国家电力基础设施以及运行能力安全性的既有及潜在影响进行定量评估和决策分析的报告。

《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则对《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中智能电网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反映了美国政府就智能电网发展战略推进所作的一些调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②U.S.111th Congress.The 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EB/OL].(2009-01).:

(1)扩大智能电网技术的示范项目区域和财政资助范围。《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中确定的示范项目区域为5个,《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在此基础之上,将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扩大到私营电力公司。在财政资助范围方面,《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在前法限定的示范区域的电力公司之外,又新增了电力公司之外的其他参与方。

(2)大幅提高政府对智能电网投资项目的补贴额度。《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将《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中所规定的对智能电网投资补贴20%的上限提高到50%,以加快智能电网项目建设。

(3)要求智能电网信息公开并采用开放的协议与标准。《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中增加了对信息公开的要求,要求能源部长建立智能电网信息交换中心,并负责相关维护工作。同时,要求能源部长把采用开放的协议与标准作为提供政府资助的一项要求。

(4)理性务实地对待智能电网的技术创新。《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中强调政府应该鼓励采用创新性强和前沿技术,不鼓励采用技术和商业成熟度高的技术。在《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中删除了这一要求,表明了一种更为务实的态度。[6]

其后,在2009年3月,为了进一步落实《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中有关智能电网的规定,美国民主党又向国会提交了《2011年智能电网促进法案》(Smart Grid Advancement Act of 2011),现该法案正在美国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审议。其主要内容包括①H.R.2208:Smart Grid Advancement Act of 2011.:对智能电网产品进行成本效率的评估、在电器能源提示标签中添加智能电网属性、制定智能电网高峰用电需求减少的目标、将智能电网信息公开纳入国家能效信息公开计划中、将智能电网装置纳入电器返利计划中等。

2.美国部分州的智能电网立法

加利福尼亚州于2009年9月4日通过了《电力:智能电网系统》(Electricity:smart grid systems)立法,并于同年10月11日由州长签署颁布,成为美国第一个通过地方立法规定智能电网发展具体时间表及相关政府职责的州。该法将实现加州输电和配电系统现代化以保持其安全、可靠、效率以及确保公共基础设施能够符合未来发展需要作为该州的一个政策。在具体内容上,规定智能电网技术必须以实现地方纳税人最大效益和最低成本的方式部署,以实现智能电网的优势。要求该法的实施不能以损害消费者、工人的安全或者输电和配电系统的完整性及可靠性为代价。要求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必须在咨询相关机构和电力企业的情况下,评估部署智能电网对主要措施和相关政策的影响。该法还规定了各个主体发展计划制定的时间表,即2011年7月1日前,该州每个电力公司都必须制定一份智能电网部署计划,并提交公用事业委员会批准;任何拥有超过100,000位客户的地方公有电力企业,必须在2011年7月1日前提交符合联邦法律的智能电网发展报告;2011年1月1日及之后每年的1月1日,公用事业委员会都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汇报委员会对于智能电网的发展建议、州电力企业智能电网技术发展上的计划和进展以及纳税人的成本和收益。同时,该法规定,公用事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个别具体情形,更改或者调整该法对于任何少于100,000位客户的电力企业的要求。②CA Senate Bill 17-2009-2010Regular Session.

而密西西比州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一项法案,敦促该州一切机关尽快确立智能电网计划,以创造就业机会和鼓励消费者节约能源。法案明确提出智能电网的发展有助于更有效地使用电力和动态电网运营,其实际应用会产生巨大的经济发展机会,通过产品制造和节约消费等方式增加就业。法案还要求开发该州包含智能电表、自愈网络及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替代能源利用在内的智能电网标准,指导智能电网投资、支持可充电混合动力汽车研发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③MS Senate Concurrent Resolution 665-2011Regular Session.

此外,纽约州为了提升该州的电网效率和可靠性,也加强了智能电网的立法保障工作。其颁布的法案规定,为了鼓励智能电网发展,州政府一方面将对电力企业在设计、建造、运营智能电网方面的花费以及旧设备更新换代的成本进行补贴;另一方面建立相关规定,确保拥有10,000位客户以上的电力企业获得发展智能电网的经济激励。该法案还要求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拥有10,000位客户以上的电力企业必须提交一份智能电网系统部署计划,而拥有10,000以下的可以选择是否提交和采用智能电网部署计划。①NY Assembly Bill 1656-2011General Assembly.

(二)欧盟的智能电网政策措施

欧盟理事会早在2006年就发布了能源绿皮书——《欧洲可持续的、竞争的和安全的电能策略》,强调欧洲已经进入一个新能源时代,智能电网技术是保证欧盟电网电能质量的一个关键技术和发展方向。在2011年4月中旬,欧盟委员会又发布了一份名为《智能电网:从创新到应用》(Smart Grids:from innovation to deployment)的通报文件,在文件中确定了推动未来欧洲电网部署的政策方向。该计划要点包括:[7]

(1)制定统一的欧洲智能电网标准。欧盟目前已经启动智能电网标准化的研究工作,并将在2012年年底前出台智能电网的系统框架和技术标准。此外,欧委会还将对成员国开发与智能电网相关的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进行协调,以促进智能电网的应用。

(2)解决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欧委会要求成员国加强对智能电网数据的保护,并在相关行业立法中增加保护电网终端用户数据的条款。欧洲标准化组织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智能电网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消费者数据保护问题。欧委会将成立由能源专家和信息技术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研究智能电网的数据安全技术和抗干扰能力等问题。

(3)完善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激励机制。欧委会要求成员国制定各自的智能电网行动计划,推动智能电网的实施和发展。欧委会将通过电网区域行动计划和欧洲输电运营商联盟(ENTSOE)的欧洲电网十年发展规划,鼓励和促进欧洲区域在智能电网开发应用上的组织协调行动。

(4)提高智能电网相关服务行业的竞争力。为了促进相关服务业的发展,欧委会将开展两项行动:一是修订能源服务指令,为智能电网终端用户的信息服务设立最低标准,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信息服务和需求管理(如用户用电消耗控制)。二是协调欧盟第三个“能源内部市场政策一揽子方案”的实施,建立透明、竞争并统一的智能电网相关设备市场。

(5)加大对智能电网技术创新和应用的投入。作为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行动计划的一部分,2011年欧盟结合欧洲能源网络行动(EEGI)的实施,启动了新的智能电网开发示范项目。根据EEGI的部署,从2010年到2018年,欧盟将投入20亿欧元支持智能电网技术研发。欧委会还将启动智能城市和智能社区行动,促进智能电网的普及发展。

三、关于修订我国《电力法》的几点建议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我国要适应大规模跨区输电和新能源发电并网的要求,加快现代电网体系建设,依托信息、控制和储能等先进技术,推进智能电网建设。但是,当前国内智能电力系统的技术研究没有统一引导,跨专业、跨行业间缺少统一的国家标准和研究,电力企业之间协作不够,行业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成为我国智能电网进一步发展的阻碍。[15]因此,我国智能电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亟待通过能源法律法规的制定,尤其是为现行《电力法》的修改完善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电力法》是1995年12月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促进智能电网发展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在智能电网的系统规划、国家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政府的财政补贴与经济激励措施、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空白。

随着我国智能电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在内容和体系上存在许多缺陷并严重滞后,已经将《能源法》的制定及《电力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计划。借此契机,我们在分析国外智能电网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电力法》的修改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总则中规定我国智能电网的发展目标及基本原则

我国智能电网应具有坚强的网架结构、强大的电力输送能力和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这是基本要求;同时,智能电网还必须能够降低运营成本,促进能源资源和电力资产的高效利用,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与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清洁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此外,电网、电源和用户三方面的信息应实现透明共享,实现电网无歧视开放,且在电网运行方式上应能够友好兼容各类电源和用户接入,以促进发电企业和用户主动参与电网运行调节。因此,拟在《电力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智能电网的发展目标,即智能电网是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坚强电网为基础,以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为特征的自主创新、国际领先的现代电网;同时明确规定发展智能电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坚强可靠、经济高效、清洁环保、透明开放、友好互动”等。

(二)合理构建我国智能电网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如在《电力法》和《电力监管条例》中,对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智能电网发展及电网智能化技术研发、示范、推广与应用中所具有的管理、监管及协管职能作出明确规定,以更好地组织和协调全国范围内智能电网产业发展及相关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装备制造等方面的工作。

(三)构建智能电网发展规划和智能电网体系标准的法律制度

如在《电力法》中将发展智能电网提升为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的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政策制定部门和电力企业详细制定智能电网发展规划,保证智能电网规划的全面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发电企业、电器设备制造商、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国内外相关标准制定,积极参加国际交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之上,尽快建立智能电网通用标准体系。

(四)增加智能电网技术研发、示范、推广与应用资金保障的法律条款

我国现行《电力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我们认为,修订《电力法》时应当在此条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智能电网核心技术攻关、关键设备研发、示范工程建设及相关人员培训;国家对智能电网系统技术研发、示范与应用推广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和途经提供保障,通过强化电网智能化建设项目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资金投入与资金保障体系。

(五)增加智能电网产业发展政策与财税扶持政策的法律条款

虽然现行《电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但是,鉴于智能电网已列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直接影响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规模、速度与效益,关系到我国中长期能源结构调整及国家能源安全,因此,在修订《电力法》时应补充规定,国家在项目核准、财税、资金和电价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科技项目研发、试验示范工程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激励,在清洁能源消纳和经济补偿等方面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六)构建电网企业智能电网信息披露与定期报告的法律制度

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在构建智能电网信息共享与协同发展方面的立法经验。如在《电力法》中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建设高效、开放、及时的智能电网信息网络平台,依法披露智能电网信息,实现电网企业与其他相关企业、电力消费者信息互动与资讯共享。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能源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产业管理部门提交智能电网发展报告。设立定期报告制度的目的,一是有助于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机构全面了解智能电网发展情况,为科学决策及采取法律、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二是将智能电网发展严格纳入国家规划、法制框架和标准规范体系,促进我国智能电网科学发展、协调发展、依法发展。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我国智能电网发展的情况、对电网安全的影响、对绿色能源利用的影响、对提高能效的影响、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等。

[1]美国电科院.《智能电网成本与收益评估报告》——关于全面建设智能电网的投资需求与结果效益的初级评估[EB/OL].http://www.sgcc.com.cn/ztzl/newzndw/zndwzx/gwzndwzx/2011/06/248153.shtml

[2]武建东.中国智能互动电网发展战略[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5):20-29.

[3]http://news.xinhuanet.com/energy/2012 - 01/05/c_122540457.htm.

[4]http://finance.people.com.cn/GB/70846/17184457.html.

[5]李立理,张义斌,葛旭波.美国智能电网发展模式的系统分析[J].能源技术经济,2011(2):27-35.

[6]李立理,张义斌,葛旭波.美国智能电网发展模式的系统分析[J].能源技术经济,2011(2):27-35.

[7]http://www.chinamission.be/chn/zxxx/t815756.htm.

Foreign Smart Grid Legislation and Proposed Amendments ofElectricPowerLawofP.R.China

ZHOU Feng-ao,CHEN Zi-nan
(1.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Beijing 102206,China;2.Research Center for Beijing Energy Development,Beijing 102206,China)

This article emphasizes on introducing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n Smart Grid of the US Congress and its states,as well as 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Unified Strong Smart Grid,and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and analyzing some of these significant foreign acts and policies,makes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and revising the Electric Power Law of P.R.China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smart grid;legislation;electric power law;amendment

D920.4

A

1008-2603(2012)02-0060-06

2012-02-20

周凤翱,男,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能源发展研究基地主任;陈子楠,男,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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