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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违约原因分析及对策思考

2012-08-15闫黎丽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用人单位毕业生大学生

闫黎丽,祝 伟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毕业生违约原因分析及对策思考

闫黎丽,祝 伟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找一份“心仪”的工作是大学毕业生的执着追求。况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才资源配置也应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大学生在就业时面临多种选择,在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情况下,也会主动违约去追求“心仪”的工作。如此,则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后果,也影响高校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因此,一方面,既要在法律框架内允许毕业生主动违约,以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毕业生主动违约进行规范和引导,以减少由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毕业生;主动违约;自主择业;政策;对策

在我国逐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市场已经对资源配置起着主导作用。同样,人才资源的配置也开始由市场进行调节。在大学生就业时,“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已经成为主要原则和方式。然而,正是基于选择的自主性,一些毕业生为了获得更好的就业岗位,在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又选择自己更加“心仪”的用人单位,由此也产生了毕业生的“主动违约”现象。毕业生主动违约(以下简称毕业生违约)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在高校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之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前主动与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行为。毕业生违约表面上可以给学生以更好的就业岗位,也似乎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才资源配置的自主性。然而,违约本身却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权益。因此,对于毕业生违约,应进行规范和引导,以减少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一、毕业生违约主客观分析

(一)客观因素

1.就业协议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之所以会出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因为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普通高校的在校学生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因此不能签订劳动合同。[1]但是就业协议书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未作明确规定,只是签署劳动合同的意向,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国家所有劳动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这种就业协议的法律地位的肯定,所以协议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无法运用法律来保护受害人利益,只能由教育部门来“协调”,[2]就业协议法律地位不明确,约束力较弱,这也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违约的主要原因。

2.招聘的时间差。其一,大学生的毕业选择范围包括工作(包括企业、公务员)、考研、出国等,各项选择所最终确定的时间各不相同。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从十月份一直延续到下一年的五、六月份,考研和出国则是在下一年的三月至五月出结果,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基本是在五月到七月出结果。也就是说,大学毕业生可以进行多重选择;其二,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也存在着时间差,从十月份到下一年的五月份,陆续会有规模不同的单位进行招聘。毕业生面临的选择前后有几个月的时间差,这就给学生提供了多种机会,为违约也提供了潜在的可能。

3.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进入“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人才市场之后,大学生的优越感已不复存在。而随着大学生和研究生的逐年扩招,就业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每一个录用通知的获得都是激烈竞争的结果。用人单位已经习惯从近千份简历中选出百余份,再从百余份中再选择十余名学生参加面试,而最终可能只录用寥寥几个,找工作成为名副其实的“海选”。由此可见,毕业生的求职历程也是极其艰辛和激烈的,这对毕业生的承压能力和心理素质都是严峻的挑战。也就出现了“骑马找马”的现象,先给自己找一个单位保底,再慢慢寻找自己心仪的单位。

(二)主观因素

追求更好的、最好的心理。大学生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对他们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而且,一份满意的工作也是对大学生多年学习付出的肯定,所以,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成为大学生(尤其是研究生)的执着追求。他们会不断的寻找更好的工作,直到满意为止。

(三)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分析

如上所述,一方面,由于存在着招聘时间差,大学生可以在多种选择中进行抉择,可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后,继续考研或寻找更加心仪的就业岗位。二就业协议的约束力较弱,也很难阻止毕业生在激烈的竞争中“骑马找马”;另一方面,大学生寒窗苦读近二十年,就是为了追求自己心意的工作岗位,所以,部分毕业生会坚持自己的执着追求。

二、毕业生违约的不良后果

(一)对学生个人的影响

对学生个体信誉不利。为了减少毕业生违约现象,有的学校会在网上对学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公示,或者在就业协议上注明该生的违约记录。而且,有过违约现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会慎之又慎,也使得用人单位对学生产生不信任。

(二)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首先,毕业生违约会增加用人单位招聘成本;其次,毕业生违约会打乱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人才培养计划,甚至影响用人单位的战略规划;最后,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对学校的影响

一方面,毕业生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学校的社会声誉,也不利于用人单位与学校的长期合作;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高校就业率和未来的就业发展。

三、高校对毕业生违约行为的政策

由于违约会给用人单位、高校和毕业生造成不良影响,各高校对此均有一定的政策和措施。高校而作为就业协议中的一方,同时也作为毕业生的管理者和保护者,普遍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学生的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公示或记录

有的高校对学生的违约行为进行一定范围的公示,或者将违约记录记入就业协议中,供用人单位参考。比如,清华大学《2010年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学校将对其违约行为予以登记备案并公示,公示期两周。[3]

(二)对学生的就业协议进行控制

有的学校规定毕业生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违约行为必须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才可以换取新的就业协议。否则,即使用人单位同意解约,学校也不发放新的就业协议。或者只允许学生有一次有合理理由的违约行为,违约两次以上者一律视为恶意违约,学校不再发予就业协议。[4]

四、毕业生违约的政策和措施

(一)倡导理性对待毕业生违约行为,用制度进行规范

从学校对毕业生违约行为的管控措施可以看出,违约行为是不受倡导的,甚至是被限制和禁止的。毕业生违约也经常被看作是学生缺乏诚信、法律意识淡薄,严格限制毕业生违约也被看作是减少和抑制大学生违约的有效方法。对此,我们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市场为主导进行资源配置,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人才资源配置,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的必然追求。毕业生违约是根据自身利益而做出的理智权衡,是市场体制下人才资源以市场进行分配的合理机制。

其次,在合同法中,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实际执行等民事责任。[5]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6]因此,就业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约定。如在就业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条款,注明:如果因毕业生的原因而违约,将支付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也符合合同法中的“约定违约金”,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对于约定应予以尊重。

最后,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毕业生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但毕业生追求心意工作的目标不会改变。而且,历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毕业生违约的情况是客观存在并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体现出这是人才市场化所带来的必然后果之一。严堵不如疏导,妥善解决毕业生违约既符合市场化运作,也体现高校对毕业生的保护和关心。

(二)倡导毕业生认真对待就业协议,科学合理确定违约政策,积极引导毕业生

1.制定违约政策的原则:“符合人性、规范人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毕业生违约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正常社会现象,也是毕业生根据主客观因素所做出的理智选择。所以在制定毕业生违约政策时,应当符合个人利益趋大化的本性;当然,如果允许个人随意违约,也可能造成就业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违约行为也要进行规范、限制。

2.制定违约政策的目标: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良性循环。

政策具有引导性,一个科学合理的毕业生违约政策可以促使学生谨慎对待就业协议、诚实对待用人单位,从而培养大学生诚信意识。比如已经参加考研和出国的学生,应当在应聘时主动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征得对方同意,并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注明。而有些同学却担心向单位说明后,会引起对方反感甚至应聘失败,从而选择隐瞒,如此,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而且会引起用人单位不满。

(三)针对毕业生违约的具体措施

1.从学生层面上讲,应谨慎考虑、慎重签约。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和依据,大学生要认真对待;同时,要深刻认识到违约会给学校、用人单位和自己造成不良后果。

2.从用人单位层面上讲,要理性看待学生违约行为,做好应对措施。首先,用人单位要认识到在人才市场化背景下,毕业生进行多项选择是必然结果,强制要求毕业生履行协议,并不利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发展。所以,用人单位要预先做好应对措施,比如分批次招聘、补录等。

3.从学校层面上讲,要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第一,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使学生意识到自己违约行为的不良后果,促使学生谨慎对待签约事宜;第二,做好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的兴趣爱好,准确定位从而有针对性地寻找工作,最终找到适合自己并能最大化发挥自己能力的岗位;第三,在签约过程中,学校要进行一定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杜绝虚假信息;第四,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由于在就业协议中的主要关系人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如果毕业生违约,经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出具退函,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和保护这,应当提供变更服务。而不应当在单位已经出具退函的情况下,依然限制毕业生继续择业;第五,加强对学生的保护工作。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下,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和保护着,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对学生给予保护,比如对此类企业的行为在网上公示,或者限制其到学校再次招聘等。

4.从法律层面上讲,应尽快明确“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由于现行法律中就业协议法律地位不明确,而且现行协议的内容只有简单的几条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解决纠纷的方法等许多重要内容都没有详细规定,在实际中当事人随意违反《协议》规定内容的事件屡有发生。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违约人往往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的权益也无从得到切实保护。有的法院还以此类案件在法院系统没有“案由” 为由而拒绝立案受理,致使此类纠纷的公力救济——法律诉讼也无法实现。所以,加强和完善对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制建设已势在必行。

5.从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整体安排上讲,《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但是现在很多单位为了抢人才,往往从年前的 10月份就启动了招聘工作,而学生的毕业论文和答辩一般都安排在5月份左右。这样学生从十月份开始就忙于找工作,无暇顾及毕业论文,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教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规范和引导。

[1][2] 雷育胜,许中华.大学毕业生违约现象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5).

[3]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就业信息网[EB/OL].http://career.sz.tsinghua.edu.cn/jyzc/ShowArticle.asp?ArticleID=656

[4] 实习生高博,首席记者马野新.先签约保底再伺机跳槽 大学生应聘违约现象严重[N].大连晚报,2007-11-28.

[5][6]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G455

A

1008-7427(2012)02-0047-02

2011-12-24

作者闫黎丽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教师,助理研究员;祝伟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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