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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伍”与“什伍”——论《周礼》所见两种军队编制法

2012-08-15李严冬

关键词:周礼步兵战车

李严冬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周礼》一书中记载着极为丰富的先秦军制史料,也历来为史家看重。但由于《周礼》成书年代问题的纷纭复杂,论者多以此类材料晚出于战国以后。比如《周礼》所载“王六军”的建军方式、兵种构成和编制,便被认为反映的是在战国社会乡里什伍组织基础上建立的步兵部队。①此类观点可参见: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5 页;史建群:《〈周礼〉乡遂制度探源》,《郑州大学学报》1986 第2 期;臧知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试探》,《人文杂志》1984年第1 期;徐勇:《春秋时期齐国的军事制度初探》,《管子学刊》1998年第3 期;金春峰:《〈周官〉之成书及其反映的文化与时代新考》,(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7-31页。但若细察《周礼》有关军队建设与训练的信息,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王六军”的编制模式固然不会如传统注疏家所言出现于西周,却也绝不会是战国时期的步兵部队。实际上,“车战”才是《周礼》“王六军”的主要作战方式。从《周礼·夏官·大司马》中可以看出,“六军”训练的项目全部是车、徒配合协同。即所谓的车徒皆坐、车徒皆作、车徒皆行、车骤徒趋、车弛徒走,等等。因此“王六军”的编制组织也是围绕车战需要来设计组成的,其主要的兵种构成是车兵与徒兵的组合,基本作战单位是以“两”为单位的车徒编组。这应该是与春秋时期车战臻于鼎盛的时代背景相吻合的。

我们认为,《周礼》当中明确记载了两种军队编制方式:一为“卒伍”法,一为“什伍”法。前者为战车部队,是《周礼》所见“六军”用于作战的正规编制;而后者是步兵编制,既见于“六乡”民众,又见于宫廷武装,但无一例外都只是用在平时的治安防卫等安全事务当中。二者虽并不难以区分,但历来论者似乎都对此注意不够,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而这样的编制特点对我们分析《周礼》所见军队组织的性质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卒伍——以战车为核心的正规编制法

《周礼》“王六军”的军队组织的编制方式,集中体现在《地官·大司徒》、《小司徒》和《夏官·大司马》的有关记载中,《大司徒》云: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小司徒》云: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大司马》云:

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

从以上描述可见,王六军的军队编制——军、师、旅、卒、两、伍,建立在地方各级行政组织——乡、州、党、族、闾、比之上,两者是逐级对应、完全统一的。所以《天官·小宰》将这种建军方式概括为“听征役以比居”。不可否认,这种“户籍相伍”的民政制度吸取了春秋后期乡里什伍制度的变革成果。根据《小司徒》所说,这种编制法是“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故而我们可以用“卒伍”一词来代指。“卒伍”之法正是“六军”以战车为核心的正规的军队编制方式。以下试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周礼》以“两”代表一乘战车

“两”代指战车,为文献所常见。《尚书正义·牧誓·书序》孔颖达疏引《风俗通》云:“车有两轮,故称为两。”是其证。以下可举几例:

殷墟卜辞云“小臣牆从伐,禽危美……□丙,车二丙(辆),盾百八十三,函五十,矢□。(续存下·九一五)

《逸周书·世俘》:“禽禦八百有三十两,告以馘俘。”①三十两,两即为车,原写作三百两,据清儒于鬯说改。详见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会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31 页。

《左传·昭公十年》:“晋平公卒…郑子皮将以币行,子产曰:‘丧焉用币? 用币必百两,百两必千人。’”杜预注云:“载币用车百乘。”

《墨子·明鬼下》:“汤以车九两,鸟阵雁行,汤乘大赞,犯逐夏众,入之郊遂。”

《管子·乘马》:“一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车两。”

《毛诗·召南·鹊巢》传云:“百两,百乘也。”

故“王六军”以两为战车单位,一军有战车500 两,合六军则有3000 两之多。

(二)《周礼》未分甲士、步卒不应看作六军为步兵的理由

上举《周礼》中《小司徒》、《大司马》两篇中的文字,其目的是描述“六军”从伍到军、由低到高的编制模式。与之同类的描述当属《国语·齐语》中管仲所作的齐国军队编制法,其文云:

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

其中小戎也是战车单位。由于此类描述“未分甲士、步卒”[1](P385),钱玄先生认为“似以步兵作战为主”。但钱氏所用来与之对比的,是《司马法》佚文和《管子·乘马》所见的“出赋法”,如《周礼·小司徒》郑玄注引《司马法》云:

百亩为夫,夫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其文中所要讲述的是国家经过计量得出一定土地、户数与出车、出兵数量的对比关系。虽然也在谈军队数量,但目的与《周礼》和《齐语》中描述军队编制的情况完全不同。此类出赋法,是周人“军赋”制度的主要内容,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楚国司马蒍掩“庀赋”云:

量入修赋,赋车马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

显然,《司马法》佚文中的“军赋法”,恰是这种“量入修赋”的一种具体表现。亦如《国语·鲁语下》所记孔子所说“周公之籍”法有关“军赋”之内容。“籍田以力,而坻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这才是《司马法》叙述“军赋”的有关内容所要解决的问题。

类似《周礼·大司马》这样以叙述军队编制为主的材料,也见于其他的文献。例如《逸周书·武顺解》云:“五伍二十五曰元卒。一卒居前曰开(启),一卒居后曰敦,左右一卒曰闾。四卒成卫曰伯。”钱玄先生亦承认这里的“元卒即为元戎”[2](P378-379),但此文中也未见甲士与步卒的区分。实际上这恰恰是因为此类军制编制史料与《司马法》所见“军赋”材料叙述的目的不同所致。前者说明军队编制体系,后者则说明土地、人口与军队的比例关系。《周礼》中“听征役以比居”的兵役制度虽然晚于《司马法》“因井田而制军赋”的军赋制度,但仍然是以建立战车部队为目的,这一点上两者并无差别。

(三)“卒伍”之名是战车与徒兵(步兵)合一的标志

王六军以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其中,“伍”是徒兵编制的最低单位。一两战车编有军士二十五人,是最基本的车、徒编组。一卒百人,合四乘战车,是最基本的战车编队。故而《周礼》用“伍”和“卒”合称,来指代的正规部队的编制组织。除了上引《小司徒》中所见之例之外,此外还有:

《地官·乡师》:“凡四时之田,前期出田法于州里,简其鼓铎旗物兵器,修其卒伍。”

《地官·县师》:“若将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帅而至。”

《夏官·诸子》:“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于大子,惟所用之。若有兵甲之事,则授之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

如以上材料中所见,所谓“会其车人之卒伍”,“授之车甲,合其卒伍”都无可质疑地表明“卒伍”是《周礼》中的战车编组。用“卒伍”来代指军队编制,也是对《周礼》军队围绕车战编组军队的概括。在《周礼》中,战车的兵种构成其实也可以用“车徒”来代指。如《大司马》中所说: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群吏撰车徒,读书契,辨号名之用。

车为战车,徒为步卒,这和卒代指战车编组,伍代指步卒的构词方式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亦可见于《左传》,昭公二十一年云:

不死伍乘,军之大刑也。

又如《左传》桓公五年记载郑国之“鱼丽之阵”云:

先偏后伍,伍承弥缝。

《左传正义·昭公元年》孔颖达疏引《司马法》云:“二十五乘为偏”;而《左传·成公元年》杜预注引《司马法》云:“车九乘为小偏,二十九乘为大偏”。可知“偏”为战车编组。以上,都是以“伍”代指徒卒编组,以“乘”或“偏”代指战车。又如《左传》隐公元年云:

大叔完聚,缮甲兵,具卒乘。

杜预注云:“步曰卒,车曰乘。”此外《左传》宣公十二年云“(楚军)卒乘辑睦”,成公十八年载晋悼公云“训卒乘,亲以听命”。这里的“卒”皆指徒卒之“卒”,可与车乘对称。又如《诗经·大雅·崧高》云:

申伯番番,既入于谢,徒御啴啴。

“御”为驾车之御者,“徒御”也是代指车徒。西周《师簋》铭所见之“无其徒”,《班簋》铭所见“王令毛公以邦冢君、土驭(徒御)、人伐东或(国)。”也是指这种情况。又如上博简《曹沫之陈》云:

车间容伍,伍间容兵。

也是将“车”与用“伍”代指的步卒编组合称。可见,在文献与铭文中习惯于分别将与战车和徒卒有关的某两个名词合用,以代表“车徒合一”的作战组合。所以《周礼》用“卒伍”来代指以战车为核心的军队编制,也就并不是偶然的。所以在唐代孔颖达在《左传正义》襄公二十六年疏云“行非卒伍之名”,所谓“行”是指步兵单位,孔氏将之与“卒伍”相区别,其意自明。

二、什伍——以治安防卫为主的步兵编制法

持《周礼》王六军为步兵之观点的学者认为,《周礼》根据的地方民政组织采用什伍制度编制而成,体现的当是春秋后期的制度。[3](P378-379)那么相应的军中编制也便以什伍编制为基础,同样应该是春秋以后步兵脱离战车独立作战的产物,尤其兴盛于战国时代。故《周礼》的六军兵种也应该以步兵为主。

事实上,如前文所述之《大司徒》所见之民政组织,显然是以五进制为主,仅“四闾为族”一处为四进位,其中绝无“什”这一编制单位出现。而“伍”的军事编制,也并非后起之制。《左传》桓公五年即有“先偏后伍,伍承弥缝”的说法。《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郑国子产为政,“庐井有伍”,“取田畴而伍之”。说明《周礼》所记,尚不出春秋时期村社制度变革后的范围。而《周礼》户籍相伍的民政组织恰是与战车部队编制相统一的。

只不过《周礼》中也确实记有“什伍相保”的什伍连坐、联保的民政制度,如《地官·族师》云: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又如《秋官·士师》云: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周礼》的什伍联保,是在比、闾等既定民政组织的基础上,相互建立联系以便守望相助,担负国家义务。其中也确实有刑罚连坐和功赏同庆的内容,这说明《周礼》与春秋战国时期什伍连坐制度的内容有密切关系。但不得不承认,《周礼》中所谓“十家为联”和“八闾为联”只是官府为了方便管理而在基本行政单位之外建立的联保关系,而并非是一级地方行政组织,更没有相应的地方长官,其性质与五家为比、五比为闾是完全不同的。

在军事上,“什伍联保”只在乡民“追胥”即捕捉盗贼时起到军事编制的作用。因为无需动用战车,所以六乡之民以“什伍法”编成步兵队伍参与行动。但这与军旅、田猎时组成的六军编制并无关联。

徒兵用于追捕盗贼,亦见于春秋时。《左传·昭公二十年》记“(子大叔)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是其证。故《周礼》中出现步兵及步兵专用编制,与战车编制并存,并不奇怪。如果说,《周礼》的民政组织吸取了春秋战国流行什伍编制与连坐制度的信息与成果是对《周礼》的正确论断的话,那么认为《周礼》的六军兵制也利用了什伍编制,并进而认为王六军是步兵部队则是过犹不及。

《周礼》所见作为步卒编制的“什伍”,除了上引《秋官·士师》所说“与其民人之什伍……以比追胥之事”之外,还见于《天官·宫正》中禁卫宫廷的士庶子的编制法,其文云:“会其什伍而教其道艺。”郑玄注云:“五人为伍,二伍为什。会之者,使之辈作辈学相劝帅,且寄宿卫之令。”士庶子禁卫宫廷,不必乘坐战车,皆为步卒装备,故其编组为“什伍”编制。而同样为禁卫武装的虎贲氏,因为要在王出行时近距离防卫王的安全,所以要乘坐贰车,故在《周礼·夏官·虎贲氏》中说他们“掌先后王而趋以卒伍”。

三、结语

上述《周礼》所见到“卒伍”和“什伍”编制并存的情况,足以说明《周礼》所见军队组织仍然以车战战法为主要战法。“王六军”的编制形式仍是围绕车战模式设计而成。这一类“听征役以比居”的建军方式,与《国语·齐语》所见“作内政而寄军令”的模式一样,由西周至春秋前期的“建军于村社”(井田)的模式发展而来,吸取了春秋后期乡里什伍组织发展的成果,但绝不会达到战国时期的水平。实际上,战国时期各国凭借户籍作为依据征兵,而兵员在军队中则完全可以按照军队实际需要配置到步兵、骑兵、车兵等不同兵种当中,并非与地方乡里什伍组织统一。而这是我们在《周礼》中所看不到的。

周代军队组织的建设模式的发展变迁,一直与土地制度的变化相表里。土地是国家征发兵役的根据,也是国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根据。盖因周代长久以来“兵农合一”,以“因井田而制军赋”的方式对土地及其收入进行规划,并以此来决定可征发军队乃至军事物资的数量。简单说,便是以井田(村社)为单位进行兵役征发。但军队组织自春秋向战国发展的规律,在方向上最终会要求建立成一支完全依据战斗需要而合理配置各类资源的军队,使军队编制独立于民政组织之外。在春秋时期社会结构尚未完成转型的条件下,这一进程显然还无法实现。即便如此,春秋后期出现的以“户籍相伍”而成的民政组织,与正处于鼎盛期的战车部队统一起来,并非不可能的事。《周礼》所见之“王六军”的建军模式,似乎与这一历史进程有关。

[1]钱玄.三礼通论[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2]钱玄.三礼通论[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3]臧知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试探[J].人文杂志,1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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