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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

2012-08-15王新萌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义务人法律责任债权人

王新萌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1 公司注销的概述

公司法人在现今经济领域内的重要性日趋呈现,但是公司有产生就必然有消亡.当公司法人消亡后,意味着其不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无需履行任何义务,也无法享有公司法人相应的权利.

1.1 公司注销的法律含义

公司注销登记是指工商登记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及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行为.注销是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终止以及许可证件吊销、撤销、撤回后应办理的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因发生公司终止原因的不同,将公司的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1)公司的合并分立

这是实践中的常见情况,公司资产无需清算,但新生法律主体继承了灭失法律主体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了公司职工、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灭失.

(2)公司经解散清算

在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终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经过解散清算达到公司的实质终止后予以注销,进而结束公司的权利义务、灭失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

(3)公司经破产程序

公司在破产申请后,经过破产清算,结束公司的权利义务后,以注销灭失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

1.2 公司注销的法律程序

法律对公司的终止规定了如下的规定:第一,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解散决议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行政决定、司法判决的原因决定解散公司;第二,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公司清算组,此时公司存在的目的已经改变——终止.清算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尚未结束的业务、终止劳动关系、清偿债务,然后,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最后,清算程序结束,进行注销登记.

1.3 公司终止的标志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状态.由此可见,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法人的终结即丧失法人法律人格消亡.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存在物理的起点与终点,何时视为公司在法律上的不存在,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

(1)清算结束之日

公司法人之所以存在法律上的人格是因为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资产是责任承担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没有资产就没了承担责任的能力,这是从公司的实质要件终止来确定的.

(2)注销登记之日

公司法人的法律人格来自于法律赋予,那么其法律人格的消灭也应由法律规定——注销登记.这是从公司的形式要件作为其法律人格的终止标志.

(3)公司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均符合之日

此理由要求公司资产的分配完毕且履行了公司注销手续,是前两种形式的综合.

我国在立法上采用了第二种观点——登记成立主义.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为公司成立的日期,同时采取注销登记作为公司终止的标志日期.虽然使用第三种观点会更加全面,但也导致了公司终止的不确定,因此笔者认同将公司的注销登记时作为公司终止的标志.

2 公司终止后法律责任承担制度的必要性

公司在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及程序将公司未完结的业务、财产及债券关系清理完成,同时了结公司当前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并且充分保护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至公司的法人人格最终消灭,最终为公司的终止提供了充分合理的依据.

另外公司在注销后通常会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对于如何处理这些债务,《公司法》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二》对于此种情况侧重于未经清算或者清算中存在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但这些条文却不能确保找到合法的债务主体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1)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一些公司不能准确认定是否对外负债,或者对负债的性质认定不同,致使公司不能有效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漏报债权.

(2)有的公司由于长时间的存续营业,大规模运营,复杂的业务,众多的债权人,从而导致不能够全面准确的联系到各个债权人,这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在清算时,被清算的公司不能够准确及时通知各个债权人申报宅前,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保障自己的债权利益.

(3)公司业务记载混乱,账目不明细等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混乱不清,也很容易导致债权人不能得到及时准确的消息,从而导致债权人因漏报债权而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4)公司在清算的过程中,清算人员或者债权人可能会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而如果在清算程序中不能够及时的解决这些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即使公司清算结束,被侵害人的利益依然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综上所述,我认为明确公司终止后的责任承担是必要的.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限制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现象,有效制止部分股东通过公司注销来逃避债务的行为,从而使公司的经营合法化.

3 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责任承担

公司终止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制度的目的是继续解决公司投资者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进一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公司终止后可能产生的责任多种多样,主要有公司股东、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可分为直接责任跟替代责任.

3.1 直接责任

(1)股东的直接责任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参与了公司的管理、决策,相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是优势.在公司的清算中,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清算义务人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恶意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股东的法定义务是组织清算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启动公司清算程序.此义务是确保公司财产的到保全,公司债权人义务利益得到实现的先决条件,如股东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清算义务,便产生相应的责任.如出资不实、抽逃注册资本等.

对于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法律建构了相应的制度,主要包括:一、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公司法》二十条第二款、二十一条.二、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二十条第三款 .三、防止公司怠于主张权利,《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条还规定了股东的代位权诉讼.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保护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链条.然而这些制度的适用存在着障碍.从直接赔偿的角度来说,公司是赔偿的权利人.当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的法律人格消灭,主体的灭失,赔偿也就不太现实了.就代位权以及公司人格否认来说,均以公司未被注销为前提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使得实际出资数额未达到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是,可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期更加全面合理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清算义务人的直接责任

清算义务人应严格区别于清算人,其负有组织的义务,可直接实时清算则与清算人身份重叠,但也可确定他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正是其诚信义务的转化.其主要表现在:

1)清算责任.在我国体现为三个方面:法定责任、行为责任、无过错责任.法定责任具有法定性,表现为法律规定;行为责任体现在清算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法院通过更换清算人或支持赔偿请求来追究其法律后果;无过错责任是指清算责任不与清算人的主观过错状态相关.

2)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其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应付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属于一般责任,应适用过错原则,根据不同的过错形态有不同的赔偿范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直接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灭失,受害人可就其损失主张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就其损失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致使无法清算时应承担清偿责任,其表现为清算义务人为逃避债务等不法目的,采取转移财产、隐匿账册、恶意注销等行为.此时推定为清算义务人连用公司人格或者故意,因此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 替代责任

公司终止后,债仅人不能为自己存续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其相关责任就只能由相关主体承担,一般情况下是原公司股东来承担责任.因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利益的享有者,在一定情况下为公司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是责无旁贷的.因公司注销情形的不同,股东承担的替代责任也不同:

(1)公司的注销是通过合法清算完成的

在公司通过合法清算的途径注销的情况下,股东履行了其本来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此时主要针对的是或有债务.因此可以要求股东在接受剩余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在存续期间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这样不仅达到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同时也实现了公司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的有限性.

(2)经保结人保证未清算而注销

公司未进行清算而注销,为公司注销后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就称之为保结人.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保结人就应当按照其承诺履行相关的债务.这是公司的股东通过主动承担更大义务的渠道来换取公司注销程序简化,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种担保责任.

3.3 法律责任承担制度的时效性

对于公司终止后的责任承担,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对于这种责任承担设定了时效限制.公司注销后在一定时间后才消亡的制度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设定了时效制度,在一定期间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又保护了股东利益.如何具体规定公司注销后的相关主体承担法律的期限,不能公式化的限定为具体的年限,亦不适合僵硬的应用于所有公司注销后的责任承担.时效期间的设定要有)效维护相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达到平衡保护一般保证人利益的目的.

综上,本人认为,对于替代责任的承担,立法者应确立一个相对较短的责任期间,从而督促权利人关注自己的权益,积极了结在公司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直接责任而言,法律则应当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给予债权人较长的时间来要求公司的相关股东或第三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 对我国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的思考

由于公司终止后的责任非常复杂,有些公司终止后,其行为产生的责任在短时间内并未能显现.此时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直接或者替代的责任会受到公司终止后的时效的限制,而且公司的股东、财产均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致使责任的承担无法实际操作.然而如不能有效解决必然对被损害方不公平.当下公司终止后的利益协调和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使得公司在终止之后仍然存在许多对有关社会主体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责任无人承担.不仅损害了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抑制作用.因此建立一套应对公司消亡之后的法律责任的分担有效法律体制,是完善公司责任体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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