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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2-08-15李彦娜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印花税证券化所得税

李彦娜

(河北经贸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建议

李彦娜

(河北经贸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中三个交易主体所存在的税收问题,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收对策应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规,设置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界定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资产证券化;发行人;SPV;税收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设公司的概念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与世界金融市场的接轨,面对国际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和完善的发展布局、结构和管理模式,我国的金融机构也积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开展业务以寻求发展的契机。开发新兴业务是银行间的竞争之策,而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业务受到国内外银行的关注,资产证券化也必将成为国内外银行发展的核心业务,更是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即期流动性但是可以带来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银行的贷款或者是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形成资产池,并依托其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一种融资活动。资产证券化目前的发展,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不同,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特设公司(SPV)以相关的资产为抵押发行债券,用于向资产收购交易提供足够的资金,在交易中会存在比如住房按揭、租赁合约等资产从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手中转入到特设公司中,但是法律上规定的通常情况是特设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与相关资产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系,而且也不受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的影响。由于独立法人主体等原因,其发行的证券会获得原始资产权益人的信用评级,而且不论资产品质优劣都可以证券化,只是优劣资产证券化的出售价格不同。由于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成本,而税收成本这种交易成本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每一步都会涉及,因此税收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败。

二、资产证券化中三个交易主体的税收分析

(一)SPV的税收政策及问题的分析

我国SPV征收的税种有所得税、印花税等。首先分析SPV在各环节的收入,如SPV证券发行环节会有现金流的流入和债务人偿付的现金,表现为SPV实现其权益得到的收入,以上均视为SPV的应税收入课征企业所得税。其次分析SPV在各环节的支出,资金的支出在缴纳税收的时候享受一定的纳税扣除,应考虑不同的资产转移方式和支付方式的支出性质。因我国规定,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不同的支出性质所使用的纳税扣除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在我国签订合同会涉及印花税或登记税,因此SPV的证券发行可能存在印花税,目前我国只对交易A、B股征收印花税,对债券交易免征印花税,印花税的征收应根据证券的不同性质进行判定是否征收,对SPV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环节要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信托型SPV,税法上没有规定所得税类型,这就必然存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当事人缴纳税收的不确定性。我国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征收所得税时可少缴税,减轻SPV的税收负担。但是信托型SPV一般发行的是权益类证券,无法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利息和股利,因此从发行证券的类型看,信托型SPV难以有效地规避所得税。我国境内公司型SPV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使其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我国SPV发行证券若要实现合理地规避所得税,就应尽量发行债权的证券而不是股权的证券。公司型SPV能实现在税收成本不增加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灵活性,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由于取得发债资格需经过严格的审查,其他形式的制度设置也影响公司型SPV发行债券。借鉴美国税务处理,关于支付股东股息的不能扣除和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应可扣除,将这项优惠运用到调整证券化现金流偿付结构,有助于实现SPV的稳定发展。

(二)发起人的税收分析

发起人税收处理问题是转让资产过程中转让价差和作为中间商取得服务费引起的征税问题,发起人涉及主要的税种有印花税、所得税、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方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可从相应的销售收入中扣除成本及费用再征税。所得税方面,税法没有特别地规定发起人在转让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以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因此证券化发起人在发生销售收入缴纳所得税时无法扣除。营业税方面,统一的征收率不符合发展层次,可针对不同的发展水平设定不同的标准,规定行业差别税率、地区差别税率等,对部分刚起步的SPV可免征营业税。根据我国对印花税的征收政策可知,印花税的征收是根据发行债券的性质,而不是根据发行单位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政策,因此与SPV征收印花税的政策一样,债券分股权性质与债权性质来征收印花税。

(三)投资者的税收分析

我国从1990年开始成立证券交易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国家为鼓励投资者积极投资做出了较完善的税收政策,规定对证券交易、投资所得及非居民的投资所得课税,税种有印花税、所得税、预提税。对于印花税税率,我国一直都在调整,如曾实行的股票交易征收3‰的印花税税率,债券不征税;证券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分别规定20%个人所得税和25%企业所得税;企业法人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增值也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股票和债券的利息收入需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来缴纳税收,投资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净亏损在纳税时可作为投资损失,用企业的利润加以弥补。针对我国证券交易发展不成熟的现象,目前对个人在二级市场发生的证券交易行为取得的所得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本国居民投资者参与的资产担保证券活动,需要缴纳相应的预提税,我国税法对预提税没有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按我国税法所得税征收,规定税率20%,由发行人代扣代缴。预提税增加我国海外融资的税收成本,我国可与其他国家制定国际税收协定或者条约,或根据证券化的发展状况免于征收预提税。

三、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收对策建议

鉴于资产证券化对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及金融专业人才等各领域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针对新兴行业的税收政策降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成本,推动资产证券化的稳定、有序、高效发展。

(一)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规

我国目前缺乏对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税收立法,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业务,存在着结构较复杂和要求技术水平较高等问题,再加上相关的税收工作人员对业务不了解、相关的税法对具体业务未作规定,从而导致重复征税。如不同环节同一笔现金在不同的当事人中流动都要交纳税收,这种环环征税的现象严重违反了税收中性的原则。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收制度,可设定资产证券化的主体税种与其他税种相结合的过渡形式,然后再逐步设定符合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种,避免税收的双重征收,防止增加企业负担。

信托型SPV的组织形式虽然是国家所推荐的,但是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与信托制度不能实现有效的衔接。例如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只是按照信托文件将资产产生的可预见的现金流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并没有享有受益权,因此应只对取得收益的受益人征税,但是税收与信托制度之间没有有效衔接而导致发行人、SPV和投资者都要为其资产的证券化收益缴税。对于目前进行无纸化电脑操作办理的交易活动,交易中没有书立和领受凭证,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名不符实,应重新考虑关于印花税的定义与征税的征管办法。

(二)设置合理的税收优惠措施

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晚且不成熟,严重的税收负担影响着证券化的操作,因此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其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减轻参与者的税收负担,稳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市场。比如将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损失予以税收扣除,允许部分交易损失的抵扣,独立法人结构的SPV应作为免税载体对待,减轻SPV的税收负担,鼓励进行证券交易,降低所缴纳的印花税税率。为了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活动,鉴于其参与风险较大的赎回权交易,国家可考虑对这部分企业所得税进行减免征收。

(三)界定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并完善其税收政策

界定担保融资和真实销售并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用于减轻资产转移过程中承担的税收负担。2006年《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将资产信托行为界定为“真实销售”,因此就发起人的产权转移行为缴纳营业税,但是对于产权转让行为所缴营业税实行减免,若发生赎回行为产生产权之间的转让交易就需对受托人征收营业税,对一项交易行为重复征税。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实际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说明书规定了发起人转让债权不征收营业税。《通知》并没有对资产转移的税前抵扣设定限额,根据现有的案例经验,发起人的资产转移出现很大的损失,若据以税前抵扣会给国家的税收收入带来一定的损失,影响税收的征收,因此应设定一定限额标准,防止发起人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税收的缴纳。借鉴美国实行实质主义的标准来界定“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主要是根据发生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其中税法上提供了影响豁免的因素以供税务机关判断,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得到转让通知,作为应收账款的卖方是否具有处理的权利,买方是否承担收取税收负担和债权的成本等。不论是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还是我国的证券市场都处于初期,可借鉴美国、日本、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经验,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进行改革和发展。

[1]郭颖真.资产证券化下税收问题的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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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张增强

The Tax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Existing in the Asset Securitization in China

Li Yanna

Based on the tax problem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existing in three trading main body,tax countermeasures improving the development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in our country should include perfect tax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asset securitization,set the reasonable preferential tax policy,define the real sales and guarantee financing and perfect relevant tax policy.

asset securitization;issuer;SPV;tax analysis

F810.42

A

1673-1573(2012)03-0077-03

2012-07-03

李彦娜(1990-),女,河南新乡人,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11级财政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财政与税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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