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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2012-08-15徐贵香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遗失物请求权物权法

徐贵香

(河南大学 土木建筑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徐贵香

(河南大学 土木建筑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关于遗失物拾得人是否应该享有报酬请求权,国外立法和学界皆存有争议。有别于一些国外的立法,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物权法》仅规定拾得人享有约定报酬请求权。这一规定不仅有其理论渊源,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而且符合现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国情和法治理念。

遗失物;报酬请求权;人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由梁慧星、王利明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曾规定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他们认为,这种用物质刺激的办法有助于提高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更快地确定物之归属,发挥物之效用。笔者不否认此种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合理性的程度到底有多大?我国《物权法》为何没有采纳这一主张?笔者认为,这是非常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上的不同,其背后牵涉到立法理念的根本分歧。而这种立法理念体现着对人的价值取向之不同理解。基于此种考虑,本文通过考察一些国家有关法典在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方面的规定,揭示其局限性所在,进一步引出我国法律有关此项规定的合理性与价值所在。

一、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在国外的立法概况

《意大利民法典》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遗失物拾得制度。《意大利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动产的拾得者负有返还义务、通知义务及报告义务,而且赋予了拾得动产者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以及拾得动产者法定报酬请求权。比如,根据该法典所有权编第927条的规定,动产的拾得者应把拾得物返还给失主。在失主不明的情形下,应立即把该物送交当地主管官署并说明拾得该遗失物的地点。根据该法典第929条的规定,拾得动产者可附条件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所附条件是失主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仍未查明或者不认领,以及在遗失物的拾得者取回该物或价款时,其应当向遗失物保管机关交纳保管费用。该法典第930条赋予了拾得动产者以法定报酬请求权,即若拾得者提出报酬请求,则失主应将拾得物价值或价款的1/10作为奖金给予拾得者;如果拾得物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则由法官谨慎估价来决定奖金数额。①同时,《意大利民法典》对拾得动产者、失主、遗失物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显然,《意大利民法典》对拾得动产者报酬请求权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激励拾得者积极地返还或者上缴遗失物。

《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标志性法典,其物权法编中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与《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一样,《德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了拾得人负有通知和报告义务。若遗失物的价值不足10欧元,则拾得人不须报告。同时,《德国民法典》第966条基于物尽其用、物之归属和保护资源的理念,规定拾得人负有保管遗失物之义务。与之相连,该法典第970条规定了拾得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或查找失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费用是为失主的利益而支出的,故拾得人理应享有该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而且为保障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顺利行使,该法典第972条和第973条规定了拾得人可依凭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对遗失物实施留置,并在一定的条件下拾得人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②

《日本遗失物法》第1条第2款规定了对拾得物的处置方式,在收到提交来的拾得物之后,警察署长应将该物返还给失主。若失主不明,则应将其予以公告。该法第3条规定:拾得物的保管费、公告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由接受物件返还者或取得物件所有权而将其领取者负担。该法第4条第1款规定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③

从对以上法典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的共同点,就是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时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法定报酬请求权。基于此,我国不少学者建议我国法律也应该承认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他们认为,用利益刺激的方法激励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或上交给有关部门,有利于确定物之归属,物尽其用。笔者不否认此种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合理性的程度到底有多大?我国《物权法》为何没有采纳这一主张?笔者认为,这是非常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上的不同,其背后牵涉到立法理念的根本分歧。而这种立法理念体现着对人的价值取向之不同理解。像《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遗失物法》等,之所以在遗失物制度中规定拾得人有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和法定报酬请求权,其主要根源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人的价值取向——利己性、利益至上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阐述,就本质而言,资本主义乃是资本占统治地位的一种社会制度,而资本对社会的统治性样态并不完全符合人之本性。因为,获取更大的剩余价值构成了资本的本性。由此,生产更多的产品和开拓更大的市场,不断追求自身的增殖,自然成为资本自身的内在诉求。资本的这一诉求导致工业文明的增长观是一种狂妄而功利的增长观,从根本上不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恰恰是当今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诸多全球性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同时,由于受资本逐利的驱使,资本的所有者往往会不择手段,甚至不惜采取战争手段,采用霸权主义的政治、经济政策。这也正是导致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和国际社会上的不公正问题的重要诱因。而作为其价值理念之重要体现的法律,在其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由此可见,一些西方国家在法律上规定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具有比较有限的合理性,其过于倚重人的利己性与利益至上性,忽视人之利他性,容易导致人性的扭曲和异化,其局限性已经在不断显露。因此,关注我国法律有关遗失物的规定有别于西方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深刻理解和把握其立法理念的合理性与前瞻性,可谓恰逢其时。

二、遗失物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之否定:我国法律对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目前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有关拾得遗失物的立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之规定,拾得人负有返还拾得物的义务,同时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这里的拾得物包括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

第二,根据现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之规定,若拾得物被拾得人据为已有,拾得人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遗失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之遗失人;遗失人不明时,应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招领期满后,若无人认领,即作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第三,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法第109条和第112条的规定,遗失物拾得者的义务包括:(1)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即拾得者对失主负有返还义务;(2)通知的义务,即拾得者应及时通知失主领取其遗失物;(3)送交的义务,即当失主不明时,拾得者应将拾得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4)保管的义务,即拾得者在将拾得物送交法定部门之前,应妥善保管该物,若因拾得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该物毁损、灭失的,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拾得者的权利包括:(1)费用偿还请求权。该法第112条规定失主在领取其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者或有关部门支付因保管遗失物等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史尚宽先生认为:拾得人就拾得物支出揭示费及保管费,对于认领人得请求其偿还。揭示费为寻找认领人所支出之费用,应以适于寻找其认领人的方法为之。保管费含维修费。遗失物为动物时,其饲养料费,亦应返还。在法定揭示费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物返还之,故在受偿前拾得人有权拒绝返还遗失物。[1](P155)(2)约定报酬请求权。根据该法第112条第2款之规定,若失主悬赏寻找其遗失物,则其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履行因悬赏而产生的义务。即失主发出悬赏广告,允诺向返还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支付一定赏金,拾得人因此得到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拾得人的约定报酬请求权,即只有在失主发出悬赏广告情况下,拾得人方才有权取得报酬,在没有悬赏广告的情况下拾得人不得向失主主张报酬。报酬数额应以悬赏广告中失主所允诺的数额为依据,拾得人不得请求增加报酬。数额不明如仅表示“有重谢”时,应依一般社会观念来确定报酬数额,不宜认定悬赏广告不成立,否定拾得人约定报酬请求权。(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约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2](P395-397)

我国《物权法》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规定了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肯定了拾得人约定报酬请求权,同时并未赋予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这进一步丰富了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有别于一些西方国家法律对此的规定。

三、我国法律对遗失物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之否定的合理性

第一,我国法律对遗失物之规定有其法律渊源。早在罗马时期,罗马法中即规定,在有失主之请求之前,遗失物的拾得者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负有保管该物的义务,仅能依凭无因管理,要求失主偿付其由保管该物而生的必要费用,并且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该条对遗失物的规定,表明古罗马法并没有赋予遗失物拾得人享有法定报酬请求权。此规定较好地保障了所有者对物的所有权,有利于明确物之归属,有助于提升人们的道德素养,其立法意旨在于维护和提倡高尚的社会风尚。

第二,我国法律对遗失物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之否定,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法制文化的继承和发扬。从汉武帝开始,儒家礼教的影响逐渐扩大,地方官员竭力推行教化,要求人们“道不拾遗”。晋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归还原主。唐朝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高峰,也是礼法合一、以礼入律的顶峰。唐朝称遗失物为阑遗物。唐《捕亡令》规定,阑遗物必须送官,公示三十日后无失主认领,由官府收藏。再公告满一周年,仍无人认领,作没官处理。原物尚在,原主人前来认领的仍归还原主。认领时必须检验财物标记或出示证据,并要人保。任何民族的文化,都不可抛弃民族的传统而重新开始。我们要努力挖掘并善于运用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结合社会实际和时代发展,对中华传统思想文化资源进行创造性地转换,给予新阐释和价值重建。所以说,我国遗失物制度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我国法律对遗失物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之否定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

第三,我国法律对遗失物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之否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前我国正处于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而当前社会中,利益熏心、权钱交易等现象的存在,正严重扭曲着人的本性,折磨着人的平静心灵与和谐生活。在这一特殊阶段,我国公民应该具备一种什么样的道德水准,我国法律应该坚持一种什么样的法治精神与伦理原则,显得非常重要。在我国遗失物制度中,倡导“少私寡欲”“度己”“度人”这种价值取向,既维持了生活的内心平静又保证了社会的相对稳定。显然,这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四,我国法律对遗失物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之否定,更符合人之本性要求。人性是恶还是善,这是个历史上长期争论的话题,至今尚无定论。性恶论者主张人有自私的倾向,人有无限的欲望,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人同样有热情、宽厚、高尚、利公的善的方面。这种善的方面表现为道德性。而且我们认为更深层次的人的本性应该是道德性,此种道德性主要是“利他”的品性,即对同样生活在一起的别人的尊重和关怀,对生活于其中的集体乃至于整个人类、自然界的关注,使自己的行为能与周围的事物保持和谐,能对别人和所在集体的发展有所增益。人性是善还是恶对人来说,正因为只是一种可能性,所以才需用法律的办法加以改变,使其恶的可能性难以变为事实,使其善的方面得以发展。道德性构成法律的人性基础,意指法律以道德为出发点,其表达道德的要求,以道德律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我国法律有关遗失物的规定,对遗失物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之否定,正是通过法律的形式限制和克服了人之利己方面,预防人的欲望的恶性发展,确认、鼓励人的道德性行为。

第五,我国法律有关遗失物的规定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赋予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和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就具体的拾得人个人而言,可能会带来暂时的、局部的损失,甚至于以个体的牺牲为代价,但其所换来的确是整体利益的发展,而这一发展从长远来看也会给道德行为者带来更多的利益。[3]所以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要考虑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而不能仅局限于一时一地的暂时之得失。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有别于一些国外的立法,没有赋予遗失物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物权法》仅规定拾得人享有约定报酬请求权。这一规定不仅有其理论渊源,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而且更加契合人之道德性的本性诉求,符合现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申言之,我国关于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规定,不仅是对相关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而且关涉到如何建构饱满康健的我国民法中的“人”之形象问题。对此,我们不仅要继续借鉴西方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塑造民法中的“人”之理性、自立、自强,而且更要不断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塑造民法中的“人”之热情、宽厚、利公、高尚。唯此,民法中的“人”之形象才是健康自信、和谐从容的,才能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笔者以为,我国法律对于遗失物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之否定,可谓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建构饱满康健的我国民法中的“人”之形象。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的道德性本性决定了当前我国民法中的“人”之形象当是自立自强而又热情宽厚的,其应当充分体现人之个体性与社会性、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而我国法律对于遗失物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之否定,既考虑到了相关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平衡,又充分体现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有机统一。当然,我国关于遗失物制度的法律规定在整体价值取向上的正当与可贵,并不意味着其制度环节上的完备,而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注释:

①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社1997年版,第258页。

②参见《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6页,第347页。

③参见《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07-408页。

[1]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韩松,等.物权法所有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严存生.道德性:法律的人性之维[J].法律科学,2007,(1).

责任编辑、校对:王岩云

Compensation Claims Right of Men Picking up the Lost Property

Xu Guixiang

Whether should the men picking up lost property have the right of reward claim,it is controversial in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academic circles.Different from some foreign legislation,law of our country hasn't given the legal compensation claim right to the men who pick up lost property,The"property law"only provide the men picking up the lost property the appointed compensation claims.This regulation has not only the theoretical origin,reflected the Marxis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view,is the inheritance and promotion of our country's excellent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and conform to the present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rule of law concept of building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

lost property;claim for compensation;human nature;socialism government by law idea

D913

A

1673-1573(2012)03-0040-04

2012-07-03

徐贵香(1982-),女,河南杞县人,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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