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可信性问题的思考
2012-08-15姜丽娜
姜丽娜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证人证言可信性问题的思考
姜丽娜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起着关键的作用,不可信的证人证言会导致司法不公。实践中,裁判者缺乏准确评估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能力。对于证人证言可信性问题,心理学工作者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因此,以法学和心理学双重视角探讨证人证言可信性问题能为司法公正和后继学者的研究提供帮助。
证人证言;可信性;心理学
证人证言作为七大证据种类之一,是法庭上最常见的证据之一,常常对定罪量刑起着关键的作用。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在案件中所起的重大作用与证人证言本身的特点,使证人证言可信性问题成为心理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证人证言可信性问题的探讨离不开心理学的知识、原理。本文从不可信的证人证言导致的错案和裁判者对于证人证言的错误信念谈起,对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评估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证人证言可信性研究困境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一、不可信的证人证言
实践中存在大量因为不可性的证人证言导致的错案,不可信的证人证言被认为是错案的罪魁祸首。Warden(2005)[1]剖析了美国伊利洛州自1978年Folman一案后的17起宣判死刑的错案,发现在导致17人被错判的案件中,8起是因为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占47.1%),13起涉及不可靠的证言(占76.5%)。Scheck,Neufeld和Dwyer(2001)[2]调查分析了美国从1992年开始被DNA检验确定为错案的74起案件,发现其中有60起是因为错误的辨认所致(占81%),15起涉及不可靠的证人证言(占11%)。通过这份调查可以看出不可信的证人证言导致的错案占了92%。2007年4月23日由于DAN证据的支撑,Miller成为美国历史上第200个被无罪释放的幸存者,在此之前他在列队辨认中被两个目击证人错误的识别,法院最终判定其实施强奸行为,Miller从此在监狱无辜的服刑25年[3]。截至2008年,在美国,之前被判有罪而后通过DNA检验证明无罪的案件增至211起,这其中75%是由于错误的辨认引起的,并且错误辨认往往是案件中唯一的有罪证据[4]。从上述所举的实例中,不可信证人证言的罪行可见一斑。
国内也有学者进行过有关错案的调查研究。2008年,何家弘等人以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作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140份,回收有效问卷139份,比较了我国现行的七种证据种类中的哪类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结果有38%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证人证言,在七种证据种类中居于首位,另外调查还显示87.05%的被调查者认为证据问题对错案的形成影响很大或较大[5]。该调查还涉及到证人证言情形中哪一种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列举了五种情况,结果63%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证人故意作伪证”的情况[5]。
上述的案例及学者的调查研究向人们呈现了由错误证言所带来的苦果。很多的时候证人证言对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案件的公正审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人们对于证人证言具有相当高的期待,而现实的案件和学者们的调查却告诉我们,证人证言在很多的时候并不像我们期待的那样可信。
二、裁判者的错误信念
除了错误的证人证言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影响之外,裁判者的信念对司法公正也有着重要的影响。那么现实生活中,裁判者在对待证人证言这一问题的态度又是如何的呢?裁判者是否能够对证人证言可信性作出准确评估呢?下面从国外的几个实验来看看裁判者对待证人证言的信念和准确评估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能力。
国外有学者做过模拟审讯实验,要求被试充当陪审员,听取证词,作出裁定,被试共分为三组,第一组被试被告知该案没有目击证人,第二组被试被告知有一名目击证人,但辩护律师断言他的证言是错误的,第三组被试被告知有一名目击证人,但辩护律师指出事发当天证人没带眼镜,他视力又不好,从他站的地方不可能看清楚窃贼的面孔,因而他的证言不足信[6]。结果,第一组有18%的模拟陪审员认为被告有罪,第二组有72%的模拟陪审员认为被告有罪,第三组有68%的模拟陪审员认为被告有罪。由此可见,陪审员对证人证言有很大的依赖性,即使证言有可疑之处,陪审员还是很重视。陪审员过于依赖证人证言,而又不能对证人证言可信与否作出准确的评估。
Wells,Lindsay和Ferguson(1979)研究了感知条件对证言准确性及裁判者信念的影响,他们控制了被试目击的视觉条件,分为清晰、适中和不清晰三种条件下,在这三种条件下证人证言的准确率分别是74%,50%和33%。而陪审团对这三类证言的信任率分别为69%,57%和58%[7]。由此可见,在不同的感知条件下,证言准确率下降的比例与陪审团对证言信任率改变的比例是不匹配的,即便是在证人感知案件的条件不清晰的情况下,陪审团仍然表现出了对证人证言较高的信赖。我们分析人们对于证人证言的信念是基于以下三点假设:(1)最初的知觉和事件发生的原始情况是正确的;(2)信息的储存是可靠的;(3)在必要的场合,证人能无干扰地或无遗漏地准确回忆有关信息。对于感知案件时的条件、记忆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人们并不关心,即便是知道存在影响证人证言准确性的因素,也不能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作出准确的评估。
从上述的研究中发现,裁判者对于证人证言存在错误的信念,他们倚重证人证言,在对证人证言可信性进行评估时,常常会忽略那些影响证人证言可信性的因素。因此,对证人证言可信性的准确评估需要借助心理学工作者的力量。
三、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评估
目前心理学关于证人证言可信性评估的研究主要从证人的非言语行为、证人的言语行为和证人的生理指标三个方面进行。心理学工作者试图通过对证人非言语行为、言语行为和生理的分析,来帮助裁判者改变错误的信念,从而对证人证言可信性作出准确评估。目前,关于证人生理指标的评估被认为是最有价值的,也是目前为止争论最多的评估方法。在下文中仅就证人证言可信性的生理指标评估进行探讨。
对证人生理指标的评估主要是采用测谎的方式,历史最悠久的测谎方式是自主反应测量技术。自主反应测量技术主要是以多道生理测谎仪为代表的传统测谎测试技术。多道生理测谎仪是心理生理测谎中最著名的测谎技术。多道生理测谎仪依靠专业人员,根据案件情况,用事先编制好的题目,向被测试人提问,以形成对被测试人的心理刺激,再用心理测试仪记录其情绪的生理反应,以此分析判断被测试人与案件的关系,帮助侦查人员甄别犯罪嫌疑人、知情人和无辜者的一种心理鉴定技术。”[8]采用多道生理测谎仪测谎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在许多国家的应用都非常广泛,目前已有不少国家采用该技术评估证人证言可信性。我们主要通过多道生理测谎仪的相关内容作分析探讨证人证言可信性生理指标的评估(下文中所说的“测谎”,即指多道生理测谎仪测谎)。
(一)测谎的原理
国内外关于测谎原理的探讨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
1.恐惧假说。持恐惧假说的学者认为被测试者假如说谎的话,会因为害怕谎言被揭穿或者谎言被发现以后遭到惩罚而产生恐惧的情绪,而这种恐惧的情绪会引起被测试者异常的生理心理反应。这些异常的生理心理反应被认为是被测试者说谎的象征。
2.冲突假说。持冲突假说的学者认为每个人都具有说实话的倾向,说谎会带来人内心
的冲突。而在某些情况下,说谎会保护自身或者带给说谎者某些利处,这时人们可能会选择说谎行为。面对这两种相互冲突的心理需求时,被测试者的生理心理会产生异常反应。这些异常的生理心理反应被认为是被测试者说谎的象征。
3.条件反射假说。持条件反射假说的学者认为,人对于自己亲历的事件会产生特殊的条件反射。当被问及与案件相关的情况时,案件的相关人员会由于条件反射而产生强烈的情绪体验,从而带来异常的生理心理反应。这些异常的生理心理反应被认为是被测试者说谎的象征。
4.动机假说。持动机假说的学者认为,说谎者有强烈的动机试图使他人相信自己的陈述,而动机越强烈引发的生理心理反应也越显著。这些异常的生理心理反应被认为是被测试者说谎的象征。
认知唤醒假说。持该假说的学者认为,只有亲历事件的人才会对案件有认知,采用与案件相关的知识进行测验时,会使亲历事件的人产生自主的认知反应,从而引起异常的生理心理反应。这些异常的生理心理反应不能说明被测试者是否说谎,但能说明被测试者是否与案件有关联。
(二)测谎的检验
测谎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在许多国家的应用都非常广泛,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将测谎技术用以评估证人证言可信性。最早使用测谎仪的美国,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承认,但并不是所有的州都承认测谎结论的有效性[9]。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得到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可,但同时批评的声音也一直未曾间断,在各国都不乏否定测谎结论证据资格的判例。关于测谎的准确性方面,研究发现采用不同的测试方式,其准确性是有所不同的,并且实验室研究和现场研究,其准确性也是有差异的。Elaad(1997)进行的实验室犯罪知识测试结果显示,有罪者被归为有罪的达到76%,无罪者被归为无罪的达到100%[10]。Honts(1996)进行的现场控制问题测试结果显示,有罪者被归为有罪的达到71%,无罪者被归为无罪的达到82%[11]。在我国,尽管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没有得到认可,但测谎在侦查中的使用已经非常的普遍。
(三)测谎的评价
通过测谎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测谎从其进入人们的视线开始,质疑的声音就未曾间断。人们对于测谎的质疑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12]:
(1)研究的科学性及外部效度问题。关于测谎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测谎是不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有效工具。目前,可以用来评估测谎准确性的有三种方法,一种是实验室研究,但是它的外部效度时常受到人们的质疑;一种是现场研究,许多学者认为现场研究不能很好的区分无辜者是否说了实话,对于诚实的被试存在着严重的偏见;一种是真实案例的研究,尽管真实案件的研究更具有说服力,但在实践中开展真实案例的研究却是困难重重的。
(2)部分研究者的研究结论存在着误导。许多学者宣称测谎的准确率已经达到了90%以上,这种宣称是具有极大误导性的。我们举个例子:一个工厂发生了盗窃案,在50名员工中,有1人是知情者,其他的49名都是无辜者。对这50名员工都进行了测谎,每个人都否认知道盗窃者。测谎的结论将一名无辜者误断为知情者。这样,测谎在两个人身上出错了,一个是真实的知情者,一个是无辜者,而对其他的48人来说,测谎的结论是正确的。这样测谎的准确性就成了96%。但事实上,这样的准确率没有任何的意义,因为它在关键的问题上出错了,它没有准确的判断出谁是真正的知情者。
(3)生理指标并不直接说明被试说谎与否。生理指标的变化只能反映情绪反应性的变化,因此,任何关于说谎的结论都是一种推论。测谎缺乏良好的科学理论基础,“心理生理反应与试图说谎的心理状态之间并没有建立起紧密的联系”,没有理论可以确定某种心理生理反应的出现是因为“试图说谎”的心理状态而非其它心理状态所导致[13]。
用测谎来评估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具有广阔的前景,将此项技术运用得当,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对于评估证人证言可信性问题的困惑。但是生理反应与证言的可信性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必然的。因此,在运用测谎检测证人证言可信性时,要综合整个案情及证人的人格特征等因素作出判断,而不能草草地根据测谎所测得的生理指标作出判断。
四、结论与启示
心理学工作者就证人证言可信性问题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对于证人证言可信性问题依然不够了解,仍存在着许多的错误信念,对于心理学关于证人证言可信性评估的了解较少,认可程度也不高。这一状况的出现与以下两方面的问题是分不开的。
1.法律工作者与心理学工作者不能同平台交流。在对证人证言可信性研究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存在一种很奇怪的现象,即心理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处在自说自话的状态。正像法学家Wigmore所言:“绝大多数的法律人认识到心理学家关于证言错误问题的研究已经进行了100多年时,无不感到惊讶!”[14]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背景的不同,心理学工作者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比如不理解证人证言的含义,证据的种类,辨认的方式等。要让法律工作者接受连最起码的法律概念都没明白的心理学研究可能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同样地,法学工作者也没有心理学的知识储备,因而,他们对于心理学研究的理解是存在困难的。第二,在研究方法上,心理学与法学存在很大的差异,心理学研究十分注重实证研究,讲究研究的规范化,对于统计分析的要求较高。而这些对于一个没有经过系统心理学培训的法律工作者来说,心理学的研究可能是一堆看不懂的数据。法律工作者认为心理学工作者太过注重实验研究,用实验研究的结论来解决实际问题是不可行的,因此,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不能推广到司法实践中。第三,交流中介的不同,目前,进行证人证言可信性研究的主要有两类人群,一类是法学工作者中对证人证言的心理问题有所认识的人,另一类是心理学工作者中对于心理学研究应用于法学领域充满兴趣与热情的人。但我们发现这两类人员的研究与交流似乎是没有交集的,法律工作者通常在法学刊物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心理学工作者常会在心理学刊物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两者之间却相互的陌生。
2.心理学研究急功近利,良莠不齐。心理学研究在涉足证人证言领域的漫长跋涉中,很有一种妄图将法庭翻个底朝天的架势。他们急切地想把自己的研究推广到实践中,恨不得今天的研究结果,明天就能得到采纳。这种急于“建功立业”的心情使得心理学的研究出现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研究不够规范,在证人证言的大量研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研究是缺乏规范性的,比如无关变量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实验过程的操作不够规范等。二是部分研究缺乏稳定性,心理学关于证人证言的各个议题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而目前较为棘手的问题是,往往关于相同议题,不同的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面对这一情况,心理学工作者的态度是有些消极的,存在刻意回避研究稳定性的嫌疑。三是部分学者有选择的进行研究。研究者为了证实自己的预期,常常有选择的进行研究,研究结论存在误导读者的倾向。
证人证言可信性研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借助多学科,特别是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显然,在证人证言的研究中,心理学工作者已经并将持续发挥重要的作用。而目前,法学界对于心理学研究的认可程度并不是很高。如何使心理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实践,是我们共同关注的问题。一方面,我们期待法律工作者对于心理学研究有更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另一方面,心理学工作者也应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研究,将更成熟、稳定的研究成果推向实践。
[1]Warden R.Illino is death penalty reform:how ithappened,what in promises[J].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Criminology,2005(2):381-426.
[2]Scheck B,Neufeld P,Dwyer J.Actual Innocence:When Justice Goes Wrong and How to Make it Right[M].New York: New American Library,2001:420.
[3]Innocence Project.2007 Innocence Project Annual Report[EB/OL].[2012-08-20].www.innocenceproject.org
[4]Innocence Project.2008 Innocence Project Annual Report[EB/OL].[2012-08-20].www.innocenceproject.org
[5]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J].政法论坛,2008(2):4-19.
[6]郑芸珍.心理学与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261.
[7]Wells G L,Lindsay R C,Ferguson T J.Accuracy,confidence,and juror perceptions i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J].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1979(4):440-448.
[8]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94.
[9]Honts C R,Perry M V.Polygraph admissibility:changes and challenges[J].Law and Human Behavior,1992(3):357-379.
[10]Elaad E,Ben-Shakhar B.Effects of item repetitions and variations on the efficiency of the guilty knowledge test[J].Psychophysiology,1997(5):587-596.
[11]Honts C R.Criterion development and validity of the CQT in field application[J].Journal of General Psychology,1996 (4):309-324.
[12]美国国家科学院多导生理记录仪测试评估委员会.测谎仪与测谎[M].刘歆超,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83.
[13]郑红丽.P300测谎技术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1.
[14]Ainsworth P B.Psychology,Law and Eyewitnesses testimony[M].Chichester:John Wiley&Sons,1998:127.
Abstract:Testimony plays a key role to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e and the untrustworthy testimony will result in a miscarriage of justice.The testimony credibility is not only a question of law,but also a psychological issue.From the prospective of law and psychology,this article discusses causes,problems and enlightenment of testimony creditability with a hope that it can offer some help to justice and subsequent scholars.
Key words:testimony;credibility;psychology
Reflections on Testimony Creditability
JIANG Li-na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Hangzhou Zhejiang 310018,China)
D917.2
B
1001-9146(2012)03-0047-05
2012-09-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CFX055);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ZH085);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B11FX03)
姜丽娜(1981-),女,浙江金华人,讲师,法律心理学、证据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