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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义的五种困境

2012-08-15邹佳呈

关键词:弗洛阿斯苏格拉底

邹佳呈

(佳木斯大学科技处,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试论正义的五种困境

邹佳呈

(佳木斯大学科技处,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正义是哲学研究的重要命题,然而由于人性自身存在的弱点,现实生活中,难以界定或实现正义。从五个维度分析了正义的困境,不是否定正义的存在,而是为了更接近正义本身。

正义;人性;困境

西方哲学已经大约有两千五百年的历史了,在历史的长河里,每位哲人都曾提出这个问题,即“正义”的真谛是什么,无数睿智的哲学家对存在的历史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他们前赴后继,对真理孜孜以求,但是,在“解答什么是正义”的道路上,他们真的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吗?西塞罗的“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可以说是对正义所作的比较好的定义了,不过该定义却过于模糊,应得的标准是什么无法说清。但是还没有哪个关于正义的定义超越这个定义,既然这个定义存在着如此重大缺陷,所以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正义是不可定义的。

虽然我们从社会观、政治观、伦理观、宗教观、物质观等不同角度出发,去论证正义的实质,虽然我们寻求建立一个完整严密的法律或制度获得正义,但是人不能获悉全部的人性密码。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完全的理性和尺度来衡量、计算人的行为到底有多少正义。笔者认为,以下五个理由无法断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正义。

首先,从正义的动机和效果关系来看,目的与效果有时是截然不同的。这好像一个笑话:国王要为公主选婿,为了测试应聘者的勇气,国王提出:不管什么人,只要能从游着数条鳄鱼的池子里的此岸游到彼岸,就可以成为驸马。国王的令一出,每天都有数万名观众在池子旁边观看,但是没有一个敢跳进池子里去应选驸马。几天过去了,突然,有一天,一个小伙子跳了进去,他飞快地游,战胜了池中的鳄鱼,游到了对岸,国王大喜,马上派人去询问,不料,小伙子第一句话却大声地喊道:“是谁推我下来的?”。事情往往是这样,我们有心裁花花不成,无心插柳柳成荫。怀着正义的目的,未必有正义的结果,而结果的正义往往出人意料。人们就像揣摩历史一样揣摩正义,但最终无法还原。

关于正义的动机与效果二者辩证关系,这个话题讨论由来已久,德谟克利特认为:“认识好人和坏人,不仅是从他们的行为看,而且也要从他们的意愿看。”“不做不义的事还不是善良的标志,应该甚至连不义的意向都没有。”他看到了动机和行为对于道德价值的作用,他不是孤立地从某一方面来判断人的行为,而是试图把行为的动机和结果联系起来考察。这比康德的“善良意志”要略高一筹。康德认为,行为的价值标准仅仅在于它的动机的性质,从而否定了个人偶然所做的与他本来意志相反的行为的道德价值,用这种观点来考察人的行为当然是片面的。而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道德动机是道德行为的条件,离开道德动机,就没有行为,充其量不过是符合某一准则的动作而已。然而,这个必要的条件还不能保证行为的道德价值,还不是足够的条件。在行为中起重大作用的是操作的动作、手段,这些不仅取决于动机而且也取决于存在的客观条件。

其次,我们从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来分析正义。正义是否需要物质层面的推动,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千年轮回,“人死后,灵魂脱离身体,在世间行善的人进入天堂,他们因自己的善行会受到十倍的报酬;在人间作恶的下入地狱,他们因自己的罪恶受到十倍的报应。在天堂和地狱生活一千年后,这些灵魂重新选择投胎。有人选择做好人,有人选择做恶人,有人选择做动物,有动物选择做人,还有的动物选择做别的动物等等。不同的选择导致其在世上不同的生活,并导致其后不同的报应:上天堂还是下地狱。一千年后,再次进行选择投胎。如此循环不已。”[1](P614-621)只有人的灵魂幸福了,人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那么灵魂如何才能得到幸福呢?柏拉图认为,只有通过学习知识、修炼品性,从而灵魂转向,获得善的智慧,灵魂才能幸福。柏拉图的正义原则首先是精神层面的,然后是物质层面的。因此,在物欲横流的社会里,柏拉图的正义思想很难实践,只能付诸理想国。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是否有纯粹的精神层面的正义?如果有,那么这个正义行动是否能从始至地终贯彻执行?如果能,能做好一次,那么是否能做到一生?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认为:“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只做好事不做坏事。”(评价雷锋)既然如此,那么如何让正义的行为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则是一道历史的、社会性的难题。《吕氏春秋·察微》记载“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的故事,“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这就是著名的“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东邻日本的一个制度——对拾获他人丢失物品并归还者,失主应该给予10%的酬谢。乍看之下,似乎有损道德,可是,仔细想想,拾之物品者毕竟付出了自已的时间和劳动,而失主毕竟很快找回了失物,如果拾到的是一笔治病或救命的钱,那无疑是功德无量。因此,应该对拾物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笔者认为:一个人行使正义,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伤害到自身,至少不应该伤害到他的物质利益。正义其实应该是:人人都能够做到的,无损于己而又有利于他人的行为。正义即要有精神层面的,也要有物质层面的。虽然佛教信徒也认为:只有最大的无私才能成就自私,即什么都放下了,才能获得最大的能量,可最终的结果毕竟是成就自身。

再次,在法律和情感面前,我们是铁面无私地执行法律,还是不伤害感情地执行法律呢?怎样才是恰如其分地做到正义呢?中央电视台曾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无法忍受爸爸整天无所事事、酗酒成性且酒后不断地用残忍的手段伤害妈妈的少年杀死了爸爸。爷爷和村民跪下来求法官,喊道:“儿子罪有应得,不要判孙子犯罪。”面对这样一个揪心的案子,面对一个未成年的农村少年,怎样量刑才能实现对一个少年、一个家庭、一个村子乃至一个社会的正义呢?一个没有尽孝道、夫道和人道的人,我们无法用法律制裁他,然而杀死他,也是犯罪。那少年的罪过会因被杀者有严重的过失而减轻吗?如果可以减轻,那么怎样衡量这个尺度呢?法律面前不是没有人情,只是不可以伤害社会的正义。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法律的宗旨是什么?是正义吗?如果是,法律怎样才算是虔敬于正义呢?

柏拉图在《欧绪弗洛篇》中讲述了苏格拉底在将要受审的法庭外面遇到了欧绪弗洛,一个预言家和宗教专家。欧绪弗洛说,他是来控告他父亲犯了杀人罪。苏格拉底很惊讶,于是问欧绪弗洛,他怎样能确定,他的这种行为能和他的宗教责任相符合。结果他们之间展开了一场有关对神“虔敬”的真正性质的讨论。这段对话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欧绪弗洛辩论众神对“虔敬”界定的不一致性。

苏:“我的天。当然,欧绪弗洛,绝大多数的老百姓不会知道这样一个案件的真相。我相信不是每一个人都可能会采取这种步骤,只有一个非常非常聪明的人才会这么做。”

欧:“……我的父亲和我的家人都对我发怒……因为,儿子控告父亲是杀人犯是一个不虔敬的行为。苏格拉底,他们对神对法中关于虔敬和不虔敬的立场的了解真拙劣啊。”

苏:“……你不怕把你父亲带上法庭,你自己可能正在做一件不虔敬的事吗?”

欧:“每一个被认为是不虔敬的东西,就它的不虔敬而言,是不是有一个单独的、固定的特点?”

苏:“那么,告诉我你如何界定虔敬和不虔敬?”

欧:“好,我说虔敬就存在于我现在做的事:控诉一个做错事的人,不管是杀了人,盗窃了神物,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恶行,也不管这做错事的人恰好是你的爸爸,你的妈妈,或任何其他人,而不控诉这样的人就是不虔敬。……人们都自愿地相信宙斯是所有神里最好、最公正的神,同时他们也承认宙斯曾把他父亲手铐脚镣过,因为他的父亲曾不公正地把他其他几个儿子都吃掉了。而他父亲又曾用相似理由把他自己的父亲阉割过。可是,当我父亲做错事而我控告他的时候,他们就责备我,这样他们显然就自相矛盾了,因为他们为众神订了一条规矩,对我又订另一条规矩。”[1](P5-6)

第二层:欧绪弗洛与苏格拉底辩论“虔敬”的内含是什么?

苏:“是不是有道德正直的地方就会有虔敬?还是说有‘虔敬的地方就会正直,可是,有正直的地方,并不一定有虔敬’这句话才确实是真实的,……”

显然,这段辩论中并没有对虔敬得出实质性的定义。但是可以肯定苏格拉底主张:对神的虔敬不是用来向神祈福的交易。

苏:“你觉得‘虔敬的’和‘虔敬’是什么意思,它们是一种祭祀和祷告的学问吗?”

苏:“你觉得我们给众神礼物究竟有什么意义呢?”

欧:“荣誉和尊重,以及——就像我方才所说的——感激,你觉得还应该有什么?”[1](P8-22)

第三层:回到问题的开始,重新审视是否应该举报自己的父亲杀人。

苏:“……如果你不确切地知道所有与虔敬和不虔敬有关的问题,你当初就绝对不会为了一个佣工而想要以杀人罪来控告你的父亲;你不会去冒这个险,因为万一你这么做了,你会非常害怕众神,也会为人们可能作出议论感到非常非常羞耻。……”[1](P22-23)

这场讨论并没有像孔子那样直接地给出结论:“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然而从这段辩论中我们可以感受:第一,苏格拉底为什么引进一个全新的、至善的神;第二,苏格拉底为什么要打破传统的观念(即服从于神,献媚于神,讨好于神,从而获得神的恩赐),重新思考什么是人对于神真正的“虔敬”?第三,什么是法律的正义?什么是社会、国家的正义?第四,这段辩论为我们如何思辨地解决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线索。

法理和情理都是维系社会的准绳,关键是我们站在怎样的立场去看待问题。在不同的环境,我们出发的角度不同,答案是不确定的,因此我们不能以情理的角度去审视政治、法律,也不能漠视人情、全部以法理的角度出发处理问题,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从人性角度与理性角度两个维度分析正义。当事情突发,事至临头,我们采取的行动和抉择往往体现的都是人性的一面,而充满理性的行动的时候,都是作为旁观者清的时候。我们都知道汶川地震时,有个“范跑跑”的故事。在全世界都在援助汶川的时候,我也曾谴责过他,但他的做法违背人性吗?不违背。人性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值,它会随着许多因素而变化,同样的问题面对同一个人,在不同情形之下,会有不同的结局,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虽然哲学可以让人反思人生,但是哲学对人生有多大的影响,这也是无法衡量的。我们都知道柏拉图在《理想国》里讲了一个牧羊人的故事:

牧羊人古阿斯是一个懦弱又善良的小伙子。他最喜欢做的事情就是照顾他的羊群,为自己的国王服务,从来没有伤害过任何人。有一天,大地忽然剧烈震动,地下传来隆隆巨响,古阿斯在惊恐中跌倒。尘埃落定之后,古阿斯面前出现了一条巨大的沟壑,他的一只羊落入其中。古阿斯战战兢兢地爬下沟底,却看见了一条地下通道。为了找回那只羊,古阿斯摸索着走了进去,结果发现了一个死去的巨人。

古阿斯觉得,如果找不到羊,至少也得让别人相信这里发生的事情,于是就取下巨人手上戴的一个戒指爬回地面。刚刚上来,大地再次颤抖起来,沟壑合拢了。古阿斯很郁闷没能把羊找回来,因为每个月固定的日子来临的时候,他都要向国王报告羊群的情况。现在羊丢了一只,他怎么交代呢?在喧闹的酒馆里,古阿斯烦躁地玩弄那只戒指,拧上面的宝石。他忽然发现酒馆里的人好像都看不见他了。他们开始谈论古阿斯的趣事,就好像他已经离开了似的,冲他们挥手也没人理睬。古阿斯突然醒悟,这戒指让他隐身了。

受到这隐身能力的鼓舞,当初一进王宫就诚惶诚恐的牧羊人现在充满了自信。他跑到国王的厨房里大吃了一顿,又将国库里的珠宝珍玩洗劫一空。最后胆子越来越大的他甚至溜进寝宫去勾引王后。王后对他也曲意逢迎。两人甚至还阴谋要谋害国王。对那些穷苦的百姓来说,国王其实是一个非常正直的人。可是靠着那枚隐身戒指,古阿斯终于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谋杀国王,从而赢得了最高的奖赏和荣耀——王冠。

隐身戒指并不存在。这其实只是柏拉图对人性的一种看法。可是如果它真的存在,得到它的人们是会继续努力工作,诚实待人,还是会像古阿斯一样做出这些可耻的事情来呢?柏拉图认为,当一个人做任何事,别人都无法看到他时,他不仅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也逃脱了舆论的约束。这样一个随心所欲的人,必然会变得邪恶起来。假定有两只这样的戒指,正义的人和邪恶的人各戴一只,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能在市场里想要什么就随便拿什么,能随意穿门越户、能随意调戏妇女、能随意杀人劫狱。即使那个原本正义的人也无法克制住拿别人财物的念头,没法继续做正义的事。他会变得和坏人一模一样。柏拉图由此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这个世界上没有真正正义的人。那些做正义的事的人并不是出于心甘情愿,而仅仅是因为没有本事作恶。人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上正义之路的。任何一个人,如果拥有随心所欲做事的权力,他必将走上邪恶之路。

这个故事构思十分巧妙。对此笔者联想了一系列问题:假如有一天您也捡到一枚超自然的宝贝,您会滥用宝贝吗?您会由于宝贝的魔力和神奇而堕落变得邪恶吗?您还会有理性吗?是从善还是从恶,何去何从,怎么选择?人与人之间,究竟是由于彼此敬畏,从而懂得应该如何为善?还是从本性出发做一名善人?如果一个善良的人,没有人保护,他的善行将如何维持下去呢?

第五,正义的维度是历史的,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赫拉克利特认为,“正义即是斗争”;毕达哥拉斯认为“和谐即是美德”;苏格拉底认为“正义即守法”;柏拉图认为各阶层各按其职,安分守己即是正义。马克思主义认为,由于阶级的存在,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因此,我们可以推论,由于阶级的存在,正义也是统治阶级的正义,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向,且这一原则统领了以上五个困境。那么我们能否走出这五个困境呢?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只有认识世界规律,运用规律,摆脱束缚,进入自由世界,才能拥有正义。不过,科学发展如斯的今天,人类社会还不敢说自己已经摆脱必然,进入自由世界。因此对于正义的定义,也许,每一个哲学家都是对的,每一个哲学家也都是片面的,这就好比盲人摸象,只有综合到一起,才是一个完整的象,但是不同的组合会有不同的象,不同事情要因人而宜。正义也是一样,不能以一个答案去回答所有的问题。然而由于思虑得多了,我们离正义就更进一步。哲学研究的正义概念,即使有这样或是那样的似乎是终极答案的论断,实际并不是正义的全部,我们探讨的结果,也不是正义的全部。也许完美的正义不存在于现实之中,而是人类社会所应趋赴的目标,与理想难以等同,却无限接近。但正是有了这种完善的理念,成为批判、重塑、建构现存感性世界的深刻基础和精神原则,这就为人们从精神、思想乃至行动上提供了反思、思考、批判并独立于现存感性世界的精神自由。让我们明确生活真正的意义和价值,向着希望走去。

[1]柏拉图.苏格拉底最后的日子[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孙广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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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5

A

2095-0292(2012)01-0022-04

2011-10-26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0YJC720028);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资助项目(11542238);佳木斯大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RC2010-031)

邹佳呈,佳木斯大学科技处助理研究员,哲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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