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形式逻辑视阈下好论证的评估标准
2012-08-15李志国
李志国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人文艺术教育中心,河南郑州450011)
一、可选择的评估标准
苏珊·哈克(Susan Haack)提出:“论证评估方法可大致地分为逻辑的、实质的、修辞的三类:逻辑的,即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适当的联系;实质的,即前提和结论是否为真;修辞的,即论证能否说服、吸引并使他们感兴趣。”[1](P21)借鉴哈克对论证评估方法的分类,可以把评估论证时选择的标准分为三类。
(一)逻辑的
非形式逻辑在考察论证的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时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标准。
第一,演绎有效性,即前提可以必然地推出结论,前提对结论提供100%的支持度。柯比(Copi)把论证分为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两大类,认为演绎论证断言其前提决定性地支持结论,“一个演绎论证是有效的,即如果其前提是真的,则其结论必定是真的”[2](P49)。演绎有效性适用于演绎论证,不涉及程度问题,不具备演绎有效性的演绎论证是无效的。演绎有效性的外延在非形式逻辑中被缩减,那些在形式逻辑中有效但在日常论证中不合理的论证形式被去除,诸如 p→p、p∧q→p、p→p∨q、p∧p→q 等。
第二,归纳有效性,即前提可以或然地推出结论,前提对结论提供大于50%的支持度。“有效性”概念的内涵在非形式逻辑中被扩展,用来表示一论证所运用的推理是可接受的。“归纳有效性”由此产生。柯比认为:“归纳论证的前提或然性地支持结论。”[2](P50)哈克认为:“一论证是归纳上强的,即前提真而结论假是不大可能的。”[1](P28)归纳上强的,即具有归纳有效性。归纳有效性适用于归纳论证,存在程度问题。完全归纳论证具备归纳有效性,其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等于100%;具有不完全归纳推理、统计推理、回溯推理、类比推理等形式的论证,如果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大于50%,也具备归纳有效性。
第三,充分性,即前提对结论提供充分支持。约翰逊(Johnson)和布莱尔(Blair)提出论证评估的RSA(Relevance,Sufficiency,Acceptability)标准,认为一个好论证要符合“相干性—充分性—可接受性”三个标准:“前提与结论相干;前提对结论提供充分支持;前提是可接受的。”[3](P55)充分性是有程度的,包括必然的、高概率的、占优势的、可防御的四种:“必然的充分性,即前提对结论提供100%的支持度;高概率的充分性,即前提对结论提供50%以上的支持度;占优势的充分性,即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大于前提对对立主张的支持度;可防御的充分性,即前提对结论和前提对对立主张的支持度相当,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可以防御,没有被击败。”[4](P579)“充分性”的内涵比演绎有效性和归纳有效性的内涵更加丰富,必然的充分性就是演绎有效性,高概率的充分性就是归纳有效性。
(二)实质的
在道德、伦理、政治和艺术等领域之外,非形式逻辑在考察论证的前提(包括隐含前提)的恰当性时主要采用以下标准。
第一,前提真,即前提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哈克提出,要对论证进行实质方面的评估,要考察论证的前提的真实性,并认为:“如果人们都是有理智的,那么他们应该只被那些具有真前提的有效论证所说服。”[1](P21)
第二,前提知道为真,即前提真,并且论证主体知道前提为真。该标准是汉布林提出的评估论证前提的认识标准。该标准比“前提真”标准的要求更高。
第三,可接受性,即前提可以被论证主体理性接受。这是汉布林评估论证前提的辩证标准。汉布林认为,对于好论证的前提而言,能够被论证主体接受即可,他建议摈弃“真”概念,选择辩证标准。戈维尔(Govier)把可接受性前提分为七类:“从子论证中得到有力辩护的前提;得到其他辩护的前提;已知先验真的前提;公共知识;证言;恰当的权威;暂且可接受的前提。”[5](P129,138)
在评估道德、伦理、政治和艺术等领域中论证的前提时,不适合采用“真”概念,选择“善”或者“美”等概念替代“真”概念会更好。
(三)修辞的
非形式逻辑在考察论证对受众的吸引力和说服力时主要采用以下标准。
一是语言修辞性,即语言表述准确、简洁、生动。准确,即语言表述准确清晰,避免语词歧义、语句歧义和表达模糊;简洁,即语言简短,避免不必要的冗长;生动,即语言新鲜活泼、形象具体。
二是语境针对性,即前提的种类和数量的选择以及推理方式的选择具有针对性。针对性可分为微观、宏观、中观三个层次。微观针对性是指针对论证主体,即根据论证者和受众的背景、身份、信仰、立场、愿望、意图、态度、行为等特性进行选择。宏观针对性是指针对学科领域,即根据论证发生的学科(如数学、法学、哲学等)或领域(如餐桌、法庭、科学会议、公司董事会议、听证会等)进行选择。中观针对性是指针对论证类型,即根据论证所属的对话类型进行选择。沃尔顿把对话分为说服、信息寻求、谈判、探究、商议、争吵六种基本类型[6]。不同的对话类型对前提和推理方式的要求不尽相同。比如:探究型论证在逻辑方面要求具有演绎有效性或高概率的归纳有效性;说服型论证在逻辑方面要求占优势的充分性。
三是对话规则性,即论证中的对话移动要遵守论证主体间对话的规则。汉布林构造了不同说话者之间展开理性讨论、进行交换论证的规则系统,认为好论证必须遵守对话规则。凡·爱默伦和罗布·荷罗顿道斯特把论证看做消除意见分歧的评判性讨论过程,认为论证应遵守批判性讨论的四个不同阶段(冲突、开始、论辩、结论)相结合的评判性讨论规则[7](P126-144)以及理性讨论者的行为准则(即理性讨论者十戒,如:对话双方不允许阻碍对方提出论点或提出质疑,提出论点的一方在受到对方挑战时必须防守论点,等等[7](P173-176)。
四是目标贡献性,即论证要对对话目标有所贡献。不同的对话类型有不同的对话目标,比如,探究型对话的目标是证明或证伪假说,谈判型对话的目标是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等等。好论证应该对实现对话目标有所贡献。伍兹(Woods)和沃尔顿(Walton)强调,对v而言,一个好论证应具备以下特征:“前提被v接受;从前提到结论的传递必定是被v接受的那种;未陈述的前提必定是v承诺的;无此论证,v就不接受该论证;如果一个论证的前提不使结论的可信性增长,它就不是一个好论证。”[8](P2-3)最后两条特征就是好论证的目标贡献性。
二、好论证的评估标准
好论证是有说服力的论证,是能够理性说服他人接受结论的论证。这种论证是受众眼中的好论证,该定义有较强的主观色彩,是一个相对宽松的定义。严格意义上的好论证不仅是理性说服他人接受结论的论证,论证的前提和结论还要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并且被论证主体所接受。对好论证宽松的和严格的不同定义,决定了好论证的不同评估标准。
(一)好论证的宽松评估标准
第一,独白式好论证的宽松评估标准。独白式论证是一个命题序列,其中一个命题由其它命题得出。该论证可以被看做一种单向的话语或交际行为的论证,比如口头演讲或论文。独白式好论证应具备充分性、可接受性、语言修辞性和一定的语境针对性。在逻辑方面,好论证要具备充分性。因为在受众看来,有说服力的论证并不苛求前提对结论提供50%以上乃至100%的支持度,有时候比对立主张稍占上风甚至势均力敌的结论也会获得认同。在实质方面,好论证的前提要具备可接受性,因为受众会凭着主观经验,认为能够被自己接受的前提就是有说服力的前提。在修辞方面,好论证要具备语言修辞性,因为一个语言表述不准确、不简洁、不生动的论证会缺乏对受众的吸引力。在修辞方面,独白式好论证还要具备一定的语境针对性,因为独白式论证有潜在的受众,其论证的目的是说服潜在受众,因而在前提和推理方式上需要根据受众进行选择。但在语境针对性方面,独白式论证只需要针对论证主体、针对学科领域,不需要区分对话类型。
第二,对话式好论证的宽松评估标准。对话式论证又称论辩,是指存在争论的作为双向或多向的话语或交际行为的论证。在逻辑方面和实质方面,对话式好论证与独白式好论证需要具备相同的宽松评估标准,即充分性和可接受性。在修辞方面,对话式好论证除了要具备语言修辞性、语境针对性,还应具备对话规则性和目标贡献性。对话式论证发生在不同的对话类型当中,是一个辩护和反驳的往复过程,为确保意见的有序交换和对话的正常移动,必须遵守对话的规则,因此应具备对话规则性。对话式论证以实现对话目标为目的,如果不能对实现对话目标有所贡献、不能使结论的可信度有所增加,就不会被受众评估为好论证,因此,对话式好论证应具备目标贡献性。
好论证的宽松标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为这种好论证的前提或结论与客观事实状态未必一致。比如一论证的前提虽具有“可接受性”,但由于受众的知识所限,其前提可能是客观虚假的。由于宽松标准有可能造成的好论证与客观状态之间的偏差,有必要对好论证提出更加严格的评估标准。
(二)好论证的严格评估标准
第一,独白式好论证的严格评估标准。独白式好论证应具备演绎有效性、前提知道为真(善、美)、语言修辞性和一定的语境针对性。在逻辑方面,好论证的结论是必然得出的,这就要求论证具备演绎有效性,即前提对结论提供100%的支持度。在实质方面,由于存在着前提真但不被受众接受的现象,好论证的前提不仅能够被受众接受,而且是真(善、美)的,受众也正因为知道前提的真(善、美)才对前提予以接受。在修辞方面,独白式好论证要具备语言修辞性;要针对论证主体,结合论证所处的学科和领域,即具备一定的语境针对性。
第二,对话式好论证的严格评估标准。在逻辑方面和实质方面,对话式好论证与独白式好论证要求相同的严格评估标准,即具备演绎有效性、前提知道为真(善、美)。在修辞方面,对话式好论证除了要具备语言修辞性、语境针对性,还要具备对话规则性和目标贡献性。
好论证的严格评估标准是主客观结合地、专业地评估论证所采用的标准,与宽松评估标准相比较,增加了客观方面的评估,这种评估主要由相关方面专家来进行并依靠实践来检验。好论证的严格评估标准是在正确论证的基础上增加了修辞方面的要求,根据严格评估标准,一个论证即使是正确的,如果不符合修辞方面的标准也只能被评估为坏论证。好论证的宽松评估标准仅是在合理论证的基础上增加了修辞方面的要求。好论证的宽松评估标准主要决定论证对受众而言是好还是不好,而严格评估标准还需要进一步考察论证究竟是否正确、合适。
[1]苏珊·哈克.逻辑哲学[M].罗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欧文·M·柯比(Irving M.Copi),卡尔·科恩(Carl Cohen).逻辑学导论(第11版)[M].张建军,潘天群,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7.
[3]Ralph H.Johnson,J.Anthony Blair.Logic Self-defense[M].New York:International Debate Education Association,2006.
[4]武宏志,周建武,唐坚.非形式逻辑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Trudy Govier.A Practical Study of Argument[M].Belmont: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1992.
[6]Douglas N.Walton.Evaluating Practical Reasoning[J].Synthese,2007,(2).
[7]弗朗斯·凡·爱默伦,罗布·荷罗顿道斯特.批评性论辩:论辩的语用辩证法[M],张树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8]John Woods,Douglas N.Walton.Fallacies:Selected Papers 1972 -1982[M].Dordrecht:Foris,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