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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期的河工弊政及其治理

2012-08-15金诗灿

关键词:河工总督道光

金诗灿

(1.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9;2.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河工流弊,清初已经存在,亦曾给清初河工带来了非常消极的影响。雍正时,曾对河工流弊加以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局面并未持续太长时间。到了清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河工体制及治河形势的变化,这一问题呈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特征。笔者将对这些特征进行分析,并探讨清政府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

一、清代中期河工弊政的特征

(一)河道机构膨胀,人数大增,真正河工人才稀缺

清代河工在雍正时期各项建置逐渐完备。显然,随着建置的完备,治河机构和河员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一方面,乾隆时期,黄河形势逐渐恶化,决口频发,沿河地方官改为沿河要缺的地方增多。另一方面,很多人因事丁忧离任官员及其子弟将河工看作进身之阶,“投效河工,希图钻营题补”,“流弊已久”[1](P2734)。由于这些原因,河工机构和官员数量迅速膨胀。以东、南河厅的设置而言,康熙初年,南河辖六厅,东河辖四厅,道光朝分别增至二十二厅和十五厅。仅厅的设置就增加了近三倍。“文武数百员,河兵万数千,皆数倍其旧。”[2](《工政二》)

河工机构膨胀,人数增多,但是河官素质并未提高。嘉庆十七年(1812年),两江总督兼管河务百龄道:“启者南河机宜,自靳文襄之后,继以张文端。措置之方,虽不外蓄清敌黄、束水攻沙二语,而术精意美,于中秘妙,实有不可思议者。嗣起诸贤,如齐苏勒、白钟山谨守其成规,于襄勤、嵇文敏善宗其遗意,故百数十年来,安澜顺轨,底绩平成。……乃后来在事诸君子,或以节省为见长,或以无事生觊觎,屡次纷更,旧规全废。”又称“河工诸员,无一可信。以欺罔为能事,以侵冒为故常。欲有所为,谁供寄使?罚之不胜其罚,易之则无可易”[3](《工政五》)。

河官素质低下,全不以河务为正职,甚至连最基本的治河知识都不具备。“河底之深浅,堤面之高下,问之司河事者,莫能知其数”,欺上瞒下,“报有志桩存水之文,测量实水,则与报文悬殊。问之司河事者,莫能言其故”[4](《答友人问河事优劣》)。

(二)河官侵蚀河帑,生活奢华

前文已经论及,清代河工的腐败自清朝河工官僚系统设置的开始就已经出现,并且在康熙末年已经表现得非常严重,对河务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5]。雍正时期,经过齐苏勒、嵇曾筠等人的整治,河工上的贪腐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6]。从乾隆朝开始,河工贪腐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乾隆十八年(1853年),以布政使衔学习河务富勒赫在奏折中描述:“堵筑口门,兴举大工,以及物料价值并办工杂费,陋例甚多,如在工文物效力员弁兵丁,有薪水饭食之需,有棚厂灯烛之费,办料收料,有暗中折扣虚出之弊,种种消耗,总入于工料之中。事竣后按照所费,虚捏造册,以符漕规。惟以不干部驳为了事。”[7]

乾隆中后期,河工费用激增,腐败问题更加突出。冯桂芬说,两河岁修用银每年约五百万,而“实用不过十之一二”。其余绝大多数河帑都被上至河督、下至兵夫“瓜剖而豆分之”。办工谨慎的河员“常以十之三办工”,而贪冒者递减,“甚有非抢险不使一钱者”[8](P77)。熟悉河工运作的浙江人王权斋说,购买物料以及员弁公用,“费帑十之三二,可以保安澜;十用四三,足以书上考矣”。其余的银两,多用于逢迎馈赠之事,“除各厅浮销之外,则供给院道,应酬戚友,馈送京员过客,降至丞簿千把总,胥吏兵丁,凡有职于河工者,皆取给焉”[9](P26)。

被侵蚀的河帑供给着一大批贪官,他们生活奢华无比,时人笔记、小说中描写河员花天酒地生活的记载比比皆是。如道光七年(1827年),御史盛思本说南河工员“习尚繁华,以奔走趋承为能事”,工员不在河工,而住在临近之繁华城市,“如徐属之丰北、肖南各厅,则常住徐城。扬属、海属之外北、中河、海防、山安、海安、海阜各厅以及佐杂员弁,则常住清江”。这些人生活奢侈,“任意花销”,等到承办工程时,将所领办工银两,“弥补私亏”[10](《道光七年闰五月壬子》)。“间有二三朴实自好者,共指为不合时宜”[10](《道光二十四年二月壬戌》)。曾经长期跟随高级河官做幕僚的包世臣深悉河工弊端,他说:“今河员无尊卑,皆汛至而奔驰旁午,霜后则群居安坐,樗蒲宴乐。”[4](《答友人问河事优劣》)由此可见,河官全无忧患意识。黄钧宰对于江南河道总督衙署所在地附近的清江繁华之描述,可见当时河工腐败之一斑。“当局者张皇补苴,沿为积习。上下欺蔽,瘠公肥私,而河工不败不止矣。故清江上下数里街市之繁,食货之富,五方辐辏,肩摩毂击,甚盛也。”[9](P26)

与此同时,与清初相比,物料采办过程的弊端依然十分严重。如吕星垣就说:“河工一逢征料,吏胥因缘作奸。民死于水,尚不如死于料之惨也。……而近河员弁及驵侩商民,益乘料初出,贱价屯[囤]积,贵价居奇,致今垫水苇麻,一如纳仓粟米,而州县吏胥臧获,因其收十抵一,遂累千百倍征之。尝闻料之征也,始按亩,继兼按廛,有一廛责一金者。穷民束手无措,往往鬻儿女偿之。”[11](《工政九》)又如专管苇料办理的江南苇荡营。据包世臣言:“时营员领帑下荡,荡内弁自[目]临时雇募夫刀,樵毕即散,弁目专其利。而弁目又为滩棍所持,以致荡料归滩棍者什五六,归弁目者什二三,归工者什一二。营员朋分额饷而已。”[12]不仅如此,就连存放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咸丰初东河、南河经常发生料垛被烧之事,而东河兰仪厅料垛一次竟被烧了六十多垛[13](P34)。

(三)工程质量堪忧,堤防有名无实

河工员弁素质下降,加之侵吞河帑,生活奢靡,物料采办有名无实,则工程质量自然可想而知。河工上的舞弊行为几成公开,“岁修积弊,各有传授。筑堤则削浜增顶,挑河则垫崖贴腮,买料则虚堆假垛。即大吏临工查验,奉行故事,势不能亲发其藏”[8](P77)。道光二年(1822年)御史佘文铨奏折和当时江南河道总督黎世序的奏折可以说是对当时土工当中的作弊行为进行了非常全面的披露。他在奏折中称:“承办土工员弁,每乘上司巡查之后,夜遣兵夫搜挖堤根滩地之土。滩地挖去一寸,堤身自高一寸,名曰搜根。再以所挖之土,培所筑之堤,事半功倍,一寸已得二寸之数,一尺即冒二尺之银,侵渔实不可问。至土工坚否,全赖夯硪,新筑之土,名为坯头。夯硪工价,估在土方价内。承办员弁,冀得盈余。新筑坯头,动辄厚至三尺有半、二尺有半,夯硪焉能结实?锥试之法,止及土面工程……用锥之人,早为关说,下锥提锥,多有手法。执壶淋水,亦用诡计。验收上司,轿马速行,一望而过,当面被其欺朦。”[10](《道光三年九月庚午》)后来黎世序又对佘文铨的奏折中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认为“琐屑欺蔽之处,实不胜枚举。皆是偷减夫工之弊”[14](P31)。

通过二人的奏折可以看出,种种弊端已经严重影响到堤防的质量。

二、对河工弊政的治理

上述问题的存在,给清代中叶的河工带来了巨大的危害。黄河频繁决口,岁出数百万国帑,那么,是否朝廷对于河工贪腐问题听之任之呢?事实上,对于河工上的种种弊端,皇帝并非不知晓。如道光说:“工银则克扣虚浮,物料则偷减缺少,该河员又复奉行不力,陪护堤根,易致懈弛,修筑夯硪,不能如式。”[14](P8)“江南河工,时有过往官员及举贡生监幕友人等,前往求助。该河督及道厅等官碍于情面,不能不量为资助,以致往者日众,竟有应接不暇之势。”他指出:“此等游客……往往向在京官员求索书信,以为先容。甚至嘱托该河督授意属员,广为吹嘘。此风可恶之至。”[10](《道光二十四年正月乙亥》)

对于当时河工机构的迅速膨胀,河员的迅速增加,朝中已经有很多人意识到它的危害性,要求精简机构、裁撤冗员。乾隆五年(1740年)就有人说:“厅汛以下佐杂等官,直隶、江南、河南、山东自四十余缺至六七十缺不等。而历年河臣题准收录之员,视缺已过倍。此外尚有未经题准、具呈投效、在外委用者,人数尤多,且多系考职、捐职并贡监人员。不应选用之人,藉为进身之阶。其由正途出身及曾经捐纳即用先用者,寥寥无几。若不量为定额,不特名器冒滥,且人多缺少。补用无期。其奉有差委者,经手钱粮,必至希图浮冒。而未有差委者,坐守河干,渐滋怨望,其弊不可胜言。”[15](《乾隆五年闰六月乙卯》)于是在乾隆七年(1742年),将南河、东河效力人数予以限制,规定南河效力文员一百五十名,东河六十名,同时停止武职投效[16](P245)。但是,河工效力人数依然很多。乾隆十三年(1748年),江南河道总督周学健上疏奏称“近年水利大工,渐次告竣,无需多人”,请求裁减河工额定官员人数“以一百员为率”[15](《乾隆十三年四月乙亥》)。乾隆十八年(1853 年),御史魏涵晖奏请核定河工效力人数,他认为“差遣备用,应请以六十人为率”。如果遇到紧要工程,“数不敷用,再请拣发”。后经吏部议定,河工效力定额南河、北河、东河分别从一百二十员、七十员、六十员,降至六十员、三十五员、三十员[15](《乾隆十八年十一月癸丑》)。人数减少了一半。至道光时,还下旨江南河道总督、河东河道总督及两江总督、山东、河南巡抚:“嗣后查有执信往谒,意在干求者,著该河督即将其人暂行扣留,指名参奏。其有向道厅求助、业经帮助银两者,即将授受之人,一并参办。概不得意存见好,稍事姑容。并着两江总督明查暗访。倘此后仍有前项情弊,该河督未即举发,即行单衔奏参。庶几惩一儆百,力挽颓风。”[9](《道光二十四年正月乙亥》)

对于河工中侵帑肥私,工程质量低劣以致河水漫溢的河员,从雍正时期开始,就加大了惩处力度。如乾隆二十三年(1748年)承办艾山河工段河营千总高文魁、把总张忠所做工段,被查出短少丈尺,即被处于“照军法穿箭,押赴各工,传谕示儆”。乾隆还说:“该弁所有侵冒之数,在千两以内,尚可按律定拟,追缴完结。若在千两以外,查勘既确,罪无可逭,即行奏明,在工正法,以昭炯戒。”[15](《乾隆二十三年二月己巳》)可见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嘉庆、道光年间的处罚力度较之乾隆年间更为严格,并且处罚的力度是级别越高越严重。如嘉庆三年(1798年)正月二十八日,山东曹汛坝工西坝后段陡蛰入水,嘉庆下旨将当时的两江总督李奉翰、江南河道总督康基田、河东河道总督司马騊、山东巡抚伊江阿“交部严加议处,以示惩儆”[17](《第27卷》)。嘉庆十七年,针对河官偷工减料,质量低下的问题,嘉庆帝下旨:“伤害生灵,不可数计,为患至大,一经访获,即应于河干斩枭示众,不能稍为宽宥。”[18](《嘉庆二十四年》)原河东河道总督叶观潮因堵筑黄沁厅武陟汛漫水不力,导致马营坝决口,下旨将叶观潮枷号示众,且“先在北岸工次枷号,北岸工竣,再移至南岸工次枷号……俟大工合龙,再发往伊犁效力”[19]。在此重压之下,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江南河道候任把总樊印和睢下汛外委刘振山承担的工程,因雨雪积水致工银增加,无法按期完工,二人“情急自缢”[14](P1)。又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中牟大工堵口过程中大埽连蛰数段,工程一再推迟。道光大怒,认为皆系河臣“迁延所致”,“罪无可宽”,下旨将钦差大臣麟魁、廖鸿荃革职,给予七品顶戴,留河工督率;河东河道总督钟祥革职留工,给予七品顶戴,暂留河督之任;河南巡抚鄂顺安因有兼管河务职责,革职留任,降为三品顶戴[10](《道光二十四年二月庚戌》)。对于这种现象,周馥在其《〈国朝河臣记〉序》曾说:“历来大臣获谴,未有如河臣之多。……河益高,患愈亟,乃罚日益以重。嘉道以后,河臣几难幸免,其甚者仅贷死而已。”[20](P917)连嘉庆也说:“河工败坏已极,人人视为畏途。”[21](P484)

除此之外,当时一些矢志振兴河务的河道总督也力图革除弊病,希望河务能够走上正轨。如嘉道年间江南河道总督黎世序任河道总督十三年,动辄经手银两上千万,却洁身自好,“不纳苞苴”[22](《P528》)。“无妾媵,无玩好,晚年独居于外”,两个儿子“布衣蔬食,不为贵公子也”[23](P132-133)。死时“家无余财”[24](P203),“身后萧然,尤为可伤”[14]。后来者如林则徐、栗毓美等人,在河督任上都颇有名声。如林则徐于道光十一年(1831年)担任河东河道总督,将下属十五河厅秸料“各垛逐查,有弊者察治,所属懔然,岁省度支无算”。就连道光也说:“向来河臣,从未有如此精核者。”[25](P562)

三、结语

总的来看,清代中期,随着中央财政状况的日趋好转,投入的治河经费也越来越多,动辄几十万两甚至数百万两白银。一方面,使得河员在工程办理上较之以往有了更为便利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经手款项的大幅上升也使得清中期的河工腐败等种种弊端较之清前期更为突出。虽然清政府在制度上严格了相关规定,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大了对于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来看,收效甚微,未能从根本上遏制河工腐败愈演愈烈的趋势。河工弊端日增,环境问题日趋恶化,加上军务频兴,清朝对河务的关注有所降低,多重因素的作用最终使得黄河于咸丰五年在铜瓦厢决口,给晚清河政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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