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
2012-08-15汤亮
汤 亮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
汤 亮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是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保障,本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入手,发掘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一些适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途径,有利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制度实施.
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行政诉讼
1 引言
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程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开救济制度对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正如我国的一句古谚语所说——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公众的权利免受侵害方面的保护已经逐渐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备受关注的焦点,诸如如何通过建立适当的救济制度来保障公民顺利地获得相应的政府信息,以及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有效及时地得到保护和救济.在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的公开救济制度处于刚起步阶段,很多方面存在不足,相比较与国外先进的立法制度,我国确实缺少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谨地管理制度,因此就无法完全发挥出政府公开信息制度的作用和功效,也就不能彻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应有的保护.本文欲从我国自身情况出发,发掘出政府公开信息制度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经验教训,探索出适合我国的政府公开信息制度的发展途径,完善我国的政府公开信息制度,保障其顺利施行,发挥应有的功效.
2 我国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的一种,政府公开信息制度就是一种充分保障公众的政府信息获悉权不受侵害,如果公众在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过程中任何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政府公开信息制度都应发挥自己的作用,依据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的社会救济制度.政府公开信息制度的救济制度有国家法律作为强有力的保障后盾,这对其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强的保证.
2.1 我国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
伴随着政府公开信息制度的不断深入施行,作为公众也对政府的此项制度的认识逐渐深化,各种热点话题名词如依法执政、阳光工资等已经不光是学术界在进行研究热议,普通大众也已经对此进行了广泛的关注,因此这就给我们的政府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更加严谨地执行此项制度,保障各种信息的公开化,便于民众真正获取相应的政府公开信息.鉴于此广州市于2002年10月率先制定颁布了针对政府公开信息制度的地方政府的行为规章,在广州市先行者之后,其他各地方政府纷纷效仿,都相继颁布了自己当地的相应的地方政府行为法律规章,等到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我们大大小小的,包括国务院部门及各地方政府部门的行为规章制度就将近有三十多部,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此项制度的重视程度,也促进了这一制度的发展,无论是国家政府的制度还是地方性的章程都明确了法律制度的作用,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公众的人权.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并颁布实施之后,对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而言的意义是开天辟地的,条例通过对于前面的各地方政府的规章的总结,择优去劣充分弥补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不足,对于公众的知情权等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明确了保障制度和程序,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政府救济制度.
2.2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充分的完善,使其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不可避免地它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这些都是学习道路上不可避免的.新条例的有些规定还是相对比较简单笼统,不够具体,这主要表现在原告资格、举证调查、管辖范围及审理程序等问题上的规章不够细化,当这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都是很大的麻烦,另外再加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本身在救济制度方面就存在很多欠缺的地方,这一切都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顺利实施都存在不小的阻力.下面就介绍一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2.1 法律依据的缺乏使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后力不足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实施毫无疑问是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的,救济的内容就是在公众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这时如果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失的话,那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肯定就得不到保障.
2.2.2 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手段的缺陷
现阶段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救济手段相对比较匮乏,仅有如举报、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这对于一个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救济手段要充分服务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需在这几个方面努力:(1)完善行政申诉机制;(2)公开政府行政复议;(3)使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透明化.
2.2.3 行政救济的不足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公众救济的对象范围上定义不够明确,只是限定了我国公民、公司法人及其他组织,这看起来好像挺明确,但是有很多是模糊的,就比如那个其他组织就没有明确到底是什么组织.另外对于公众的合法权益的救助范围有明确规定,限定在了“具体行政行为”,这大大缩小了政府对申请人的救济范围.
2.2.4 司法救济存在的缺陷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救济的受理范围已经明确规定了要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才予以受理,如果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即便是提起诉讼也不会被受理,并且法院受理了行政行为又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大权益,这些规定都大大缩减了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救济范围和政府应尽的义务,对于我国的公众权益保护是十分不利的.
2.2.5 在现有国家赔偿机制中的尴尬境地
我国的赔偿法中只对财产权以及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进行了赔偿规定,其他的公众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规定,这就从根本否决了公众诸如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获赔依据,这样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就很难获得相应的赔偿.
2.2.6 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人治色彩浓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在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如政府公开信息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这都导致了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滋生,而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内容上,都表现出了极大的无组织性,这一切都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另外我国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等具体事项的规定,这就使得政府在信息公开程度上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这具体到各地方政府的话,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治色彩就很严重了.针对这些情况,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高度重视,这样才能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3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途径
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中的政府公开救济手段已经在上一节中做了相应的介绍,主要包括举报、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公开救济手段,每种救济手段都是针对相应的争议问题而产生的,涉及到对于知情权的宪法地位的时候,救济手段仍存在不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效力位阶等问题上也有很大欠缺,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面介绍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完善:
3.1 明确知情权的宪法地位
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中最需要保护的公众权益,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必须从宪法的地位进行保障.知情权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实施.但是现阶段的问题就是,知情权在我国的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在我国目前是不存在的,因此这就让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处于了一个很尴尬的境遇,因此当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给知情权赋予明确的宪法地位,只有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明确了地位,才能使得救济制度在实施中不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才能真正地做到有法可依.
3.2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说是由国务院制度颁发的,但是它的效应和执行力也不是持久和畅通的,当其遇到了与像《保密法》、《档案法》等这样优先级高的法律时,一旦发生冲突,那么条例很显然就会失效,这毫无疑问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制度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
3.3 理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我国现行行政决定主要是采取复议选择主义,这都是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决定的.之所以采用行政复议是因为其运用了自由选择主义,这在人权上充分尊重了申请人的主观意志,让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因此说这种行政复议方式是行政法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的切实体现,良好地保证了人权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应用.虽然说行政复议方式有很多优点,但是纵观世界可以发现,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则是复议前置主义.针对我国现阶段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量巨大,法院面临的工作压力巨大,案件积压情况严重的情况,如果采取复议前置主义的话,将会大大降低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法院处理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领域应该采用复议前置主义.
3.4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
对于国外先进的经验制度,我国不能直接照搬,例如英国的信息裁判所模式,我们就不能直接照搬,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制度与英国有很大的区别,也正是由于这限制,如果我国照搬的话,并不会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像英国那样完全独立.我国应该建立自己相应的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对于出现的问题自行处理解决,这也就弥补了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中所缺的独立性.
3.5 健全司法救济措施
司法救济指的是行政诉讼,可以算是信息公开救济手段的最后一招了,同样司法救济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了.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申请人如对纠纷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2)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法院的最终判决,除了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更改废弃法院的判决.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完善行政诉讼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本文有以下建议:①增大行政诉讼受理范围;②降低申请人的诉讼资格;③集中管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④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裁判人员专业化.
3.6 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相关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知情权的侵害的赔偿,当政府的信息公开有不当行为或者是违法行为发生时,则要通过相应的行政法律对于这样行为进行相应的补救,确保公众的权益免受侵害.不过这些保障救济措施大多是流于形式,最终的执行实质还是要通过国家的赔偿来完成,如果没有完善的针对侵害行为的赔偿规章,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就形同虚设了,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放眼世界,但凡是拥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都相应地存在一套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赔偿规定.因此我国也应该学习这种模式,弥补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救济赔偿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4 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完善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化能顺利实施的保障,也是体现一个国家政府民主、公开、透明化的程度,有利于公众对于政府的监管,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本文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自身情况入手,结合国外先进的经验,探索出一些适合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方法.
〔1〕陈思.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2):113.
〔2〕范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研究[C].河南大学2011界硕士学位论文,2011.
〔3〕王欢.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C].湖南师范大学2011界硕士学位论文,2011.
〔4〕汪美菊.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C].安徽大学2010届硕士学位论文,2010.
D922.1
A
1673-260X(2012)09-01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