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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对银行咨询顾问核算的准确界定

2012-08-15交通银行总行审计部朱卿芳

财政监督 2012年23期
关键词:利息收入中间业务变通

交通银行总行审计部 朱卿芳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收付及其他委托代理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业务。一般情况下,银行中间业务应该均具有服务性质,如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信托业务、咨询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等。现实操作中,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相对较晚,产品种类也比较单一,大多仍以结算、代理收费等劳动密集型中间业务产品为主,而对于技术含量高的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期货期权等业务品种尚属起步阶段,目前多数商业银行都将中间业务收入指标纳入考核。

以咨询服务业务为例,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均缺乏对此类业务具体操作的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虽制订统一文本,要求分行向客户在提供财务分析、金融资讯、融资方案设计等咨询服务的基础上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金融专业人才、一定的系统支撑,很难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多数商业银行会采取变通方式,将贷款利息收入中的部分转移出来作为咨询顾问费收入。从财务核算角度出发,科目使用不规范,将利息收入作为财务顾问费收入核算,导致的结果是中间业务收入虚增,利息收入虚减,两大收入科目核算失实;但从另一角度思考,利息收入与财务顾问费收入均是银行的收入(虽然统计口径不同),且对税收无任何影响,因其均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缴税税基。同时,从商业银行提供的法律文本看,也有与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计账也有一定依据。

举例说明:某行向其客户提供一笔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按授信对象所处行业、规模大小、管理层素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认为应对该客户按基准利率上浮30%进行定价,分行与客户分别签订借款合同 (按上浮10%作为借款合同的利息收入)和咨询顾问服务协议(按上浮20%一次性收取),如按现行一年期贷款利率6.56%测算,在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后,分行即收到咨询顾问费13.12万元(10,000,000×6.56%×20%),如将上浮的20%作为利息分摊每个月收取,从时间价值上分析,其现值应为12.66 万元(10,000,000×6.56%×20%÷12×[1-(6.56%÷12)-12]/(6.56%/12),较年初一次性收取少了4,600元。这就说明,由于时间价值的存在,银行以财务顾问费提前将部分利息进行回收是对银行有利的,而且能保证一部分应得收益银行能先期收回,规避了一定的资金风险。

对于此种变通,目前有两类看法,一种是外部审计角度,由于其更注重的是财务核算的准确性,认为应按月收取的利息提前进行收入确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另一种是内部审计角度,从本行利益出发,对没有明显异常、在没有损害本行利益、有一定记账依据的情况下,默认变通方式,从而导致同一问题产生认识上的差异,如何准确界定商业银行咨询收入,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指标的设定应符合国情、行情。随着中国银行业国际化程度的提升,中间业务收入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年来,银行业对中间业务收入几乎形成了一种崇拜,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往往将中间业务收入指标定得偏高。更重要的是,从总行、分行、支行到基层,考核指标层层加码,变通现象由此而生。

二是出台咨询顾问类等中间业务专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按财务顾问流程及规定开办财务顾问业务,避免将利差转为收费,规范财务顾问业务的核算。

三是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咨询顾问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突飞猛涨的财务顾问费收入要及时予以关注,在明知有假的情况下果断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手段转移其他收入,一经发现,相应冲减该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且剔除在营业收入之外进行考核,通过强制规定限制分行采取变通手段,从而正确核算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

1.黄雯霞.2011.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分析.东方企业文化,2。

2.魏立琨.2011.我国商业银行咨询类中间业务发展研究.南方金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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