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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捐”现象的伦理学审视

2012-08-15许壮飞

巢湖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正义慈善

许壮飞

(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逼捐”现象的伦理学审视

许壮飞

(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慈善捐助本是个人美德,自觉自愿是其根本特征。但近年来的逼捐行为改变了慈善的这一性质。慈善行为只能借助于鼓励、支持等方式实现,“逼捐”的非正义行为只会加剧社会的不正义,“劝捐”是解决问题之道。

逼捐;仁慈;正义

2008年汶川地震时万科的“捐赠门”事件余波未了;曾任主管全国慈善捐赠工作的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倡议全国的亿万富豪应该每年捐款一百万,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底线;经济学家茅于轼则数次断言:中国富人宁可移民也不会做慈善;世界富豪比尔·盖茨和巴菲特数度到中国举办慈善宴会……一时间关于捐助或捐款的词汇也在不断被 “创新”,从“逼捐”“索捐”到“劝捐”。为什么本应该体现个人美德的自愿的捐助行为背后动力竟然是民众的“暴力”逼迫?“逼捐”真的是善举吗?应该怎样改善我国的慈善捐助环境?笔者认为“逼捐”是一种非正义行为,只会加剧社会的不正义,“劝捐”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1 逼捐行为的危害

逼捐行为是指慈善捐助时外界压力尤其是社会舆论压力逼迫捐助主体被动捐助的行为。慈善行为是仁慈这一德性的外在体现,是出于同情与仁爱的道德情感而怀有的有利于他人并帮助他人的善意和基于这种善意而采取的行为。自主自觉是慈善行为的最基本特征。逼捐行为显然改变了慈善的性质,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逼捐行为表面上看成就了仁慈之心,是善举,但它本质上是不正义行为,个人或其他主体运用社会舆论尤其是道德评价的压力,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支配权,违背了必须遵守的基本社会规范。对捐助主体来说,逼捐行为只会使拥有大量财富的人感觉不到安全:不捐助或少捐助招致的是责骂,而捐助或多捐得到的不是鼓励、支持和声誉,只被认为理所当然甚至是赎罪。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数次提到政府及个人的逼捐行为所产生的这样的不良后果:富人害怕露富,所以藏富甚至于移民。逼捐行为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外流,恶化捐助环境,形成恶性循环,同时个体行为的不正义将加剧社会的不正义,造成种种社会紧张现象,有损于社会群体之间的合作与信任,进而会对社会的安全运行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逼捐行为也改变了慈善的本质。仁慈作为美德,在任何时代都灼灼生辉。它高扬人性光辉,通过对自我利益的放弃,为他人谋取利益,体现人性的道德尤其是人性之善。休谟在《道德原理探究》中将仁慈的作用描述到极致:“没有什么东西能比仁慈的情感更多赋予人类以价值;而且,它的价值中至少有一部分是源于它有助于促进人类的利益和给人类社会造福的倾向。……人类的幸福、社会的秩序、家庭的和睦、朋友的互助,永远被认为是这些德性温柔地支配人心的结果。 ”[1](p17)确实,仁慈通过行为体现的慈善既对社会风尚起引领作用,同时客观上也可以协调各方利益,推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所以1997年厉以宁就将慈善行为归为第三次分配的方式之一。但逼捐行为违背了慈善行为的自觉自愿原则,失去了道德自主选择权的捐助行为同时也就失去了道德意义,使个人美德变为必须的强制性责任,不仅无助于涵养道德,反而损害了个人美德的形成。

逼捐行为还是一种不健康心态的外在显现,最终结果看似促进了社会公平,但实质体现了人们错误的公平观念。公平不是低层次的平均主义,尤其是绝对平均主义。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证实:平均主义及“大锅饭”带有强烈的道德主义色彩,虽然铲除了旧社会造成的巨大的贫富悬殊,使新中国的劳动人民真正享受前所未有的社会公平,但其忽视物质利益的原则。分配优先并凌驾于经济增长之上的过程,阻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终抑制社会发展的活力,导致经济活力的严重衰退,造成整个社会的共同贫穷。

2 逼捐行为原因分析

“逼捐”行为的形成,既有历史传统的影响,也根源于现实中我国财富分配不均的现状。影响因素主要有:

2.1 我国公民财产权观念淡薄

表面上是人与物关系的财产权,实质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我国广大劳动人民不占有生产资料,满足温饱之后基本所剩无几,所谓的财产只能是基本的生活和生产资料,遇到灾害年份则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财产的匮乏致使人们对财产权利淡漠。同时,我国封建社会的重义轻利观念致使人们对私利从道德上持否定和排斥的态度,并成为一种稳定的文化沉淀。广大劳动人们有财产观念但没有财产权意识,认识不到财产权是一项不以所有者履行任何社会义务为条件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对个人财产拥有自由支配的权利。这种财产权观念延续至今,被“逼捐”者无“意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为自己进行道德辩护;“逼捐”者也意识不到自己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支配权,反而认为自己做了“善事”,是正义行为。

2.2 传统价值观念影响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都是阶级对立和贫富悬殊的历史,也是人民不断追求平均和平等的历史。生产力的低下导致人们对经济上的近零和搏奕认识深刻;封建等级制度下衍生出的滥用权利、采用鲸吞蚕食、巧取豪夺的获取财富的方式被人们深恶痛绝;奢侈斗富的财产使用方式和为富不仁的行为方式更为普通民众所不齿。因此统治阶级不断通过土地及税收制度的改革如“井田制、均田制”、“摊丁入亩”等方式稳定人心,社会的下层劳动人民则不断通过斗争力图实现平均思想。从陈胜吴广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到王小波李顺的“等贵贱、均贫富”,从太平天国的纲领“天下田天下人同耕”乃至“打土豪,分田地”无不体现这样的理想和诉求。“振臂一呼,应者云集”和对“杀富济贫”的拍手称快直接体现作为旁观者的人民群众对 “仇富”的“同情”心理。在历史教科书中,“贫富不均”总被认为是社会动荡的根本原因,而把绿林好汉视为“道德楷模”,并将其作为主流价值观加以美化、歌颂。这一传统思想即便在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今天仍有广阔的市场。

2.3 逼捐行为试图实现矫正正义,同时将公平尤其是绝对公平观念视为正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首先进行的是生产关系的革命,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所有权上实现了平等和公平占有。局部地区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公共食堂、九包、十包、十五包等政策措施使平均观念和平等、正义观念等同起来,“均”的观念深入人心。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获得长足进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改革开放的成果并没有惠及到每个社会成员,尤其体现为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国际通常用基尼系数表示贫富差距,0.4是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发达国家一般为0.24到0.36之间。统计数据显示:虽然经济发展发达了,但我国现阶段社会贫富悬殊却不断加大。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为 0.317,2004达到了 0.47,2006年的基尼系数为 0.50,2007年的基尼系数为0.49,2008年基尼系数为0.65。统计显示,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改革开放前后的贫富悬殊反差挑战传统的公平正义观,“吃大户”心理的出现也就成为了必然。

2.4 人们对财富来路及其演进过程是否正义的质疑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以公有制为基础,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显然蕴含着对人的存在本质及自由生活的价值承诺。所以从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发展趋势来看是正义的。但并不意味着社会生活领域不存在非正义问题。温家宝同志2010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讲话,要“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切断违法违规收入渠道”。“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消除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2](p11)温总理指明了我国社会现阶段贫富悬殊的各种原因: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权力寻租等。广大人民群众也将目光更多的集中于个人及企业财富的来路及其演变过程。而与此同时,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及近期的双汇“瘦肉精”和染色馒头事件等一系列企业的非“阳光下行为”使人们认定:许多财富获得途径是不正当的。有数据表明,对通过非法手段致富的人,54.4%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满,27.2%的人表现出仇恨的态度,选择其他态度的人占很小的比例。[3](p114)人们既然认为财富来路不正就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捐助无疑是公众认为实现社会公平的最简单方便又顺应民意的路径之一。致使社会各界将捐助这一“美德”行为局限于“富”人或大企业。如果“富”人或大企业不顺应民意,道德“暴力”就成为逼迫他们捐款的尖锐的武器。

3 劝捐——改善我国慈善捐助环境之道

我国公众不缺乏善心,逼捐从侧面印证了我国慈善资源丰富,但不正确的表达方式将阻碍慈善氛围的形成,恶化慈善捐助环境。劝捐是改善我国慈善捐助环境的思路之一。劝,在汉语辞典中有两种意思:一是拿道理说服人,使人听从;第二层含义是勉励。劝捐需要从两个层面入手:一是对捐助主体进行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什么是慈善、慈善的表现形式、慈善的特征等,进而将认识转化为行为;第二个层面是优化捐助环境,正向引导并加以制度保障,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劝捐的第一个层面应是宏扬我国慈善传统,结合现代价值观,发挥社会教育的功能,培养现代慈善意识。对社会各界包括政府和企业都进行慈善教育,引导公众的善心,形成正确的慈善观。首先要让公众意识到:慈善靠大众而不是富人;慈善靠自愿和鼓励,而不是强迫;慈善要有善心,而不是一定要多捐;慈善行为是常态而非一时。要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现代大众传媒加强宣传。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通过训诫、教养与榜样,几乎可以在任何人的心里铭刻上某种对概括性行为规则的敬意,使他的举动在每一个场合都尚可称为端正合宜。”[4](p196)同时社会还应提供多种渠道,让公众有机会有条件有可能将善意变善行,切实感受施与的精神收获,提高公民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在这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对自身在在慈善事业中作用应有清晰的定位。政府在慈善捐助活动中的职能定位应该是倡导者而不是指挥者,是治理者而不是管理者,是政策支持与鼓励者而非直接策划和参与者。政府通过开大会、下发红头文件、摊派捐款数额等手段逼人“慷慨解囊”也属逼捐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化慈善”,是越位行为,政府对慈善活动不是鼓励而是强制,企业或个人捐助行为不是出于自觉自愿的原则而是碍于情面,带有强迫色彩,不仅违背了慈善的基本精神,也挫伤了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政府直接将慈善组织撇在一旁,或将其视作政府的附属机构,越俎代庖,忽略其在慈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结果必然导致慈善组织自主性独立性的丧失,影响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而政府作为社会公众意愿的代表,行为对公众有示范作用,它在慈善事业中的越位行为也使慈善意识难以在大众中培育和产生。

劝捐的第二个层面是慈善环境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鼓励,尤其是政府的制度性支持。首先是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慈善组织及其行为,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提升慈善机构的公信力,获取广大民众的信任和支持,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道德情操论》中这样论述政府在慈善行为中的作用:“上级长官有权利推动仁慈,但只能借助于法律,在立法者的所有责任当中,也就数这项工作,若想执行得当,最需要大量的谨慎与节制了。完全忽略这项工作,国家恐怕会发生许多极其严重的失序与骇人听闻的罪孽,但是,这项工作推行过了头,恐怕又会摧毁一切自由、安全与正义。”[4](p98)就目前而言,政府对于慈善活动所需要的制度的鼓励与支持行动不到位而不是过了头。2005年9月,民政部正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起草 《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时隔多年,中国慈善法仍未出台。更缺少诸如台湾“公益劝募条例”对政府行为在慈善事业中的规定。目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直接对慈善机构及行为进行规范,但真正起具体作用的只是后两部行政法规。显然,缺少法律法规规范与支持的慈善行为必定无法茁壮成长,必须加快慈善立法进程,用法律为慈善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政府还应通过政策及立法等形式规范、支持慈善行为,如尽快制定促进私募基金会发展的法律法规,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成立私募基金会,发挥私募基金会在公益慈善事业中的主体作用。为促使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政府需优化激励机制,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慈善事业在运作方式上的有效经验,利用税费等经济杠杆,将慈善捐助与减免所得税挂钩,发挥慈善免税的激励作用,激发各类主体的捐赠积极性。而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捐赠金额如果超过了当年企业纳税调整前所得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仅能扣除其应纳税额的30%,捐赠实物不能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贫富悬殊并不必然造成贫富双方的对立和人们的仇富心理,关键在于财富积累的方式是否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政府,现阶段固然应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救济制度,增强社会救助的制度性援助,但更紧迫的是应大力发展经济,提供个人奋斗、人人公平竞争的个人财富积累通道,追求个人追逐财富过程中的规则公平而不能是结果的公平。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论述社会制度正义的两原则就是倡导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提供平等的机会,尽管结果不平等,但个人所得与其付出成正比,这样的制度就是正义的。罗尔斯的理论对矫正现代社会日趋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具有操作性价值与意义。这既为人们的慈善行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尽力使富人及其财富的正当性、合法性得到社会的承认,消解人们的仇富心理,使逼捐行为失去了心理依据。

而对慈善事业的支持还包括要营造良性循环的慈善环境。慈善作为一种美德和道德高标,其本质是人类善爱之心的表现与标志。具有爱心的社会成员的慈善行为得到社会的认同、鼓励,社会和政府通过对善行支持、宣传和褒奖等方式反映其价值追求,让公众感受道德善性的价值和意义,体现社会道德风尚,会造就具有爱心的社会氛围,而具有爱心的社会氛围又会造就具有爱心的社会群体,进而形成有利于慈善事业生成的条件,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发展提供一个良性循环。

仁慈、施与、德性,都是任何时代和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事物,但在求的同时,不得以强制力作为其后盾。如此必然使社会失去基本的正义,失去了社会稳定的根基。当这些个人私德与正义相遇时,都必须匍匐于正义的脚下。社会主义制度下,无论个人还是政府或其他组织都不是封建社会杀富济贫的绿林好汉,都不应以逼捐的形式推进仁慈,否则正义真的如斯拉斯马寇所说的“不外是强者的利益而已。 ”[5](p27)

[1](英)休谟.道德研究[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吉林音像出版社,2004:17.

[2]温家宝.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J].求是,2010,(7):3-16.

[3]马广海.贫富差距背景下的社会心态简析[J].东岳论丛,2008,(9):111-117.

[4](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196,98.

[5]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27.

FORCED DONATIONS ANALYZES FROM THE ANGLE OF ETHICS

XU Zhuang-fei
(Humanity School,Anhui Polytechnic University,Wuhu Anhui 241000)

Charitable donations ought to be virtues and of one′s own volition.But in recent years this has been changed by forced donations.The paper analyzes that charity is realized only by encourage,support,etc.Unjust acts will only exacerbate the social unjust.Advised donations is the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

forced donations; charity; justice

B82

A

1672-2868(2012)02-0032-05

2012-02-15

许壮飞(1975-),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伦理学。

责任编辑:澍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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