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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碳税相关问题探讨

2012-08-15唐毅贾颖

财政监督 2012年10期
关键词:碳税税率二氧化碳

■唐毅 贾颖

自1990年芬兰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碳税的国家以来,碳税开始受到各国广泛关注。2002年,中国国家统计局联合挪威统计局进行了《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的课题研究,这一研究表明:如果中国开始征收碳税,将有助于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会恶化中国的经济状况。2009年,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承诺 “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减排目标。2010年,中国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发布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的专题报告。调研结果建议,我国较为适合征收碳税的时间是2012年左右。2012年1月1日,欧盟开始正式对飞临欧洲的各国航班征收碳税,碳税话题再一次升温。

目前,瑞典、丹麦、意大利、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开始征收碳税,从世界范围碳税发展情况及我国的相关政策来看,我国征收碳税也为期不远。本文将分析国外碳税实践概况,并对我国碳税引入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为我国碳税的发展提供有用参考。

一、碳税的概念

古典经济学中,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于1920年在他的著作《福利经济学》里提出:当经济当事人个人的成本与社会成本未能一致时,会造成私人最优而非社会最优,从而导致市场配置资源不能发挥作用。而纠正这种过度耗用社会资源追求私人最优忽视社会最优的方案便是通过政府征税或者补贴进行弥补和矫正。当政府的措施可以让私人利益和成本与相对应的社会利益和成本相对等,那么便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资源配置。这种方案被称为“庇古税”。

庇古首开污染经济分析的先河,为碳税等环境税提供了理论依据。碳税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目的,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或者碳排放量进行从量计征的一种环境税。广义的碳税还包括碳关税,即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不符合其碳排放标准而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最早由法国提出,美国也打着保护环境的名义征收 “碳关税”,实际上是为了抬高进口产品价格,削弱竞争对手竞争力,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目前碳关税的合理性虽然在世界上存在广泛争议,但其征税范围的研究已从国内向国际方向转变,具有参考意义。

二、国外碳税经验总结

碳税最早由芬兰在1990年实施,而后三年时间里,挪威、瑞典、丹麦、冰岛北欧四国也相继引入。在《京都协议书》的促使下,为达到减排目标,德国、英国等也引入了碳税。在对引入碳税国家的相关调查中显示,自从征收碳税以后,各国化石燃料消耗量下降,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并且政府对节能减排的鼓励和新技术的开发增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都明显提升。

(一)碳税实行差别税率

目前,国际上碳税引进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差别税率。第一,根据不同燃料的含碳量差别征税。比如,2009年4月芬兰对汽油的碳税税率是270欧元∕吨,轻油139欧元∕吨,重油22欧元∕吨,煤炭19欧元∕吨,天然气9欧元∕吨。第二,根据所处的部门和行业不同而实行不同的税率。比如能源密集型行业会大量消耗化石燃料,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导致税负增加,失去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所以对一些能源密集型行业会采取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瑞典对其高耗能的工业行业,如采矿业、制造业、造纸业等进行碳税全免,丹麦则对重工业征收25﹪的碳税,轻工业征收90﹪的碳税,建筑采暖征收全额碳税。第三,对采用新技术、低耗能等行为实行税收优惠措施。例如丹麦对近海风电进行定价优惠,对生物质发电进行财政补贴,而对使用化石能源发电的每度电价里则包含高达57℅的税额。

(二)碳税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由亚当·斯密提出,并在其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进行过论述。税收中性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国家向人民征税时,不要让人民承受纳税负担以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即一个好的税收制度,不会对纳税人的生产和生活产生大的影响。

在碳税征收时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一方面对碳排放纳税人征收碳税,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减免其他税种的形式,在总体水平上不增加纳税人的纳税额。碳税引入国的实践过程表明,单纯增加碳税将会直接影响行业的国际竞争力甚至威胁生存状况,对个人来说,尤其对低收入人群来讲,碳税的增加会影响他们的生活。所以很多碳税引入国化解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对纳税人提供其他补偿,削减所得税等,比如瑞典采取的措施便是降低了1∕2原有能源税的税率,从而引进碳税。德国则是将一部分税收的财政收入投入到职工的养老金里面,这样可以同时减少雇主和雇员投入的养老金,并且还可以增加雇员的工资收入。

(三)碳税要遵守循序渐进、先低后高的税率原则

碳税的征收不能一步到位,急于求成,必须选择适当的时机,遵守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制定较低的碳税税率,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稳定提高税率。比如法国于2009年9月公布碳税方案,但是却未能顺利推行。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碳税涉及日常生活各个方面,不合理的碳税方案导致物价大幅上涨,法国石油工业联盟在2009年10月发表报告称,如果开始征收碳税,那么汽油价格将上涨3.8%,柴油价格上涨5.1%。二是征收碳税的时机不合适。当法国各行业正在经历全球危机时,政府突然增加税种,必定引起纳税者排斥。芬兰1990年征收碳税时税率为每吨二氧化碳征 6.66马克,1993年增长到13.59马克,到1995年则提高到38.3马克。

三、我国碳税引进的参考建议

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是当今全球共同面对的重要问题。中国作为人口最多、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能源消费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并且化石燃料的消耗占到能源消耗的90%。中国政府也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节能减排。对于碳税的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扬长避短,努力发挥碳税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一)碳税改革需多方配合,系统化进行

从理论上和各碳税引入国的实践上讲,引入碳税后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根据我国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相关课题组的意见,我国碳税先征企业,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煤气和天然气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暂时不征。但是在碳税改革过程中仍然要避免企业将碳税视为“二氧化碳排放权”,即只要交了税,那么可以随便排放二氧化碳。同时,如果企业缴纳高昂税费后必将转嫁到产品身上,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既影响了居民的生活水平,又没有起到减排的作用,使碳税处于尴尬的地位。所以笔者认为,碳税征收不仅仅靠宣传去引导企业,还应当根据国内目前生产力水平,综合分析计算出各类型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标准作为参考。对超过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罚,甚至联合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严重危害环境的企业,追究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

(二)碳税效率激励,兼顾收入水平

我国引入碳税的目的是引导企业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促进新能源技术的开发。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为了避免过多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应当从较低税率起征,并且对积极研发、采用新排碳技术和回收二氧化碳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碳税减免优惠。碳税的征收必定会对居民的生活水平造成一定程度影响,尤其是低收入人群,当前我国面临的一大问题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人民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提出空前的要求。所以碳税的征收应当平衡碳税与总税负的关系,即对其他税种也进行改革,以配合碳税的引入,使总体上税负不至于增加,从而为碳税提供一个良好的引入环境。

(三)遵循碳税改革成本最优化原则

碳税改革的成本可从征税环节、征税依据、征税时机等方面进行优化。对于碳税从哪个环节征收,国内专家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从石化燃料的“生产环节”进行征收,另一种是向石化燃料的“消费环节”进行征收。笔者认为参照燃油税的征税方式,向生产端征税然后转移到石化燃料的消费端,既有章可循,又可降低征收成本和压力。

碳税的征收参考国际上碳税引入国的经验有两种依据:以丹麦、瑞典为代表的国家采用依据石化燃料的含碳量征税,以波兰、捷克为代表的国家依据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进行征税。因为化石燃料每吨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都有相关数据可供查询,若按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计征,势必增加技术难度和征税成本。故按含碳量计征的方式优势更明显。

我国化石燃料还存在资源税、能源税、消费税等税种,如果强制推行碳税,会增加纳税人负担,引起抵触情绪,增加政治成本。应该同时协调其他税种,并且现在经济危机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经济增长不稳定,故应当根据宏观市场环境,在经济平稳增长的时候推行碳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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