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2012-08-15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当前,世界各国都通过出台财政监督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和促进财政监督活动正常运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对于加强我国财政监督制度建设,推动财政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外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做法和经验
(一)美国
美国是典型的立法型财政监督国家。在监督国家财政政策运行的过程中,立法机关——美国国会以制定法律以及法案的方式监督管理联邦的财政活动。
出于这一组织财政监督活动的根本原则,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监察官法》、《财政主官法》、《政府管理改革法》和《单项否决权法》,赋予联邦以及各州监察官以极大的独立监察权,为在全美实施有效的财政监督提供了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特别是在1993年1月5日,第103次国会通过的《美国政府绩效与成果法》,更是把项目绩效监督纳入美联邦预算制度中,新推行的绩效评价改革使财政监督变得更有效率。
(二)法国
法国属于司法型财政监督国家,其议会只对财政活动实施宏观监督,而司法部门则对财政监督实施具体监督。在法国,从属于司法部门的特别监督法院负责对财政政策实施效果的事后监督。
如今法国司法型财政监督的特征也开始出现变化,新的《财政法组织法》于2001年8月1日由总统颁布实施,这部新法的重点放在了加强议会对政府预算的监控力度上。确立了立法、司法部门协同监督的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同时,法国本身也设立了很多方便议会在预算领域行使财政监督权力的制度。例如,在上世纪80年代建立的“预算方针辩论”制度,作为现如今法国预算审核的必须程序,这一制度对保障《预算法》的制订、实行全过程都能得到相应的监控与考评起了关键性作用。
(三)日本
日本属于独立型财政监督国家,日本根据宪法设置独立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财政监督职能部门——会计检察院,在进行财政监督的过程中日本会计检察院拥有制定相关财政监督法律的权力。
同时,在财政监督立法方面,日本在设立《财政法》规范包括财政监督在内的所有财政实务工作的同时,还专门制定了《财务省设置法》,用法律规范明确了日本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规范与权力划分,把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也纳入法制化轨道中来。而且日本注重分门别类地设置财政监督法律,财政部门主要依靠《财政法》、《会计法》和《财务省设置法》进行监督,而会计检察院主要依靠《会计法》和《会计检查院法》进行监督。这样做使财政部门与会计检察院合理分工,避免了“政出多门”、“九龙管水”现象的出现,提高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效率。
(四)丹麦
丹麦属于行政型财政监督国家,即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在各职能部门中设置相关机构进行财政监督。由国会、审计、财政、政府多方协作,共同开展财政监督工作。
作为法制化水平极高的国家,丹麦的财政监督工作也主要靠法律进行约束和保障。在丹麦,其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管都由宪法、预算法规和行政命令从三个层次上进行详尽的规范,而且宪法规定预算一经国会批准,则无人可以有权力对其进行变更。同时,丹麦国会还通过了《预算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财政监督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监督程序以及手段等等,事无巨细。从而使丹麦本国的财政监督所有工作和部门分工均做到有法可依,用详尽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了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各国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特点与启示
在立法方面,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财政监督制度建设中的法律制度建设,用法制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财政监督制度来为各自的财政政策保驾护航,各国财政监督法律法规蔚为大观,不一而足。
在此可以归纳出国外财政监督立法的三大特性,对于指导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等级高,确保财政监督法律的权威性
综观各国,一般是都通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来规定和规范其财政监督工作的,立法规格较高,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为本国的财政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于我国来说,必须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相关法律的立法级别,设置高层次的财政监督执法部门,并采取立法予以确立。各级政府部门也应根据地方实际设立相应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推动各级财政执法部门的设立。
(二)制度配套好,提高财政监督法律的实践性
国外在对财政监督立法的同时,也详尽规定了财政监督权力的行使主体、具体职责与各自的职能地位,有的国家(例如前文提到法国的“预算方针辩论”制度)还出台了相对应的制度来保障这一法定权力的实施。
针对我国国情,要注意在立法时,明确现有财政监督部门的具体职责,详尽描述出现职责交叉等情况时所应遵照的法律规定,不能出现疏漏。同时,法院、检察院、财政部门应注重三方联动、协调合作,制定一些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在本部门推广,为财政监督法律的顺利实施打好制度基础。
(三)适时调整快,重视财政监督立法的时效性
各国在对财政监督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关注财政政策的执行现状,从而根据实际不断完善和修订现有的法律,使之能够适应当下工作的需要。例如,乌克兰就分别于1996年和2000年相继颁发了《建立国家监督检查总局》的法律和《关于提高国家监督检查总局工作效力的具体办法》以及《关于肯定国家监督检查总局重要地位》的总统令,及时加强了本国的财政监督法律效力。
面对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势,财政监督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化,我国应根据当期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大政方针及时修正财政监督法律相关条款,并及时出台应对新形势的新规定,以稳步推进财政监督立法工作,保障财政监督立法的适时有效。★